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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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 广东东莞,老刘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买菜,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而后交警以老刘存在骑电动车(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400元罚款,并记27分(c1驾驶证)。老刘不服,我买的是电动自行车,不是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关我消费者什么事,我什么不找厂家?认为交警的处罚违法。老刘是江西宜春人,在东莞打工。事发几年前,他决定买一辆电动自行车这样出门办事或者买东西也方便一些。
      在挑选过程中,老刘看中了一款外观大气,性能很好的电动自行车。   由于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老刘在买车的时候,很是担心,万一交警查到不仅要扣分,还要罚款。   店老板看到,宽慰老刘说,这是电动自行车,不用上牌,也不用驾驶证,你看谁家的自行车需要驾驶证的?老刘有些心动,电动自行车好啊,不用去考摩托车证了,店老板见状趁热打铁,说这款电动车虽然没有人力骑行功能,但续航能力强,操作简便,非常适合家用。提完车后,老刘兴奋地骑着新车在小区里转悠,一些邻居看到,打趣老刘说恭喜啊,买新车了。   12月12日这天,老刘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买菜,途经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老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有老刘签字的询问笔录记载:   老刘确认其电动自行车没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的质量为145kg,关于驾驶证的问题,老刘表示他有小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而后,交警认定老刘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为电动车(机动车),以老刘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没有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机动车违法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扣留电动车的决定。   如果仅仅是这样,老刘也许就认栽了,反正骑了几年了,这车子也值不到几个钱。   然而,交警扣留了老刘的电动车后,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老刘予以处罚。   交警部门表示,老刘在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会及时退还其电动车(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交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老刘作出了作出1400元罚款,并记27分的处罚决定。   老刘不服,起诉到法院。   老刘的意见很简单,他买车的时候,卖车的老板说这是电动自行车,骑了几年也没有人管过,没有人说这不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是电动车(机动车)。   关于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的事情。 老刘认为,他只是普通的消费者,交警部门真要罚,也应该是找生产厂家,找商家,而不是找他这种平头老百姓。   法律怎么看这事?   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4个国家标准(旧)为:   1、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 2、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3、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 4、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新标准把这个数值提高了。 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   老刘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的质量为145kg,所以老刘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属于电动车。   法院意见:   交警对老刘作出1400元罚款并记27分,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老刘请求撤销交警队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广西崇左,一男子开车去赶集,半路遇到同村村民招手拦车,便好心让村民搭了便车。可没想到,当男子到达集市时,村民竟然没气了,这可把男子吓得立即报了警。后警方虽然排除了刑事案件,但该村民的家人却要求男子赔偿58万余元,理由是男子没及时发现村民断气,事后也没积极救治。可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
    据悉,黄先生和黎某、杨某是同村的村民。黄先生与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兼邻居,和杨某则是远亲关系。事发当天是圩日,黄先生早早地开上自己的三轮车,载着黎某一起去赶集了,一路上二人有说有笑,好不快活。 在二人行驶至一半的路程时,黄先生看到杨某正独自站在前方并且在招手示意,这看来是要搭个顺风车。黄先生没有多想,直接将车停在了杨某的身旁,然后让杨某上车坐到后排座位上,不过就是有点挤。 杨某上车后,与黄先生和黎某闲聊了一会儿便睡着了,而黄先生继续和黎某闲聊着。 半小时后,三人到达了目的地,黄先生和黎某先下了车,发现杨某还在睡觉,便打算将其叫醒。 可是黄先生推了几下杨某,杨某都没有任何反应。这时黎某发现杨某的脸色发紫,而且好像没有了呼吸,这让二人顿时不知所措。 好在黎某先反应了过来,他直接报了警,然后留在原地等待警方的到来,而黄先生因为有事,先去办事了。当黄先生赶回现场时,才得知杨某已经死亡。后黄先生和黎某跟随警方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还通知了杨某的家属到场。 经过一番调查,警方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并让杨某的家人自行将杨某的遗体带回家安葬。至于杨某的具体死因,警方建议杨某的家属最好做个尸检。也许是因为不想让杨某死了还不得全尸,所以他的家人并未同意尸检,直接办了后事。可万万没想到,黄先生以为此事就这么过去了,谁知杨某的家人竟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理由是黄先生非法载客经营,且在发现杨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后,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杨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于是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 黄先生感到十分委屈,他辩称: 第一,我让黎某和杨某搭车,只是出于好意,根本就没有收钱,怎么可能是经营行为。 第二,杨某上车后不久便睡着了,我和黎某坐在前排,而且我需要开车,所以根本无法及时发现杨某的身体出现异常。期间,杨某也未发出求救。第三,我和黎某发现杨某脸色发紫时,杨某已经没了呼吸。我们都认为杨某已经死亡,所以在黎某报警后,我就先去办事了,根本不存在未及时救助的情形。 综上,杨某的死亡是其自身身体情况所致,与我没有关系。 法院的意见是:1、黄先生让杨某搭乘便车,其实是一种好意同乘行为。 经调查,黄先生在看到杨某向其招手要求搭便车后,便邀请杨某上车,且未曾向杨某收过钱,所以黄先生的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而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一种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实施的无偿利他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黄先生让杨某搭乘便车,但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伤,而交警认定黄先生也有责任的,黄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但是黄先生在让杨某搭乘时,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黄先生并不存在过错。 2、黄先生在确认杨某没有呼吸后未叫救护车,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判断。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发现一个人没有呼吸后,普遍认知是此人已经死亡。 本案中,黄先生与黎某在发现杨某没有呼吸后,还找了周边群众过来确认,在大家都认定杨某已经没有呼吸后,选择了报警。 期间,黄先生确实短暂离开了现场去办事,但这并不影响杨某死亡的事实。况且,由于杨某的家属并未对杨某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杨某的具体死因与黄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杨某的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黄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杨某的死亡与黄先生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请。杨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给驳回了
  • 湖南永州,老汉驾驶自家电动车送菜时,被交警查获,经过确认,交警以老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未悬挂号牌为由,依法扣留了电动车,并在半个多月后将电动车解体报废。老汉急了,说自己手续齐全,凭什么扣车?于是将交警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赔偿车辆损失。任策已经50多岁了,平时以送菜赚取生活费。为了送菜方便,任策特意买了一个电动三轮车,买车的时候,商家告诉任策,
