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契约的重新阐述,解放了人们思想

其实社会契约论理论,并不是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才提出来的,当然也不是卢梭本人首创的,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契约论的说法,主要代表就是伊壁鸠鲁学派的创始人伊壁鸠鲁。

在古希当时腊哲学流派纷纷出现之时,伊壁鸠鲁从哲学和政治的角度,阐释了自己的思想,其根据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政权之间的关系,创造了契约论的说法。

当然,既然被称为契约,那肯定要有一个经过人们普遍认同的原则或者规则,不然的话契约又从何而来,以契约治国更无从谈起。

而在伊壁鸠鲁时代的古希腊,尚未形成完全的法律体系,而且当时人们似乎对于法律,这种过于暴力和强制的方式不太认同。

因此当时人们主要是按照社会习惯、社会舆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然法,作为一种共同承认的契约,这也是伊壁鸠鲁契约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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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时间来到了将近两千年后的法国,无论是从政治、经济,还是文化、军事等方面,此时的社会发展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特别是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已经使得原有的自然法,似乎不再占据主导地位,人们更愿意使用这种明文规定上的条文,来进行彼此和统治者之间的行为言语约束,由此塑造一个有秩序的社会。

这种法律的存在,其实就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出现的重要基础,而这种通过实体法、成文法来约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的方式,也是和伊壁鸠鲁所提倡的契约论的重要不同之处。

但是卢梭并没有单纯否定自然法的地位,他认为出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情况,单凭成文法将进行管束的话自然不太现实,必须要依靠自然法来管束人们内心的道德,由此才能够最大发挥出契约社会的优势。

契约论存在的基础:自然人

社会契约论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那便是人与人之间要签订,或者约定俗成一种共同的“契约”,而维护这个契约顺利履行和实施就是国家政权了。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政权只是保护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机构,而统治者则是这个机构的主要代理者,其应该属于人民群众意志的履行者和体现者。

既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那么社会契约论,必然也就离不开使其存在的最终基础,也就是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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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社会有了一个个的自然人,才能够保证这种契约形式的存在,因为契约的遵守主要就是针对人,也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因此离开了人,社会契约论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所以说,社会契约论能够在启蒙运动中,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最重要的就是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社会契约论所宣传的就是天赋人权,人民主权,这种在政治、思想上的强力号召和动员,实际上令当时长期处于封建君主专制下的法国人民心声共鸣。

如此一来,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自然也就能够广泛传播,这使得其影响力不断扩大,甚至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法国内部,其对周边封建国家的思想冲击,也在不断冲击。影响力的扩大,成为社会契约论在当时成为重要政治思想的重要原因。

社会契约论对道德规则解释引起共鸣

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基础和重要条件,其实并没有将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所抛弃,相反,在卢梭的政治思想和理想的政权建设中,其对社会道德的重视是非常明显的。

道德与人类社会相始终的,而且道德作为人类内心的一种意识范畴,其是在社会实践的长期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道德与法律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是卢梭对契约制社会构建的重要观点。

卢梭所强调的契约社会,并不是人与人成为独立个体的社会,他强调的是每个人在能够获得个性的自由、解放之后,其能够将整个国家政权作为自己奉献终生,引以为傲的对象。

这种将小我和大我结合起来的思想,充分引发了当时整个社会中的思想共鸣,对于传统封建时代的自私自利的道德传统造成了巨大冲击,这也是非常符合当时兴起的一股自由、民主的氛围的。

一个稳定的社会的建立,单靠法律建设和强制管理是非常不现实的,而且法律也是有其显著的局限性的,毕竟其不能够去管理人类社会中发生的点滴琐事。

如果法律能够面面俱到的话,我想国家的司法机关恐怕早就人满为患了。因此,更为基础性的道德建设和呼吁号召,才是理想社会建立的重要标志,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才能够保证社会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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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对于法律和道德的重视,恰恰是他社会契约论体系的重要支撑之处,他倡导每个人都能够获得理想的天赋人权、人格尊重和参政权利。

同时也呼吁每个人,都能够用严格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高素质人才,这种思想,在当时的法国其实还是引发了不小的轰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