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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猫怎么得罪你了,就把它打死”?1月15日,河南的李女士最终还是接受了宠物医生的建议,为自己心爱的小猫选择了安乐死,这一天,刚好是小猫一岁生日。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竟然是自己闺蜜的男友陈先生。
    据李女士介绍,过年前,她将自己的名叫94的宠物猫留在了位于张家界的出租房里,1月14日凌晨,男友在房间床尾发现了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的猫。经检查,猫被打致脊椎骨折,宠物医生不建议继续治疗,为了减轻小猫的痛苦,只能安乐死。 而闺蜜提供的他们出租屋的监控视频显示,陈先生多次对94进行殴打,比如将躲在窗帘后的猫提起来向下砸,用拖鞋打。他不断在房间中寻找猫,用拖鞋殴打,甚至挪动了房间的床,将猫提起来,按在床上,之后又高高抬起手,向地上砸去。视频中,多次传来猫的惨叫声。 李女士就此事询问陈先生,可得到的回复却是“我是故意打的?我知道会成这个样子?坏了就赔一只啊,还能怎么样,把我也打一顿? 而打猫的陈先生表示,因小猫打扰到了酒后熟睡的自己,气不过就打了起来。而且已经道过歉,也愿意赔偿。但是对方从开价5万到1万,不同意赔这么多,并要求她拿出治疗的单据。而且咨询过律师,我只需要赔偿猫的费用和治疗费用,我愿意赔6000元,但对方不肯。” 而且对方把这个事闹到他的单位、家里,自己和家人已经受到了网暴,也是苦恼的很。 一、对此,有的网友认为,这个陈先生交不得。这只小猫帮李女士的室友挡了一劫,不然结婚了,被打的就是室友了,这种男的万万不能要,喝酒就暴力,那是刻在骨子里的。 也有的网友认为,本质就是欺凌弱小。如果猫的主人是他的顶头上司,它敢动一个手指头吗?如果猫不是一岁小花猫,而是成年东北虎,他敢动一个手指头吗? 二、案例中,李女士为了替94出口气,采取了各种手段,其中包括诉讼。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那么在法律上陈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首先,94是李女士自他出购得,且精心喂养、细心呵护了一年之久,花费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精神成本。在法律上94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且是倾注了个人感情的特殊资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要予以赔偿。而赔偿的标准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例中,陈先生需要赔偿的是购买小猫的费用、多年的喂养成本、医疗费用、安乐死费用等等。 此外,上文也提到,94属于倾注了个人感情的特殊资产,李女士可能已经当成了自己家庭成员。94的离开,给李女士的精神造成了巨大压力和损害。 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李女士还可依据上述法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陈先生的行为属于故意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涉嫌处罚治安管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例中,陈先生丧心病狂、出手狠辣,对一只毫无还手之力的小猫大打出手,结果造成94尾椎彻底断裂,无法医治而选择安乐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警方有权对房东进行治安处罚,也就是拘留罚款。 最后,如果94的价值较高的话,陈先生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律条文就可看出,构成本罪的条件就是行为具有故意性、结果具有严重性。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本案例中,陈先生酒后肆意虐打小猫最终致死。如果94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的话,陈先生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丈夫生前举债187万打赏,坑惨妻子…”
    2月2日,吉林省吉林市,于女士的丈夫因肝病住进了医院,可从不看丈夫手机的于女士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原来丈夫竟然瞒着自己长期给一位女主播打赏,金额竟高达187万余元。 于女士介绍,因丈夫瞒着她向身边亲朋好友大量借钱打赏,导致后期无钱治病于2022年离世,给她留下巨额外债。目前她本人已因欠债被起诉并冻结财产,无法正常生活。 于女士今年49岁,13年前与丈夫成婚,虽是二婚,但两人感情一直很好。2021年,在陪丈夫回老家的路上意外发生,一直患有肝病的郑先生突然昏迷入院治疗。 这期间,于女士发现丈夫的手机里又很多银行催款的信息,之后发现他微信里和一个女性账号有着好多聊天记录,除了男男女女那些聊天,还有‘我给你刷了200多万’‘给你刷了四年的礼物’啥的,我脑袋当时就懵了……”于女士说。 后丈夫郑先生对她坦白说,从2018奶奶就在某直播平台给这位女主播打赏,一直是 “榜一大哥“。钱都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甚至连罹患重病的老父亲老母亲也难逃毒手。 因债务累累无法负担医疗费用加之病情严重,2022年2月22日,丈夫离开人世,给她留下了百余万债务与一生难以忘怀的痛苦。 于女士向主播讨要未果后,于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而直播平台对此解释说,会积极核实处理。 一、不得不说,这位郑先生真是鬼迷心窍、糊涂至极。看看直播表演,甚至给个仨瓜俩枣也就算了,竟然借钱打赏。不知道心理是怎么想的? 疯狂打赏的时候不想想自己的妻子吗?骗自己父母的时候不想想多年的养育之恩吗?自己撒手人寰倒是轻松自在了,留下身背巨额债务的妻子,让他怎么过下去? 二、既然于女士选择了法律维权,那从法律上有 三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一,郑先生生前举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要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而反之,对于该类债务至于要夫妻一方以自己财产偿还。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于女士只需用继承的郑先生的财产偿还即可,自己那份财产可以完好保留。 而对于此类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借的而另一方有不知情的债务,民法典的认定规则是该借款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这里有个判定公式:“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债务。 这里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为家庭生活”?