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灏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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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做什么,不管想什么;初心是什么,结果得到什么;你都要善良,一如既往。

  • 天津武清,一男子在成都谈生意时,连续2天被盗刷5笔共计257万元。10天后男子报警并挂失。4个多月后银行赔偿男子208万元,但最后一笔银行却拒绝赔偿,理由是男子隔了10天才报警、银行已发过短信提醒、男子未保管好密码等。但法院却这样判。姬先生是生意人,2019年11月份时,姬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专门用于收取客户的货款。
    为了保证万无一失,此卡姬先生并未绑定任何支付平台,且平时也不会拿来刷卡消费使用。 2023年3月份,姬先生带着这张银行卡与妻子一起到四川成都出差时,卡上的余额有283万余元。3月26日,姬先生的银行卡分三次分别被盗刷499985元、489996元、489996元; 3月27日,又两次被盗刷499986元、599985元。4月5日,姬先生发现257万元巨款被盗刷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得出以下结论:银行未曾丢失、盗刷地点为广东、被盗刷时姬先生与妻子在成都某宾馆住宿(有宾馆录像视频等为证)。8月31日,银行赔偿姬先生208万余元尚欠489996元未给付,姬先生多次讨要无果后告上法庭,姬先生认为: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经公安机关调查,其银行卡系被盗刷非其本人操作,银行管理系统的瑕疵造成其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复制后,巨额存款被盗刷,银行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另外,其将存款存入银行处,在支取此款时银行有随时提供的义务。现银行不能向其提供款项供其使用,亦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认为:第一,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姬先生主张盗刷发生在3月26日、27日,可其却时隔10天才报警并挂失,且每一次交易,姬先生都收到短信提醒。 第二,几笔交易均是通过刷卡和输入密码方式完成,而密码具有秘密性和唯一性,由姬先生设置并履行安全保管义务。 第三,姬先生10日后才报案不仅违背常理,还可能存在重大道德风险。从客观事实和逻辑上,公安机关在姬先生报案并出示银行卡时可以核实确认银行卡由其持有,但公安机关无法对报案10日前、交易发生时银行的持有情况和真实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姬先生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其应当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但是,姬先生庭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盗刷,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四,3月26日21时左右发生三笔交易、3月27日11时8分发生第四笔交易、3月27日16时发生第五笔交易,如果存在盗刷,前三笔交易均发生在3月26日,交易后银行均向姬先生手机发送过相关提示短信。 从26日晚至27日第四笔交易发生相隔长达13小时,第四笔交易至第五笔交易发生相隔长达近6小时,且处于工作时间,但姬先生均未采取挂失、报案等任何措施防止3月27日合计1099971元的损失扩大。上述《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姬先生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应当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现银行仅剩余489996元未退还给姬先生,远低于姬先生自行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 因此,即便存在盗刷,姬先生未及时防止损失扩大、未妥善保管密码均系重要因素,在银行已先行退还208万元的情况下继续主张全部退还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姬先生与银行之间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按照存款人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存款人或者存款人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存款人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交易系在广东发生,交易发生时姬先生在成都,姬先生在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姬先生在被盗间隔几天才去报警,但并无证据证明实际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并且因该银行为未开通短信通知等服务,姬先生在案发后至报警前也未使用过该卡,无法得知银行卡资金变动情况,虽然银行向姬先生发送“办理了一笔磁条交易”的短信提醒,但该提醒并未显示资金变化情况,姬先生亦称“不知道什么意思,没有任何一条能看出是巨款被盗刷”亦属合理解释。综合考虑交易行为地、持卡人的基础交易情况用卡习惯及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等,可以推定是被盗刷的。由于盗刷并非基于持卡人姬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姬先生对上述交易存在过错,因此,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支持姬先生的诉求,判定银行一方败诉。但法院提醒银行可在案件侦破后,再行使追偿权。
