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月份,随着国内防控控制形势趋向稳定,全国的婚姻登记处复工后,因离婚火爆,频上热搜。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纠纷也越来越多,最突出的矛盾就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

但无论如何,离婚协议书一定要认真考虑后再签字。家住北京的杜女士,就因为不了解法定继承相关法律知识,草率签署离婚协议书,最终损害了自身利益。

杜女士和父亲都曾是北京某集团公司的职工,她的父亲承租了公司的一间公房,并于1986年申请在公房西侧建小房一间,获批准后建成一间小厨房。同年,杜女士和黄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就住在这间公房中。

后来,黄先生又私自在紧挨着公房的旁边建小房一间,并将其与公房打通,另外又建小厨房一间。1988年,两人的女儿娟娟出生。1990年11月,杜女士的爸爸将这间公房让给了女儿,并在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

1993年2月,经法院调解,杜女士和黄先生协议离婚。黄先生因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分房子的机会,要求将自己建的房子归自己所有,杜女士的房子让他暂住。于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两人离婚,孩子由黄先生抚养,杜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二、公房一间及前面厨房一间由黄先生居住使用两年,靠西由黄先生自建南房一间及前面厨房一间归黄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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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黄先生去世。杜女士和女儿住在公房中,直至2009年8月,公房因棚户区改造而拆迁。

杜女士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1.5间(公房和与公房打通的自建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在册人口为杜女士及其女儿娟娟,可购买的安置房为一套二居室,面积为60平方米,拆迁补偿款共计32万余元。后因杜女士选购一套80平方米的三居室,扣除购房款和应退款后,剩余拆迁补偿款为12万余元。

黄先生家中兄妹4人,黄先生是大哥,下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他们的父亲于2015年去世。得知杜女士的房子拆迁后,黄先生的母亲张婆婆带着两儿一女,向杜女士索要黄先生的那部分拆迁利益,后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共识。

于是,张婆婆及其儿女将杜女士和娟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杜女士给付他们拆迁款2万元,以及安置房20%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定,拆迁房屋包含公房和黄先生所建造的与公房打通的自建房,公房在1990年时公房承租人已变更为杜女士,自建房由《离婚协议书》确定归黄先生所有。黄先生去世后,自建房拆迁利益应由其继承人女儿娟娟、父亲黄父、母亲张婆婆继承。黄父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应由张婆婆、两儿一女转继承,由娟娟代位继承。

因安置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根据杜女士和黄先生对拆迁房屋所占的份额、拆迁政策、继承关系,确认杜女士对安置房屋享有70%份额,娟娟享有12%份额,张婆婆享有12%的份额,黄先生的弟弟妹妹各享有2%份额。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因自建房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黄先生所有,故自建房屋结构架、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应属黄先生财产,另根据拆迁政策本案中涉及的周转补助费系按安置房面积确定标准予以计算,故以上补偿款应按黄先生与杜女士各自被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比例分割,黄先生的份额应予以继承分割。另外,根据拆迁政策,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励费系对自行搬迁人的补偿,该款项应归实际居住人杜女士和娟娟所有。

最后,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安置房由杜女士、娟娟、张婆婆、张婆婆的两儿一女共有,由杜女士享有70%的份额,由娟娟继承12%的份额,由张婆婆继承12%的份额,由张婆婆的两儿一女各继承2%的份额;杜女士给付娟娟拆迁补偿款1097元,给付张婆婆拆迁补偿款1097元,给付张婆婆的两儿一女拆迁补偿款各182.89元;驳回张婆婆及其儿女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