实践中一般可参考以下八大类家庭消费: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来源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注意: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因夫妻一方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所生债务即使是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例中,郑先生拿着借来的钱系数用于给女主播打赏,很明显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此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郑先生的打赏是否可以要回来呢? 要想要回来,这里比较现实的一招就是主张郑先生与女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从而认定郑先生的打赏行为系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借鉴就是原配从小三那里要回丈夫赠与的钱物这一例子。 合法合规,双方真是意思表达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很难认定为无效。 郑先生给予女主播的打赏在法律上称之为赠与,双方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且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赠与已经完成,女主播不予返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家庭原因所进行的支出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例中,如果于女士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其他违法公序良俗的行为,那么郑先生的行为在法律上很容易被认定违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妻子合法权益。从而判决赠与无效。 这里提醒大家,尤其是广大男同胞,没事少去搭理那些个“伪娘”“冒牌美女”“滤镜女”,免得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坑害家庭!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韩律说法!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这份番茄牛腩用了一斤牛肉,你信吗”2月5日,天津,一位男子在当地某饭店用餐,点了一份89元的番茄牛腩。上菜后,望着一大盆的牛腩,众人赶忙大快朵颐。可让他们想不到的是,一行人正欲拿着筷子准备往盆底深处夹几块好的牛肉时,只见伸出筷子却停留在了深入汤菜两厘米的地方。
    这是何故?众人仔细一瞧,好嘛!原来大盆有机关:上边竟然用个很浅的碟子乘着牛肉,实际下边都是空的。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众人顿时没了胃口,细瞅之下这份价值89元的牛腩好像只有几片肉,就是番茄也没有几片,香菜到是有一些,好像牛腩最后的倔强。 一撮香菜,几片牛肉,数块番茄,一洼番茄汁就组成了这价值89元的番茄牛腩。而这点睛之处竟然是个这个菜盆:远看食欲起,下筷泪滴滴。大盆托潜碟,精妙世无双。 要以为事情到这就完了,那你就错了。面对质问,饭店工作人员还一肚子委屈,表示,这个菜是提前称好的,大概1斤,除去人工原料也赚不了什么钱,后续会将此情况反映给领导。 这男子气不打一处来啊,就把这个视频发在了网上。 遂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一、有的网友赶忙问,赶紧发个位置避雷,好人一声平安。最后经过大家一直甄别,这个酒店还真给找出来了。想知道的可以去视频下看看。 也有的网友调侃,想必是对店家对于尽量有着自己独到的理解。会不会是隔壁吃剩下的,换个碗撒点香菜就给他们端上来了。这个碗热不热啊! 不得不佩服店家,原来是都是暗着来,遇到这种事好歹找个托词。这家倒好,睁着眼睛说瞎话,就这几片肉能有一斤吗?是不是当别人是傻子。万一这为男子,自己买一斤牛肉让你当场做,你下得来台吗?一位网友说的好,这盆底指定是按照老板脸皮的厚度制定的 如此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的宰客,面对质疑还大言炎炎、言之凿凿,说什么有一斤、不赚钱,真的是厚颜无耻、丧心病狂。 二、对于此类宰客行为,有的网友直言要赔偿十倍。那么在法律上,店家的这种行为该如何评价?是不是真的要赔十倍? 首先,这位网友混淆了这种说法可能混淆了退一赔十和退一赔三。本案例中,男子按照法律规定,是拿不到十倍赔偿的。 对于退一赔十,《食品安全法》确有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十。 注意,这里的适用对象或者情形是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例中,店家提供的番茄牛腩并无质量问题,所以不适用假一赔十的规定。 店家用这自以为精明的设计坑害消费者,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欺诈,应当使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男子可以得到89元三倍的赔偿,但金额不足500。所以男子可以要求直接支付500元的赔偿。 这还不算完,这种宰客行为,不罚不足以平民愤。除了赔偿外,店家的欺诈行为还面临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男子完全可以把视频和就餐单据、付款记录交给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给予重罚,让他长长记性,也免得其他消费者再受害。 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这是经营的不二法门。像案例中这家店一样,鼠目寸光、急功近利,以为用这么点龌龊手段就能赚到钱。殊不知这是在透支自己的信誉和品牌,长此以往,最终坑的还是自己。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易友生活杂谈
  • “成人用品都买齐了,你给我拉黑…”2月2日,广西南宁,酷爱网聊的秦先生(友情提示:此秦非彼秦,请勿对号入座!)最近在网上聊了一位女网友“蝴蝶”。两人相谈甚欢,感情迅速升温,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按传统约定见面。当快要见面了,女方却提出让秦先生买点成人用品。秦先生听闻后心理美滋滋,赶紧照办。可出乎他意料的是,东西都置办全了,女方却把他拉黑了。
