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千万莫动车,阴阳两隔难相聚

——庆阳市宁县“3·15”事故

2021年3月15日1时30分许,宁县新庄镇青新乡道发生一起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伤。针对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由庆阳市政府对4名相关责任人和7家责任单位进行了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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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要

3月15日1时30分许,陕西省郴县驾驶人郭某某驾驶陕D65U××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共乘载5人,沿宁县新庄镇青新乡道(青牛村至新华村),由北向南行经沟圈村二组路段“T”型路口,车辆驶入左道,与公路东侧头北尾南停放的甘L608××号“东风”。

经调查

经调查: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经深度调查发现管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员工私家车驾驶人教育培训不深入细致、员工外出管理不严格、私家车管理不到位;二是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对煤矿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对矿区内车辆管理不严格;三是宁县交通运输局对事故发生路段道路标线陈旧维护保养不及时;四是宁县新庄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

处理决定

据此,宁县人民政府对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和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十一工程处新庄项目部早班班长王某某、新庄项目部34队队长张某某、新庄项目部党支部书记陈某、新庄项目部项目经理靳某某依据该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成宁县交通运输局向宁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宁县政府对宁县公安局进行约谈并责令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宁县政府对新庄镇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宁县人民政府向庆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 源 | 甘肃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