  • 广西贵港,男子驾驶货车经过某路段后,接到了交警的电话通知,说其货车超高把某处的光缆和电线杆都挂碰断了,要求其接受处理。经过核实后,交警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处以罚款1150元,记13分。男子急了,说当时自己也不知道发生了事故,是无心之失。因此男子把交警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按照男子王广秋的说法,当时是凌晨时分,其经过事发路段,当时货车上拉的是一车桉树,之后就碰到了架空的光缆,桉树直接把光缆和电线杆拉倒,因为右前方正好有个大卡车经过,声音较大,自己也没注意到把光缆刮断,把电线杆刮倒的情况,就直接离开了。 不过到了早上,王广秋就接到了交警的电话,让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过程中王广秋坚称对碰撞到光缆和电线杆的事情不知情,但是交警还是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王广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并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造成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对驾驶机动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15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分。以上共罚款1150元,记13分。 但王广秋却始终说,自己当晚对事故并不知情,也不是有意要离开现场。再说了,现在监控这么多,自己车上也有保险,完全没有必要离开,直接报警让保险赔偿即可,为何要逃逸呢。 于是王广秋就把交警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决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广秋当晚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本案中从现场情况来看,事发当时王广秋前方正好有一辆大车经过,刮到电线杆的声音有可能淹没在大车经过的声音里面,虽然当时王广秋有刹车和慢速通过的情形,致使王广秋轻信没有事故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应认定王广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更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 况且王广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是没有逃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恶意逃逸的行为,在接到交警电话后第一时间接受了处理,没有主观逃避法律责任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因此,交警认定王广秋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证据不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判决后交警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交警认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实践中,有以下的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7.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本案在事故发生时,王广秋曾立即刹车,明显减速几乎停车,足以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此外发生事故时,车上的桉木有几根掉了下来,现场照明条件良好,从货车后视镜是可以看到这个情况的。同时,事故发生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异常声音,还出现了闪光,王广秋作为驾驶员是可以发现的。综上,王广秋驾驶货车出现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明显属于肇事逃逸。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进行分析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从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王广秋装载木材的高度明显超过了车厢顶部一米多,木材刮碰上空光缆后发出明显火光,并且四根木头掉落在地上,跳跃,发生刮碰后货车明显减速。 王广秋驾驶超高货车,已经构成了驾驶机动车载货高度,长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且超高货车极易造成事故,是驾驶员应当意识到的基本常识,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现场照明以及事故发生后涉案货车明显减速等证据,足以认定王广秋当时知晓有事故发生。王广秋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减慢车速,但并未停车报警,其行为构成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应予撤销,驳回王广秋的诉讼请求。
  • 人过中年才发现:不社交、不打扮的人,大多是这两种状态,很准!
    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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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黄冈,一男孩被小伙伴鼓动后,爬上机动车用砖头砸挡风玻璃、天窗玻璃,车主叶先生表示,当时男孩被几个小伙伴鼓动后认为自己是他们当中最厉害的一个,于是毫不犹豫的爬上车顶和引擎盖处用砖头砸车。而小伙伴们鼓动得越厉害、男孩砸车时就更加卖力了!据了解,这辆车是叶先生创业时买的,平时很少使用。
    目前,叶先生已经报警,并希望男孩的家长出面解决这件事情。正所谓子不教父之过!男孩之所以会变成这样,其父母难辞其咎的!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呢? 首先,机动车是叶先生的合法财产,随意打砸他人财产,涉嫌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可处15日以下1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通过现场视频显示,男孩脖子上系着红领巾,大概率还是小学生来判断,即便其行为构成违法,也是不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虽然男孩最终不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是,男孩的家长要为其监管教育过失承担责任,赔偿叶先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这个男孩的家长对自己孩子的行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毕竟,现在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照顾”着他,但要是再不加以管教!以后指不定能闯出更大的祸! 有网友认为,不仅要处罚这个男孩,还要处罚那几个在一旁鼓动的孩子。他们是“帮凶”!