    据一脸懵逼的秦先生介绍,他是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的这名女子。1月14日,“蝴蝶”提出要约会见面,并让秦先生到指定成人用品店买药和其他避孕用具,说是她喜欢用这个,买到后才会出现和他见面。秦先生没有犹豫、没有等待、没有含糊,直接赶到指定的成人用品店开始扫货。 秦先生说,按照这位“蝴蝶”的要求,他买了艾滋病检测试剂盒、避孕用具等等,为此花了208元。本想着“设备用具”都采购齐了这下总能见面了吧,可“蝴蝶”又提出购买其他成人用品。随后便将秦先生微信拉黑了。 秦先生没有放弃,继续拨打“蝴蝶”的电话,可最终这只“蝴蝶”却是真的飞走了。拒接的电话提示音彻底警醒了秦先生,意识到被骗的他遂向派出所报案。 可派出所却告知,类似的消费套路不属于诈骗案的立案范畴,不予立案。听闻后,秦先生心理五味杂陈、不知所措。可怜的他彻底无语了,只剩下在风中摇曳… 一、视频一经发出,引发了大家的热议。网友们纷纷分析秦先生被放鸽子的原因。 有的网友一阵见血的指出了问题的所在,这位“蝴蝶”不是什么美颜网友,可能就是个抠脚大汉,就是个“药拖、套拖”。之所以这么说,就是因为“蝴蝶”让秦先生到指定的成人用品店买药。从常理讲,这种东西大差不差,花的也不是自己的钱,为啥一定要到指定的店里买呢?事出反常必有妖,由此,断定为“药拖”无疑。甚至可能这位“蝴蝶”就是这个店主。 也有的网友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让秦先生到指定的诚人用品店买东西,实际上是要提前看看秦先生的样貌,如果符合心意就见面,不符合就“退货”。这也是网友见面的常规套路。这么说也不无道理。究竟是什么原因,恐怕只有这只“蝴蝶”才知道。 二、气不过的秦先生去报警,警方的答复着实又给被骗的他泼了一盆冷水。那么警方的回复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法律上认定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这里的重点有两点: 第一,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骗子骗的钱是进了自己的腰包,而不是给了第三方。毕竟骗子不是做慈善的,费劲巴力半天肯定是把钱搞到自己手里,这才是根本目的。 第二,用虚假或者虚构的实施诱导受害者资源提供钱财。也就是说受害者受到了骗子的欺骗,自愿支付了钱物。 其次,秦先生提供的事实情况看,警方的认定不无道理。 本案例中,这位“蝴蝶”打着开房的幌子,欺骗秦先生到指定的药店去买药,这确实属于欺骗行为。而秦先生确实因为她的欺骗支出了钱款,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钱并没有流入“蝴蝶”的账户。可以这么说,“蝴蝶”没有拿到钱,应当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按照上述诈骗的行为逻辑,不构成诈骗。 第三,但是警方没有考虑的是,这位“蝴蝶”就是承成人用品店老板或者和老板是同谋这种情况。 此情形下,由于秦先生购买药品、避孕工具的钱款最终流入了骗子“蝴蝶”或者同伙的账户,这就符合非法占有的要件了。相应的,其行为也构成了诈骗。 这种犯罪套路其实也是符合逻辑的。诚人用品店老板自己一个人就能做,安装几个聊天APP,包装一个美颜动人的女网友人设。多找一些类似秦先生这样的人,然后开始文中的行骗套路即可。一人花个千儿八百,人数一多,这收入可不是不菲。 不知道秦先生在吃了这次亏后作何感想!这就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宝宝心里苦,但是宝宝不说,因为说了也没用。 到底是不是诈骗,各位怎么看呢?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火车卫生间偷拍,竟反问警察那我摄像头干啥?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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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人的脸就是被你们这种人丢光的” !1月31日,上海,一位本地阿姨乘坐地铁7号线,因为乘客较多没有座位,这位阿姨突发奇想竟要求其他乘客给她挤出一个座位。
    如愿得逞后,得寸进尺,还以对方碰到她为借口,大声辱骂其他乘客,并称她没有座位就是因为外地人太多了,占了本应该属于她的位置。一男子实在看不下去了,出面怒怼这位阿姨。 视频显示,这位阿姨上车发现没有座位后,厚颜无耻的走到一名女性乘客前,在5人座位已经坐满的情况下,硬要求人家给他挤出一个座位。女性乘客比较有修养,给她挪出一个位置。 可让人想不到的是,待坐下后,这位阿姨不仅不存感激之心,还以女性乘客碰到她为由,破口大骂道:上海的地铁就是被你们这些外地人坐完了,我们本地人才没有位置坐。 这时,一位本地男子实在是听不下去了,怒气冲冲的站起来指责这位阿姨。后者对男子反击道,你不要脸。男子一听火气更大,非得要教训一下她,随即怒斥对方“上海不是你的,上海人的脸就是被你们这种人丢光的!我作为一个上海人都觉得丢脸,我都看不起你!”阿姨随后回应,“那是你自己看不起自己”。 一、这段视频一经发出,随即引发热议。不仅如此,还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许多人网友回复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有遇到不然一位阿姨插队的,就被骂滚出上海。有的甚至直言,80%的上海老太太都这样,很难伺候。 不得不说,这位阿姨的做法完全没有国际大都市该有的风貌。在经济、文化高度融合的今天,地域歧视仍然如此严重让人咂舌。在建设发展上海的过程中,外地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和牺牲。这位阿姨,视外地人为异类,动辄开口大骂、嘲讽挖苦有失体面、有损公德! 二、对于阿姨的这种行为,有的网友认为只有法律惩罚能让她闭嘴,那么在法律上,她的行为如何评价? 首先,地铁是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公然在地铁上强行要求他人让座、辱骂他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治社会下,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位阿姨无视法律,肆意扰乱公共秩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最轻也要给一个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也让她长长记性。 其次,这位阿姨肆意辱骂给他让座的女子,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例中,这位阿姨以本地人自居,优越感十足。不仅辱骂他人,还歧视外地人,在法律上来说,这属于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犯第三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位阿姨也不例外,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 上海是中国人民的上海,不是哪一个人、那个地区的私产。对于这种破坏社会团结、制造地域矛盾的无耻之徒应予严惩。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强坐警用摩托撒娇打泼,最终结果令人舒适”!1月31日,广东东莞。一位年轻的女子见警用摩托炫酷无比,心痒难耐之下,竟然坐了上去。交警再三劝阻和警告之下,女子仍旧无动于衷、我行我素,并向警察撒娇喊道,我喜欢喜。不过警察明显不吃这一套,在三次警告无效后,最终被采取强制措施。
