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自重的下场!”河南新密,一00后男子加入脱单群,和一位大他8岁的女子确立了恋爱关系,俩人说好,都是奔着结婚去的,之后俩人发生了关系,很快女子怀孕,她考虑到自己年龄,想留下这个孩子,她希望尽快结婚,一定要给孩子个名分,万万没有想到,男子变脸了,说他还年轻,不适合结婚生子,女子这才知道,自己被刘某给骗了,她来到医院,花3600元做了流产,之后告到法院,向男子索赔45000元,可判决令她意想不到!
刘某只有22岁,他想恋爱,找了个脱单群就加入了进去,他在里面表现活跃,很快就和女子杨某认识。 俩人加上了联系方式,经过交谈,刘某发现杨某比自己大了8岁。 两人一开始只是闲聊,俩人在沟通中表示,他们彼此双方都有结婚的打算。 共同的愿望让他们愈发亲密,很快俩人见面,互相都很满意。 随着时间的推移,俩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既然都是要结婚的人,俩人很快就发生了亲密关系。 不久之后,杨某怀孕,她考虑到了自己的年龄,认为应该留下孩子。 她满心喜悦给刘某发去消息,她想让刘某担起责任,既然孩子来都来了,不如尽快结婚,给孩子一个名分。 可万万没有想到,刘某一口拒绝,他说自己还小,还不到结婚生子的年龄! 杨某一听顿时愣住,俩人认识的时候,明明已经说好都是以结婚为目的! 如今刘某变卦,不想承担责任,这不是在骗人吗?杨某心里非常的生气。 杨某认为,如果你不想结婚,你就不该加入脱单圈,更不应该告诉别人,你是个想结婚的人。 是你信誓旦旦的表示,你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这才让我轻信,让我以为我俩可以结婚生子。 如今你欺骗感情,有了孩子你才说不想结婚,你早干啥去了,你就是个玩弄感情的骗子! 杨某思考了几天,自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她掂量了自己的情况,她没有能力独自抚养一个孩子。 她痛定思痛,决定到医院做流产手术,流产的过程并不轻松,杨某承受着身体心理双重打击。 孩子流产之后,手术花了她3600余元,杨某一边休养,一边怪自己瞎了眼睛。 自己受到刘某的欺骗,他对自己漠不关心,他从头至尾恐怕都不想结婚,只是花言巧语哄自己高兴。 如今自己怀孕流产,不但花钱破财,身体也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如今要他负责,刘某跑的比兔子还快。 他虽说比自己小了8岁,可是他也已经是个成年人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杨某找到刘某,既然你不想结婚,那你就赔偿我的损失,我不但感情受到了伤害,就连身体也被伤害到不行。 刘某这时候变脸了,他大言不惭,开启了不认账模式。 他说是杨某自愿和他发生了关系,因此杨某应该自担责任,不能一有事就怪别人,又不是他逼着杨某发生了关系! 杨某看他一副赖样,早就没了当初的热情,他连骗也懒得骗了,反正我不管,你爱咋咋地! 杨某这才知道,自己当初是瞎了眼睛,的确是她没看清楚对方的目的!刘某只是单纯的想玩,压根就是玩弄感情。 杨某告上法院,声泪俱下诉说自己的遭遇,她受到了巨大伤害,刘某应该为她的损失买单。 而刘某则强调,两人都是成年人,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自己没有伤害杨某,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和杨某均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因恋爱期间发生了关系导致杨某怀孕,但是,这是双方自愿产生的结果。 刘某并没有侵害杨某健康的故意,杨某决定进行人流手术也是双方协商后的决定。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以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为由请求刘某赔偿,法院不支持。 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在与杨某发生关系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杨某怀孕,虽然他没有侵害杨某健康的故意,但杨某进行人流手术确实对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若完全不给予杨某补偿,有失公平。 法院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判定刘某对杨某身体健康及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并确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经过核算,法院确定杨某的损失为17500元。 法院判决,让刘某补偿杨某50%的损失, 扣除之前刘某已经支付的费用,还应支付刘某8500元损失费。 这也告诫女孩子们,恋爱期间应该守住底线,自尊和自爱最是关键。 对此,你怎么看?