  • 湖南株洲,小男孩独自一人去包子店买早餐,结果付了九元五角,对方工作人员却说没有听到硬是说小男孩没有付,要求他找家长来,结果家长来后马上报了警,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小明起床迟了一点,来不及吃早饭了,妈妈就说,干脆在外面去买早餐吧,我们一面开车一面吃,上学还来得及。小明说可以,于是背起书包就朝门外走去。这时小明的妈妈叫住了他,
    说:“你把我的手机拿下去买早餐,等一下我开车过来就带你一起上学。”   于是小明蹦蹦跳跳来到了平时买早餐的地方,点了自己想吃的早餐,随后问阿姨:“多少钱?”   对方算了算,说:“九元五角,你是用什么支付?”小明晃了晃手机,说:“我妈妈的手机,我用这个支付。”于是小明调到了支付界面,扫了一下码后,立即就听到了付款九元五角的声音。可是阿姨当时在后面打豆浆,没有听到,于是就认定小明没有付账,不给他点的早餐。   小明有点着急了,说:“我已经付了,刚才的声音那么大声,你没有听到吗?你快给我早餐,我妈妈要在那边等我,要不然我上学会迟到。”   可是阿姨说:“你账都没有付,我怎么给你呢?你把你妈妈叫过来付了账我再给你。”   小明一下就委屈起来了,自己明明付了账,声音如此之大,你都听不到,你硬是要说我没有付账,这不是明摆着冤枉我吗?   小明一边说着,一边在弄自己的手机密码,可是心里一着急就忘记了,老是点不出来,心一急就越觉得冤枉,就越觉得生气,于是就止不住地哭了起来。但是阿姨他们就是认定小明没有付账,就是不给他早餐。   小明这时慌得手足无措,这边上学时间要错过了,妈妈又在那边等自己,自己拿不到早餐过去,该怎么办呢?小明一着急,哭的更厉害了,不过阿姨们就是不给小明早餐。   而小明的妈妈在原地等了小明很久了,怎么也没有看到小明过来呢?于是她就非常着急,把车停好后又赶到了这边早餐店。   这时才看到自己儿子在那里哭得如此厉害,赶紧抱住自己的儿子,问:“小明,你怎么了?有什么委屈赶紧给妈妈说。”   小明哭得很抽泣,一时半会儿说不出话来,这时阿姨才说:“你儿子买早餐没有付早餐费,你付了我们再给你。”   这时,小明终于缓过了气,直接说道:“妈妈,我付了的,我付了的,他们冤枉我。”   这时妈妈一听有点生气了,赶紧拿过手机查看一下界面,这才发现九元五角早已经付了。   她拿起手机递给阿姨看,说:“你们怎么能够付了账,不给我儿子,还把我儿子扣在这里,不让他走,让我过来付账才给他呢?”   阿姨说:“我们没有扣他,我们只是在后面打豆浆,没有听到声音,所以就误会他没有付账。”   小明的妈妈这时不答应了,“听没听到是你们的原因,这是你们的工作失误,你不给我儿子早餐,变相的就是把我儿子扣在这里呀。你们这样欺负小孩子,让他自尊心受挫,让他心里受到伤害,必须得道歉,必须得给个说法。”   刚开始阿姨他们觉得自己没有错,因为早上买东西的人本来就多,自己忙来忙去的,没有听到很正常呀,并且如果你付了,你直接把手机给我们看,不就不会造成误会了吗?是你打不开手机的密码才有后续的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小明的妈妈觉得对方的思维完全不在线,和他们过多交涉都是徒劳,于是直接报了警。   民警来了后,也批评了店家,说:“你们怎么能够这样对待小孩子呢?首先,即使没有付成功,那么我们对小孩子都要宽容理解,还更别说人家已经付成功了,你们不找自身的原因,不赔礼道歉,你们还想怎么样?”   最后,阿姨们纷纷认识到错误,赶紧赔礼道歉,说:“确实是自己的问题,给小明造成了心理伤害,确实是不该,希望小明能够原谅我们,年纪大了,确实耳朵不好使。”   小明这时什么也没有说,只是问妈妈:“几点钟了,我们是不是要迟到了?”   这时,妈妈才想到要送儿子上学,于是没有追究对方的责任,而是赶紧送孩子到学校。   而她看到孩子一口早餐也没有吃,还哭着进的学校,心里难受极了。   小明的妈妈说,孩子最受不了的就是冤枉,而这次又当着那么多人被冤枉,所以心里确实一时半会儿无法释怀,希望他能够赶紧好起来,也希望别人的孩子不要受到这样的待遇。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小明支付了早餐费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早餐。商家因自身没听到付款提示而拒绝给小明早餐,侵犯了小明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商家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没听到就认定小明未付款,并将其扣留在店内,虽然商家可能不认为是扣留,但实际造成了这种效果,这对小明的身心造成了伤害。 这种行为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果小明因此出现更严重的心理问题,商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贵州遵义,一老人当街连续掌掴小女孩,边打还边骂小女孩的母亲。小女孩被打得大哭不止,但看到老人甩手要走,还是惶恐的跑上去牵住了老人的手,但换来的又是几个巴掌。路人看到后心疼不已。据悉,11月6日下午,刘女士外出办事时,恰巧遇到了这名老人殴打小女孩的这一幕于是用镜头将这一幕给记录了下来。
