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是一名新手妈妈,我在今年的8月10日完成了生产,但是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在9月18日到期,到期后,公司再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了,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可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即便您在产前已休假了15天,那么您的产假将至少截止至2020年10月31日。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最后,公司的行为当然违法,属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两倍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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