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布鲁斯

(原文由知产力首发于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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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晚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公告,披露了其与百度旗下三家公司之间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进展。

据公告披露,2017年,四维图新公司就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云计算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1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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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四维图新公司认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云计算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地图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原告电子地图作品,由百度网讯公司、 百度在线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许可费,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予续约。但在《合作协议》终止后,百度网讯公司、 百度在线公司仍旧继续使用。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前述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就其电子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另外,四维图新公司还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四维图新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 000 000元(包括经济损失98 573 402.50 元,律师费1 000 000.00元和公证费426 59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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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等辩称,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暗记及内部道路的地理信息与相关道路的实际情况一致,不属于虚设情形,不能作为侵权比对依据;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百度地图”等软件中的电子地图为其自制;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侵权比对点数量有限,多数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四维图新公司赔偿请求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三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软件使用与原告涉案电子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地图,侵犯了原告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地图”网页版、“百度地图” ios版、“百度地图"android版、百度Carlife"ios 版、“百度 Carlife” android版和“百度导航 android 版上侵犯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5冬互联网电子地图(LBS088X-L176)》《NI-MIFG (16Q2_vl.0)》 图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合理支出926597.5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报道,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百度方面回应称将提起上诉。

- 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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