    从视频中来看,老人大概是60多岁的样子,身穿格子外套,面容严肃,正对着一位年仅4岁左右的小女孩实施暴力。小女孩扎着两个可爱的小辫子,穿着粉色的外套,脸上还挂着未干的泪痕,显然之前已经哭过一次,她站在老人面前,显得既害怕又无助。这时,老人没有任何预兆的扬起右手,狠狠地向小女孩的脸颊扇了过去,随即小女孩的眼泪再次夺眶而出。 但是老人并没有停手,而是接连不断地扇出第二巴掌、第三巴掌……每一次都伴随着响亮的耳光声和小女孩越来越凄厉的哭声。老人扇耳光的力度很大,从视频中都能感受到那股狠劲,小女孩的头被打得不断往后缩,几乎站不稳。 在这过程中,老人还不断地用方言咒骂着,充满了怒意,她是在指责小女孩的母亲。 小女孩不知所措,只是本能地哭泣,但这并未换来老人的怜惜。在打完之后,老人松开了紧握着小女孩手腕的手,大步向前走去,完全不顾小女孩。而小女孩见老人走了,哭得更加伤心,一边抹着眼泪,一边小跑着去追赶老人,生怕被抛弃。可是当小女孩好不容易追上老人,拉住她的手时,老人却又给女孩补了几巴掌,边打边骂。 这一幕让刘女士感到震惊和心痛,但觉得自己毕竟是个外人,无法直接介入。后经考虑,刘女士就把老人教训小女孩的视频放到网上,希望小女孩的母亲能看到,1、其实刘女士有一点想错了,如果老人是小女孩的家人,比如奶奶或外婆,那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暴。 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这个时候,谁都可以上前进行阻止。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当然,如果老人不是小女孩的家人,而是保姆的话,那就更应该阻止,甚至是当场报警。 因为殴打未成年人,且还是个4岁的小丫头,这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老人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2、老人在殴打小女孩时,还一直骂着小女孩的母亲,这行为虽然不至于违法拘留,但也是不道德的行为。如果老人是小女孩的奶奶,那说明这婆媳间的矛盾已经非常恶劣,到了老人要殴打孙女来发泄对儿媳不满的地步了。 这时候建议小女孩的母亲还是将小女孩接走,否则小女孩不知道还会遭受怎样的虐待。 如果老人是保姆,那建议小女孩的母亲赶紧将其辞退,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就其殴打小女孩的行为,小女孩的母亲可以要求老人赔礼道歉,赔偿小女孩的身体所受伤害以及精神损失。最后,大人之间无论怎么闹矛盾,都不应该牵扯到孩子身上,小孩子也不应该来承受着无妄之灾。希望小女孩的母亲能看到视频,并尽快将小女孩解救出来。
  • 江苏连云港,老人把自种的菜籽洗干净晒干,拉到镇上去榨油,94斤菜籽榨出了32斤菜籽油谁曾想到,这些新鲜菜籽油里竟有一股难闻的臭味,根本无法食用。老人和榨油坊的老板沟通无果,把油和菜籽饼拿到市监局投诉,工作人员查看、嗅闻后也认为油不对劲,但要老人花数千元检测费检测,以检测结果说话。
      孙睿平(化名)今年75岁,连云港灌南县某镇人,一生务农,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   家里条件变好一些,不需要孙睿平“面朝黄土背朝天”后,孙睿平也闲不住,在地里种了菜,又种了不少的菜籽。今年,孙睿平的菜籽长势喜人,绿油油的菜籽荚挂满了枝头。丰收之后,孙睿平把菜籽收割下来,洗干净晒干,拉到镇上去榨油。在孙睿平看来,自己种的菜籽榨出来的油,味道又好,还健康,比去镇上买的菜籽油好多了。几天后,菜籽晒干,孙睿平把菜籽装进麻袋,拉到镇上的榨油坊,榨油坊的老板对菜籽进行称重,一共94斤,榨了4桶油共32斤。   整个过程,孙睿平没有发现异常,但孙睿平和家人开始吃这些新鲜油时,发现了不对劲,这菜籽油里有明显的臭味,特别是把油放在锅里面烧热的时候,臭味更浓。   孙睿平吃了很多年自种的菜籽,之前榨出来的菜籽油,都有浓烈的菜籽味道,但这次的油,却没有菜籽独有的味道,只有臭味。   事发后,孙睿平把油和菜籽饼拿到市监局投诉,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看了看,并闻了一下菜籽油,也认为油不对劲。   但工作人员还是要孙睿平去鉴定,说要看了鉴定报告才能确定油有没有问题。   孙睿平儿子表示,他联系了一家北京的鉴定机构,对方说需要6000元左右的鉴定费用。   