    视频显示,一位身着白色羽绒服的年轻女子坐在一辆停在路边执法的警用摩托上,这里摸摸哪里看看,时不时的还用屁股上下蹲坐下,好像进了大观园的刘姥姥。而面对警察的严正警告,还傲娇的说到“我就坐一下怎么了,我好喜欢这个车”。警查第二次警告时,这位女子直接踩在摩托踏板站起来对警察喊道“我喜欢你”。 一边说还一边拿着手机对着警察一番拍摄,还时不时的拿起警用头盔摆弄着,完全无视警告,嘴里还嘟囔着,“这个(头盔)好重啊”! 在第三警告女子仍不下车后,警方对这名“下凡时头着地天使”采取了强制措施。 一、不知道这名女子是怎么想的,别人家见了警用摩托都有个敬畏之心,她可倒好,直接坐了上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浑然不知,还对言语挑逗挑衅警察,是不是觉得自己很可爱。估计是出门没吃药,也可能是疫情把脑子烧坏了。 有的网友说,这一句“我喜欢你”平时估计很好用,而且经常用。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不过让她想不到的是,这次属实用错了对象。人民警察可不是你那些言听计从、毫无原则的“小哥哥”。 不过从结果看,警方也没有辜负女子的期待,她的心愿最终达成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真真切切的坐了一会警用摩托。当然,可能还有附送节目… 二、有的网友说,看到最后被按倒,心理舒服多了。相比和你有同样的感觉的人不在少数。那么该女子的行为在法律如何评价呢? 首先,该警用摩托停在路边,警察穿着警服,明显是在执行公务。该名女子堂而皇之的坐上去,面对警告还毫无悔意,这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例,该女子强行坐上警用摩托,如果此时警察需急用摩托,势必会严重阻碍执法。该行为已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依律应当处于警告或者罚款。 当然,这名女子并未使用暴力,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情节严重。 其次,强行占用警用设备的行为性质严重,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刑法还规定了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视频最后看,尚不清楚女子是被采取了行政措施还是刑事措施。但上文已经提到,幸亏这名女子面对警告未采取其他过激措施,因此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层面。这里警方的强制措施应当是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措施。 这里奉劝那些为了搏出位、想出名的人,做事要有原则、有底线。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真是色胆包天”!近日,在开往北京西站的K4238次列车上,一位上厕所的旅客无意间发现卫生间竟暗藏了疑似偷拍设备,遂报警处理。接警后乘警立即前往查看,果不其然,真的从卫生间坐垫盒里发现了一个摄像头。
    报警的旅客称,他在6号车厢,进入卫生间后突然发现马桶套盒内有一个黑色的像录音笔似的物品,他怀疑是微型摄像机,并怀疑有人利用旅客上厕所之机偷拍他人隐私。这才选择了报警。 旅客报警后,列车乘警展开调查。就在乘警在车厢里调查时,一名男子看到乘警手里的微型摄像机后主动说摄像机是他的,并反问乘警拿他的东西干吗。听到男子如此理直气壮的反问,乘警被这突如其来的灵魂之问惊呆了。 偷拍别人,还问警察拿他东西干什么!此人真乃“神人”也。不过对于乘警来说,这可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到处找偷拍者,他倒是自己送上门来了。不含糊,乘警直接将这名嫌疑人抓获。 经审讯,这名刘姓男子承认自己在6号车厢卫生间安装了摄像头。据他交代,他是1月26日从中途站邢台站上的火车,大约10点左右他将一个黑色的微型摄像机放置在6号车厢卫生间的马桶套盒内,摄像头正好透过马桶套盒中间的开口拍摄到旅客上厕所,并自称还没放多长时间呢。 乘警问他录下别人隐私,想干嘛,是不是想敲诈。刘某对乘警说,他以前在网上看过类似的偷拍视频,将微型摄像机藏在列车卫生间,想满足自己的偷窥欲。 并称:“我感觉,我心理好像有点变态,老感觉窥探他人隐私很高兴、很有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北京铁路公安处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一、有的网友说,难道这个刘某不知道偷拍别人是犯法的吗?警察拿着摄像头抓人,他还自己承认了。不仅精神状态堪忧,智商好像也有问题。 不得不说,这位刘某还真是个奇葩。按照常理,偷拍别人被发现后不是逃跑,就是死不承认。可他倒好,还理直气壮地问警察拿他东西干什么。这么来看,他也许真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但面对乘警的讯问,他还知道自己很变态。真不知道刘某的精神世界是怎样一番天地? 也有的网友说,这年头,上个厕所都不安全啊。也有的网友给支招:厕所小卫生间啊,纸巾盒看看,按键看看,冲洗看看,窗口看看,门把手看看,垃圾桶看看,灯管看看,没事了才行。这种方式肯定是安全了,就是不知道到时候能不能憋住。 二、刘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首先,刘某为满足自己病态扭曲的心理精神要求,在火车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铁路警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给予5日拘留,应当说是“手下留情”了。当然,不知道这个刘某是不是个惯犯,如果经查证这种事并不是第一次干,那就属于“情节较重”了,应当给予更重处罚。 其次,刘某的行为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有的乘客发现自己被偷拍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刘某窥探、偷拍他人如厕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也提醒大家,使用公共场所卫生间的,一定要注意安全,多留个心眼。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狂飙》高启强雇凶“伤己杀子”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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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江红》大火,男子铁板砸秦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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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狂飙》中唐小龙有哪些看似普通,实则“高明非常”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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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买的特斯拉刹车失灵”!浙江杭州,喻先生驾驶着自己心爱的特斯拉 model Y愉悦的行驶在马上路,路遇绿灯转向时,突然发现车辆失控!没踩电门的状态下,车辆竟然自己动起来了。而且刹车也失灵,方向盘僵硬,不仅如此,整个车辆操控系统都停止了运行!
