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心法谈

静心法谈

关注
28粉丝
0关注
4731被推荐

3枚勋章

以案普法
IP属地:山东
更多信息

  • 上海,69岁大爷在小区逢人就说,65岁女邻居的儿子,是跟他生的,是他的私生子,这话传到大妈耳朵里,可把她恶心坏了,觉得自己被泼脏水,严重失眠患上了抑郁症,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把大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爷赔偿大妈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可大爷拒不履行,还对着执行法官说:有能耐你们把我拘起来,马上就拘!结果他傻眼了。
    (来源:潇湘晨报) 69岁的吴玉明,住在上海一个老旧小区里,这里住的,大多是上了年纪的居民,他们每天按部就班地生活,偶尔聚在一起家长里短聊聊天,享受着晚年的宁静。 吴玉明退休后,平日里喜欢做些木工活,手艺还不错,偶尔还能卖点小钱补贴家用。 他的性格直率,但说话不经大脑,经常口无遮拦,为此没少得罪人。但谁也没想到,他这次竟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吴玉明的邻居是一位65岁的大妈,名叫耿秀芹。耿秀芹是个脾气好又贤惠的人,老伴去世,儿子在外地工作。 然而,这一切的美好,都因为吴玉明的一句话,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天,吴玉明在小区的凉亭里乘凉,和几个老人闲聊。聊着聊着,他的话题突然转到了耿秀芹身上。“你们知道吗?耿秀芹那个儿子,其实是我跟她生的私生子!” 吴玉明的话语一出,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老人们面面相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这话很快就在小区里传开了,像一阵狂风,卷起了无数的尘埃。 耿秀芹听到这个消息时,整个人如遭雷击。她不敢相信,自己竟然会被人这样污蔑。她觉得自己被泼了一盆脏水,心里憋屈得要命。 “我咋会做出这种事情来?我儿子是我和老伴的亲生骨肉啊!” 耿秀芹在家里哭得撕心裂肺,她知道清者自清,但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 她开始失眠,整夜整夜地睡不着,精神状况越来越差。最终,她实在受不了这种折磨,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耿秀芹一纸诉状将吴玉明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她声泪俱下怒斥吴玉明胡说八道,损害她名誉。 吴玉明却一脸无所谓,甚至还在狡辩。 法院作出了判决:吴玉明构成名誉权侵权,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对于这个判决,吴玉明却迟迟不履行。他觉得自己只是开个玩笑而已,没想到会闹得这么大。 于是,执行法官带着法警找到了吴玉明。此时他正在小区的角落里做木工活,看到法官和法警的到来,他有些惊讶,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 “吴大爷,法院的判决你已经收到了吧?为什么还不履行呢?”黄凯法官问道。 “我履行啥?我又没错,开玩而已,那么大人了这点玩笑开不起?还让我赔钱道歉,想得美!我没钱也不会道歉,爱咋咋地!”吴玉明态度强硬地回答道。 “吴大爷,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你已经侵犯了耿大妈的名誉权,必须道歉并赔偿。”法官耐心地解释道。 但吴玉明根本听不进去:“咋滴,我不道歉你们能把我咋?拘留?我正愁没地方养老呢,拘就拘吧!现在就把我拘起来。谁怕谁?” 看着吴玉明如此顽固不化,法官只能依法对他进行司法拘留。 同时,他的银行账户也被扣划了相应的钱款,用于支付判决书中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看法官要动真格的,吴玉明终于服软了,好汉不吃眼前亏,他写下了道歉信,当场宣读。 第二天,执行法官带着吴玉明的道歉信和一审判决书来到了小区。他在小区的公告栏上张贴了这些东西,为耿秀芹的名誉权做了最终的维护。 耿秀芹看到这一幕时,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吴玉明的造谣生事呢? 1、吴玉明侵犯了耿秀芹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吴玉明在小区内逢人便说耿秀芹的儿子是他的私生子,这种无端的指责和造谣,显然是对耿秀芹名誉权的侵害。 吴玉明的言论属于典型的毁谤行为,严重损害了耿秀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 2、耿秀芹有权要求吴玉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耿秀芹在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吴玉明支付耿秀芹1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体现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3、吴玉明为老不尊,自食其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吴玉明通过口头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耿秀芹的人格,损害其名誉,并在小区内造成了一定影响,吴玉明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河南,女子得了乳腺癌,5年后抗癌成功,她花1160元,买了个黄金头饰,想奖励一下自己,没想到却丢了,监控显示,一男子看了一下,以为是假的,第二次才捡起来,找到他时,他却说:我老婆说这是假的,2元店里有的是,还用烂绳绑着,我直接就从车窗里扔出去了。男子母亲却说:你丢的不管是金子还是银子,就是老天爷的命也和我无关。
    (来源:小莉帮忙) 文丽在5年前,被诊断出乳腺癌,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她的生活瞬间陷入了黑暗。 那段日子,文丽做完手术,经历了无数次的化疗,那种痛苦,一般人无法感同身受,她甚至都立下遗嘱,交代了后事。 医生告诉她,只要她撑过5年,基本就不会复发了,她告诉自己不能倒下,下有孩子没长大,上有父母没尽孝,她走了一了百了了,可身上的责任和义务还没完成,她必须努力活下来。 她始终坚信自己能够战胜病魔,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她勇敢地和病魔抗争,终于,五年后,她抗癌成功了。 文丽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为了庆祝这一刻,她决定奖励一下自己。 于是,她走进一家金店,想买个首饰奖励一下自己。 文丽在店里选了很久,最终选中了一款小巧精致的黄金头饰。这款头饰是梅花造型,寓意深刻。 梅花香自苦寒来,她觉得自己就有梅花品质,在冰雪中绽放,终于战胜病魔。 她花了1160元买下了这款头饰,戴在头上,镜子里的自己仿佛焕发了新生。 几天后,文丽去一个杂货店买东西,回来竟然发现头饰不见了,她使劲回忆,应该是丢在了杂货店。 她去杂货店找。却一无所获,好在杂货店有监控,她让老板调出监控,发现被一个中年男子捡到了。 男子进来买东西,看到地上有个熠熠生辉的头饰,他以为假的,并没有立即捡起来。 等他选完东西回来付款时,才把金头饰捡起来。 当时,文丽就在男子前面,但他没有问东西是谁的?而是揣口袋里就离开了。 文丽找到媒体,帮自己找拾得人,警方联系上这个叫徐林的男子,而他却说,他买完东西,回到车上,把金头饰给妻子,让她看看是不是金子? 妻子看了后说:“你别想好事了,这是个假的,2元店里有的是,还拿着烂绳绑着,不够恶心人的了!” 说完,妻子摇下车窗,把头饰扔出窗外。 文丽哽咽着说,这个头饰对文丽来说,不只是一个首饰,而有特殊意义,所以,弄丢了她觉得很难过。 记者带着文丽,找到了徐林家,徐林不在家,他母亲面对找上门的文丽,很是不客气,说那就是个假的,被他儿子扔掉了。 文丽说她有购买的发票,能证明那个头饰是金子的。 但徐母没好气的说:你就证明你是金子,你是银子,你就是老天爷的命,也和我无关!说完,大妈锁上院门,扬长而去。 记者给徐林打电话,问他如果没看出是金子,为啥看了2次? 徐林说如果是个戒指,他还可能想到是金的,但就一个头饰,他和老婆都以为假的,直接就扔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徐林捡到金子又扔掉这件事呢? 1、徐林捡到头饰无权私自处理。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徐林作为拾得人,在发现文丽的黄金头饰后,应当及时通知文丽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不是私自占有并处理。 2、徐林应该赔偿文丽的损失。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徐林在拾得黄金头饰后,不仅没归还或送交有关部门,还因个人判断失误,认为头饰是假的而丢弃,导致遗失物灭失。 这一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文丽的损失。 3、文丽有权依法要求徐林赔偿其损失。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徐林并没直接占有和使用黄金头饰,但他因个人判断错误而将其丢弃,导致文丽遭受了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徐林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文丽的不当利益损失。 所以,徐林捡到金子又扔掉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妥善保管并归还,或送交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因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灭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四川巴中,男子看邻居家花8万全款买了门面房,还买了楼房和30万的轿车,又在农村花100多万,跟人合修了豪华别墅,可他父母还有儿子3人在吃低保,愤怒的进行了举报,可邻居却辩称,房子是亲戚给儿子买的,车子是别人的,盖别墅还欠亲戚8万,母亲去世,父亲已退出低保,全家已无人享受低保。相关部门回应:该家庭3人享低保符合条件,不存在违规
