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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366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说险

昨天看到有同业分享的一个信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给予客户保单利益外的行为、返佣金给客户,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已离职的业务员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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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信息,我发到朋友圈之后,很多同业在朋友圈点赞并发表评论:“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应该终身追责”、“终于看到这样的业务员受到惩罚,大快人心”等等!
对于某些保险公司这样的行为,从《保险法》上来说,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惩罚呢?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所以对于这样的业务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责任,并且还存在给予客户保单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返佣金),虽然已经离开了保险销售行业,但是接到这样的律师函不知道他会不会很惊喜。
还好,这只是保险公司的惩罚措施,如果是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到,惩罚措施会更严格。
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43条、第44条中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不允许欺骗投保人、被保人,并且不允许返佣金给投保人,被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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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根据第76条的规定,针对违规行为,保险监管机构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这些保险业务员接到律师函应该感觉到庆幸,这个惩罚措施还是很宽松的,因为保险监管机构的惩罚是5万起步。

希望有以上违规行为的业务员赶紧悬崖勒马,为时未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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