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维权路:一份自留山权属争议背后的坚守与期盼
一场始于半个多世纪前的林地置换,引出长达十年的维权长跑。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作为郭某山的亲属,为捍卫祖辈自留山权属,历经行政协调、合规救济程序、诉求反映等途径,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结果。争议核心是被指违规拆分的林地、涉嫌造假的权属证明,以及未厘清的补偿款分配,这份跨越十载的坚守,既关乎家族财产归属,更承载着普通人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盼。 一、权属渊源:置换而来的根基与蹊跷的台账缺失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花某村池家崴子林地,权属源头可溯至1963年。郭某山当年与同村村民田某华置换,合法取得该区域两个小班的自留山使用权,这一事实有同村村民刘某清2019年的书面证明佐证,明确记载置换时间与地块范围,是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 1983年当地开展林权“三定”工作,按常理郭某山的自留山应完成登记备案,但对应其权属的2839号林权台账始终未能找到,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推测该台账可能已遗失或未妥善留存。这一关键档案缺失,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2003年前后,时任村主任的郭某军等人被指操作存疑,将原本完整的8小班林地拆分,为村民罗某朋办理的1983年“三定”时期的2817号林权证明,其备案依据在后续核查中未找到。 2004年,郭某山取得林权证书,标注四至范围为“西至8-3小班”,但同一地块已出现三份不同权属证明,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属重叠。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称当时未察觉问题,2008年郭某山将林地交由外孙于某波管理后,隐藏的争议仍未显现。而被指伪造的2817号林权证明,其对应的台账在后续核查中始终未在相关部门找到备案,成为质疑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二、维权长跑:从侵权发现到多重途径的困境 2015年,高速公路建设征占争议地块,补偿款分配问题让隐藏多年的权属争议爆发。于某波核对时发现,自家世代管理的林地被罗某朋、罗某俊兄弟开荒耕种,部分林木遭乱砍乱伐,本属郭某山家属的征地补偿款也被发放给罗某朋,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当即启动维权。 2019年,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两次向当地镇政府申请权属确权,希望厘清地块归属。同年7月和11月,镇政府先后下发两份文件,仅调整郭某山所持林权证书的四至范围,将“西至8-3小班”改为“西至8-1小班”,未核查罗某朋所持证书合法性,也未解决补偿款错发的核心问题。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认为文件回避关键争议,无奈之下寻求进一步权利救济。 行政协调无果后,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被迫走上法律途径,历经多轮程序但均未获支持。相关程序中,对方提交的“地邻不能隔界”“登记错误”“四至重叠”等理由被采纳,而他们提交的历史置换证明、村民证言等材料未获得充分重视。2023年11月,当地村委会发布公示,将争议中的8-2小班划归村集体,拟对补偿款进行集体分配,彻底否定了郭某山家属的个人权属主张。从行政处理到法律程序,再到集体公示,当事人维权过程未达预期,十年奔波仍未能明确权属。 三、诉求核心:未被厘清的造假疑云与补偿争议 2025年11月,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向国家层面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材料转至当地镇政府后,答复未满足诉求,成为后续诉求反映的导火索。当事人提出三大核心疑问:一是镇政府明知罗某朋的2817号林权台账不存在、郭某山的2839号台账缺失,为何仍下发相关文件,未能明确厘清权属;二是相关部门为何未对郭某军等人拆分林地、相关林权证明的办理流程进行核查,反而向权属尚未明确的罗某朋发放补偿款;三是2023年将争议地块划归集体的依据何在,为何无视郭某山的历史置换事实。 当事人表示,原镇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按“引导确权→确权失败→合规救济程序”的路径推进,导致维权陷入困境。他们表示,罗某朋曾在相关程序中出示两份不同林权证书,其合法性未得到充分核查,而郭某山与田某华的置换事实有明确证人,田某华1984年的林权台账至今仍在,唯独郭某山的台账未能找到,这些疑点凸显了权属争议的特殊性。 补偿款分配始终是核心诉求之一。当事人认为,争议地块征占补偿款应归郭某山家属所有,罗某朋取得补偿款及村委会拟集体分配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自2016年发现补偿款错发至今,当事人多次要求返还错发款项、明确个人补偿份额,但始终未能解决。2026年1月,当事人再次补充提交诉求材料,详细陈述十年维权历程与核心争议,恳请上级部门介入核查,还原事实真相。