    (来源:极目新闻) 苟某飞看着邻居苟某军,和其他2户人家一起建的豪华别墅,他实在想不通,他家为啥3人吃低保? 他回到家越想越生气,正义感油然而生,他决定在网上进行举报,让这件事引起重视。 原来,8月份苟某飞从外地回家探望父母,和大家伙聊天时,才得知苟某军一家3口在吃低保。 在农村符合低保的人很多,这也不足为奇,但苟某军不同,他2008年在城里全款买了一个门市做生意,听说花了8万。 2017年,苟某军又豪横的在城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买了代步车。 这还不算,只过了一年,他又在老家,和另外两户村民,修了一个豪华的三合院,气派的很。 这样的经济条件,别说在农村,就是在城里,一般人都赶不上,但他家里竟然3个人在2020年开始吃低保,让很多村民都愤愤不平,这其中也包括苟某飞。 这样富得流油的家庭,竟然能吃上低保,甚至3个人一起吃,简直不可思议。 出于正义,也是对不公的愤怒,苟某飞进行了举报。 但相关部门给出了调查和处理结果,说2020年,苟某军申请低保时,他的父母残的残、病的病,而儿子还在上学,家里非常困难。 他家住房面积,没超当地住房标准的2倍,车辆价值也没超低保月标准的24倍,所以,苟某军家3人吃低保不违规。 而苟某军也出来回应了,说他2女2儿,女儿都出嫁了,2个儿子是双胞胎。 因为家里困难养不起,大儿子几个月时,被亲戚抱走了。 2020年11月,他申请低保时,父亲2级残疾、母亲中风瘫痪,儿子上学需要花钱,家庭举步维艰,他给父母和儿子申请低保,每月补助240元。 现在,他儿子也结婚了,在酒吧上班能挣钱养家了,就没再享受低保。 而他母亲瘫痪住院,又查出糖尿病,肾积水,父亲残疾,符合低保标准,每月的补助从240元,提高到400元。 母亲6月份去世后,家里负担减轻了,他做装修,每月挣4000元,养活父亲绰绰有余,父亲也就退出低保了。 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目前,苟某军名下有3套房屋和一辆汽车。 8万买的50平的商铺,没经商而用来居住;在村里花30万,跟另外两户村民修了一栋别墅;在城区花24万买了63的房子,没装修入住,花1.8万元购买二手面包车一辆。 无论苟某军的住房面积,还有车子的价值,都符合救助标准。 但苟某军说,城里的房子是亲戚买给大儿子的,轿车是大儿子朋友的,门面房是他用在北京打工挣得8万买的,村里修的别墅,每家花30万元左右,他还欠了8万元外债。 到底怎么回事,读者们自己体会吧!会说的不如会听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苟某军家3人吃低保这件事呢? 1、苟某军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苟某军在申请低保时,如果他家庭人均收入确实低于该标准,则他有权利申请低保。 从报道来看,苟某军在申请低保时,家庭状况困难,包括有残疾和患病的家庭成员,以及需要上学的子女,因此如果当时的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其申请是符合规定的。 2、低保申请时,需要考察家庭财产状况。 申请低保的家庭除了人均收入要低于低保标准外,家庭财产状况也需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家庭财产不能过于丰厚,不能有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奢侈消费等。 报道中提到,苟某军名下有房产和车辆,但这些财产是否影响其低保资格,需看当时申请低保时的财产状况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 如果苟某军申请低保时,这些财产并没超出当地规定的范围,或者这些财产并非其本人所有,如他所述,是亲戚为儿子购买,则不影响其低保资格。 3、低保资格要进行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 低保户资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动态管理的。当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 苟某军家的经济状况后来有所改善,包括母亲去世、儿子结婚并有能力养家、父亲退出低保等。 如果这些情况属实,并且当地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核实,那么苟某军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出低保。 如果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他家庭经济状况已经改善,但仍没退出低保,那么应当取消其低保资格。 对此,你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黑龙江哈尔滨,2男子去歌厅唱歌,女经理主动进入包厢敬酒,2男子高兴,直接给了女经理5000块钱小费,女经理见对方出手大方,连干三杯助兴。随后,女经理不胜酒力,醉得不省人事,同事见状,赶紧将其送到医院,岂料,女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鉴定女子系急性乙醇中毒,导致心脏骤停身亡。女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2男子、歌厅、以及同事都有不可推卸责任责任,将他们都告诉法庭,要求赔偿125万,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案例来源:哈尔滨中级人民院) 徐凯峰和张作军是生意合作伙伴,2人凭借着灵活的的经商头脑和对市场的精准把握,共同在商界闯出了一片天地,赚的盆满钵满。 在金钱的加持下,2人的消费水平也随之水涨船高。 这天,2人约在一起喝酒,一边聊着生意,一边推杯换盏,2人都很高兴。 酒足饭饱过后,2人来到歌厅继续喝酒。 酒店经理姜瑶热情接待了他们,并将2人送进了一间高档包房,随后离开。 姜瑶担任经理多年,深谙人情世故,尤其擅长察言观色。 当她注意到2人身着名牌,手腕上佩戴着高档手表,并且所点的酒水都是高档的,断定2人都是有钱人。 于是,她立即吩咐服务员准备了一份精致的果盘,亲自端进了包房。 她面带微笑,举止优雅,将果盘轻轻放在桌上,并顺势举起了酒杯,热情向徐凯峰和张作军敬酒。 徐凯峰和张作军没想到在这家歌厅能享受到如此贴心的服务,尤其是美女经理亲自前来敬酒,更是让他们感觉倍儿有面子。 于是,2人直接甩给了姜瑶5000元小费。 姜瑶见对方出手大方,连干3杯表示感谢,然后,摇摇晃晃的离开了包房。 姜瑶感觉自己头重脚轻,站不稳,同事高静见状,赶紧将她扶到休息室休息,又嘱咐其他人照顾,然后,出去继续工作了。 忙完后,高静又来到休息室,察觉到姜瑶情况不对,赶紧拨打了120,将姜瑶送进医院。 但不幸是,最终,姜瑶抢救无效,死亡。 姜瑶的家属接到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不敢相信这个事实,直接报了警。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经过鉴定,姜瑶因大量饮酒,导致乙醇中毒,心脏骤停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对于这个结果,家属不干了,直接将徐凯峰、张作军、歌厅,高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5万。 1、姜瑶家属表示:姜瑶平日是个很节制的人,没有酗大酒的习惯,一定是徐凯峰和张作军有劝酒的行为,才导致姜瑶喝多,认为2人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凯峰和张作军感到很冤枉,认为是姜瑶自己主动进到包厢,对他们敬酒的,期间,也是她自愿连干三杯的,他们未曾有过劝酒行为,所以,姜瑶的意外离世,和他们无关,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2、家属认为歌厅对员工有安全保护义务,有次要责任,高静未及时将姜瑶送去医院,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所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歌厅认为姜瑶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做到适可而止,姜瑶醉酒导致死亡,和歌厅无关。 高静也感到很气愤,认为自己出于同事间的关心,照顾是人情,不照顾是本分,自己出于好心照顾姜瑶,发现情况不对,还及时拨打了电话,将其送进医院,家属不感谢自己也就算了,还反咬自己一口,把农夫和蛇的故事演绎的淋漓尽致。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姜瑶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胜酒力,还过量饮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姜瑶家属无证据证明徐凯峰和张作军有劝酒等行为,不能证明2人与姜瑶的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2人也有不可推卸次要责任,所以,法院酌情认定2人各承担15%的责任。 歌厅已注销,但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高静发现姜瑶醉酒后,未在第一时间把其送医院救治,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作军和徐凯峰分别赔偿12万余元,高静和歌厅分别赔偿7万余元。 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北京,一大妈路过干果店门口,见店员在炒板栗,散发阵阵香气,大妈上来就拿了一个,塞进了嘴里,岂料,被滚烫的板栗烫伤。大妈倒打一耙,向干果店索赔。被拒后,一纸诉状将干果店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九派观天下) 肖大妈的嘴唇肿的老高,不知道的以为是被打了,害得她吃饭不敢吃,喝水不敢喝,整晚睡不好觉。 肖大妈越想越气,认为都是干果店未在摊位上立个提示牌,提醒板栗滚烫,才导致自己受伤的,害自己遭了罪,花了不少医药费,还影响了美观。 事发当天,肖大妈去菜市场买菜,路过一个干果店,被空气中飘过来的阵阵香气吸引,见干果店门前,有2名店员正在炒板栗。 肖大妈不由自主地放慢了脚步,循香而去。 只见店员正忙得不亦乐乎,他们身着统一的制服,戴着厨师帽,手中的铲子在铁锅中上下翻飞,正熟练地炒制着板栗。 铁锅中的板栗随着热量的传递,逐渐散发出更加诱人的光泽和香气。 肖大妈被这眼前的景象深深吸引,她不由自主地靠近了干果店,眼睛紧紧盯着筐子里那些热气腾腾、金黄诱人的板栗。 她的喉咙不禁蠕动了一下,仿佛能尝到那份香甜。 “哎呀,这板栗看起来真好吃!”肖大妈心中暗自赞叹,随即迫不及待地将板栗送进了嘴里。 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颗板栗竟然如此滚烫。刚一接触到舌尖,一股强烈的灼热感便瞬间席卷了整个口腔。 “哎呦!哎呦!好烫,好烫!”肖大妈疼得发出了痛苦的叫声,她的脸颊因为疼痛而微微泛红,眼眶中也泛起了泪光。 但她却还舍不得将那颗板栗吐出来,生怕错过了一丝一毫的美味。 然而,这份坚持并没有带来好运,最终,滚烫的板栗烫伤了。 肖大妈不好意思声张,自觉理亏,偷拿了别人的栗子,还被烫伤了。 她捂着嘴,灰溜溜的回到了家里,结果,发现嘴肿了起来,嘴里面起了大泡。 她赶紧去医院就医,花了不少医药费,回到家后,什么都不能吃,疼痛难忍。 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她把自己偷吃板栗的事实抛诸脑后,反而认为自己烫成这样,都是干果店的责任。 于是,她怒气冲冲的找到干果店讨要说法,质问干果店为什么不挂提示牌,提醒板栗是热的。 干果店老板很气愤,认为肖大妈蛮不讲理,偷吃他们板栗,还倒打一耙,想讹人,拒绝赔偿。 肖大妈,索赔不成,直接将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1、肖大妈认为自己被烫伤,干果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肖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 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自己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 《民法典》第1183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肖大妈认为自己嘴唇烫伤,害得自己没法见人,严重影响美观,搞的自己很焦虑,所以,干果店还应该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2、干果店认为,肖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吃热板栗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干果店认为,自己店里的板栗不允许试吃,肖大妈未经店员允许,偷拿板栗,将自己嘴烫伤,还反咬一口,是极其不道德的,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干果店认为,肖大妈为成年人,又不是三岁两岁小孩,明知道板栗热,还直接往放嘴里放,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需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法院考虑到干果店的实际情况,仅有两名店员负责店面运营,且店面敞开直接面向大街,人流密集,店员确实难以对每一位顾客的举动都做到全面关注和及时提醒,这与现实不符。 另外,肖大妈作为成年人,是完全可以预料到板栗滚烫,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肖大妈的诉求,判决干果店无责,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一位前保险业务员,给一家4口共买10多份保险,单单女儿一个人就有4张保单,保费累计高达几十万。不料,女儿生病后,保险公司却说她女儿的病属于先天性疾病,在保险免责条款内,不予理赔。这位前业务员表示,当初买保险时并不知道有这个免责条款。网友:是保险公司刻意隐瞒,还是女子业务不精?
