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一些“寸土寸金”的一线城市,看房屋价值不只看房屋面积大小,更要拼“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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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城区改建中存在一个普遍问题,通常来说,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的个人住宅一般面积都比较小,但位于城市中心,地理位置好,土地升值潜力很大,如果采用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或者产权房屋置换,被征收人的土地增值利益实际上就被政府的征收行为剥夺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作出了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此可见,立法者正是考虑到旧城区一般位于城市中心位置,为了不剥夺被征收人的土地增值利益,特别作出了“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所谓“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就是我们常说的“回迁”,如果被征收土地依然用于住宅建设的话,被征收人要求回迁的,应当准予其回迁,这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被征收土地没有继续用于住宅建设,则应当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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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