又联系了一家上海的机构,这一家便宜些,费用需要3000多元,他把油的颜色拍给对方,让对方看了一下。   通过对比,该鉴定机构告诉孙睿平这油不对,认为油有问题、暂时不能吃。1、其实不用检测就可以知道,有异味的油是不能吃的。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这一条说得很清楚,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市监局的工作人员闻到了油里面的臭味,足以确定这菜籽油有问题的情况下,没有让孙睿平花几千块钱去鉴定的必要。   2、孙睿平儿子透露,他悄悄到机房里,看到榨油机有多个管道,怀疑老板在机械上做了文章,老板把父亲的菜籽油调包了。   如果孙睿平儿子猜测属实,榨油坊的老板是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孙睿平的菜籽油,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注意,诈骗罪是数额犯,诈骗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只能予以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才立案追诉。   这里说的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产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以上。   这就意味着,如果被骗的人只有孙睿平一人,警方介入后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被骗的人很多,诈骗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那等待榨油坊的老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由于榨油到发现油不对劲,时间上已经过了十几天,榨油坊的老板不承认孙睿平在他家榨的油,直到孙睿平一方提供了装菜籽的编织袋等实物,榨油坊的老板才没有再坚持。 但是,榨油坊的老板称,他开油坊十几年,不可能调换地沟油给老年人的。关于孙睿平自种菜籽榨油为何发臭的问题,老板表示,可能装油的桶里有水,存放时间长加上高温导致变质发臭。
  • 浙江杭州,女子通过平台接单上门替人按摩,那天,由于路上比较拥堵,她花了一个多小时才到达客户家,后来客户给了她15 0元路费,可第二天客户就向平台投诉,说女子索要150元路费结果女子不但被“停牌”,而且还被扣了一万多元钱,女子不服气,可平台却称:多次违约,顶格处罚!童女士是一名按摩技师,从今年的三四月份开始,她和杭州的一家“康悦到家”加盟商合作,通过平台接单,专门上门替人按摩,
    收益是平台结给她的,生意好的时候,一个月能赚一万多。后来,另一家加盟商的老板想让童女士到他们那边做,还时不时发个红包给她。 童女士觉得这老板还挺大气的,如果过去那边做也许会赚得更多。于是,做了大概4个月后,童女士就跳槽到了另一家加盟商那里。 可是最近,童女士却发现自己突然被“停牌”了,还分2次总共扣了她一万多,童女士气不过。就叫来了调解员。按照童女士的说法,10月2号那天,她接到一单,由于正值国庆假期,路上比较拥堵,她花了1个多小时才到了客户家,客户觉得很抱歉,后来就给了她150元路费。 童女士立马向平台客服报备了此事,并给康悦一部徐总打去了电话。 没想到到了10月8号那天,徐总把童女士叫了去,说她擅自收取客户的小费,属于违约行为,要扣4000元钱。 童女士觉得小费和路费完全是两码事,她很生气,就和徐总吵了一架,谁知刚吵完架,童女士就被“停牌”了,已经无法接单,后来,她又发现总部又把她“停牌”了。 而到了10月17号和10月21号,童女士又分别被扣了7960.15元和3608.14元。 但平台法务却告诉调解员,童女士2号上门按摩,客户3号就跟平台投诉,说是她向客户索要150元路费,理由是客户耽误了她的时间。 加盟商随即就核实了一下情况,却发现童女士有多次违约记录,所以按照规定,对童女士进行了顶格处罚,并解除了合同,而她的总收益才8000多,都被平台扣掉了。 对此,童女士表示,她之前并没有违约行为,他们之所以说她多次违约,那是因为别的技师把她没有穿工作服的照片拍下传了上去,其实她每次都是在客户家楼道里换的工作服。 但平台觉得,不管是到客户家换工作服,还是工作时没换工作服,都是对本人安全的不负责,还影响到平台的声誉。 童女士想不通,扣的那3000多是什么?徐总帮自己刷过单,难道这算是还给他的?那也不应该这样扣啊,因为自己转过徐总2000元,还欠他1000多,但他还欠自己渠道费1500多。 虽然徐总说两人来往比较多,但却否认了童女士的说法,他说刷单的事他不清楚,他给童女士转过2000元,不过后来她又转回来了。 