    (素材来源:北青网) 柴郡拿着保险公司出示的,《理赔不予受理通知书》,失声痛哭。 这事得从几年前说起,柴郡当时在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在保险公司未雨绸缪理念和冲业绩的双重影响下,柴郡给家里每个人都配备好几份保险。 单给女儿就连续买了4份保险,其中3份都是重疾险。 当时公司负责人说,这些保险都很好,没事就当存钱,有事就会理赔。 尽管每年几万的保费是家庭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柴郡也从未想过要放弃。 奔着防患未然的思想,柴郡觉得家人们有了保险,就像是在风险路上,建起了一道坚实防护墙,踏实感和安全感满满。 柴郡也一直都深信不疑,保险有规避未来风险能力。即使她2年后不再做保险这个行业了,保费也从未断更过。 但生活真的是充满很多不确定性。 几个月前,刚上初中的女儿,在军训时突感不适,晕倒后带到省医院被确诊为,先天性的脑血管畸形。 住院35天,做了2次手术,就花费10多万。 医生告诉她,这个病得需要多次手术和治疗,资金得准备充足。 柴郡在心酸和无助之余,忽然想起曾经给女儿买的四份保单。 这四分保单此刻在柴郡心中,犹如漆黑的隧道中,突然亮起的一盏灯,瞬间让在绝望中的她找到了方向。 当她满怀希望,拿着女儿的保险合同,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认定柴郡女儿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畸形范畴,符合保险合同中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的条例,因此不予赔偿。 柴郡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一直兢兢业业交了这么多年的保险,到用的关键时刻,却给自己来了当头一棒。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 她表示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班期间,和签保险合同时,一直都不知道有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的这个条款。 保险公司拿出女儿那3份重疾险合同,圈出同样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的这一行字时,柴郡傻眼了。 但柴郡觉得不合理,她当初买保险时根本没人提醒过她这个免责条款,而且女儿当时买保险时确实是健康状态,那就应该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女儿保费一共交了7万多,按照合同上的理赔金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75万才合适。 但保险公司却依着免责条款说事,刚开始说只给5万,后又说给10万,再后又说给15万。 柴郡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给这点钱,连女儿第一次的治疗费都包不住,后续治疗可怎么办? 保险公司表示,会继续和柴郡协商处理方案。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保险公司说先天性疾病,不能入保险,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制定格式条款应该遵循2个原则: 一、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于免除或与对方有重大利益的条款,要么口头告知,要么在合同制定中一般以黑体、加粗、划线等方式标注,引起消费者注意和重视。 结合本案中格式条款,就是在那个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部分,应该以加粗等方式实行标注,或者是事先要告知当事人。 如果这个保险公司没做到标注和告知义务,那么他们的这种情况就属于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假如他们打官司,双方谁能胜诉,要看他们谁能举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个保险公司说他告知了柴郡免责条款,他就应该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如果他们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3、如果因为格式条款发生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实践过程中,法院也是会向着不利于格式条款的一方。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要看哪方能举证证明,否则,法院是会向着柴郡一方的。 对保险公司来说,他们是做生意,首先得讲诚信。唯有诚信才是立足之本。也只有诚信才能走遍天下。 对消费者来说,购买保险要理性去买,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可靠保险公司。 另外,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也得特别注意,认真解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要因为自己的一个不注意,让后续理赔陷入被动局面。 但针对此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有人说:卖保险的自个理赔都这么困难,老百姓还敢买保险吗? 还有人说:这也是怪这个业务员业务不精,一般人看不懂这个合同还好说,对于一个做了两年的保险业务员,犯这种错误,实在是让人咂舌。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福建鼓楼,一女子入伍后长期在营区工作。而她的丈夫,却婚内出轨,瞒着她找情人同居,女子发现后,二人不但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竟肆无忌惮地生下一个儿子。女子忍无可忍,愤怒报警,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潇湘晨报,头条热榜) 巾帼不让须眉,在一年入伍季,吴娜也投身军营,准备施展一番抱负。 几年后,她和刘强结为夫妻。婚后,她跟丈夫依依惜别,怀着对家乡的眷恋和对丈夫的思念。返回部队。 她以为,等她再次回来,等着她的会是久别重逢的喜悦。 可她万万没想到,等着她的会是怎样一副让她肝肠寸断的情景。 妻子走后,作为军属的刘强,本应为妻子是现役军人感到无限荣光,他该好好经营家庭,让妻子保家卫国无后顾之忧。 可是,面对妻子因为工作性质,需要长期驻扎在营区,两人异地时光里,他没能坚守初心,竟然在外找了别的女人。 如果是其他人,知道他的妻子是军人后,或许会因为羞愧知难而退。 可刘强的情人张艳,在得知他是现役军人配偶后,不但没有丝毫顾忌,仍然继续跟其同居。 而刘强,当初选择跟军人作为配偶,就应该知道,军人在外保护大家,而往往无法兼顾小家。 他没有丝毫体谅,没有丝毫担当,没有丝毫责任,在与妻子聚少离多的日子里,一点不考虑妻子感受,背着她找情人。 直到几个月后,吴娜无意中撞破丈夫出轨事实。 按理说,妻子知道了自己的丑事,刘强应该知难而退,回归家庭。 而更令人气愤的是,他和张燕不但没有分手。两眼反而愈几个月后产下一个男孩。 经司法鉴定,男孩的生物学父亲正是刘强。 这一次,吴娜忍无可忍,她毅然报警。 人性俨然堕落到了这种地步,军人配偶公然婚内出轨,情人明知出轨对象是军属丝毫不悔改,甚至都有了私生子。 我们不敢想象吴娜看到这丑恶的一幕,心中该有何等悲凉。我们甚至不敢想象,诸如此类的军属出轨,军人们该是何等感受? 到底要怎么保护好在外征战的将士们,让他们的付出能够被肯定,让他们的后方能够安稳?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怎么解读? 1、刘强婚内出轨,违背婚姻忠实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们行走在社会上,都要有遵守规则。互相忠实是婚姻的底线和规则。 夫妻俩一旦走入婚姻,就要对配偶忠实,要遵守道德。跟异性保持界限,不得跟其他人有暧昧,出轨的行为。 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庭和孩子的负责,也是我们生而为人该有的良知。 刘强身份不仅是普通的丈夫,更是一名光荣的军属,他对婚姻的不忠诚性质更加恶劣。 在选择军人作为伴侣,享受国家优待同时,就应该坚守底线,有足够信心面对长期分居,家庭情况自己承担。 可刘强却婚内出轨,跟张艳在一起,他的做法不禁伤害到妻子,更违背婚姻忠实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2、张艳与刘强,是地下情人关系,为其生子,属于破坏军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艳在得知刘强是现役军人配偶后,仍然选择与其同居,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甚至为其生子行为可恶。 正常情况下,普通人都不能去插足别人家庭,更何况明知是军人是保家卫国,做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令人唾弃。 她的做法,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构成破坏军婚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艳因破坏军婚罪获刑1年6个月。 有人说,法院这样判决大快人心,就应该让第三者受到严惩。 也有人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个男人明知妻子是现役军人,还要同别的女人同居,难道男子没责任吗?为何不判刑? 3、为什么出轨事件频发?是值得全社会深思的问题。 第一、不管是家庭中出轨的成员,是插足他人家庭的人。都是没有道德底线,对家庭没有责任感。 第二、破坏家庭、背叛家庭后付出的代价太小了,人们有恃无恐,丝毫不把这当一回事。 所以有人呼吁,法律要改,无论是出轨者或者插足他人家庭的,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只有让他们真正付出代价,这种事情才会慢慢减少。 因为出轨背叛,多少家庭因此被毁,多少人因此受到伤害,多少无辜孩子的心灵受到伤害。 孩子是无辜的,他来到这个世界上,理应由爸爸妈妈陪伴着成长,可是,因为很多不负责任的人,造成孩子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 这些孩子在本该享受跟同龄人一样的快乐童年时,却遭受了不该承受的一切。 大人出轨或者背叛,不管是对孩子,还是对被伤害的配偶,都是精神和心理的双重折磨,这不是一句轻飘飘的道德谴责就可以一笔带过的! 婚姻是漫长的,想要婚姻好好经营下去,不仅需要我们用智慧去经营,更需要我们有最低的道德标准。如果没有这个底线,谈何经营婚姻? 对此,您怎么看?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上海,夫妻俩买了套房子,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写上了女儿的名字,谁知多年以后,他们想把房子给自己儿子,女儿大怒,坚决不予归还,夫妻俩告诉她说,你不是我们亲生孩子,买房子的钱,是哥嫂出资,房贷也是哥嫂还的,女儿回怼: 说我不是亲生,你要拿出证据,你儿子多次入狱,连正经工作都没有,哪来钱买房子?父母告到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 新派新闻) 王琳愤怒地质问父母: 你们怎么能这样?这是我名下的房子,你们凭什么说它是哥哥嫂子的? 父母没想到王琳的反应如此激烈,他们始料未及,半天没有说话。 一会的功夫,父母相视一眼,母亲告诉王琳,事到如今,也不再瞒她,其实王琳并不是他们的亲生女儿。 王琳听了这话,冷笑一声,你们不就是想把房子给你儿子吗?何必要编出这样的话来当做借口! 母亲盯着她一脸淡定,告诉她说,她是王妈弟弟和弟媳的孩子,也就是说,她是舅舅的亲生女儿。 王琳顿时歇斯底里: 口说无凭,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不是你们的亲生闺女! 原来,王琳从小就被父母宠爱,她10岁那年,父母花了120万,在上海某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和王琳的名字。 因为这样,王琳可以就近上学,但是,买完房后,哥哥嫂子就住了进去。 王琳当时年纪尚小,啥也不懂,就这样平安无事,一直过了很多年去。 到了后来,哥哥嫂嫂因为各种原因,他们选择回了老家,这套房子就空置下来。 父母一看,与其空着,不如租了出去,这样还能收取租金,可是,他们收到租金,就会全部给哥嫂转了过去。 王琳慢慢长大,初中,高中,大学,一路畅通,毕业后她有了自己的主意。 她和父母意见不同,经常和父母吵架,她再也不想待在这个家里。 王琳找了房子,自己搬了出来,她记恨父母,不愿和他们再有任何联系,父母打电话给她,她也不接,她的态度非常坚决。 有一天父母找到她说,要她回来配合过户手续,要她把房子还给父母。 他们还说,家里这套房子,当年只不过是挂在了她和父母的名下,实际却属于哥哥嫂子的财产。 买房的时候,他们没有购房的资格,所以才把房子暂时记在了父母和她的名下。 他们之所以找来,还要告诉她一个秘密,她原本不是父母的亲生骨肉,她是母亲的弟弟弟媳所生的孩子。 也就是说,她是舅舅舅妈的亲生骨肉,现在的父母只是她的养父养母。 王琳嗖的一下从椅子上窜了起来,她怒目圆睁,气的声音都变了语调。 你们至于这么说吗?不就是为了要这套房子吗?你们说我不是亲生女儿,口说无凭,你们要拿出证据! 父母让她不要发火,还说这房子本就是哥嫂交的首付,贷款也是他们还的,王琳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王琳坚决不接受这个说法,凭什么还给你们,不管你们说啥,房子我最少也有25%的份额,凭啥你们说啥就是啥啦? 你们的儿子,游手好闲,没有干过一样正当的工作,光是入狱都好几次,他哪里能拿出钱来购买房子? 哥哥的日子,还要靠父母给钱支持,房贷一直以来,都是拿房租来偿还。 事实并不是你们所说那样,你们说我不是亲生,拿出证据! 可是父母并不听她的质问,依旧坚持要她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王琳想不到父母能如此对待自己自己,既然房子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她坚持自己最少有房子的25%份额。 如果父母非要逼她去办手续,父母必须把25%的份额折价还给自己。 王琳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王琳配合办理房子变更手续。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父母坚持说房子是哥哥的,他们只是代持,王琳不是亲生女儿,要求王琳把房子还给他们,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但代持关系的认定需基于双方明确的约定,王琳是否是亲生女儿,也并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2、王琳认为,自己最少享有房子25%份额,如果非要自己办理手续,就把折价款支付给自己。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共有份额的认定需基于出资、贡献等因素。 王琳主张自己享有25%的份额,但这一主张需要基于她对购房的出资或贡献。 如果王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或者贡献,则难以支持其主张。 3、法院认为,购买房子时王琳未成年,考虑出资和使用情况,父母享有90%份额,王琳享有10%份额。 王琳在购房时的年龄只有10岁,尚未成年、房子是由父母的出资购买,哥嫂居住。 父母主张是替儿子代持房屋,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主张。 父母说王琳不是亲生女儿,他们依旧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个说法。 最终,法院判决,父母享有房子90%的份额,王琳享有房子10%的份额。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上海,女子凭借姿色脚踏两只船,和男友恋爱期间,又看上了男友的外甥,她周旋在外甥和舅舅之间。男友发现女子和外甥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提出好聚好散。女子舍不得男友,称想痛改前非,为表忠心,女子向男友转账30万元。之后男子再次发现女友和外甥在一起,他坚决要求分手。女子不想鸡飞蛋打,起诉男友讨回30万。法院判决令女子傻眼! 