    这车得去交管大队办手续,所以任策特意将车开到交管处,办理了相关手续。 案发当天早上,任策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马路上行驶的时候,遇到了三名交警。交警发现任策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没有悬挂号牌,也没有脚踏装置,于是就认定任策未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上路行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于是交警就依法扣留了任策的电动三轮车。但任策不服,一直跟交警强调说: 1.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非机动车,因此交警对其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电动车需要依法取得驾驶证是最近才有的政策,自己只不过是没来及去考而已。自己的手续都是齐全的,都是在交管大队办理的。 但交警却不理会任策的说辞,交警只是对任策说,这是交警队第三次查到任策了,任策再怎么说,都没理了。 但任策还是不服,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任策在法院除了对法官说上述两条理由之外,还强调了另外一条,那就是: 交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当天交警是先扣车,再出具的法律文书,交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未当场交付任策。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强制措施,并赔偿任策电动车的损失。 法院怎么判?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案中,任策驾驶的电动车采取全封闭式,不具备脚踏七星能力,车型外观远大于一般人力三轮车,最高车速可达40公里,应认定为机动车。 其次,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国家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涉案交警因任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而扣留车辆并无不当。至于任策主张其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任策只是办理了防盗备案号而已。 最后,任策主张交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经查是在案发当天任策没有提供明确的身份信息,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才于扣车后第二天交付任策,属于执法程序瑕疵。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任策的主张。但任策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却仍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 江苏,女子感觉日子过不下去提离婚,丈夫极尽挽留,可女子态度坚决。丈夫找到爸妈求助,爸妈给出10张借条,要求他们夫妻俩偿还180万借款。女子觉得可笑,为了阻止离婚竟干出这种事,拒绝还钱。公婆将女子告上法庭,闺蜜叫醒乔雨,说有她的快递,需要本人签收。乔雨拿到快递拆开后,直接扔在地上。闺蜜看着乔雨如此愤怒,捡起来看了看,竟是一张法院传票,乔雨的公婆起诉乔雨偿还180万欠款。
      闺蜜询问是怎么一回事,乔雨含泪说道:因为孩子的抚养权!乔雨跟钱诚是在同学聚会上认识的,那时钱诚还是乔雨同学的男友,但是对乔雨一见钟情。后来钱诚找了各种理由跟女友分手,然后就来追求乔雨。乔雨知道了钱诚做过的事,断然拒绝了钱诚的追求。   可钱诚并没有放弃,上班路上、下班途中都能看到他的身影。每次一到下班点,同事看到钱诚又开车来找乔雨,都会起哄,惹得乔雨很是烦恼,便主动邀约钱诚,打算说清楚。谁知钱诚竟然带着钻戒来求婚,当着众人的面跪地哭泣,把乔雨说感动了,打算给钱财一次机会。   两个人的感情迅速发展,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钱诚买的房子是期房,两个人结婚后就只能租房子住,乔雨不太愿意。   钱诚就承诺结婚后会带她出国度蜜月,婚后的家务活他一个人包揽,乔雨这才勉强答应。   可结婚后钱诚就变了一个人,家务活不干,甚至都不工作,成天就知道跟公婆要钱。   乔雨感觉婚姻没有未来,日子过得毫无生气,就想要离婚。谁知这时查出来怀孕,乔雨犯了难。但为了孩子,她还是愿意再给钱诚一次机会的。   孕期的时候钱诚表现的很好,可当孩子出生后,钱诚又变成了老样子。生产后本就情绪不稳定,钱诚还经常找乔雨吵架,乔雨实在忍受不了,提出离婚。乔雨态度很坚决,她可以不要财产,也要孩子的抚养权。钱诚不同意,两个人又吵了起来,然后钱诚就跑回了婆家。   从婆家回来后,钱诚拿出10张借条说:想让我同意离婚也可以,先把这180万还了,要不然就别想离婚。乔雨觉得可笑,从结婚后开始,钱虽然都是钱诚从家拿的,但是从来没有说过这些钱是跟公婆借来的,如今让她偿还,简直是笑话,乔雨拒绝。钱诚把乔雨的态度说给爸妈听,爸妈就在小两口闹离婚的时候,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180欠款。   包括夫妻二人的蜜月旅行和租赁房屋17万元,购房款160万元,以及3万元的生育和月子看护费。1、 乔雨认为,她从来都不知道有这些欠款,而且签字也不是她签的,她没有理由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结婚后,虽然家庭的大额消费都是钱诚从公婆那拿来的,但乔雨从不知道那些钱是钱财借来的,钱诚也从未跟自己追认过借款。   如今要离婚了,因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钱诚就拿出10张借条说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偿还,有些强词夺理。   在婚姻生活里,乔雨从未要求过钱诚给予自己超出日常生活的消费,她都是省吃俭用的,反而是钱诚花钱大手大脚。所以乔雨对于180万的债务并不认可,拒绝偿还。   2、 公婆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条为凭,夫妻俩就应该偿还欠款。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当初儿子跟家里要钱的时候,立有字据,且是结婚后立下的字据,理应看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今乔雨要离婚,那么就应该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摊。如今有借条为凭证,夫妻俩就应该偿还。   3、 钱诚表示,自己从父母那借钱,也是为了让乔雨过上更好的生活,所以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钱诚借钱后并为告诉乔雨,但所有的花销皆是花在了乔雨身上,理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   所以这部分的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如今要离婚,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共同偿还。4、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钱诚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并不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仅以钱诚单方面签字的欠条要求夫妻共同还款于法无据。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婆的诉讼请求,乔雨无须偿还180万借款。
  • 心眼坏的人,嘴巴甜,心机重,城府深:爱打听这些事,遇到要小心
    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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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女子前夫以“种菜”名义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十几年过去,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已经12万多未还。银行找其前夫索要未果,将女子银行卡的钱划走,女子:“我们已经离婚11年了,签字是假的,前夫贷款的时候我在国外。”银行:“没把好关,审查不严。”廖芹芳静静地坐在窗前,凝视着外面的街景,突然,她听到手机响了一声。
    不料,这竟让廖芹芳发现了几个月前,银行以“归还贷款”为由,从她银行卡里划走了5613元的记录。廖芹芳(化名)愣住了,自己没有贷款啊,银行怎么会划走我银行卡里的钱呢?   意识到银行可能弄错了,廖芹芳拨打了客服电话,询问对方什么情况。谁知,客服竟说,钱划入到廖芹芳前夫唐某账户中。   唐某现在欠了银行十几万,一直没有还。   廖芹芳想起了那个充满回忆的小镇,以及那些与她紧密相连,却又已经远去的往事。   算算时间,她和前夫已经离婚了11年。 廖芹芳回忆起前夫曾经种植过蔬菜,希望靠种菜挣一笔钱,他向当地的银行贷款3万元,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和农具的事情。   这件事发生在2009年5月,廖芹芳当时正在国外,所以对前夫唐某贷款一事并不知情。 2009年12月18日,廖芹芳回到国内,唐某没有和她说过贷款的事情,直到后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唐某才提了几句。2013年,廖芹芳和唐某彻底闹崩了,为了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关系,两人协议离婚未果后直接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唐某要求廖芹芳承担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万万没想到,十一年后,银行突然以“归还贷款”为由,把廖芹芳银行卡里的钱转到了唐某卡上,然后对这笔钱进行扣除。最让廖芹芳想不到的是,银行方面出示的借款材料上,竟有廖芹芳的签名及手印。她当时在外国,对贷款一事都不知情,何来签名和捺印一说?法律怎么看这事,唐某的贷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说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况:   第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如果贷款合同上廖芹芳的签字是真的,这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里没钱吃饭了,借钱买米买油买菜,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借款开了小卖部,全家人都靠小卖部的收益生活,这借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在核查之后,确定银行存在审批不严的问题,字不是廖芹芳签的,也答应偿还划扣的资金,但银行提出了一个要求,要廖芹芳以“申请与唐某为共同借款人的债务解除担保”名义,签署相关申请书。廖芹芳不同意,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也不是案涉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银行做错了事情,竟然还对她提要求?   经过协商,目前廖芹芳和银行已初步达成和解想来是银行让步了。最后,有网友问,贷款本金3万,本息加起来12万多,要是存银行3万块钱存到什么时候,本息才能有12万多?