    据喻先生介绍,当时车辆正处于动能回收模式,按道理只有踩下电门车子才会启动。但这时车子居然自己缓慢动起来了!同时出现了诸如防抱死系统禁用、车身稳定系统禁用等多条系统停止运行的提示消息!这可把喻先生吓坏了,老婆孩子都在车上,也没敢告诉他们! 后经4S店检查,告知是轮毂进去了脏东西,导致了传感器出现问题,并伴有轴承和杨角质损坏,换下就没问题了。喻先生对这个解释不满意,要求发送轮毂照片或者去车间查看。但都遭到拒绝。 喻先生认为,既然查明原因为啥不给看?以后出现类似问题怎么办?难道是车身设计有缺陷? 4S店表示不接受采访,不允许看车辆。且有一名陌生男子一直跟着记者和喻先生。最后,4S点确认,故障原因是由于外力作用,轮毂进去了铁屑,导致了传感器问题。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目前已给相关损坏部件做了更换。 好家伙,又是特立独行、名声在外的特斯拉出现问题!应该说,特斯拉作为新能源新宠,豪车一族,从一开始就笼罩着科技感和神秘感的光环。按道理说,几十万的先进豪车不应该总是因为质量问题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但事实却恰恰相反! 从去年“419”特斯拉维权事件开始,陆陆续续出现了多起特斯拉事故,包括著名车手、演员林志颖驾驶特斯拉出现严重车祸、潮州特斯拉刹车失灵重大车祸以及本次传感器失灵等等。桩桩件件都好像在控诉特斯拉的品质。 不过好在,喻先生的车辆问题只是惊魂一瞥,并未造成严重事故。但如此多的安全问题,不能不说明一定的问题!4S店处理处理起来又是遮遮掩掩、含含糊糊,更增加了人们对于特斯拉这款车的猜测! 一、4S店不允许喻先生查看车辆损坏情况、具体致损原因是否合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负有维修义务的4S店对于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存档备案,并且应将维修记录交给消费者一份。 具体到本案例,对于喻先生提出的要查看车辆维修情况的要求,4S店不仅无权拒绝。还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向喻先生详细披露维修的各种情况。 二、喻先生是否可以要求4S店给予免费维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轿车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那么4S店应予以免费修理或者维修,而且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具体到本案例,如果能证明轮毂进入铁屑是因质量问题,那么4S店应免费给予更换配件或者维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因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超过了5天的,那么修理者从第6天开始就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代步车或支付交通费用。如果后续涉及到因质量问题维修的,喻先生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要求4S店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 三、喻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更换车辆? 能否换新车,还要看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或者结果是否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更换条件。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分规定了退车的两种条件,分别是: 第一种:三包有效期之日7天内+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 第二种: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天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 从目前情况看,喻先生很难更换车辆。先不谈是不是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三包有效期60天之内。单就轮毂进入铁屑这一条就不属于车辆主要部件出现问题,不符合上述换车的情形和条件。所以喻先生很难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特斯拉作为豪车一族,新时尚的典范,对消费者的诉求还是应该积极响应,认真处理,万不能遮遮掩掩、含含糊糊。寒了广大车主心,砸了自己的本就饱受争议的牌子!
  • 这事办的真“孙子”!江苏无锡,爷爷老张名下有一套学区房,想着自己的孙子小张也快上小学了,就决定把这套学区房转给小张。
    于是,老张和孙子小张的父亲大张一通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该套学区房以10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张。同时,老张也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就此过户到了小张的名下,但产权证仍然在老张手中,而且房屋依旧由老张居住着。 可不曾想,3年之后,老张与儿子大张发生了矛盾。大张竟然瞒着老张,自行挂失并补办了房产产权证! 老张气不过,一怒之下将大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但房屋过户系自愿行为。老张主张的暂借房屋没有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 《墙头记》的戏本真的在现实中上演了,要想子女孝顺,老人手里还真的得有棺材本钱。真的是求人不如求己。 对此,有的网友说,真是世态炎凉,利益面前,什么亲情都是假的,就是人性! 也有的网友表示不解,10元卖的房怎么成了无效合同了? 一、老张与小张签署的二手买卖合同是买卖?还是赠与?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双方签合同的真实意图直接决定了合同的性质。 本案例中,老张主张是暂借或者买卖,小张可能主张是赠与。那到底法院会如何认定?咱们先来看下买卖和赠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本案中,老张与小张虽然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但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同很简单,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0元买一套学区房,这显然脱离了市场定价规则,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 第二,房款是否已经支付。正常的房屋买卖,哪有不支付价款的道理? 第三,老张是否是在收到了价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四,房屋仍有老张占有,买受人小张或者大张没有催促搬离。也不符合正常交易的常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双方的买卖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的性质。反而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所以,该买卖行为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指的是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实现房产的过户登记,此种性质的转让合同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二、买卖合同为什么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以买卖合同的虚假名义行赠与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卖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行为,当属无效。 三、老张为什么无法要回房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例中,虽然双方虚假的买卖意识表示无效,但隐藏的赠与行为并非无效。老张的实际的赠与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属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赠与中,如果财产已经转移给了受赠人,那赠与人是不可以主张撤销的。具体到本案例中,由于老张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了小张,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老张不可以再主张撤销赠与。自然房屋也就不可能再判给老张。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场人生课!从老人角度讲,适当的攥住票子和房子还是很有必要;从为人子女角度讲,切不可为了老人手里的那点钱,做出大逆不道、悖逆不孝的举动!