刘某只有22岁,他想恋爱,找了个脱单群就加入了进去,他在里面表现活跃,很快就和女子杨某认识。 俩人加上了联系方式,经过交谈,刘某发现杨某比自己大了8岁。 两人一开始只是闲聊,俩人在沟通中表示,他们彼此双方都有结婚的打算。 共同的愿望让他们愈发亲密,很快俩人见面,互相都很满意。 随着时间的推移,俩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既然都是要结婚的人,俩人很快就发生了亲密关系。 不久之后,杨某怀孕,她考虑到了自己的年龄,认为应该留下孩子。 她满心喜悦给刘某发去消息,她想让刘某担起责任,既然孩子来都来了,不如尽快结婚,给孩子一个名分。 可万万没有想到,刘某一口拒绝,他说自己还小,还不到结婚生子的年龄! 杨某一听顿时愣住,俩人认识的时候,明明已经说好都是以结婚为目的! 如今刘某变卦,不想承担责任,这不是在骗人吗?杨某心里非常的生气。 杨某认为,如果你不想结婚,你就不该加入脱单圈,更不应该告诉别人,你是个想结婚的人。 是你信誓旦旦的表示,你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这才让我轻信,让我以为我俩可以结婚生子。 如今你欺骗感情,有了孩子你才说不想结婚,你早干啥去了,你就是个玩弄感情的骗子! 杨某思考了几天,自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她掂量了自己的情况,她没有能力独自抚养一个孩子。 她痛定思痛,决定到医院做流产手术,流产的过程并不轻松,杨某承受着身体心理双重打击。 孩子流产之后,手术花了她3600余元,杨某一边休养,一边怪自己瞎了眼睛。 自己受到刘某的欺骗,他对自己漠不关心,他从头至尾恐怕都不想结婚,只是花言巧语哄自己高兴。 如今自己怀孕流产,不但花钱破财,身体也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如今要他负责,刘某跑的比兔子还快。 他虽说比自己小了8岁,可是他也已经是个成年人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杨某找到刘某,既然你不想结婚,那你就赔偿我的损失,我不但感情受到了伤害,就连身体也被伤害到不行。 刘某这时候变脸了,他大言不惭,开启了不认账模式。 他说是杨某自愿和他发生了关系,因此杨某应该自担责任,不能一有事就怪别人,又不是他逼着杨某发生了关系! 杨某看他一副赖样,早就没了当初的热情,他连骗也懒得骗了,反正我不管,你爱咋咋地! 杨某这才知道,自己当初是瞎了眼睛,的确是她没看清楚对方的目的!刘某只是单纯的想玩,压根就是玩弄感情。 杨某告上法院,声泪俱下诉说自己的遭遇,她受到了巨大伤害,刘某应该为她的损失买单。 而刘某则强调,两人都是成年人,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自己没有伤害杨某,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和杨某均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因恋爱期间发生了关系导致杨某怀孕,但是,这是双方自愿产生的结果。 刘某并没有侵害杨某健康的故意,杨某决定进行人流手术也是双方协商后的决定。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以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为由请求刘某赔偿,法院不支持。 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在与杨某发生关系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杨某怀孕,虽然他没有侵害杨某健康的故意,但杨某进行人流手术确实对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若完全不给予杨某补偿,有失公平。 法院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判定刘某对杨某身体健康及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并确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经过核算,法院确定杨某的损失为17500元。 法院判决,让刘某补偿杨某50%的损失, 扣除之前刘某已经支付的费用,还应支付刘某8500元损失费。 这也告诫女孩子们,恋爱期间应该守住底线,自尊和自爱最是关键。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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