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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4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顺丰淮安创新产业园二期

二、拟征收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普墩村十二组、十三组集体土地6.3719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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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按23500元/人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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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淮安创新产业园项目位于清江浦区西安路东侧、韩侯大道南侧,项目规划占地约266亩,总建筑面积约10.5万平米。

其中,一期占地约137亩,规划建筑面积4.3万平米;二期占地约129亩,规划建筑面积6万平米。项目初步估算总投资约6亿元,一期投资约4亿元,二期投资约2亿元。

项目建成后将依托淮安苏北物流节点的区位优势,整合顺丰的业务和资源,构建以“创新”“智慧”为特色的“互联网+”产业服务和“快递+”智慧物流双核驱动的现代产业服务体系,服务淮安及周边的现代产业,立足苏北、对接华东、面向全国,打造苏北地区领先的创新产业服务基地和智慧物流中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5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徐家湖路地块

二、拟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清浦街道蔬菜社区二组、三组、四组集体土地 5.0538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按23500元/人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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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前进小区东南侧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清征补〔2022〕9号

2021年12月17日我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清征补〔2021〕47号),现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件规定,重新测算清浦街道蔬菜社区地类面积,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前进小区东南侧地块

二、拟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清浦街道蔬菜社区十一组集体土地2.9057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按23500元/人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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