    (案例来自:环球网) 许娟同时交了两个男友,两个男人,她一个也不愿舍弃。 而更狗血的是,这两个男人的关系不一般,他们是亲舅舅和亲外甥。 许娟的男友李山,两人恋爱期间,李山发现,徐娟同时还和自己的外甥搞暧昧,两人还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实。 李山丢不起这人,要和徐娟分手,徐娟为了挽留两人的感情,给李山转账30万元。 2008年,李山和徐娟相识,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在李山不懈追求下,终于抱得美人归。 李山帅气,徐娟美貌,两人开始了甜蜜的恋爱,李山惯着女友,徐娟说东,他绝不会说西。 两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没办证,也没举行婚礼。 然而,偶然间李山发现了一个让他难以启齿的秘密。 这个秘密如同火焰一般灼烧着他的心,他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他偷偷跟踪徐娟,却证实了自己的猜测。 原来徐娟在和李山交往的同时,还和其他的男人搞暧昧。 但这还不是最让李山难以接受的,随着进一步的调查,他发现徐娟的另一个男人,竟然是自己的外甥。 这两人,不知是外甥翘了舅舅的墙角,还是徐娟背叛了和李山之间的爱情。 说起来还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这狗血的一幕,让李山无法释怀。 他再爱这个女人,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事实。 “我们分手吧”,李山找到徐娟说,但他不忍戳破这层遮羞的窗纸。 李山成熟又帅气,徐娟不愿放手,开始她还装出无辜的样子,哭闹着说李山不爱了。 李山不想头上一片大草原,他揭露了徐娟的丑行,坚决分手。 徐娟却不想不想就这么放弃,给李山写了一封信,坦白了自己的丑事。 忏悔自己做错了事,伤害了男友,但她想痛改前非,好好和李山相处,以后真心对待他。 为了向李山表忠心,挽回这段感情,徐娟分两次向李山的账户转账30万元。 有了这30万元的爱情保证金,李山相信了徐娟好好相处的承诺,两人的关系暂时稳定。 然而,两年后,李山再次撞破徐娟和外甥的不正当关系。 原来他们两人一直藕断丝连,李山亲眼目睹,两个最亲近的人的如此背叛。 他再也不顾徐娟的苦苦哀求,愤怒提出断绝两人的恋爱关系。 徐娟见留不住李山,但又不想人财两空,她要求李山把30万元还给她。 李山断然拒绝,他认为,自己已然失去了尊严,30万元他肯定不还! 因为这30万元,是许娟自愿对背叛感情的补偿,而不是她出轨的筹码! 而徐娟更不是善茬,既然分手,就得还钱,她认为30万元是爱情投资。 她是奔着结婚去的,既然李山不想和自己结婚,那就必须撤回投资,失去了感情,只能降低损失!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徐娟一怒之下将李山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30万元。 那么,这件事法院如何判决?徐娟能拿回自己的30万吗? 1、徐娟要求返还3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徐娟向李山转账的30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 李山认为,30万是许娟恋爱期间出轨他人后,为了挽回感情的自愿给付,具有赔偿性质,所以他不会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如果这30万元,是徐娟为了挽回感情、表示痛改前非,而自愿给予李山的赠与,那么李山无需返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30万元被认定为赠与,且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李山有权保留。 2、如果徐娟能够证明这30万元并非赠与,而是基于某种约定或者条件的给付,那么她有权要求李山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徐娟认为,当初自己将这笔钱转给李山,是因为她相信李山会和她结婚。 因此,她转账30万元,是为了和李山维持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是有附加条件的。 既然李山不想结婚,应将这30万元返还。 3、法院这样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双方在支付和接受30万转账时,都没有明确这笔钱的用途。 但通过双方同居的感情经历,以及给付钱款时的缘由,30万转账更接近李山的陈述。 许娟在和李山恋爱期间,频道出轨他人,她为了和李山保持恋爱关系,而自愿转账给李山。 因此,这笔钱的性质,并非单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最终,徐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广州,男子在家喝了点白酒,在走廊发现邻居家按装的摄像头,男子气不打一处来,两家为这个摄像头多次闹过矛盾。男子借着酒劲,把拖把、扫把一股脑扔进邻居家厨房,他还不解气,把摄像头扯下来摔在地上。邻居也不惯着他,直接报警,男子被行拘5日。男子不服,事后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法院判了!
    (案例来自:南方都市报) 李成和王河是邻居,两家共用一个走廊,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相处的好可以相互照应。 他们先后搬进新居,哥俩还挺投脾气,有时两人还会一起在走廊抽烟聊天,两家和睦相处。 后来,王河在两家共用的走廊上安了一个摄像头。 开始,王河不说,李成也不知道,两家还是好邻居。 李成在走廊抽烟时,偶尔一抬头,发现了那只摄像头,但他并不知道那是什么。 李成抽着烟琢磨,那到底是个啥玩意,是谁安装的? 正巧王河打外面回来,李成一把拉住他。 “哥们,你看走廊上啥时候多了个这玩意,是不是物业安装的报警器?” 王河一看就笑了,随后解释说,这是个摄像头。 李成问,谁在走廊上安装摄像头的,王河就解释说摄像头是自己安的。 最近听说有人家里进小偷了,安了个摄像头,就算上班也能随时查看家门口的情况。 王河的意思是,为了安全考虑。 李成一想,摄像头安装在两家共用的走廊,虽然能拍到走廊的情况,但也会拍到自家门口。 但当时王河急着回家,李成也就没再说啥。 可自从那以后,这只摄像头就成了李成的心病,不管上班下班,进门前后,不由自主的朝摄像头看一眼。 时间一长,李成非常别扭,自己在摄像头下,简直一点隐私也没有了。 但出于双方关系不错,李成虽然觉得不妥,但一直憋在心里。 那天,两人又碰在一起,李成考虑后给王河提出,能不能把摄像头拆了。 王河很不理解,安装摄像头虽然没给李成商量,但也没妨碍到他什么,怎么就得拆了? 李成表示,我家人出门进门时,家里的情况可能都被拍了,摄像头安在走廊上不合适。 王河却不以为然,他认为没什么不妥,双方都认为自己没错。 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吵到激烈的时候,谁也不让谁,最后李成报了警。 民警对双方做了调解,经过民警的耐心说服,王河同意把摄像头拆下来。 事后,王河又将摄像头安在厨房窗户对面的墙上。 这样,摄像头能拍到自家厨房的窗户,但还是可以拍到公共走廊的一部分。 自从那次两人闹僵后,本来很好的邻里关系变成了陌路,两人再见面各自扭头就走。 那天,李成在家喝了点白酒,到走廊抽烟。 但他发现,虽然王河把摄像头换了个地方,但还是能拍到自己。 像他每天在走廊抽烟,就被拍下了,李成再次找到王河,说摄像头还是能拍到他,让把摄像头再拆下来。 这次王河理都没理他,摄像头也没拆。 李成一气之下起诉王河,法院审理后认为,之前王河安装的摄像头,能全景拍到李成家的大门,确实侵犯了李成的利益, 但拆除后再次安装的位置,已经避开了公共位置,所以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李成的诉求。 李成输了官司,心里的气一直没消,那天他借着酒劲,拿起扫把从窗户扔进了王河家的厨房。 看到王河没出来,李成又抄起拖把扔进去,随后他一不做二不休,一把扯下摄像头。 “我让你拍,拍个毛线。”李成把摄像头狠狠的摔在地上,摄像头被摔坏。 王河报警,李成酒后闹事,被派出所拘留5天。 李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王河在两家共用的走廊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李成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王河最初安装的摄像头能全景拍到李成家的大门,可能对李成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造成了侵扰。 共用走廊虽然不属于完全的私人空间,但如果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和角度过度侵入他人合理的隐私期待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 2、李成酒后将拖把、扫把扔进邻居家厨房,并扯下摔毁摄像头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李成故意损坏王河的摄像头,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成破坏了他人的财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成将邻居安装的摄像头破坏,构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李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上海,夫妻俩买了套房子,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写上了女儿的名字,谁知多年以后,他们想把房子给自己儿子,女儿大怒,坚决不予归还,夫妻俩告诉她说,你不是我们亲生孩子,买房子的钱,是哥嫂出资,房贷也是哥嫂还的,女儿回怼: 说我不是亲生,你要拿出证据,你儿子多次入狱,连正经工作都没有,哪来钱买房子?父母告到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 新派新闻) 王琳愤怒地质问父母: 你们怎么能这样?这是我名下的房子,你们凭什么说它是哥哥嫂子的? 父母没想到王琳的反应如此激烈,他们始料未及,半天没有说话。 一会的功夫,父母相视一眼,母亲告诉王琳,事到如今,也不再瞒她,其实王琳并不是他们的亲生女儿。 王琳听了这话,冷笑一声,你们不就是想把房子给你儿子吗?何必要编出这样的话来当做借口! 母亲盯着她一脸淡定,告诉她说,她是王妈弟弟和弟媳的孩子,也就是说,她是舅舅的亲生女儿。 王琳顿时歇斯底里: 口说无凭,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不是你们的亲生闺女! 原来,王琳从小就被父母宠爱,她10岁那年,父母花了120万,在上海某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和王琳的名字。 因为这样,王琳可以就近上学,但是,买完房后,哥哥嫂子就住了进去。 王琳当时年纪尚小,啥也不懂,就这样平安无事,一直过了很多年去。 到了后来,哥哥嫂嫂因为各种原因,他们选择回了老家,这套房子就空置下来。 父母一看,与其空着,不如租了出去,这样还能收取租金,可是,他们收到租金,就会全部给哥嫂转了过去。 王琳慢慢长大,初中,高中,大学,一路畅通,毕业后她有了自己的主意。 她和父母意见不同,经常和父母吵架,她再也不想待在这个家里。 王琳找了房子,自己搬了出来,她记恨父母,不愿和他们再有任何联系,父母打电话给她,她也不接,她的态度非常坚决。 有一天父母找到她说,要她回来配合过户手续,要她把房子还给父母。 他们还说,家里这套房子,当年只不过是挂在了她和父母的名下,实际却属于哥哥嫂子的财产。 