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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的一声,正在将乐县水南镇原脱脂厂内“拆违”的一台挖掘机,被飞来的砖块砸中,驾驶室下侧的挡风玻璃当场"开花”了!

8月5月9时许,在水南镇原脱脂厂内,镇政府组织人员正对肖某搭盖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时,肖某情绪激动先后两次用砖块砸向正在作业的挖掘机驾驶室,企图迫使正在“拆违”的挖掘机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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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第一次将砖块砸向挖掘机驾驶室时,见挖掘机并未停下,不甘心的他立马又拾起一块砖块砸向挖掘机挡风玻璃,挖掘机驾驶室的挡风玻璃当场破碎,所幸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被砸碎的玻璃价值400元。

在现场维护秩序的水南镇政府、城监大队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见肖某在现场情绪激动,遂暂时劝肖某离开施工现场,到镇司法所协商解决。

8月10日,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肖某传唤至派出所。经审讯,肖某对自己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也对自己的过激行为感到无比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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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肖某的行为构成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依法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肖某试图通过暴力行为阻止“拆违”工作,却没料到最终把自己给送进了拘留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水南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