    易友生活杂谈
  • “想用车位,掏钱买”!湖南长沙,杨女士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了,可最近租客却和他反映小区内最近遇到了“停车难”的现象。租客和杨女士讲,每个月交1000元的停车费给物业公司,但是经常连车位都得不到保证。只能“见缝插针”,将车停在地锁中间,或者直接停在地下停车场的通道上。原因竟然是开发商将大部分车位都上锁了,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只能见缝插针的停车。”
    据杨女士介绍,最近租客想他反映能否减免房租费。询问之下才知道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量车位上锁,这其中有很多车位都没有出售,导致许多业主没有地方停车。杨女士就把情况反馈给了开发商,可对方答复如需车位,可以购买。杨女士认为,这种做法有只售不租的嫌疑。 对此,开发商称,之所以将车位上锁,是为了方便管理,留出来的临时停车位是根据入住率分配的,完全够用的。此前开发商曾和业主们就车位一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记者联系上社区,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近期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业主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杨女士等业主们有什么其他诉求,可以发一份纸质文件给她,她再向上级领导请示。 可这点却遭到了杨女士的强烈反对,其认为一个月前就和开发商协商,当初也说请示领导,现在又要交纸质文件,这不是敷衍塞责吗? 小区内因车位归属、使用问题产生的矛盾几乎成了了通病。即使是在一些高档小区,“停车难”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广大业主和开放商关于停车位权属争议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热电问题。 那开放商对于小区内的业主是否享有所有权?业主对于小区内车位的使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小区内成为开发商是否享有所有权? 根据车位的类型不同,产权归属和使用规则适用的法律也同。在地产开发项目中,小区内的车位可以分为三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以及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兴建的车位,这类车位和住宅一样,在建设之初就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这类车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同时,不纳入公摊面积,也不属于人防设施。 公摊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了为了最大化的利用公共区域,在业主共有区域比如绿地、公共道路等非规划为车位的地方圈定建设的车位。这类车位的最大特点就是提前没有规划、占用业主公共区域。 人防车位是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在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内建设的车位。这类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法律规定的第一款已经表明了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并表明了利用方式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二、开发商给空闲车位上锁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本条法律规定的满足需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开发商必须按照业主的实际需要确定车位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说,业主要买,开发商就得卖;业主要承租的,开发商就得出租。第二,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一、开发商对外处分车位的前提是已经按照配置比例满足了业主需求。二、“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具体到本案例中,针对杨女士的反馈,开发商直接告知,想用车位,可以花钱购买。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车位可租可买的使用方式。 小区业主缴纳了停车费,实际上这是一种车位租赁关系,物业或者开放商必须保证业主可以无障碍停车。但实际上确实,物业根本就没有考虑业主停车难的情况,直接就把大量空闲车位加装地锁阻止业使用,还美其名曰方便管理。该行为属于没有满足小区车位使用的“配置比例”,属于侵权行为。 最后,停车难问题之所以根深蒂固、痼疾难除,开放商之所以趾高气扬、不可一世,同他们具有车位建设、管理和使用的优势地位不无关系。同时,广大业主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甚至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也助长了开发商的嚣张气焰。这里也提醒大家,面对十分过分的侵权行为,要适当拿起法律武器给予坚决回击!
  • “我技术好,你绝对会舒服”!近日,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因出远门就在某打车平台约了一辆长车程的顺风车。可司机接单后确告知女子要换一辆车跑这趟活。女子孤身在外,又是晚上,怕有危险就取消了订单。可让他赶到震惊的是,事后竟然收到了网约车司机通过手机发来的信息,说什么“我技术好,绝对会舒服”之类的露骨恶心语言。
    据悉,该女士是一位大学生,今年刚读大一。约好车辆后,女子已经准备出门了。可突然司机告知她因为要审核之类的原因,所以要换一辆车来接。本来就是自己一个人,加上是第一次打这种车程比较长的顺分车,心理就犯嘀咕。结果司机还说要换车接人。女子顿时提高了警惕心,取消了行程。 让她没想到的是,通过正规的网约车平台打的车,司机竟然给他发来这么恶心的话!辛亏是没坐他的车,不然还指不定出现什么恶劣的后果! 事发后,女子也没含糊,直接向平台投诉了司机,客服表示如果查明确实,平台一定会作出严肃处理! 不得不说,这位女子的警惕心真的是高,心思也是很细腻。一个小小的细节就发现了不好的苗头,避免了可能遭受的损害。 还有一个问题,目前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沟通大多都是虚拟账号,只有乘车后才能知悉完整手机号。不知道这位司机有如何神通,可以知道女子的电话。 那么,这位司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 一、该名司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该名司机在女孩取消了行程后,通过手机向其发送污秽不堪、难以入目的信息,已涉嫌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情节。如果最终情况属实,这就属于干扰了女学生的正常生活,应当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处罚。 二、该名司机的行为已涉嫌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法律规定,不尊重他人、不自重,有针对性的对他人进行骚扰且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这位网约车司机对职业操守、行业规定置若罔闻,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不正当信息,这已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三、网约车平台也难辞其咎,也应该承担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是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负有保证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中,女子是在平台约的车,平台接单后指派了这名司机提供具体的承运任务。而女子取消行程后,竟然收到了网约车司机发来的骚扰信息。这属于网约车平台没有尽到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目前,还不确定司机是如何得知女子的个人电话号码信息的。如果最终确定是因为平台发生了信息泄露导致了女士被骚扰,这属于平台了信息保密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和行政处罚等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女子单独外出乘车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倍注意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尽量选择正规的网约车平台约车,切勿贪图便宜等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否则发生危险,追悔莫及!