  • 浙江杭州,男子上小学的儿子偶发心脏早搏,被告知不能参加剧烈的体育运动。后来孩子突然在家中晕倒,询问后才得知老师仍然要求他上体育课,甚至还体罚他连续跳绳10分钟。两年后孩子在家中猝死,男子觉得这跟学校脱不了关系就把学校给告了,后经调解,学校赔偿了男子5.5万元。本来这事也算是了结了,可最近男子在网上看到一条回复后,他再也坐不住了。
    方先生的儿子小方是一名小学生,那年放暑假的时候被诊断为心脏早搏,医生建议他在家休息。 一个月后开学了,方先生带儿子去复查,医生说病情已有所好转,只要避免体育运动,多休息应该没什么大问题。此时,方先生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了地,为了慎重起见,他还特地把儿子的病例发给了班主任,并告知他儿子心脏早搏,不能参加像跑步跳绳之类的剧烈运动,请他务必把这一情况跟体育老师说一声。 班主任很爽快地答应了,第二天,方先生还专门填写了一张学校的学生特殊体质报告表。 可尽管如此,开学还不到一个月,意外就发生了,一天小方突然在家里晕倒了,后经询问才得知,在开学后的这段时间里,老师依然要求小方上体育课,甚至还体罚他连续跳绳10分钟。 为此,方先生还特地向另一位同学的家长证实了这件事。可学校却解释称,由于刚开学,老师在交接时可能对小方的身体状况不是太清楚,所以才让他上的体育课。 不过,小方也表示,上体育课时并无任何不适,小方是回家后晕倒的,经咨询,小方的晕倒跟学校没有直接的关系。让方先生想不通的是,自己明明提前跟班主任打过招呼,儿子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对方也答应得好好的,可为什么到了体育老师那儿就不知道了呢? 好在儿子后续只需保守治疗,方先生也没有再跟学校计较什么,一段时间后,小方还是正常去上课了。万万没想到,两年后还是出事了。 那天放学后,小方坐在沙发上休息,到吃晚饭的时候,家人发现他已没有了呼吸。 儿子就这样走了,方先生悲痛万分,他觉得儿子的猝死,跟他在学校参加体育锻炼有关。 于是,他一气之下就把学校给告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学校赔偿了方先生5.5万元,方先生也放弃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时间过得飞快,小方走了已经有两年了,方先生对这件事也开始慢慢地放下了,不料最近他却在网上看到了学校和教育局对这件事的一段回复,这让他平静的心再起波澜,他决定为儿子讨回一个公道,把这件事追查到底。方先生告诉调解员,儿子是偶发性心脏早搏,可教育局在回复中却称儿子是先天性心脏病,还把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这让他难以接受。 方先生表示,教育局必须给自己一个解释,并对体育老师作出处理。 但学校表示,关于那次晕倒,他们也曾经问过小方,他表示在学校上完课时并没有不舒服,当时民警也介入了,经调查排除了校方的责任。 关于刚开学时,小方是否被要求跳绳和被体罚,他们也不知道,只知道自从那次晕倒到事发,小方根本就没有上过体育课。 至于小方的猝死,那更无法证明跟两年前上体育课有关,再说了,如果不是先天性心脏病,这么小的孩子又怎么会猝死?而教育局却称,当时他们并没有到现场,具体情况他们也不太清楚,不过,老师体罚小方连续跳绳10分钟,从主观上推断是不可能的,至于回复中说小方是先天性心脏病,那只是学校表述不正确而已。 方先生表示,他会继续追究体育老师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学校对学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方先生已经把儿子的身体状况都告知了班主任,并委托他跟体育老师说一声,但还是发生了体育老师要求小方上体育课,并对其进行体罚的事。 因此,不管后续的事跟这件事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校方在管理上都是失职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老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老师因为小方一分钟跳绳测试没达标,就体罚他连续跳绳10分钟,这对于心脏早搏的小方来说,伤害无疑是巨大的。 如果体育老师在明知小方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却仍然这样要求他,最后导致其病情恶化而猝死,那就不只是给予他行政处分和解聘这么简单了,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浙江杭州,大姐花了2799元,在网上买了一台65英寸的电视机,为了省80元安装费,她自己安装好了支架,然后把电视机抬到了电视机柜上,不料刚才试机时还好好的电视机,却黑屏了,售后上门检查后说是屏幕坏了,维修需要2100多元,大姐要求退货退款,可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人为损坏!叶大姐想买一台65英寸的电视机,她在网上看到有一款挺不错的,原价3499元,因为有国补,现在只需要2799元。
    因为叶大姐老家也都买的这个品牌的电视机,她觉得质量还挺好的,所以看到现在还能便宜这么多,她就毫不犹豫地买了下来。 第二天电视机送到家后,很快就有师傅上门来安装,叶大姐家有电视机柜,不用把电视机固定在墙上,可是师傅说按照规定,60-69英寸的电视机也要收取80元的安装费。 叶大姐觉得就拧几个螺丝,把支架安装好后,再把电视机抬上去就行了,又没什么技术含量,这也要收取80元安装费,这也太不值了。 于是,叶大姐便决定自己动手。 师傅把电视机插上电源,然后开机试了一下,说是好的,让叶大姐看了一下后就离开了。 师傅走后,叶大姐就开始动起手来,她把支架安装好,然后和丈夫一起把电视机抬到了电视机柜上。叶大姐打开电视机想试看一下,却发现黑屏了,但声音还是有的。 叶大姐搞不清楚状况,她以为是自己笨手笨脚不会使用,于是就打400询问,可是,一番折腾后,电视机还是老样子。无奈,叶大姐只好联系售后上门检查,没想到售后检查后说是屏幕坏了,维修一下需要2100多元。 叶大姐想不明白,自己也就安装了支架,而且这电视机也就30来斤,还是两个人抬上去的,屏幕怎么会突然坏了呢?要是修一下只要几百元那也就算了,可这2100多元的维修费也未免太离谱了吧?要知道买一台只要2799元。 叶大姐觉得这电视机已没有再维修的必要,于是就联系客服要求退货退款。 可对方却说,售后已经鉴定屏幕是外力损坏的需要自费维修,这种情况是不符合退换机要求的叶大姐责问对方,自己也就把电视机抬到了电视机柜上,难道手摸了一下屏幕就坏了?这样的电视机生产出来有什么用?别的电视机都能摸,为什么你们的电视机就这么金贵,碰都不能碰一下呢 可不管叶大姐怎么说,对方一口咬定是她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同意退,也不在保修的范围之内,叶大姐也不敢再碰这台电视机了,她只好换了个牌子又重新买了一台,买之前确认屏幕摸不会坏才敢买下来。