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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355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说险

前两天看到我一个同事求助:
夫妻双方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作为投保人,男方作为被保人投保的寿险保单,在离婚后还有可保利益吗?如果女方有缴费意愿,保单是否可以保留?
这个问题会涉及到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认定。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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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确立了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原则——利益、同意兼顾原则
也就是要求,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投保,为防止赌博或者道德风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

从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来看,只有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才能防止存在赌博的产生,但由于投保人并不是受益人,应该没有实施道德风险的动机,并没有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
在实际投保过程中,人身保险合同周期比较长,如果以投保人事后没有保险利益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不利于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的保护。
所以,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对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而不要求整个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都具有保险利益。

三、丧失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为什么说,投保人在保单成立之后丧失保险利益,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呢?
保险利益原则之所以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因在于保险利益具有防止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功能。

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有没有必要通过保险利益原则来防范其中的道德风险:
1、如果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仍然维持合同效力,不会增加道德风险的,则保险合同效力不应因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到影响。
2、如果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仍然维持合同效力,会增加道德风险的,则保险合同应因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归于无效。
所以,从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看,不管投保人是否同时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其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都不会增加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四、不会增加被保人的道德风险

在投保人不是受益人的情况下,其并不可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保险金,不存在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动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并不会因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发生影响,因此没有必要通过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
在投保人是受益人的情况下,尽管投保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保险金,存在实施道德风险的动机。
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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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将丧失受益权。
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人完全可以变更受益人,就可以抑制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动机。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

所以回到最开始的问题,我的答案就是:
投保人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即可,保险关系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这样的规定也并不会增加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道德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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