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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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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符合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图片 参考案例 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终107号 / 二审 图片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图片 观点 来源:江伟、邵明主编《民事证据法学(第二版)》 书证原件与复印件的分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区分原件与复印件主要依照两项标准:一是产生方式不同,复印件是原件经过机械、化学或其他方式复制产生;二是产生时间不同,复印件后于原件产生。上述的区分标准实际上把复印件限制在了较小的范围内。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以上述标准区分原始书证与派生书证,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某人采取先手写再复印的方法散发、张贴小传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只有手写的传单才能构成原件,其他传单只是复印件。并且,根据《证据规定》,只有受害人找到了“原件”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单独的“复印件”在没有与原件核对无误时,不具有可采性。这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是,在立法上不要使用“原件”与“复印件”的概念,而分别以“原始书证”与“派生书证”替代之,“原件”与“复印件”是从技术角度对书证作的分类,但是,所谓的最佳证据规则实际是原始证据优先于派生证据使用的规则。在证据法学理论中,区分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标准是证据的来源而不是证据制作的技术手段。“复印件”不等于“派生证据”,但是《证据规定》实际上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复印件”与“派生证据”两个术语的,这极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给当事人的举证造成障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释义(上) 复制件是通过对原件和原物进行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后形成的图文资料;复制品是通过放大、缩小或同比例等方式对原件或原物进行仿制后形成的物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复制件和复制品,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无法提供原件、原物时的一种重要的变通措施,也是当前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举证手段。它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复制件无法与原件相印证,其证据的证明力如何,本条对此作了规定,即“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圣运案例丨美容店办卡充值起纷争,圣运律师以诉促调助委托人挽回15万元损失
    在朋友的推荐下,并出于信任,王女士在美容美发店办护理卡充值累计达30万元,因产品无实际效果,且感觉身体不适,王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多次交涉无果,为了维权,委托人求助到圣运律所。圣运律师接案后,通过释法明理、以诉促调帮助王女士挽回15万元损失。 图片 案件回顾:三年前,王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一家美容美发店,其工作人员说他们家是一家直营店,全国有多家连锁店,因此对该店十分信任。于是,首次办卡充值10万元,购买面部护理套餐,后来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又花了20万元购买身体护理套餐。 图片 王女士付款后,该店也提供了护理服务,几次护理下来,产品并无实际效果,并且王女士感觉身体不适,于是跟美容美发店交涉,要求美容美发店退还剩余费用,没承想,美容美发店只同意退还部分费用。多次交涉无果,王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求助到圣运律所。 我所接受委托,并根据案情,指派孔小雨律师承办此案,孔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即向王女士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经过详细的案情分析,为了让委托人的退款问题尽快得到解决,遂建议王女士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得到王女士的认可后,圣运律师确定了以诉促谈的办案策略,并立即起草相关材料向法院起诉。 图片 一方面,圣运律师多次向法庭表明王女士希望尽快解决此事的意愿;另一方面,圣运律师积极联系到美容美发店的老板,释法明理、情理结合,适时地提出王女士退还充值款的主张,并在退还充值款的数额上进行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经多次协商,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美容美发店向王女士退款15万元,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退款转至王女士指定账户上。 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办案思路,为了帮助委托人减轻诉累,圣运律师确定以诉促谈的办案策略,情理结合,在退款金额上多次斡旋,终助双方达成调解,解决了委托人的退款问题。 图片 图片 图片
  • 涉嫌经济犯罪,这样做争取最好的结果
    北京圣运合肥分所 2024-03-16 09:09 安徽 图片 涉嫌经济犯罪被立案侦查时,当事人可能会感到焦虑和无助。如何在侦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争取最好的结果呢? 为了全方位地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我们必须首要关注和深度理解整件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及其每个环节所必需的适当时间分配: 图片 第一阶段:侦查阶段 在刑事拘留时期,用于调查取证的有效时间一般在10至37天之间;一旦此阶段宣告结束,并作出批准执行逮捕的决策,接下来的常规[羁押调查]期限则通常维持在2至7个月不等。 第二阶段: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期间, (1)检察院审查整桩案件所需花费的时间约为1个月; (2)若案件的性质极为严重且错综复杂,则需向上一级司法机构请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3)由于证据支持或其他性质原因,检察院有权要求警察部门进行额外的补充调查,但此类行为仅限两次,每次均须在1个月以内完成; (4)补充调查完毕后再度向检察院提交案件报告,之前已耗费的审查期限将必须从头开始计算。总的来说,本阶段的办案周期大体在1.5至6.5个月之间。 图片 第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 (1)法院应对公开审理的公诉事件,保证在收到卷宗之日起两月之内下达判决结果,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涉及死刑或附随民事责任争议的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后,可再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对于符合此类规定情形的案件,亦可依规申请类似的延期选项。 最后,竭力获取受害者的书面谅解材料,可能有助于让刑事责任降低多达40%以上。 如果您或者朋友面临刑事案件,急需专业的法律帮助,可以咨询我们,我们的律师帮您或家人朋友尽力争取到轻判、取保以及不起诉机会! 图片 图片
  • 最高法裁判精神,征收方引诱被征收人撤诉,不属于无故撤诉!