一个多月后,事情还没有解决,叶大姐就请来了调解员,调解员发现屏幕的右上角有一块椭圆形的黑斑,黑斑的上下各延伸出一条裂痕,而屏幕的保护条正好在裂痕处,上面提示组装好设备前请勿移除。 可叶大姐却说这保护条是他们帮忙撕掉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如果电视机在拆封前屏幕就已经有裂痕了,那么,叶大姐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修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可是安装师傅离开前已经试过机,电视机是亮的,当时叶大姐也看到了,所以,叶大姐想证明电视机屏幕本来就是坏的基本是不可能的。 2、叶大姐说屏幕保护条是安装师傅帮忙撕掉的,如果叶大姐说的是事实,而屏幕损坏是因为电视机没安装前撕掉了屏幕保护条导致的,那么,安装师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是安装师傅承认保护条是他撕掉的,那还好说,不过要是他不承认,那叶大姐也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因此,叶大姐想退货退款或者拿到赔偿,大概率是不可能的了,估计叶大姐现在也非常后悔,要是当初不省这80元安装费,就算屏幕还是坏了,事情也没这么难解决。最后,客服称屏幕是易碎品,只能轻拿轻放,售后上门鉴定的结果是人为损坏,既然叶大姐不认可,那她会再向公司反馈,由相关人员联系沟通
  • 贵州铜仁,一大妈捡到蛋糕店店员价值9500元的最新款苹果手机后,要求支付5千元“辛苦费”,但店员只同意给1千元。协商无果后,店员告上法庭。可法官上门调解时,大妈先是提出无理要求、后又说手机被其孙子弄丢了。法院判决大妈赔偿8500元。有网友表示,苹果手机没有账号密码就是一块“砖头”,大妈8500元买了一块“砖头”!陈某在当地某蛋糕店工作,今年初,陈某刚花9500元购买了一部最新款、配置很高的苹果手机。陈某工作的蛋糕店,
    为了打开市场,与时俱进,提供网上下单预订蛋糕,配送上门服务。今年2月份,陈某像往常一样外出给客户派送蛋糕时,因个人疏忽大意,导致刚买没多久的手机不见了。因当天一共给过几个客户派送蛋糕,到底是在哪里丢失的陈某也不清楚,于是其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登录工作用的手机并发布朋友圈寻找自己的手机。 得知手机被其中一个客户邓大妈捡到后,陈某随即与其取得联系,并请求邓大妈将手机还给自己。可谁曾想,邓大妈却狮子大开口,要求支付其5千元“辛苦费”。虽然手机里的相片等资料对于陈某来说非常重要,但5千元实在太多了,陈某只同意给1千元。可邓大妈态度很坚决,声称少于5千元,免谈!陈某一气之下,报警处理。可手机是陈某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丢失的,民警也只能让双方调解处理此事。 但邓某坚称手机不是偷来的,想要回就要给5千元。陈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以邓大妈取得其手机没有法律依据,是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法院受理此案后,本着调解为主的宗旨,到邓大妈家中调查此事。邓大妈承认捡到陈某的手机,但其还是坚持认为自己没偷没抢,要点“辛苦费”不过分! 法官释法说理后,邓大妈又说,是陈某的态度不好,所以才会与其发生争执的。现在要求其返还手机也可以,陈某必须从县城开始放火炮至其家中为止。邓大妈这时提的条件,比之前要5千元“辛苦费”还过分!法官不可能支持!邓大妈见谈不下去了,就又声称,手机已经丢失了,是其孙子拿去玩时弄丢的!邓大妈的用意很明显,即手机是被小孩弄丢了,让陈某告小孩去、现在就已经与其“没有关系”了!见邓大妈是这个态度,法官也绝不会惯着她!并开始依法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以下意见: 第一,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诚信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因此,拾得他人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要按照法定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邓大妈捡到手机后,很快就知道并承认是属于陈某的,其拾得陈某的遗失物,要么直接还给陈某,要么就是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没有其他第三种选项! 第二,陈某能够举证证明手机归其所有,邓大妈从始至终也承认手机是陈某的,故陈某有权提出主张。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邓大妈拾得陈某的手机后,没有处分权且还负有返还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如果邓大妈将手机擅自转卖了,就应当要赔偿手机权利人陈某的经济损失。第三,即便邓大妈没有将手机转卖,但只要手机是从其手中遗失的,其也有照价赔偿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邓大妈要求陈某从县城开始放火炮至其家中为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不会支持。现陈某依法要求邓大妈返还手机、邓大妈主张手机是因其一方的原因导致灭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论邓大妈说的是真是假、手机是被其孙子弄丢的,其作为手机的拾得人就负有赔偿义务。第四,民法实行填平赔偿原则。即被侵权一方实际损失多少钱,侵权一方就应当赔偿多少钱。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虽然陈某购买手机时价值9500元,但是,其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且其疏忽大意导致手机丢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情判定邓大妈赔偿8500元。有网友认为,现在的苹果手机如果没有id账号和密码,就是一块“砖头”。法院判决邓大妈赔偿陈某8500元。等于就是邓大妈花8500元买了一块“砖头”。也有网友认为,即便陈某打赢了官司,对于邓大妈这种人,也是很难拿到钱的,必须要申请强制执行!