一场始于半个多世纪前的林地置换,引出长达十年的维权长跑。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作为郭某山的亲属,为捍卫祖辈自留山权属,历经行政协调、合规救济程序、诉求反映等途径,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结果。争议核心是被指违规拆分的林地、涉嫌造假的权属证明,以及未厘清的补偿款分配,这份跨越十载的坚守,既关乎家族财产归属,更承载着普通人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盼。 一、权属渊源:置换而来的根基与蹊跷的台账缺失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花某村池家崴子林地,权属源头可溯至1963年。郭某山当年与同村村民田某华置换,合法取得该区域两个小班的自留山使用权,这一事实有同村村民刘某清2019年的书面证明佐证,明确记载置换时间与地块范围,是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 1983年当地开展林权“三定”工作,按常理郭某山的自留山应完成登记备案,但对应其权属的2839号林权台账始终未能找到,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推测该台账可能已遗失或未妥善留存。这一关键档案缺失,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2003年前后,时任村主任的郭某军等人被指操作存疑,将原本完整的8小班林地拆分,为村民罗某朋办理的1983年“三定”时期的2817号林权证明,其备案依据在后续核查中未找到。 2004年,郭某山取得林权证书,标注四至范围为“西至8-3小班”,但同一地块已出现三份不同权属证明,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属重叠。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称当时未察觉问题,2008年郭某山将林地交由外孙于某波管理后,隐藏的争议仍未显现。而被指伪造的2817号林权证明,其对应的台账在后续核查中始终未在相关部门找到备案,成为质疑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二、维权长跑:从侵权发现到多重途径的困境 2015年,高速公路建设征占争议地块,补偿款分配问题让隐藏多年的权属争议爆发。于某波核对时发现,自家世代管理的林地被罗某朋、罗某俊兄弟开荒耕种,部分林木遭乱砍乱伐,本属郭某山家属的征地补偿款也被发放给罗某朋,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当即启动维权。 2019年,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两次向当地镇政府申请权属确权,希望厘清地块归属。同年7月和11月,镇政府先后下发两份文件,仅调整郭某山所持林权证书的四至范围,将“西至8-3小班”改为“西至8-1小班”,未核查罗某朋所持证书合法性,也未解决补偿款错发的核心问题。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认为文件回避关键争议,无奈之下寻求进一步权利救济。 行政协调无果后,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被迫走上法律途径,历经多轮程序但均未获支持。相关程序中,对方提交的“地邻不能隔界”“登记错误”“四至重叠”等理由被采纳,而他们提交的历史置换证明、村民证言等材料未获得充分重视。2023年11月,当地村委会发布公示,将争议中的8-2小班划归村集体,拟对补偿款进行集体分配,彻底否定了郭某山家属的个人权属主张。从行政处理到法律程序,再到集体公示,当事人维权过程未达预期,十年奔波仍未能明确权属。 三、诉求核心:未被厘清的造假疑云与补偿争议 2025年11月,亓某荣、杨某玲、于某波向国家层面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材料转至当地镇政府后,答复未满足诉求,成为后续诉求反映的导火索。当事人提出三大核心疑问:一是镇政府明知罗某朋的2817号林权台账不存在、郭某山的2839号台账缺失,为何仍下发相关文件,未能明确厘清权属;二是相关部门为何未对郭某军等人拆分林地、相关林权证明的办理流程进行核查,反而向权属尚未明确的罗某朋发放补偿款;三是2023年将争议地块划归集体的依据何在,为何无视郭某山的历史置换事实。 当事人表示,原镇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按“引导确权→确权失败→合规救济程序”的路径推进,导致维权陷入困境。他们表示,罗某朋曾在相关程序中出示两份不同林权证书,其合法性未得到充分核查,而郭某山与田某华的置换事实有明确证人,田某华1984年的林权台账至今仍在,唯独郭某山的台账未能找到,这些疑点凸显了权属争议的特殊性。 补偿款分配始终是核心诉求之一。当事人认为,争议地块征占补偿款应归郭某山家属所有,罗某朋取得补偿款及村委会拟集体分配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自2016年发现补偿款错发至今,当事人多次要求返还错发款项、明确个人补偿份额,但始终未能解决。2026年1月,当事人再次补充提交诉求材料,详细陈述十年维权历程与核心争议,恳请上级部门介入核查,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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