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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持续推进作风建设,维护我区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政风民风,现结合实际,特提出七条禁令。

本禁令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村干部参照本禁令执行。

一、严禁在公务接待中违规提供酒水或饮酒。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统一战线等工作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区纪委按有关规定备案审批。

二、严禁在工作日内或节假日值班、执勤及其他公务活动期间饮酒,严禁外出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提供酒水或饮酒的,公职人员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向本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本级纪检组织报备。

三、严禁公职人员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劝酒、逼酒、酗酒和酒后滋事,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组织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禁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宴请。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禁酒、不劝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酗酒、醉酒、酒驾、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彻查组织、参与违规饮酒公职人员的饮酒行为。

五、严禁借职务升迁或工作调动,组织或参与庆贺聚餐、送行接风等请吃饮酒活动。干部履新接送必须坚决执行有关从简规定,严禁用公款违规赠送礼品、纪念品。

六、严禁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玩扑克等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赌资或放贷,不得利用赌博进行变相行贿、借机敛财。

七、严禁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组织力量经常性深入到有关场所,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发挥表率作用。

对违反本禁令的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对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 区纪委监委:0934-8213090、12388 区委组织部:0934-8225603、12380 来源:西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