  • 重庆,男子的60万不翼而飞。原因竟是他觉得妻子管钱太严,于是将钱存到了好友的卡里。结果好友心生嫉妒,把钱取出后将卡注销,随后逍遥去了。王先生挣钱特别厉害,他的妻子也特别厉害,不过他的妻子不是挣钱厉害,而是管理他的钱厉害。所以王先生觉得非常没有意思,自己的钱全部被妻子管理起来了,完全得不到财富自由。于是他非常苦闷,经常找到好友田某诉苦。
    田某看到20多年的好友如此苦闷,于是就给他出了一招,说如果你信任我,就把钱存在我的卡里,我保证一分都不用。 王先生一听这太好了呀,自己正愁找不到好的办法,让自己变得财富自由,现在不就可以了吗?只要把钱存在田某那里,妻子怎么也发现不了。 于是,王先生就前前后后朝田某的卡里存了几十万,中途也支取了十几万,不过卡里还剩下将近60万的样子。最近他需要用一大笔钱,于是赶紧拿着卡去银行取,结果才发现卡早已注销,里面的钱也不知去向,而他联系田某,人也不知去向,这时王先生着急了,赶紧报警处理。 民警很快找到了田某家属,让他们交代田某的去处,家属为了让田某不再犯错,赶紧让田某回来投案自首。田某归案后,说自己最开始也没有想过用王先生的钱,不过他一直在自己面前吹嘘他有多么能干,挣钱有多么容易,所以田某就起了嫉妒心。他心想,既然王先生的钱存在自己卡里,用一用也无妨吧! 于是田某酝酿了很久,终于下定决心,拿着证件到银行,把自己给王先生的卡给注销了,同时也将里面的50多万给取了出来。 这时他觉得自己太富有了,太美好了,不让自己潇洒一番,不足以表达自己的喜悦之情。 于是田某前前后后高消费了一番,花掉了3.8万元,原本想让这样的生活继续下去,不料,王先生突然要把钱取出来,事情就这样败露了。 钱终于又回到了王先生的手里,他感慨万千,自己不信任老婆,觉得对方管钱管的紧,却信任了自己20多年的好友,结果却让好友心生妒忌,不但触犯法律,还将两人的友情毁之一旦,他非常后悔。而田某也感觉非常后悔,他一时起了贪恋之心,结果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如果让时间倒流,他绝对不会再去拿王先生的钱了,这毕竟不是自己劳动所得,如果占为己有,最后也得不到好。 王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后,也是惊的目瞪口呆,她一直非常相信王先生,从来没有想过他会背着自己在外面存钱。 并且,妻子还说:“自己管住王先生的钱,并不是贪财,而是觉得王先生用钱没有节制,这样下去对维系家庭和谐没有好处,所以才承担起了管家婆的一职,不料却让王先生心生不满了。 有人吐槽,说王先生防妻、防盗,却没有防住自己好朋友啊,可悲! 人呢,还是低调一点为好,田某看到王先生挣钱那么容易,存款又那么多,不嫉妒才怪呢! 当然了,王先生的钱始终是他自己的,不应该无缘无故就变成朋友的了,田某的这种做法实在是不妥。所以家属为了减轻田某的罪行,赶紧将田某用掉的3.8万给补齐了,一并还给了王先生。 钱都全部归还给了王先生,那么田某还会不会受到处罚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田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田某未经王先生许可,擅自将王先生存于其卡内的钱取出并注销卡,这种行为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尽管家属后来补齐了田某花费的 3.8 万元并将钱全部归还王先生,但这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免除田某的法律责任。 田某明知这些钱是王先生的,仍蓄意侵占,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即使钱款已归还,田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利造成了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警示其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 山东济宁,男子承包了一片土地,某日在用机器施肥时,突然听到有人大喊,原来是村里的老大爷王某又来捡拾肥料袋了,因为拖拉机驾驶员一个不小心,把王某压在了机器下面。造成王大爷身体多处骨折,脏器受损。事后王大爷把男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那估计57万余元。可男子却说,王大爷就是想捡了肥料袋卖钱,是偷盗行为!已经多次驱赶过,王大爷就是不听。这伤是王大爷咎由自取,与自己无关。
    按照男子魏海波的说法,他在当地承包了3000多亩地,集中进行管理和耕种。在给玉米施肥时,因为地多,产生的肥料袋子也多,于是魏海波就经常看到村里70多岁的王大爷在地里捡袋子。王大爷的意图也很简单,年纪大了嘛,捡点没用的袋子,将来可以卖掉,攒个零花钱。 可是魏海波却说,这些袋子化肥公司那边是都回收的,自己在施肥完成后也会把袋子捡走,到时候交还化肥公司,还可以换成钱。 魏海波还说,发现王大爷捡拾袋子后,已经多次劝说过王大爷,不要捡了,可王大爷不听,非得捡。当天魏海波雇佣了一个驾驶员李某驾驶大型拖拉机负责运输化肥,就在拖拉机运转过程中,因为王大爷正好在拖拉机下面捡拾袋子,加上拖拉机机身较高,驾驶员李某没看见王大爷,一下子碾压了上去,造成王大爷腿部,肋骨多处骨折,膀胱,肾脏等脏器也受到了损伤。 事发后,王大爷要求魏海波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自己受伤是驾驶员李某造成的,但是李某是魏海波雇来的,其与魏海波之间是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可魏海波却说,当初劝过你多少次,不要来田里偷袋子了,你就是不听,怎么你一个贼,因为偷东西受伤了,自己反而要承担责任呢?再说了拖拉机那么大,随时可能动出现危险,你一个成年人难道不知道吗? 王大爷见魏海波态度坚决,就把魏海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9万余元。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李某在驾驶大型拖拉机过程中不慎将王大爷轧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魏海波作为田地的经营者,其应对案涉事故依法承担主要责任。王大爷在捡拾化肥袋过程中,未注意到自身安全,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魏海波承担王大爷受伤80%的责任,赔偿王大爷各项损失共计17.3万余元。 魏海波一听有点懵,心里非常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魏海波认为: 本案是王大爷在其多次驱赶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在田里偷盗化肥袋导致,王大爷偷拿化肥袋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 当时王大爷趁驾驶员李某向农机装化肥的空档,偷偷跑到拖拉机机头前面偷拿化肥袋,由于机头较高,驾驶员才没看到王大爷,最终启动拖拉机导致王大爷受伤。 总之,驾驶员按照规程操作,没有任何过错。反而是王大爷偷拿化肥袋,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王大爷偷拿化肥袋,目的是自行销售取得利益,其违法在先,造成的伤害是自己无法预见的,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理据,应予纠正。 可王大爷却说,魏海波的说法 ,是推脱和逃避法律责任的表现,当天是魏海波主动邀请其到现场捡拾袋子的,自己并非去偷,化肥袋的价值很低,远远低于收集袋子的人工费。 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驾驶员李某驾驶拖拉机在其耕种的土地上施肥,应确保作业安全,及时观察作业环境,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魏海波在经营土地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王大爷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王大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大爷在捡拾化肥袋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结果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魏海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江苏南京,男子出差回来后,没有回公司,而是直接回了家。公司财务部门发现男子经常这么干,把情况反映给公司。公司觉得男子的行为构成旷工,将其开除。男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徐敬业出差回来后,感觉整个人都神清气爽了,早早就来到了公司,很快就投入到工作中。可刚上班没多久,徐敬业就收到了人事发来的辞退通知。刚想要发火的徐敬业,却被辞退的理由逗笑了,他从来没见过哪个公司居然会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员工的。