买房的时候,他们没有购房的资格,所以才把房子暂时记在了父母和她的名下。 他们之所以找来,还要告诉她一个秘密,她原本不是父母的亲生骨肉,她是母亲的弟弟弟媳所生的孩子。 也就是说,她是舅舅舅妈的亲生骨肉,现在的父母只是她的养父养母。 王琳嗖的一下从椅子上窜了起来,她怒目圆睁,气的声音都变了语调。 你们至于这么说吗?不就是为了要这套房子吗?你们说我不是亲生女儿,口说无凭,你们要拿出证据! 父母让她不要发火,还说这房子本就是哥嫂交的首付,贷款也是他们还的,王琳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王琳坚决不接受这个说法,凭什么还给你们,不管你们说啥,房子我最少也有25%的份额,凭啥你们说啥就是啥啦? 你们的儿子,游手好闲,没有干过一样正当的工作,光是入狱都好几次,他哪里能拿出钱来购买房子? 哥哥的日子,还要靠父母给钱支持,房贷一直以来,都是拿房租来偿还。 事实并不是你们所说那样,你们说我不是亲生,拿出证据! 可是父母并不听她的质问,依旧坚持要她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王琳想不到父母能如此对待自己自己,既然房子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她坚持自己最少有房子的25%份额。 如果父母非要逼她去办手续,父母必须把25%的份额折价还给自己。 王琳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王琳配合办理房子变更手续。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父母坚持说房子是哥哥的,他们只是代持,王琳不是亲生女儿,要求王琳把房子还给他们,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但代持关系的认定需基于双方明确的约定,王琳是否是亲生女儿,也并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2、王琳认为,自己最少享有房子25%份额,如果非要自己办理手续,就把折价款支付给自己。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共有份额的认定需基于出资、贡献等因素。 王琳主张自己享有25%的份额,但这一主张需要基于她对购房的出资或贡献。 如果王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或者贡献,则难以支持其主张。 3、法院认为,购买房子时王琳未成年,考虑出资和使用情况,父母享有90%份额,王琳享有10%份额。 王琳在购房时的年龄只有10岁,尚未成年、房子是由父母的出资购买,哥嫂居住。 父母主张是替儿子代持房屋,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主张。 父母说王琳不是亲生女儿,他们依旧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个说法。 最终,法院判决,父母享有房子90%的份额,王琳享有房子10%的份额。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上海,女子凭借姿色脚踏两只船,和男友恋爱期间,又看上了男友的外甥,她周旋在外甥和舅舅之间。男友发现女子和外甥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提出好聚好散。女子舍不得男友,称想痛改前非,为表忠心,女子向男友转账30万元。之后男子再次发现女友和外甥在一起,他坚决要求分手。女子不想鸡飞蛋打,起诉男友讨回30万。法院判决令女子傻眼! 
    (案例来自:环球网) 许娟同时交了两个男友,两个男人,她一个也不愿舍弃。 而更狗血的是,这两个男人的关系不一般,他们是亲舅舅和亲外甥。 许娟的男友李山,两人恋爱期间,李山发现,徐娟同时还和自己的外甥搞暧昧,两人还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实。 李山丢不起这人,要和徐娟分手,徐娟为了挽留两人的感情,给李山转账30万元。 2008年,李山和徐娟相识,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在李山不懈追求下,终于抱得美人归。 李山帅气,徐娟美貌,两人开始了甜蜜的恋爱,李山惯着女友,徐娟说东,他绝不会说西。 两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没办证,也没举行婚礼。 然而,偶然间李山发现了一个让他难以启齿的秘密。 这个秘密如同火焰一般灼烧着他的心,他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他偷偷跟踪徐娟,却证实了自己的猜测。 原来徐娟在和李山交往的同时,还和其他的男人搞暧昧。 但这还不是最让李山难以接受的,随着进一步的调查,他发现徐娟的另一个男人,竟然是自己的外甥。 这两人,不知是外甥翘了舅舅的墙角,还是徐娟背叛了和李山之间的爱情。 说起来还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这狗血的一幕,让李山无法释怀。 他再爱这个女人,也不可能接受这样的事实。 “我们分手吧”,李山找到徐娟说,但他不忍戳破这层遮羞的窗纸。 李山成熟又帅气,徐娟不愿放手,开始她还装出无辜的样子,哭闹着说李山不爱了。 李山不想头上一片大草原,他揭露了徐娟的丑行,坚决分手。 徐娟却不想不想就这么放弃,给李山写了一封信,坦白了自己的丑事。 忏悔自己做错了事,伤害了男友,但她想痛改前非,好好和李山相处,以后真心对待他。 为了向李山表忠心,挽回这段感情,徐娟分两次向李山的账户转账30万元。 有了这30万元的爱情保证金,李山相信了徐娟好好相处的承诺,两人的关系暂时稳定。 然而,两年后,李山再次撞破徐娟和外甥的不正当关系。 原来他们两人一直藕断丝连,李山亲眼目睹,两个最亲近的人的如此背叛。 他再也不顾徐娟的苦苦哀求,愤怒提出断绝两人的恋爱关系。 徐娟见留不住李山,但又不想人财两空,她要求李山把30万元还给她。 李山断然拒绝,他认为,自己已然失去了尊严,30万元他肯定不还! 因为这30万元,是许娟自愿对背叛感情的补偿,而不是她出轨的筹码! 而徐娟更不是善茬,既然分手,就得还钱,她认为30万元是爱情投资。 她是奔着结婚去的,既然李山不想和自己结婚,那就必须撤回投资,失去了感情,只能降低损失!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徐娟一怒之下将李山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30万元。 那么,这件事法院如何判决?徐娟能拿回自己的30万吗? 1、徐娟要求返还3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徐娟向李山转账的30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 李山认为,30万是许娟恋爱期间出轨他人后,为了挽回感情的自愿给付,具有赔偿性质,所以他不会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如果这30万元,是徐娟为了挽回感情、表示痛改前非,而自愿给予李山的赠与,那么李山无需返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30万元被认定为赠与,且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李山有权保留。 2、如果徐娟能够证明这30万元并非赠与,而是基于某种约定或者条件的给付,那么她有权要求李山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徐娟认为,当初自己将这笔钱转给李山,是因为她相信李山会和她结婚。 因此,她转账30万元,是为了和李山维持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是有附加条件的。 既然李山不想结婚,应将这30万元返还。 3、法院这样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双方在支付和接受30万转账时,都没有明确这笔钱的用途。 但通过双方同居的感情经历,以及给付钱款时的缘由,30万转账更接近李山的陈述。 许娟在和李山恋爱期间,频道出轨他人,她为了和李山保持恋爱关系,而自愿转账给李山。 因此,这笔钱的性质,并非单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最终,徐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 广东,一大爷瞒着家人,偷摸在外面生了3个孩子,谁知大爷突然去世,留下巨额财产,儿子去办理继承手续,才被工作人员告知,他还有3个兄弟姊妹,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利,必须他们全来签字放弃继承,儿子才能办理继承手续,儿子到处打听,也没找到他们,这时他又发现,父亲早已留下遗嘱,存在遗嘱库里,儿子头大,有个不靠谱的爹,把儿子坑死。
    (内容来自: 红星新闻) 王建辉站在父亲的遗像前,看着父亲那张慈祥的脸,他实在不能相信,父亲早就背叛了母亲,还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生下了3个孩子。 在他心里,父亲对母亲体贴关爱,老两口一直都相敬如宾,几十年来都是相依相伴。 如今自己都已经45岁,却突然得知自己还有三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王建辉不能接受,他和母亲竟然被欺瞒了这么多年。 原来,父亲早已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可是他生前啥也没有向儿子交代。 他大概以为自己还能够再多活几年,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父亲也没想到,自己会突然离世,给儿子留下了一堆的麻烦。 王建辉措手不及,匆匆给父亲办理了后事,他过于悲痛,好几天都没缓过神来。 父亲早年做生意发家致富,名下持有巨额的财产,可是他从未和王建辉说过,他对身后事有什么安排。 王建辉自然也不敢询问,他怕父亲以为,他在惦记父亲的财产。 于是父子俩谁也不说不问,谁知意外发生的这么快,父亲突然离世,一时之间,王建辉手忙脚乱。 王建辉忍住悲痛,开始着手办理继承父亲的遗产,而这个时候,他才发现,父亲竟然在外面还有3个非婚生子。 这3个姊妹兄弟从未露面,这消息就像一声闷雷,让王建辉十分的焦虑,接连几天,睡不着觉,合不上眼。 一直以来,他都认为自己是父亲的独子,父母之间也没看出来任何的端倪,父亲对他更是十分的疼爱。 父亲的去世让他备受打击,一场后事办理的他也是疲惫不堪,谁知继承遗嘱时才被告知,非婚生子也有同样的继承权。 也就是说,王建辉想要全部继承父亲遗产,就需要这三位非婚生子签字放弃继承,他才能够顺利办理继承手续。 王建辉顿时一口气堵在胸口,立马闷的他吃不下饭。 他没想到自己一向敬重的父亲是这样的不负责任,他把母亲和自己当做傻子哄一辈子。 可是法律就是这样的规定,非婚生同样既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不得不打起精神四处打听。 可是经过各种各样的渠道,也没找到这三个兄弟姐妹,难道说这财产真的就无法继承了吗? 李建辉正愁的要死要活,意外在遗嘱库里查询出了父亲的遗嘱。 原来,父亲早在2022年就觉得自己命不久矣,早就了遗嘱,他所有财产留给王建辉继承,只是他还没来得及给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就撒手人寰。 一时间峰回路转,又给了李建辉一份希望,原来老父亲最疼爱的还是他这个的嫡生孩子。 尽管如此,找不到那三个非婚生子,还是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王建辉又是一筹莫展。 这个时候,中华遗嘱库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说,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继承权利是一样的,但是遗嘱大于法定继承的。 