    圣运律师 圣运律师 2024-03-14 19:45 山东 图片 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复议和诉讼是最为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但由于行政诉讼存在特殊性,我国法律要求,无辜撤诉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不少征收方承诺会依法给付补偿款,可待大家撤诉后,却根本不履行承诺,所是哄骗大家自动放弃诉权。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借最高法的案例来为大家介绍,若征收方明确作出承诺,那我们便不算无辜撤诉,有权再次起诉! 案情介绍 海南省文昌市的王先生在本村种植经营一块土地,海南省全省农村土地确权期间,同王先生居住地临近的村庄也申请对本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随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召集土地相邻单位到现场指界,各相邻单位根据各自土地的使用情况确定界址点及界线走向,并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签名盖章确认。但现场指界时,市国土局没有通知与涉案土地相邻的王先生等人到现场指界确认,而是采用1987年《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中确定的界线作为案涉土地权属界线。后市政府将包括本案争议的110.183亩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部登记在隔壁村民小组名下。 对于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王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政府承诺将对案涉土地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实际情况对案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政府这样的承诺让王先生等人放下心来,但令王先生等人始料未及的是,政府始终未按照约定对错误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进行变更。于是王先生等人只能再次提起诉讼。 图片 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均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先生等人曾就市政府给上文南村民小组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撤回起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同一诉讼请求,且再行起诉没有正当理由,王先生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 图片 最高法院裁判精神 法院的回复令王先生等人感到震惊,遂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 本案中,王先生等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土地权证,后向该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该院准许撤诉。王先生等人之所以如此行事的原因在于,当时政府找到王先生说如果进行诉讼会耽误时间,建议撤诉后由政府自我纠错;市国土局亦向王先生等人复函承认颁证错误,其因此才撤回起诉。但是,市国土局又复函王先生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王先生才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王先生等人撤回起诉是基于对政府主动解决行政争议的合理期待,该等待期间亦属于期待政府重新作出处理的合理期间,后因市国土局再次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王先生等人才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应当认定王先生等人是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且耽误起诉期限系因不能归责于王先生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所致,不应简单以重复起诉或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图片 圣运律师提示 尽管根据最高法的精神,面对政府的承诺,我们的确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征收方的口头承诺难以搜集证据,我们无法向法院证明我们撤诉的真正原因。因此,就算征收方以撤回起诉为条件,给付补偿费用,我们也要要求对方先签订书面的协议或者先给付补偿费用,再撤销诉讼,从而真正维护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 | 圣运律师 你可能感兴趣 《法制日报》专版报道:一家征地拆迁律所的胜案秘密! 为98户村民开庭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王有银律师获村民好评! 补偿增加400万!这位农民的无证房被强拆,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图片 — 法律咨询热线 — 4001598098 13811117637 圣运律师7*24小时竭诚守候! 我们是圣运律师,我们是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我们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己任,我们只为被拆迁人维权,我们帮助守护和争取您的合法利益! 图片
  • 未完成安置补偿,征收方无权直接拆房!
    2024-03-14
  • 未完成安置补偿,征收方无权直接拆房!
    一般当我们的土地或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时,政府部门会与我们洽谈补偿事宜。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方很有可能对我们的房屋进行强拆,并且还说是我们要价过高,过错在我方。请大家记住在我们未与政府部门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协议时,政府径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就属于违法。今天,圣运律师就给大家分享一则相关案例。 图片 图片 案情回顾 2015年,因河南省某市辖区政府启动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告李先生所在的某镇被纳入拆迁范围。2015年11月,在李先生未与当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以及当地市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两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高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房屋征收主体为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为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李先生认为河南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与河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未经合法程序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图片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2015年3月26日,河南省某市某区村居委会作出的《某区某镇征收通告》、《某区某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了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原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李某的父亲所在的宅基地上房屋被纳入某村城中村改造范围。2015年11月5日,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原告李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5日对原告李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图片 图片 圣运律师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本案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在未与李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从本案责任主体来说。本案的涉案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为国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补条例》)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河南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案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李先生的房屋在某市辖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的范围内,在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期间,其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被告河南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作为涉案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从征收程序来说。根据《国补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但本案中,房屋征收办公室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李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并没有依法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也没有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便径行实施了房屋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图片 图片 温馨提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般来说,征收工作最重要的时间点就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被征收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并且是自己真实意愿,即可将土地或房屋交给政府部门。在协商过程中,当老百姓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使自己生活水平不降低,当然可以拒绝签字。如果政府部门以此为借口进行强拆,这个时候请大家记住房屋拆除行为是最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自行强拆。因此,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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