      徐敬业在3年前入职的这家公司,当初他相中了公司的发展前景,并没有在意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这一点,爽快的就签订了合同。   他这个人老实,每次都是工作完成后就马上订票回来。可慢慢的他就发现,老员工们都是会在出差地逗留一晚,然后第二天再回来。   徐敬业不明白老员工为什么要这样做,后来机缘巧合下才知道,原来这样可以多报销一晚的费用,算是给自己放个假。   软件工程师的工作,的确是很辛苦,所以老员工们都会给自己找点福利。这样的行为在老板那里也没有受过批评,好像都是默认了的,于是徐敬业也开始学着做。有了这样的办法,本来枯燥的出差却变得更加有盼头了,直到公司换了新财务之后,徐敬业的日子才不好过起来。   新财务发现了公司里很多人都这么干之后,就在报销的时候加了很多要求,以至于现在想要钻点空子都很难。徐敬业就是第一批被财务针对的人,徐敬业很不服气,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凭什么总是针对他,于是在一次出差后,他当天晚上因为太晚没有返程,而是第二天回来的。   但是徐敬业是在第二天上午就坐车返程,到达的时候才下午2点多,但徐敬业感觉身心疲惫,就直接回家了,第三天才去上班。   等他第三天去上班拿着单据找财务报销的时候,却被财务质问,为什么昨天没有回来上班?   徐敬业实在是不愿意去跟财务掰扯这些小事,态度蛮横的跟财务说:我给你什么你就报销什么,单据又没有虚假,你管我什么时候回来,老板都没说,你多什么嘴!   被徐敬业怼了一通,财务也不再言语。徐敬业以为自己赢了,殊不知财务却把这件事告诉了老板,老板也深知公司内部的风气不好,就拿徐敬业下手,公司以徐敬业出差回来没有上班,而是回家为由,将其开除。   徐敬业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项目奖金,公司不服,又把徐敬业告上法庭。1、 公司认为,徐敬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约,拒绝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认为徐敬业在出差后没有第一时间返回公司,而是第二天回程,并在回程后直接回了家,而不是回公司继续工作,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所以公司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徐敬业做出开除处理,并不存在违约,无须进行赔偿。   2、 徐敬业认为,出差多日身体疲乏,在长时间坐车回程后,距离下班时间很近,不回公司而是回家是人之常情,不应被认定为旷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虽然徐敬业的工作性质就是需要长期出差,但出差后公司并未明确要求一定要回到公司述职。   在长时间乘坐交通工具造成的身体疲乏后,徐敬业选择回家,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应该被认定为旷工。   且徐敬业也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也说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并支付该项目的奖金。   3、 法院这样判决:   公司认为徐敬业出差后没有回公司而是回家属于旷工行为,但却未及时告知徐敬业需要回到公司,所以公司不能以单方面的要求认定徐敬业旷工。徐敬业除了未及时回公司,而是回了家以外,并未存在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辞退徐敬业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做出判决,公司需要赔偿徐敬业5万元,并发放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元。
  • 浙江杭州,为了多赚点钱,大学毕业才一年的女孩想转行做销售,没想到还在试岗期间,她就被对方忽悠,花了106800元,买了60台共享充电宝,意识到被骗后,女孩要求退款,可对方不但要求她支付3万多的违约金,而且还要赔偿3万多的损失。小唐是沈阳人,大学一毕业她就来到了杭州打拼,一年来,她一直在做电商营运。
    小唐是位很要强的姑娘,她想趁年轻多赚点钱,于是就有了想转行做销售的想法。 她在网上看到有一家公司正在招销售,和对方聊了一下后说让她去面试。很幸运,小唐被录用了,不过公司让她先试岗,这也正常,小唐没有细想,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是小唐做梦都没有想到的。在试岗期间,公司的陈总几乎天天带小唐出去吃饭,然后就趁机向她推荐公司的产品共享充电宝,说是如果自己买了公司的产品,出去推销时就更有说服力了。 小唐觉得陈总说得也有道理,可是自己刚毕业一年,哪来钱买公司的产品。 陈总看出了小唐的犹豫,就笑着说,要是没钱,可以先上网贷一点,这产品赚钱很容易的,如果小唐买了,公司会负责帮她把设备安装在人流多的地方,而且他也一定会带她赚很多钱的。 自己转行做销售不就是想多赚点钱吗?只要能赚到钱,还贷就不成问题,经不住陈总一次次的打鸡血,小唐终于被说动了。 于是,她便从网上贷了9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一点积蓄,总共花了106800元,买了60台共享充电宝,并和公司签订了设备认购及委托协议。 两天后,小唐又和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本来小唐还挺开心的,可是陈总却对公司员工说她买了100台共享充电宝,剩下的40台第二天会补上。这下小唐急了,因为平台上已经贷不出钱了,但她不想事情做一半就这样放弃了,这可怎么办?要不再向亲戚朋友借点。 小唐赶忙联系到沈阳的姐姐,想让姐姐帮她筹5万元,也许是旁观者清,姐姐一听就感觉到妹妹可能被骗了,可是小唐觉得是姐姐看不起她,于是就干脆不理她了。其实,此时小唐心里已隐隐感到了不安,因为她已无力偿还每月3398.33元的贷款,但想想自己钱没赚到,反倒欠了9万多的债务,她还是有点不甘心。 姐姐见小唐不理她了,心里更加担心了,她急忙赶到杭州,在姐姐的劝说下,小唐也开始后悔了,她现在只想公司能把钱退给自己,然后再把贷款还上,可公司却不同意。 无奈,姐妹俩只好找来调解员,一起到公司讨要说法。面对调解员,公司称可以退款,但按照合同约定,要扣去货款的30%(3万多)的违约金,也就是只能退7万多,对此,姐妹俩表示愿意接受,可陈总却说不行,因为公司是和第三方平台合作的,约定的积分已经到了小唐的账户,而积分不能转移也不能退还,如果现在把钱退给了小唐,那一年后积分变现了小唐不等于白嫖了?所以,想退款,另外还要扣去公司的损失,也就是货款的30%。 对此,姐妹俩无法接受,因为合同里并没有这一条,她们表示,她们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小唐刚进公司,陈总就天天带着她出去吃饭,并向她推荐公司的共享充电宝,还告诉她这个很好赚钱,而且以后他可以带着她赚钱,小唐没钱,陈总就让她去网上贷款。 虽然陈总表示购买公司的产品是小唐的个人行为,他并没有让她去贷款,但其实明眼人都能看出,小唐是在陈总的忽悠下才买的共享充电宝。 如果陈总明知这钱不好赚,却利用小唐急着想赚钱的心里,夸大其词误导小唐购买共享充电宝,那么,其行为就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小唐可以向市监局投诉,要求公司退一三。2、当然,如果该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这种方法骗取钱财,那么,陈总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件事提醒我们,如果找工作时,对方先让你交钱或者购买产品,那你就要多个心眼了,千万不要轻易交钱给对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人啊,不管有钱没钱,都要关上身后的两扇门,这是退路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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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厦门,姐姐送了一套房子给弟弟,可弟弟却1400万把房子卖了!姐姐知道后要撤销赠予,可弟弟却说:“送出去的东西泼出去的水,哪有往回收的道理?”但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张丹和张浩,作为一母同胞的姐弟,他们之间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不过,姐弟在生活上却有不同的境遇。张丹有着令人羡慕的外貌,她的婚姻生活也堪称美满,丈夫事业有成,坐拥多处房产。