王建辉听到这样的解释,才如释重负,既然有父亲的遗嘱,他就啥都不怕,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来继承遗产。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具有同样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父母未结婚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因此,王建辉父亲的3个非婚生子女和王建辉同样享有继承权。 2、王建辉父亲早已立下遗嘱,把所有财产留给王建辉一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王建辉的父亲已经立下了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所有财产由王建辉一人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王建辉有权依据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 3、王建辉表示,将使用诉讼途径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典》及相关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包括继承纠纷。 由于王建辉无法找到父亲的非婚生子女,以获取他们放弃继承权的签字。 并且,王建辉发现父亲早已留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由他继承。 那么,王建辉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依据父亲留下的遗嘱来继承父亲全部遗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上海,女子大学毕业后与父母关系恶化,离开了父母家,没多久父母就要求女子配合办理房产去名手续,还声称女子并非亲生女儿。女子不认可,觉得父母偏心,就是想要把房产给哥哥,要求支付25%的房屋折价款才肯配合更名。父母觉得房产跟女子没关系,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王琳琳越想越气,她不理解父母为什么这么偏心,为了要把房产给哥哥,竟然都能说出她不是亲生女儿这种话! 王家有2个孩子,王琳琳是小女儿,她还有个哥哥,两个人相差十多岁。 在王琳琳10岁的时候,王父王母在徐汇区花120万买下一套房,为了让王琳琳方便上学,就把她的名字也加到了房产证上,也就是王父王母和王琳琳3个人的名字。 但是实际上那套房子却是王琳琳的哥哥和嫂子一直在居住着,后来哥哥嫂子陆续回到安徽老家,房子就租出去了,租金由王父王母收取,再转交给王琳琳的嫂子。 王琳琳在上大学的时候交了个男朋友,毕业后两个人就打算结婚,但是却遭到了王父王母的强烈反对,他们觉得王琳琳的决定太草率了。 可王琳琳却一头扎进了恋爱里,根本听不进去父母的建议,于是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琳琳甚至都离开了家里。 王父王母多次联系王琳琳,但是王琳琳拒绝沟通,直接住在了外面。 没过多久,王父王母就给王琳琳发去消息,让她配合房产更名过户,要把徐汇区的那套房产更名给王琳琳的哥哥。 王琳琳收到消息后赶紧回了家,进家门后就跟父母吵了起来,她不同意把房产给哥哥,觉得父母偏心。 可王父王母却解释说:当初这房子就是你哥哥嫂子出资买的,我们只不过就是代持而已,而且当初为了你上学才加上了你的名字,其实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 王琳琳惊呆了,哥哥没有固定工作,常年游手好闲,甚至多次入狱,又哪来的钱出资买房? 而且房子的贷款,大部分都是用租出去的贷款偿还的,也不是哥哥嫂子偿还的,凭什么说房子跟哥哥嫂子有关系? 王父见王琳琳态度蛮横且坚决,就对王琳琳这么说: 有件事我们这么多年都没告诉过你,其实你不是我们的亲生女儿,你是你妈弟弟跟弟媳的孩子。 王琳琳根本接受不了这样的说辞,她就觉得父母为了把房子给哥哥才编出来这样的借口,她觉得很可笑。 但既然父母已经这样,王琳琳索性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我认为我应该占房产的25%份额,要是能给我对应的折价款,我就配合更名过户。 王父王母当然不会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闹到了法院。 1、 王父王母认为,房产跟王琳琳没有一点关系,他们也只是代持而已,王琳琳有义务配合办理去名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父王母表示,当初买房时就是儿子出的首付款购买的,他们也只是代持而已。而且当时王琳琳上学也需要在房产证有个名字,所以才把王琳琳的名字加了上去。 但实际上房产跟王琳琳并没有任何关系,王父王母身为代持者,有权要求王琳琳配合办理去名手续,王琳琳也有这个义务。 2、 王琳琳则认为,王父王母没有证据证明她并非亲生,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哥哥才是房产的产权人,她可以配合,但要支付25%的房屋折价款。 王琳琳觉得父母之所以会说自己不是亲生女儿,是因为怕王琳琳结婚后会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分给外人,所以才急于要回去。 但是王琳琳认为她对于房产持有25%的份额,如果一定要把房子要回去的话,得支付给她25%的房屋折价款才可以。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 王父王母说王琳琳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但是却没有拿出任何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同样的,王父王母说他们对于房产只是代持而已,但却拿不出房产代持的相关协议和约定。 虽然王琳琳的嫂子给王母转过一笔钱,但是并不能证明是房屋的首付款,所以对于王父王母所说的代持,法院也不予认可。 综合考虑,由于王琳琳在房屋购买时并未成年,只有10岁,法院认为王琳琳对房产是拥有产权份额的。 最终法院判决:王父王母对房屋持有90%的份额,王琳琳持有10%的份额。判决后,王琳琳应配合王父王母进行更名过户,相关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哈尔滨,女子父亲病危。她和老公去街市为父亲买寿衣。转了几家店后,来到一家寿衣店挑选。老公不耐烦,让寿衣店老板直接拿最便宜99元的来。女子怒斥丈夫寒碜人。男子生气地说:你就知道花钱,不知道为你爸看病花了多少钱?两人发生激烈争吵。网友:寿衣好坏无所谓,因为会火化。只要治病救命的时候,是真心花钱了,其他都是小事。
    (素材来源:河南法制报) 小慧的心情很沉重,眼看着父亲状况越来越差,她心如刀绞,却又无能为力。 父亲只有56岁,却患了重症。她在医院陪伴父亲,她多想让父亲快些好起来。 父亲在医院治疗花费了不少钱。作为女儿,自己出钱又出力,也是尽心了。 眼看着父亲,剩下的日子可能不多了。小慧就和家人商量着,要去给父亲买寿衣。老公小李自告奋勇陪她们一起去。 小慧一想到这件衣服是父亲走那天穿的,就忍不住想掉泪。她想给父亲买一件好的,尽自己最后的孝心。 逛了几家寿衣店,小慧没看到合适的。不是要价太高,就是质量太差。 一行人来到一家新开的店,小慧和家人开始挑选,老板热情询问老人的年龄,为她们推荐合适的衣服。 小李则是在另一边等待。他看了看时间,又看看还要精挑细选的妻子,突然间有点恼火。 不就买一件寿衣吗?穿一次就烧掉了,可她们已经花费了半天工夫还没买到!并且今天是周一,他还有很多事情要办。 他问老板,最便宜的寿衣多少钱? 老板回答:99元。 小李就说:就拿这一套99元的。 小慧一听立马不高兴了。她生气的说:那也太寒碜人吧,你一个大老爷们,就知道抠抠索索! 小李一听妻子说自己抠搜。脸上就挂不住了,他吼道:你一天天的什么也不干,就知道花钱 ,钱都是我挣的。 小慧委屈的说:我怎么没干活,我怎么花钱了?我花什么钱了? 小李:你没花钱。你爸的住院费花了多少啊? 众人一看夫妻俩吵着吵着要打起来,连忙劝架。结果是寿衣也没买成,俩人都窝了一肚子的火。 其实在我们看来,小慧和小李做的都没有错。可能个人想法不同,小李对岳父也是仁至义尽。 1、小李在岳父生病时,能够慷慨解囊,等于协助老婆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小李作为女婿,他没有直接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但是,他作为小慧的配偶,有协助妻子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小慧在父亲生病住院时,不管是照顾还是买寿衣,这是她孝敬父母应尽的义务。 作为女婿的小李,支持小慧拿钱给父亲治病,更是履行协助赡养义务的表现。 在这一点上俩人做的都没说的,也对老人是问心无愧。 2、小慧想让父亲在临终前穿上体面的寿衣,这也无可厚非。毕竟是女儿最后一次为父亲买的衣服。 不过任人花钱都要量力而行,不要因为所谓的面子掏空家底。 寿衣差不多就行了,最主要的是在亲人活着的时候,多照顾老人,让老人开心。所谓生前一杯水胜过死后万堆灰。 3、老公为什么要坚持花99元,买便宜寿衣?可能已有三个原因。 第一,可能是他觉得没有必要买贵的。买套寿衣,好的要几千块钱。老人也就穿了三几天时间,然后一把火没了。还不如活着尽孝,死了一切从简。 第二,有可能因为岳父的病,他已经掏空了并不丰厚的家底。毕竟现在得个大病,没有十几万是拿不下来的。 他只是囊中羞涩而已,为了以后的生活,他不想再浪费。 第三,可能他真的很忙。忙着工作忙着挣钱,忙着回医院料理岳父的住院事项,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知道的是这件事,本身没有谁对谁错。那些刻意指责老公的人,也只是恰好看到了他要买99元寿衣的小气 ,没注意到他为岳父治病花费的大方。 假如他们为老人治病真的花费很多,出现困难的话 ,有必要节俭。 殡葬用品,从情感上来说,应该买最贵的,从经济实力以及实际作用来说,便宜的就好。 实际上,它只是个形式而已,没必要非得买好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 (人物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北京朝阳,姐姐倾尽全力帮扶弟弟,不但借40万给弟弟做手术。还3次拿房产证做抵押,帮弟弟做生意周转。不料,几年后,弟弟病情好转,竟瞒着姐姐,把卧床6年的老父亲抬到房产大厅,将父母名下3套房屋全部过户给自己,姐姐大怒,要求对老父亲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却遭到弟弟强硬拒绝,他表示,房子不可能再回到老父亲名下。