  • “太吓人了”!安徽亳州,最近,业主张女士偶然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发现了十分惊险的一幕,只见多名孩童竟然在住宅楼楼顶天台边玩耍嬉戏,而这栋楼足足有28层。见状后,张女士不敢怠慢,赶忙拍下视频发到了业主群,并及时提醒了物业。
    据张女士介绍,当时她正在自家晒太阳,突然发现对面楼顶有几个三、四岁的孩子在楼顶玩耍,看到后担心又揪心,也不敢大声吆喝怕吓到孩子。“要是从上面坠下,后果不堪设想。 此前,小区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且小区周边有小学、幼儿园,小区孩童较多。 物业公司表示,当天在楼顶玩耍的孩子是一老人带着过去的,视频中在楼顶奔跑的孩子是被其他几个扶上去的。事发后,物业及时处置,已经找到孩子家长。此外,还在每栋楼顶张贴了警示标语,加强了巡逻密度。还联系了学校,加强对于孩子的管理和安全教育。 其表示此前小区确实有发生过几次小孩爬楼玩耍事件。物业已在小区楼顶张贴提醒标语,工作人员每隔2小时会进行巡查,接下来将会加大对小区业主的安全意识宣传力度。 28层楼,100多米高,在这样的楼顶玩耍,无异于在百米悬崖旁嘻戏。真的是太危险了,看的人心惊肉跳、胆战心惊。正如张女士所言,如果一旦有个闪失从28层楼跌落,后果真的是不堪设想。 也不知道这些个家长是怎么想的?对自己孩子的日常行为不闻不问,还有甚着,个别老人不仅不劝阻孩子爬楼顶天台的行为,竟然还带着孩子一起爬!不知道孩子的父母知道后心里作何感想? 有的网友对此比较纳闷,按道理楼顶出入口都是锁闭的,别说小孩了,即使大人也很难爬到楼顶处,那这些孩童是怎么上去的呢? 也有网友表示,楼顶出口和通道属于消防通道和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应该封闭。 一、孩童跑到28层高楼楼顶,家长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作为孩子家长的监护人,负有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生命健康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例,有些家长对孩子的危险行为不管不顾、充耳不闻,甚至个别家长甚至无知到带着孩子去天台楼顶玩。这种置孩子安全于不顾的行为简直就是对孩子不负责任、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 如果真的出现了什么意外,这些个不负责的家长也不要怨天尤人、怨天怨地,这么管孩子,不客气的说,就是咎由自取,与人无尤! 二、孩童跑上28层楼顶,物业公司公司责任也不小。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也就是说,住宅楼的楼顶作为业主的共有区域和公共区域,物业公司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例中,已经出现了多次孩童爬到楼顶玩耍的情况,足已说明前期物业没有尽到对于楼顶的安全管理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出现安全事故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真的出现意外,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家长,物业公司亦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于楼顶的管理,也不能一锁了之。 这是因为从火灾逃生角度看,高层住宅楼梯间直通屋顶室外的,是属于消防疏散通道,不能占用。如果发生火灾高层住户来不及逃生的,可以逃亡楼顶,等待救援。 同时消防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但现实中也出现过,因为物业没有锁闭楼顶通道导致有孩童跑到楼顶坠亡,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 应当说,对高层住宅楼楼顶,既要防治孩童或者其他人跑上去出现事故,又要保证出现火灾时能够作为逃生通道。如何做到二者兼顾,这是考验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公司多次提到要进行安全教育,依我看,最该进行安全教育的应该是这些个家长!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太猖狂了”!12月7日凌晨,河北保定,一男子砸门进入一家手机销售商店,偷走了20多台苹果手机。
    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为了能顺利进入销售商店,用一块类似砖头的硬物将玻璃门打碎,然后从砸开的缺口丝滑的进入。让人惊奇的是,这名男子并没有四处翻找,而是径直走向了一个柜台,猫着腰,垫着脚,双手一同输出,将这个柜台的手机掏了个精光。 不知道是对自己的盗窃技术太过自信,还是疏忽,这男子盗窃时竟然只带着一个口罩。亦或是想在摄像头下展示下自己盗窃时的“飒爽英姿”,这男子对自己那一头炫酷拉风的黄色染发也是毫不避讳,毫无遮掩,完全呈现在了大家面前! 据事后店主介绍,一共偷走了苹果手机20多台,价值七、八万元。目前已报警处理! 对此,有的网友说,就这个行窃技术和伪装水平,这么明显的体貌特征,不出一天就能给逮住! 也有的网友提醒说,这就是不装卷帘门的后果。 也有的网友直接给出了处理结果,妥妥的十年免费的饭,跑不掉了! 笔者看这贼真的是穷疯了,大半夜的直接砸门而入实施盗窃,真的是毫不避讳,无所顾忌。 另外,你要说他笨吧,应该是提前踩点了,不然不会一进来就径直就朝着苹果手机柜台而去。要说他不笨把,连个起码的伪装掩饰都赖得做。要不是疫情,估计连这个口罩都不戴。 一、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盗窃价值达到了七、八万元,这就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了,而是涉嫌盗窃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例,男子的盗窃金额达到了七、八万元,不仅构成了盗窃罪。而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还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该男子是否属于入室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也就是说,只有进入工人家庭生活居住的场所行窃,才属于“入室盗窃”。本案例中,男子进入的是手机销售商店行窃,不符合上述“入室行窃”的条件,所以不构成“入室行窃”。 另外,男子为了进入商店,砸毁了玻璃门,那是不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本案例中,估计这个玻璃门也不值5000元,所以应该不涉及本罪,也就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罪竞合的问题。 二、男子的行为如何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分析已经提到,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那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男子可能被处于3-10年的有期徒刑。 这里可能让那为网友失望了,免费的饭可能真吃不到10年。 这个案例真的是提醒大家,存放贵重物品的地方,比如案例中提到的手机商店,最好是假装防盗门或者是卷帘门,不给不良之徒以可乘之机。 最后,有的网友认为,这男子偷走的不是模型吧?您认为呢?欢迎留言! -------------------------------------- 关注我!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 “就借70万耍耍,大不了还了就是了”!上海杨浦,一女子爱慕虚荣、贪图享乐上瘾,竟然多次以“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为借口向身边的朋友借钱。据初步估计前后共计借了70多万,但最终未能偿还。目前,该女子已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依法逮捕。