    这样的家庭状况让她在物质生活上有着坚实的保障。反观张浩,他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但是,张丹对弟弟的疼爱从未减少。即使在结婚之后,她仍然持续地在生活和经济方面给予张浩援助。 当她看到弟弟无房可住时,那颗关爱弟弟的心促使她开始谋划如何为弟弟解决居住问题。 张丹名下有一套房产,长期处于空置状态,不过存在抵押登记。她跟丈夫商量,希望能把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她的丈夫因为深爱着她,对她的想法表示理解与支持。于是,夫妻二人向张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在这份承诺书中,张丹明确表示自愿将名下的这套房产无偿赠予给张浩,并且强调随时都能够办理公证手续。 不仅如此,张丹夫妇还进一步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进行了公证委托给张浩,随后张浩及其家人顺利地搬入这套房子居住。 可是张浩住进去以后还是不思进取,没钱了就跟张丹要,张丹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短了经济上的援助,逼张浩出去找份工作。 但是张浩懒散惯了,他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姐姐送的房子价值上千万,他想要把房子卖掉然后买套便宜的房子,剩下的钱可以躺平一辈子! 不过,房子还被抵押在银行,于是张浩多次要求张丹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 但张丹怕张浩会把这笔钱败光,所以一直没有同意。不料,张浩瞒着张丹,以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 其中,首期款570万元,存入置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以解除房产的抵押登记。 第二期款40万元,在办理完按揭抵押手续当日支付到张浩名下账户。 第三期款790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到张丹名下账户(该银行卡由张浩持有)。 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浩天天催姐姐、姐夫把房屋的解押款还掉,姐弟俩因此心生嫌隙,后来张浩更是将姐姐姐夫告上法庭! 张浩认为,姐姐既然已将房产赠予自己,那卖房所得的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而姐姐姐夫欠银行的 570 万解押款应该有他们自己还!另外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张丹被弟弟的操作惊呆了!弟弟把房子卖了 1400 万,不把银行的解押款补上,还要求他们再掏570 万去解押房子,这算盘真是打得叮当响!张丹的老公也跟张丹说:“你自己根本不懂感恩,你给他再多钱也不知足,你为什么还要这么溺爱他呢?” 张丹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觉得弟弟起诉自己是个白眼狼,于是撤销对张浩的赠予。 而张浩拿出张丹写的自愿赠予《承诺书》,说张丹把房子赠予给自己已经 4 年,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赠予后不得撤销赠予合同。 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丹写的承诺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予合同,且房屋产权没有过户到张浩名下,仍然在张丹名下,所以张丹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赠予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予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予。 也就说,张丹虽然把房子给张浩住了四年,但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到张浩名下,所以在法律上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张丹。 如果张丹已经把房子过户到张浩名下,那赠予合同就不能撤销,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变更,张丹就没有权利收回房子。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姐姐以为弟弟是缺房子住,哪知道弟弟缺的是良心。 也有网友说,这还没有我惨,我的车二手车商4.2万收,我老婆3万给了我小舅子,丈母娘给的钱,3个月后,我小舅子5万偷偷地卖了,这是我心里一辈子的梗! 还有网友说,现在好了,扶弟魔开心了吗,一家人成了仇人,现实告诉我们不要对一个人太好,有的人喂不熟的!姐姐房贷都还没还完,就把姐姐房子卖了,然后催姐姐赶紧把房贷还完,钱全归自己,这种人真是惯的!
  • 江苏邳州,男子离婚后,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女儿上大学后还让男子出钱买9000元电脑,男子拒绝。女儿说:我管你叫爸才跟你要钱,你不给以后别指望我养你!男子依旧不给女儿一气之下状告男子,要求男子继续支付抚养费、教育费3.5万元。小马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第一时间找到父亲老马,跟父亲炫耀自己多年来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老马很是欣慰,当年他跟前妻迫于无奈离婚,孩子还小,他常年忙于工作,也无暇照顾女儿,就将女儿的抚养权给了前妻,答应每个月拿出1500元抚养费。
      虽然离婚协议中写明老马应该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但女儿每次来找他的时候,他也没少在女儿身上花钱,就怕亏待了女儿。   多年来的付出,如今终于有了回报,老马也替女儿开心,他也终于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了,就等着享女儿的福了。可女儿接下来的话却让老马难以接受,直言小棉袄漏风了!小马说:爸,给我拿12000元,我要买个电脑和手机。   老马一愣:你买电脑和手机应该跟你妈要啊,咋跑我这来了?小马解释道:我妈说了,她能力有限,只能给我出生活费,让我跟你要学费,说你这么多年都没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是时候该出出血了。老马不解:这是什么道理,当初离婚协议写的明明白白,每个月1500元抚养费,我都是按时给的,也没差过,怎么都到18岁了,还来跟我要钱,我可没钱。   这么多年我也没亏待过你,你怎么还帮你妈坑我呢?老马犀利的言语刺激了女儿的神经,女儿哇的一声哭了出来:   我坑你?这么多年来,我都是一个没爸的孩子。每次被同学欺负了,我妈不管我,我也没有爸替我出头,我就只能忍着,我跟你抱怨过一句吗?   你们离婚就把我扔给我妈了,有跟我商量过一句吗?问过我想跟谁吗?如今我就跟你要钱买个电脑和手机你都不给,亏得我管你叫了这么多年的爸,你对得起这个称呼吗?   老马被女儿说的无言以对,在离婚这件事上,他的确没有考虑到女儿的感受。但他也不愿意委屈自己,所以才选择了离婚。   但他自认为这么多年已经尽到了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如今女儿已经成年了,就不应该再跟他要钱,他也没理由继续给钱。   小马看父亲态度如此坚决,生气的说道:你不给,以后就别指望我养你!小马说完就离开,转头就把父亲告上法庭,她要让法律帮她出头,要让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包括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1、 老马表示,他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女儿到成年,他没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以及女儿的教育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老马跟前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前妻所有,老马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为止。   虽然协议中这样规定,但是老马除了每个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外,在女儿有需要或者换季的时候,老马都会尽量满足。要说抚养,老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为人父的义务,所以对于女儿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他不能满足。   至于女儿提到的教育费,若是有需要,可以由他跟前妻商量协商决定,毕竟女儿又不是他一个人的,所以他不能答应女儿承担全部的费用支出。 2、 小马认为,虽然她已经成年,但还不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力。身为父亲,老马还应该尽到抚养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小马高中毕业,进入大学校园继续学习,没有时间跟精力为自己赚取学费和生活费,属于不能独立自主的成年子女。 作为父亲,还应该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直至小马能够独立自主为止。 所以小马认为,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而且大部分的家庭都是这个样子的,离异家庭也不例外。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马已经高中毕业,且已经成年,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不适用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条件。而且小马的抚养权已经归母亲所有,其母亲应当承担起小马上大学的生活费和学费等费用支出,而老马则无须继续支付抚养费。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马诉求。