    (素材来源:第三调解室) 这天,岳娜接到母亲电话:“你爸的3套房子,全过户给你弟了!” 岳娜心中咯噔一声,愤怒和悲伤,瞬间弥漫了她的全身。 她不明白,同样都是父母的孩子,凭什么1套房子都不给自己? 更何况,其中的1套小一居房子,父亲曾经许诺过要给自己,如今父母却出尔反尔,把三套房子都给弟弟。完全不顾及自己的感受。 她知道母亲向来偏心,但眼看过户已成定局,她也不能再对此争论不休。 只是,她那唯一的亲弟弟,过户房子时居然瞒着自己,让她心里难过又悲伤。 岳娜与弟弟年龄相差不多,从小她就什么都让着这个弟弟。 后来,姐弟俩都结婚了,岳娜还是如往常一样关照这个弟弟。 前几年,弟弟患重病需要换肾,临手术前发现钱差40万,她与丈夫王文斌立即找朋友周转把钱补上。 后来弟弟换肾期间老贷款到期跟姐夫张口帮忙,两人没考虑过多,直接拿出房本给他再次贷款。 岳娜觉得,弟弟身体不好,对其及其家人百般照顾,甚至弟弟家孩子高考补课费他们也有分担。 父母这几年年岁见长,岳娜对他们的照料更上心了。 尤其近几年老父亲吃喝拉撒都在床上,他们的保姆费,也是岳娜两口子承担,没用二老退休金,只是想尽一份孝心,让老两口晚年更舒适点。 他们自己也有房子,只因为老爷子想要小外孙离得近,便住在父亲名下那套小一居里,把自己房子出租的租金给老两口。 父亲也多次当着孩子们面说过,在2021年写的遗嘱上也表示有套小一居是给岳娜留的。 她也在心里想过,这么多年,大家都觉得她干什么都是应该的。 但自己对父母问心无愧,孩子们也是姥姥姥爷叫的亲热,自家对弟弟也关照有加,不论怎么说,房子也能有自己一份吧。 然而,她万万没想到,一天之内,房子全成弟弟的了,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岳娜就不明白了,卧床6年的老爷子,认知也越来越差,怎么就能大早上到房产大厅,背着自己,按了手印把3套房子全过户弟弟呢。 于是,岳娜去问弟弟,他却回复:“房子是老俩非要给的,我理解你的心情,但房子事我也没办法。” 双方发生争执。 姐姐要求对老父亲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想确定他进行过户的时候神志是否清醒,弟弟表示拒绝,让姐姐不要在父母面前哭闹房子事情。 从这以后,弟弟就放着家里3套房子不住,把母亲安置在在外租住的房子中,并且不告诉姐姐具体住址,不让她见母亲。 岳娜很是担心母亲近况,因为房子过户后续矛盾,老母亲精神压力大,出现严重幻听,身体状况不好。 如今她见不到母亲,心中很是焦急,她现在的诉求是宁愿不要这个房子,只要能见到母亲。 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解读? 1、虽然老人之前曾经留遗嘱把一套小房子给女儿,但如果是他在清醒情况下把3套房子过户给儿子,是他的自由。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3套房子是在两位老人名下,老人如果在意识清醒时,把房子给儿子,那是他们的自由。 2、如果老人在清醒情况下把三套房都给儿子,他的做法违背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老人明知女儿为弟弟,为他们老两口出钱出力,这才留下遗嘱,把其中一套小房子给女儿。 可他却事后又把三套房子全部给儿子。如果他是在清醒情况下做出这个决定,对女儿不公平。 3、为何岳娜坚持要给父亲做行为能力鉴定?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父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过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老父亲母亲去世,作为女儿她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而弟弟坚决不同意给父母作行为鉴定,他认为父母神志很清醒,如果做鉴定,对他们鉴定是一种侮辱。 4、弟弟不告诉岳娜母亲住址,侵犯到姐姐的权利。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对老人的赡养,有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赡养,子女要定期探望父母。 岳娜要求看望母亲,弟弟却连住址都不告诉她,侵犯到姐姐的合法权。 但过户已成事实,赡养父母远比房产争议更重要,如果要打官司,将会彻底破坏老人晚年宁静生活。 双方应各退一步,优先保障父母养老。 弟弟不要把3套房屋全自己拿着,考虑姐姐一家曾经对自己的帮助,把其中一小居室给姐姐。 而姐姐这方,要得到这套房屋,理应承担相应费用。 子欲养而亲不在,赡养父母,是每个人首先要考虑的 其余都没这个来的重要。 对此,您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河北沧州,男子是军人,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行为举止异样,偷偷调查发现,她竟在军婚存续期间与情 夫同居4年。男子戳穿妻子,没想到她未感羞耻竟还主动提出离婚。男子同意离婚,随后把情 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南昌晚报) 卓青又争取到部队的探亲假,思念的潮水一下子放纵起来,他抱着枕头熬过一夜,天明就直奔回家的旅程。 他坐在火车上,远处的山近处的树排山倒海似的向身后奔去,恍惚中他的思绪也回到了10多年前。 卓青从小的梦想就是有一天能入伍当兵,穿上戎装,英姿飒爽地成为一名真正的军人,保家卫国。 终于在2010年,卓青终于应招入伍,实现了他的梦想! 当兵后的第二年,母亲说保家卫国和传宗接代两不误,急着给他介绍女朋友。 梁燕是个漂亮的女孩,她很崇拜军人,所以和卓青书信往来,传递着绵绵爱意。 卓青也爱上了梁燕,二人你侬我侬一往情深,海誓山盟,情定三生。 2013年,卓青请了婚假,回到老家,与梁燕完婚,而甜蜜幸福的日子太短,很快,假期结束,卓青需归队了。 梁燕恋恋不舍,可她已是一名军嫂,必须得承受分别与相思,她已做好了准备,接受漫长的异地生活。 他们的爱情在一封封书信中如花绽放,他们有说不完的情话,有道不完的相思,日子这样过了5年。 随后几年里,梁燕书信和电话越来越少,不再喋喋不休倾诉思念,也不再急赤白脸地劝他转业回家。 卓青虽觉得耳根子清净了很多,但他有种莫名的失落,有种怅然若失的感觉。 他深知作为军嫂的不易,满心愧疚,所以他期盼着每次休假,回家好好弥补妻子。 2021年这次休假,卓青风尘仆仆赶回家,他笑容可掬地进门,想着妻子会像小燕子一样扑进他怀里。 然而,他却感觉妻子不冷不热的,没有了激动和热情,有种捉摸不透、离心离德的陌生感。 卓青凭着军人的敏锐,他有种不祥的预感,觉得妻子有问题! 他不动声色地观察,发现妻子经常躲着他打电话或发信息,使他怀疑的种子不断地滋长。 几天的侦查下来,他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妻子竟与一个叫陆刚的男子已是情人关系,他不在家时,他们已有4年的同居关系。 这个消息如五雷轰顶,击垮了他所有的自尊和骄傲,他想让妻子亲口给他个解释。 面对卓青的质问,梁燕未觉得有羞耻感,她不屑地说:你知道了又能怎样?你让我过着守活寡的生活,这不是我的错! 原来在2018年,梁燕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工程师陆刚,他幽默风趣,仪表堂堂,更重要的是会体贴关心人。 他知道梁燕是军嫂,与丈夫常年分居两地,很是寂寞,就常与她交往谈心,一来二去,两人互生情愫,勾搭在一起成了情人。 陆刚对风韵犹存的梁燕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他完全没考虑她军嫂的身份,堂而皇之地与梁燕过起了同居生活。 “我是军人,每位军嫂都要煎熬、坚守,你这样做对得起我和国家给予你的誉称吗?军嫂是荣耀的代名词,你亵渎了她! 少给我整这个,我受够了这样的生活,你也别废话了,我们离婚吧!梁燕近乎咆哮。 卓青忍受不了这种耻辱,他同意了离婚,反手把陆刚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梁燕提出离婚,作为军人的卓青如果不同意,就很难离婚成功。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卓青作为现役军人,如果他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梁燕如果只是单方面想解除军婚,卓青不同意的话,很难离婚成功,除非卓青有重大过错。 2、梁燕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原则,更亵渎了对军嫂的荣誉称号!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这些过错情形虽然不会导致直接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梁燕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陆刚私通4年,保持同居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的是她违背的是军婚,行为更加恶劣。 作为过错方,她和卓青离婚,她应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并对卓青进行精神赔偿。 3、最终法院判决。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陆刚从和梁燕接触,就知道她是军嫂,却明知故犯,挑衅军威,和军嫂发展成情人关系,还长达4年同居,胆大包天其心可诛。 保护军婚对于保障军人安心服役、维护国防建设至关重要的社会意义。 陆刚不仅违背道德,更损害了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后果很严重。 最终法院判决:陆刚破坏军婚罪,获刑1年4个月。 陆刚为他无底线的滥情也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人物为化名) 梁燕未坚守初心,欺骗军人的行为,您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河南驻马店,男子因刚结识一周的相亲对象怀孕,男子负责任的在仅认识18天就领证。婚后女子总要打掉孩子,但因高血压只能剖腹产。孩子出生后,女子不让姓男子姓,也不让男子起名字,男子心存疑虑去做亲子鉴定,果真孩子不是他的。面对男子的质问,女子回答不知情。男子找媒婆调查后发现秘密,于是赶紧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23万彩礼,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小莉帮忙) 手术室外,周巡坐立不安,他既担心仅怀孕4个月就剖腹产的妻子张杰,又担心孩子会发生意外。 好在手术很顺利,但是因为早产,孩子直接被送进了ICU进行治疗。 孩子的情况很不乐观,但经过精心的救治,孩子转危为安,周巡的一颗心也放进了肚子里。 但让周巡没有想到的是,张杰自从孩子抱回来后,就不让周巡抱,还不让周巡起名字,甚至不让孩子姓周。 周巡不理解张杰的行为到底是啥意思,但他总觉得这中间肯定有点什么,于是就在张杰不注意的时候,拔下孩子的毛发去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结果一出来,周巡感觉天崩地裂,孩子跟他没关系,这也印证了张杰行为的怪异性。 但是周巡不甘心,又去做了司法鉴定,结果却是一样的,周巡终于死心了。 回想起当初,周巡经人介绍认识的张杰,仅一周时间,张杰就给周巡发来了一张照片,是两条杠杠,周巡很吃惊。 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男人,周巡选择承担,很快两个人就商讨了婚事,周巡给付23万彩礼,然后在相识18天就领了证办了婚礼。 可结婚后张杰就像变了个人一样,总是莫名其妙发脾气,还总说要离婚。周巡找岳母帮忙,岳母竟然也劝周巡离婚。 周巡的家人不理解为什么,但也没让周巡离婚。直到怀孕4个月的时候,张杰天天吵着要打掉孩子,周巡才带她去做检查。 因为有高血压,医生建议是剖腹产。周巡二话没说就选择了剖腹产,然后在孩子出生后,花费将近40万去治疗孩子。 钱花光了,孩子也是自己的了,周巡怎么都想不明白,质问张杰怎么回事。 岂料,张杰竟然说自己不知情。 这句话可把周巡给气坏了,于是周巡就去找介绍他们认识的媒婆,看看这孩子到底是谁的。 这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张杰说只有过一次婚姻,可周巡调查后发现,张杰曾经跟人结过4次,虽然有的没有领证,但是都给了彩礼。 而且这些家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张杰都是在结婚后2个月开始闹脾气找茬激怒男方,然后让男方家提出离婚,从没有退还过彩礼。 被周巡发现问题后,张杰的家人根本就不敢出来相见,也不给出一个解决办法。 周巡没有办法,只能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张杰退还全部彩礼钱。 1、周巡认为,张杰结婚目的不纯,而且孩子并非是自己的,张杰有义务退还全部彩礼钱。