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张炜

减持新规给大股东及董监高肆意减持戴上“紧箍咒”。该新规能否得到较好落实,与惩戒措施是否严厉有很大关系。必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市场监管真正“长牙齿”。

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在A股市场上,违规减持行为屡见不鲜。最新发生的一个例子是,济民制药6月7日公告称,该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在未预先披露的情况下,6月5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75100元。据称,该高管的交易系急需资金在并未充分解读减持新规情况下操作的,已承诺自愿于6月13日前将本次交易收益的52365元上交公司。

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离不开违法违规成本的提高。对于大股东、董监高等能否严格遵守减持新规,有的投资者存在一定的顾虑。有专家发微博称,减持新规不是太严了而是远远不够,其中,对违规减持的惩戒太松。有市场人士则担心,现有处罚措施对违规减持仍如同“挠痒痒”,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缺少必要的震慑力。假如重要股东不严格遵守,减持新规的效力可能打折扣。

日前发生的另一起违规减持案例引发热议。日机密封5月26日发布股东违规减持的致歉公告。该公司首发上市前增资入股的股东深圳柏恩5月22日和23日“清仓”减持所持400万股,违反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承诺。有市场人士提出,假如大股东违规“清仓”减持,“禁止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的处置措施岂不是没有实际意义?

显然,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不能仅靠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按 《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曾解释称,对在限制期内违法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2015年6月A股异常波动以来,证监会对违法减持行为惩治的力度逐步加重。例如,雏鹰农牧控股股东侯建芳违法减持,于2015年12月被罚款1580万元。美盈森第一大股东王海鹏、第二大股东王治军存在超比例减持未披露以及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两人分别被处以1800万元、1240万元罚款。不过,也有投资者认为,与大股东违法减持套现数亿元相比,处罚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此次特别强调,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

从市场呼声来看,其一,应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对各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手段,提高处罚标准;其二,对在限制期内减持的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力度应与违法交易金额挂钩更紧密,真正体现出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其三,可考虑要求违规减持者将所得收益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或上市公司。由此,对违法违规减持的惩处更具有刚性,减持新规才能显现更强“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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