  • 当人过50岁,发现兄弟姐妹亲情淡如水时,只需做好这4件事就行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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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长沙,男子在某平台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手表,准备送人。然而收到货后却发现质量不对,怀疑是假的。平台当时很坦荡,让男子送去中检鉴定,称假一赔三。谁曾想到,拿到结果后平台变卦了,称只能退款退货,并赔偿200元!男子不服:“我鉴定费都花了500元,白亏了?”罗鸿笙(化名)想买 一块手表,送给一女性朋友,却又不知道该买哪一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打开了某平台,输入关键词,并选中排名靠前的一家店铺“某奢侈品海外专营店”。罗鸿笙在该店看到一块很漂亮的女性手表,价格也很合适,打完折只需支付4259元。   因为不是官方旗舰店买的商品,所以罗鸿笙有些不放心,他在收到货后,将手表拍照并发至某平台检验。几天后,罗鸿笙收到了检测结果:“不符合正品工艺,鉴别不通过。”   鉴别师说得很清楚,这是仿品,背面整体部位不符合正品标准。   罗鸿笙很镇定,他联系平台客服,向对方说明了情况,并询问,“买到假货,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客服回复说,“商品支持鉴定,假一赔三”。   看到这里,罗鸿笙心想稳了,他把鉴定报告发给了客服,说某平台检验结果说这表是假货。没想到,客服不认可,说要去中检鉴定,那边是国家机构,私人鉴定水分太大。   罗鸿笙也不是胡搅蛮缠之人,他按照客服说的,把手表邮递到中检鉴定,并支付了500块钱的鉴定费,得到结论是,“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方已售商品的外观细节特征。”   让人没想到的是,平台又说,“这个手表签收太久了,不能证明送检样品来源!”   幸好罗鸿笙早有准备,他在收货的时候拍了开箱视频,有视频做证,对方还怎么耍赖?   然而,这次平台的回复是,退货退款外加赔偿200元!罗鸿笙不服,自己鉴定费都花了500元,最后只能赔偿200元,不是还亏了300吗?   客服答复说,按照平台规则只能退货退款外加赔偿200元,想要三倍赔偿,罗鸿笙需要联系卖手表的商家,而现在店铺内的物品已下架,平台也联系不上商家!1、买到假货退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一条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是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平台程度赔偿责任;第二,最高赔偿金额的三倍,不是一定是三倍。所以从这里来看,平台让罗鸿笙找商家三倍赔偿,好像没有问题,真是这样吗?   2、商家跑路了,可以找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这一条也说了两点: 第一,平台不能提供商家有效信息的,平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平台如果承诺了退一赔三,平台应该诚实守信,履行承诺。   按照罗鸿笙所述,他联系平台客服,客服回复说,“商品支持鉴定,假一赔三”。   如果这客服是平台的客服,而不是店铺的客服那罗鸿笙可以找平台,让平台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最后,不管是商家还是平台,想要做得久、口碑好,就必须诚实守信,一诺千金,而不是只顾着挣钱,再好的家业也有败完的一天。   有网友说,某平台对三倍赔偿一贯作风就是不停跟你绕,不可能赔偿的,他打了100多通电话都不好用的,果断再也不用该平台了。
  • 过了65岁,想顺顺当当再活个20年,尽量要养成这8个“好习惯”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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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西宁,一男子在派出所厕所被两名辅警、一名民警殴打至轻伤二级后,同意以赔偿10万元、内部处理打人者为条件,调解处理此事并签订了协议。8个月后,男子因发现打人民警还在上班,向多个主管部门举报和反映情况。目前打人民警已被刑拘。2022年8月份,原来在广东工作的孙先生,因父亲被确诊患上癌症,不得不辞掉工作,回老家帮母亲分担压力,照顾生病的父亲。事发当天,孙先生与母亲因扫码出现异常,与另外3名群众被辖区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到了派出所后,
    孙先生的母亲本想和民警解释一下,为什么其会扫码出现异常,但被孙先生制止。可孙先生却因此得罪人了!随后孙先生被多人带到派出所的厕所内围殴至昏迷不醒。孙先生在昏迷前就听到有人说,打完后大家就说是他摔伤的。 结果孙先生醒来后,打人者还真的异口同声指认,是孙先生摔倒所致的。孙先生当然不接受这个解释。事后孙先生的CT结果显示为,左侧眶内侧壁凹陷,孙先生报警后,因孙先生的伤情不可能是摔倒所致、明显是被殴打形成的。派出所多个负责人多次上门赔礼道歉,并希望孙先生能够同意私了处理此事。这时孙先生才从对方口中得知,监控已经证实,当时进入派出所厕所的有两名民警、两名辅警。但有一名民警没动手。民警张某和两名辅警都动手了。一个月后即2022年9月,孙先生父母因不想惹事,让孙先生同意调解处理此事。最终,孙先生同意以赔偿10万元、内部处理打人者为条件,调解处理。 2023年5月、孙先生因一直没有等到内部处理结果的消息,决定去派出所追问此事。 可孙先生到了派出所后才发现,张某还在正常上班。孙先生上前质疑张某时,其否认当时有打人一事。孙先生当时之所以会同意调解,主要是派出所承诺会内部处理打人者,但派出所却没有履行承诺。孙先生一气之下,向多个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举报。事后孙先生一共做了三次身体损伤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孙先生外伤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右侧6-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随后打人者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因办案单位是张某的原工作单位,孙先生为了能够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向检察院提出介入监督本案。检察院认为孙先生的诉求合理合法。随后本案被提级办理,即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 据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事发后张某确实受到了停职处分。即孙先生看到张某在派出所上班时,是张某停职处分后继续回到工作单位上班而已。1、为什么张某已被处分、孙先生已经获得10万元赔偿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张某还会被刑拘呢?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张某故意伤害孙先生致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此罪是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即便孙先生获得赔偿、张某也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刑事犯罪无论被害人是否谅解,都不影响行为人之行为的定性,最多只能从轻处罚而已。2、本案是共同犯罪,两名辅警也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 简而言之,主管部门已证实动手的人有张某和两名辅警,因此,不论这两名辅警是否已经被开除,因三人是共同犯罪。故三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张某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必定会被开除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有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具体而言,张某是公职人员且是执法人员,其知法犯法,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不论其行为是否被判处缓刑,也会被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开除处分。4、有网友认为,如果孙先生当时不同意调解,肯定赔不了10万元,最多就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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