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周巡与张杰领证结婚了,而且共同居住了4个月,但张杰的结婚目的不纯,婚姻应该撤销。 张杰在结婚前就欺骗周巡,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孩子是周巡的,但是把验孕棒发给周巡,其目的就是为了告知周巡孩子是他的,他得负责。 而且结婚后一直闹脾气,还要打掉孩子,孩子出生后还不让姓周,不让周巡起名字,很不符合常理。 周巡有理由怀疑张杰骗婚,要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退还全部彩礼。 2、张杰却觉得都是周巡自以为的,她没有想让周巡负责,是周巡主动要求结婚的,不用退还彩礼。 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周巡与张杰结婚完全是自愿,并没有被强迫的情况。 婚姻自由,张杰不想跟周巡继续生活下去了,想要离婚,但不能认为是骗婚,所以不用归还彩礼。 3、法院这样判决: 张杰在已知孩子不是周巡的情况下,还依旧把验孕棒的信息发给周巡,默认为告知周巡孩子是周巡的。 在结婚前这样的欺骗行为,婚后还故意去激怒周巡,其目的就是为了要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院认为张杰结婚目的不纯,给周巡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应该对周巡给予补偿。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周巡和张杰离婚,张杰要退还88000元彩礼,并支付给周巡精神损失费1万元,退还周巡为张杰孩子花费的24010.92元,孩子归张杰抚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河南许昌,男子意外做了一份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亲生,男子要离婚,还要女方归还38万彩礼。但是女方觉得冤枉,声称男子自己不行,她也是受害者,顶多退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半岛晨报) 尹正手里紧攥着刚拿到手的亲子鉴定,看着牙牙学语的儿子,他怎么都没有想到,竟然是这样的结局。 韩笑洗完孩子的衣服走进卧室,看到尹正站在那一动不动,伸手碰了一下。尹正回过神看到笑嘻嘻的韩笑,把她拽了出去。 尹正将手中的亲子鉴定结果扔了过去,韩笑看到亲子鉴定几个字,瞬间变了脸色。 尹正直接发问:说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孩子是谁的?你都背着我干什么了! 韩笑知道瞒不住了,只能如实交代,但她好像一点都不害怕,反而十分淡定。 尹正跟韩笑是在网上结识在一起的,虽然不是知根知底,但是相处下来,都觉得对方是可以托付终身的人,于是就商讨起婚事。 韩笑家就这么一个女儿,而且从小就没让韩笑受过委屈,所以婚嫁这方面也一样,只多不少,开出30万彩礼的高价。 尹正家虽然能拿出这笔钱,但也几乎是掏空大半积蓄,于是就提议取个吉利点的数,208800元。 两家人都很满意,于是就开始筹办两个人的婚事。婚礼办得盛大而隆重,婚后尹正和韩笑的任务,就是尽快生孩子。 可结果后却迟迟不见动静,于是两个人就去做了检查,发现尹正有问题,于是就开始治疗。 在两个人的努力下,韩笑很快就怀孕了,10个月后生下儿子,完成了使命,尹正也解脱了。 但是孩子快到一岁的时候,尹正感觉孩子跟自己不像,越看越不像,他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尹正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家人,于是偷偷的去做了亲子鉴定,可结果却让人无法接受。 韩笑解释的理由让人哭笑不得,就在结婚后不久,前男友突然出现,然后两个人一起出去住过一次,没多久就怀孕了。 当时尹正跟韩笑是备孕状态,所以韩笑也不知道孩子到底是谁的,只能生下来再说。 生产后也没顾得上去考虑这件事,直到尹正发现,韩笑才坦白了一切。 尹正面对妻子的不忠诚,气愤不已,要求离婚,但是要把彩礼全部还回来。 但是韩笑却不同意,觉得问题不在自己,而且那次只是意外,要不是尹正不行,又怎么会怀上别人的孩子,顶多给退5000元。 尹正鼻子都被气歪了,双方协商未果后,尹正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归还彩礼。 1、尹正认为,韩笑婚内出 轨,作为过错方,应该净身出户。因双方共同财产不多,所以尹正要求韩笑退还全部彩礼和结婚花销,共计379869元。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尹正跟韩笑结婚仅一年,但韩笑婚内出 轨,背叛了家庭,尹正认为韩笑应该净身出户。 因为韩笑并没有什么嫁妆,而且两个人也没有多少共同财产,所以尹正就想索要回彩礼钱,总不至于人财两空。 2、韩笑认为,尹正自己身体功能异常,导致无法怀孕,自己也是受害者,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她只同意退还5000元彩礼。 虽然婚内做过对不起尹正的事,但那也是一次意外,并非故意。 要不是因为尹正不行,也不会生出别人的孩子,韩笑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她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所以作为受害者,韩笑认为自己只能退还5000元彩礼钱,其他的应该是对自己的补偿。 3、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韩笑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发生非正常男女关系,并生下一个孩子,属于婚姻里的过错方,应该给予尹正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韩笑的行为对尹正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该给予精神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韩笑返还一半彩礼即104400元,医药费用10894.9元,钻石戒指、金项链、金手链、金耳环尽数归还,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 江苏南通,男子下了夜班后突感胸口疼痛,同事发现后把他送进医院急诊,医生看了CT报告,告知病情非常凶险,必须马上转院抢救。男子妻子未赶到,请求同事先行垫付了治疗费用进行抢救,危急关头,同事好意垫付医疗费计24万余元,可一个月后男子出院,夫妻二人却拒绝归还他垫付的费用,同事急了:真是忘恩负义!他怒将男子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阜阳新闻网) 张铭和杨一栋在同一个工厂打工,并且住在同间宿舍里,两个远在他乡的游子,彼此相伴,相互照应,关系处的很好。 杨一栋上夜班,当他下了夜班,吃喝洗漱完毕休息时,张铭就去上白班,他们俩休息互不干扰,空间自由安静。 张铭肩上搭着毛巾,手里拿着牙具哼着小调走进宿舍,见杨一栋拖拉着两条沉重的腿下夜班回来。 “咋了杨哥?他赶紧关切地询问。没事,可能是困的,感觉浑身没劲!杨一栋回应一句。 等张铭上班走后,杨一栋胸口剧烈疼痛起来,他双手抱胸,豆大的汗珠顺着脸狭流了下来,他应声倒地,动弹不得。 这时回来取手机的张铭看到这一幕,赶紧问怎么了? 杨哥,我送你去医院……张铭背起杨一栋就往外跑。 真是患难见真情啊!张铭已把杨一栋当成亲人,不顾工作送他去医院。 他打车把他送进当地一医院急诊。就诊后又去做了CT,杨一栋不能动弹,所有的费用都是张铭垫付的。 很快CT报告单出来了,医生告知,他的诊断结果为主动脉血管夹层,并且病情十分凶险,必须马上转院进行手术抢救。 杨一栋妻子接到张铭的电话,心急如焚,可河南到南通路途遥远,一时半会也赶不到啊! 张铭说:嫂子,做手术这么大的事,我也做不了主啊!杨哥等不得啊! 兄弟,我这就上路,我恨不得想飞过去…杨一栋的妻子武玥哭的泣不成声。 你先帮着转院,垫付上治疗费用进行抢救吧,拜托兄弟了,嫂子求你了! 救人要紧!张铭心善人实,顾不得想太多,一门心思想救人。 他跑前跑后,全权代表入院和手术治疗的各种手续签字和缴费。共计垫付了医疗费24万元。 杨一栋因救治及时,没生命危险,一个多月治疗后,康复出院。 这一个月期间,杨一栋夫妇,未提及过归还张铭垫付的医疗费,张铭觉得这个时候要钱不合适,可等他出院后,依旧不提不念,让他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 当时着急给杨一栋交手术费,张铭可是把身边好友的钱全都凑过来了,他可急着还人家的,杨哥夫妇不吭不哈的,这是啥意思! 他等不及他们主动还钱,只得给在老家养病的杨一栋打去电话催要了,而结果是,杨一栋刚开始说没钱,后来就说找单位领导要去,再后来不接电话了… 张铭急了,杨哥夫妇怎么能这样,危在旦夕时出手相救,用完人,不需要你答谢,起码把垫付的钱还回来呀,这是玩的啥把戏? 他买票坐车跑去杨一栋老家讨要垫付款,可杨夫妇二人避而不见,这可把张铭气坏了,耍上无赖了是吧,救人还救出仇人了?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杨一栋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垫付的24万医疗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张铭有权索还他为杨一栋垫付了24万医疗费?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张铭作为无因管理人,为了救治杨一栋,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其垫付了24万医疗费用。 张铭好心帮忙,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救杨一栋性命,作为同事或朋友,他没承担医疗费的义务。故有权要求受益人杨一栋归还其垫付的24万医疗费。 2、杨一栋认为,自己生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该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所以拒不归还这笔钱。 杨一栋夫妇未到庭应诉,承包法官拨打电话了解到,杨一栋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单位突发疾病,单位应负责医疗费。 张铭垫付的24万医疗费只能说是替单位垫付,应找单位去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承办法官要求杨一栋夫妇提供有利证据来证明张铭垫付的24万医药费是替单位垫付,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而对于杨一栋夫妇的说辞,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 张铭却说,垫付医药费是他妻子电话请求他先行垫付,打酒从提瓶子的要钱,你们想让公司承担去找公司,还他的钱和公司不染。 3、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张铭在危急时刻送杨一栋去医院,出于好意帮他,并答应未赶到的其妻子先行垫付医疗费,及时手术脱离危险并恢复健康。 杨一栋夫妇应怀有感恩之心,遵守诚信原则,把张铭垫付的医疗费返还。 最后法院判决:杨一栋夫妇拒绝返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责令杨一栋返还24万,判决生效。 (人物为化名) 您怎么看杨一栋夫妇不还钱这件事呢?#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热点情报所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