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坐小区电梯时突发故障,没成想维修期间,电梯又突然坠落,男子一个猝不及防,摔成了颈椎骨折,光住院就花了好几万。他把物业和电梯维保单位告上法院,经调查,该电梯当月并没有维保记录,可物业和维保单位为了不承担责任,竟串通一气,伪造了一份维保记录。法院是这样判的!王思源像往常一样走进单元楼里的电梯,准备回家,然而,电梯却在半途中突然停了下来。他意识到电梯可能出了问题,
连忙按下报警按钮,工作人员说马上派师傅过去,让他等待救援。 没过多久,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就在王思源以为只要等电梯修好,自己就能脱身时,电梯却突然开始下坠,伴随着一阵剧烈的震动和声响。 王思源的身体瞬间失去了控制,整个人迅速向下坠落,他在电梯间里站都站不稳,四处乱撞。 当电梯终于停下时,王思源已经瘫坐在地上,脸色苍白,无法动弹。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对居民提供安全保障。 电梯发生故障,表明物业公司可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可能需根据此法条承担侵权责任。 王思源被送到医院后,经检查,他被诊断为颈椎骨折,需要立即住院治疗。 住院治疗的日子里,王思源不仅要忍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支付好几万的医疗费。 王思源觉得,事故之所以发生,一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二是电梯维保单位也存在失职,他们两方都脱不了干系,都应该承担责任。 于是,王思源把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都告上法庭。而在诉讼过程中,王思源还得知了一个让他更加愤怒的消息。 事发后,相关部门对涉事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拿不出当月的维保记录。 可就在2天后,维保单位竟然拿出了一份伪造过的维保记录,上面还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维保单位在此案例中显然未能履行其职责。首先,电梯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复,且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坠落,说明维保工作存在重大疏漏。 其次,维保单位事后提供伪造记录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对电梯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护保养。因此,电梯维保单位需根据此法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为了不担责,竟私下串通一气,这可把王思源气坏了。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在此案例中都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思源作为受害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和正义。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对于王思源的各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另外,相关部门对维保单位罚款了5万。
连忙按下报警按钮,工作人员说马上派师傅过去,让他等待救援。 没过多久,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就在王思源以为只要等电梯修好,自己就能脱身时,电梯却突然开始下坠,伴随着一阵剧烈的震动和声响。 王思源的身体瞬间失去了控制,整个人迅速向下坠落,他在电梯间里站都站不稳,四处乱撞。 当电梯终于停下时,王思源已经瘫坐在地上,脸色苍白,无法动弹。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对居民提供安全保障。 电梯发生故障,表明物业公司可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可能需根据此法条承担侵权责任。 王思源被送到医院后,经检查,他被诊断为颈椎骨折,需要立即住院治疗。 住院治疗的日子里,王思源不仅要忍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支付好几万的医疗费。 王思源觉得,事故之所以发生,一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二是电梯维保单位也存在失职,他们两方都脱不了干系,都应该承担责任。 于是,王思源把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都告上法庭。而在诉讼过程中,王思源还得知了一个让他更加愤怒的消息。 事发后,相关部门对涉事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拿不出当月的维保记录。 可就在2天后,维保单位竟然拿出了一份伪造过的维保记录,上面还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维保单位在此案例中显然未能履行其职责。首先,电梯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复,且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坠落,说明维保工作存在重大疏漏。 其次,维保单位事后提供伪造记录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对电梯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护保养。因此,电梯维保单位需根据此法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为了不担责,竟私下串通一气,这可把王思源气坏了。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在此案例中都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思源作为受害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和正义。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对于王思源的各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另外,相关部门对维保单位罚款了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