    据悉,这名女子姓戴,平时喜欢买奢侈品和出去旅游,开销十分巨大,自己的工资根本不能满足日常的这些超常开销。为此,她竟然想出了向朋友借钱继续维持奢靡生活的想法。 这几年之间,戴某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等虚假的借口陆续向身边的朋友借钱,少则2万,多则30万。每次朋友来催要,她就以“能拖一天是一天”的心理编造其他理由继续搪塞。 直到民警接举报将其抓获,戴某仍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面对交警的盘问,还称“我只是向他们借钱,还给他们就是了。” 这还真是应验了那句话“防火防盗防闺蜜,防火防盗防兄弟”。真不知道这位戴某是怎么想的?为了满足一己不正常的私欲,竟然利用朋友之间的信任和同情,坑害其亲戚朋友来了?你的良心真的不会痛吗? 再者,戴某的行为举止、言谈举止简直就像个孩子。对诈骗行为的认识不足也就罢了,还妄想着自己能够还上就是了。如果你真的有力能还上,警察还会来找你吗? 有的网友说,这就是诈骗罪,这个数字真是特别巨大,十年以上了1 但也有的网友认为,借钱也算诈骗吗?她说她还呢? 那该女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评价的呢? 一、女子的行为到底是否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这里的诈骗罪和一般的借贷关系中语气未能偿还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虚构借款用途。 利用借贷关系为掩护的诈骗从行为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预谋,也就是说从一开始行为人借款就没想着偿还或者对能否偿还抱着随意的态度。本质目的就是想骗钱。而且,行为人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一般多采取虚构借款用途,欺骗出借人提供借款。 普通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同诈骗最本质的区别在在于价款人借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借款确实是为了生产经营或者合理用途。只是因为出现了客观的原因无法偿债。 本案例中,戴某为了达到购买奢侈品等挥霍无度的目的,虚构借款用途,欺骗朋友提供借款。面对催敷衍塞责,能拖则拖。从这里可以看出,戴某并没有偿还的打算。这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施欺诈他人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戴某涉嫌诈骗罪。 二、戴某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例,戴某涉嫌诈骗的金额到了70多万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这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律可能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网友也提出,如果这时候戴某把账都给还上了,该如何处理?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也就是说,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3000元-10000元的,如果全额退赃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处罚。 注意这里仅仅适用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犯罪。但本案中,戴某的诈骗金额已经到达了“数额特别巨大”不适用本条款。但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果戴某能够全额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例也警醒大家,友情归友情,亲情归亲情。对外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资金外借,一定审核好对方借款的真是用途,仔细甄别对方的人品,以免上当受骗!
  • “手贱的代价”!12月4日,福建福州,一男子路过地下车库时看到了一辆劳斯莱斯,可能是想起了网上流传的车头处的小金人能自动伸缩的说法,自己想一试真假;亦可能是觉得小金人很值钱,想来个顺手牵羊。于是就突然抓住小金人,并开始掰扯,想要取下来。小金人真的自动缩回去了,但由于发生了故障,已无法自动升起。
    监控视频显示,男子经过车辆时,十分好奇的看着显露在外边的小金人。于是便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一边玩手机,一边开开始反复拉扯,掰弄。小金人缩进去后,他还伸进手去,试图给拽出来,如此往复了几次,直到小金人不出来了才停手。而此时,该男子还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竟然还在和朋友玩笑嘻嘻。 事后,经4S店检查,发现小金人的升降机已经损坏,表面的镀金也有不成程度的脱落。最后确定,维修费用为27万5000元。目前,车主已报警处理,警方正在立案。 真是“好奇害死猫”。在日常生活中,看到这种豪车,大家的第一选择肯定是退避三舍、敬而远之,生怕磕到碰到赔不起。可这个男子偏偏不信邪,非得要和“欢庆女神”来几次亲密接触才罢手。这下好了,恐怕是难逃赔钱的命运,相信这次教训是刻骨铭心! 按照目前黄金的价格,27万元足够买600多克黄金,自己完全可以打造一个足金的“小金人”。27万还能买一辆上档次的豪华SUV!真不知道这名男子是怎么想的? 对此,有的网友在追问,这个车标到底值多少钱? 有的网友说,这属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重罚! 也有的网友说,入刑不入刑不好说,但是这个赔偿是跑不了了! 一、“欢庆女神”车标小金人到底值多少钱? 有的知名汽车博主就这种欢庆女神车标特意去店里咨询过,实际上这种车标价格在2-8万元之间。如果订制的话会更贵一些。但即便如此,也远远达不到20万的价格。 但也有的网友说,这个小金人并非纯金的,实际上市纯银镀金,值不了多少钱? 二、男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例,男子如果本意是盗取小金人,并且采取了反复拉扯、拖拽的手段,该行为属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涉嫌盗窃罪。而盗窃的同时,造成了升降结构的损坏,该行为则属于因盗窃造成了其他财务的损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法律上,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法律上的竞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从刑法的量刑标准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超过5万元就构成数额巨大,依律当判处3-7年有期徒刑。盗窃罪中,盗窃3-10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依律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本案例中,男子的盗窃并未成功,属于盗窃未遂,但却给车辆造成了巨大损失。 结合以上量刑标准,男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由于造成了27万元的巨大损失,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判处3-7年有期徒刑。 三、除了刑事责任,男子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对于车主维修车辆的支出,男子应当予以赔偿。 男子以自己的切实行动诠释了什么叫做“手贱的代价”!这里也提醒大家,这种豪车物件,还是离着它远着点为好。一是怕被碰瓷讹上;二是别不小心碰掉个落实帽,也得赔几万。 #发动态直通萌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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