童女士始终认为,7000多的那一笔是没有理由扣她的,她表示,她决定向街道司法所反映情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童女士和平台签约后,通过平台接单按摩,她和平台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平台提供的是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而童女士则应在提供上门按摩服务的过程中,遵守双方的约定。 如果事实如平台所说,客户投诉童女士向其索要路费,且之前在上门服务时,童女士存在不穿工作服或者到达地点后再换工作服的情况。 而所有这些都是平台所不允许的,因此,童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多次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根据平台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如果属于多次违约,就要进行顶格处罚,罚金是15到30天的总收益,并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情况确如平台所说,那么,平台对童女士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2、当然,如果童女士说的是事实,150元确实不是她向客户索要的,而是客户觉得抱歉自愿给她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不过,客户如果是自愿给的,那为何第二天又向平台投诉呢?因此,这种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 至于为何童女士和徐总的说法不一致,那也许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最清楚了,但不过私人的金钱来往,是不可能和平台扣款混在一起处理的。 作为一名按摩技师,要想走得远,最主要的还是应以诚信为本,任何的失信行为,都将成为前进路上的绊脚石。
  • 浙江杭州,女子称入住某酒店,5 万多的钻戒和 2 万多的项链不翼而飞,怀疑被酒店保洁阿姨偷走了!保洁阿姨:“我干了十几年的活,你不要血口喷人!”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她丢了这么贵重的饰品!”网友:如果大家都报案说东西丢了,酒店岂不是要赔得倾家荡产,刘女士反映上个月老公陪她去杭州出差,入住了桔子水晶酒店
    9 月 5 号晚上12 点多,她回到房间洗澡,就把项链和戒指拿下来用纸币垫着放在床头柜上。 9 月 6 号早上,她着急出门工作,忘记戴首饰就走了,留下老公独自一人在房间睡觉。 中午一点钟,老公醒来肚子饿了就去外面吃饭然后保洁就进去打扫了。而刘女士大概晚上 8 点才到酒店。期间没有其他人经过房间,所以刘女士怀疑首饰被保洁阿姨偷走了,毕竟她的钻戒看起来很大很闪,价值不菲。 可是保洁阿姨怎么也不承认,她说:“我在这个行业干了十几年了,怎么可能偷你的东西?” 而刘女士提供了自己戒指和项链的照片。钻石戒指是周大福的,价值 51000元,55 分的。项链是宝格丽的,价值 20500 元。可是酒店工作人员表示,查完监控没有看到保洁阿姨拿到过客人的东西,他们也确实没有见过这个东西。 而刘女士说自己入住的时候戴着项链和戒指,但酒店工作人员说从监控上看确实是没有看到的。 刘女士后来反馈,派出所已经出具了受案回执,她将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有没有一种可能,你老公拿走卖了?以我的经验 有这种消费能力的客人,不会住桔子酒店,你细品! 也有网友说,没有用的,我之前也是丢了一个47克黄金,12点退房,3点去找都已经不承认了,毕竟房间里没有监控, 还有网友说,这题我会,我们也做餐饮的,两年前一个客人在我们店里用餐,第二天来找我们,说他昨晚价值14万的劳力士手表,用餐途中取下来,放在餐桌上,用餐结束,忘记拿走了,被我们服务员拿走了,要求我们赔偿,我们都报警了,后来客人坚持称他来时带着劳力士手表,后来在我们走廊的一个口,监控拍到客人来时的画面,手腕根本没有戴表,这算和我们无关,居然想讹诈我们餐厅! 那么,从法律上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刘女士要证明她的钻戒和项链在房间失窃。但房间没有监控,所以现在的证据很难证明她在酒店丢了项链和钻戒! 有可能她入住的时候戴着,但监控没拍清楚。然后她出去的时候把东西放在了兜里,而保洁虽然进了房间,也不能证明一定是他们偷的。 其次,如果真的被保洁偷,这已经涉嫌盗窃罪了。警方肯定会立案调查保洁阿姨。 然后,还有一种可能是刘女士他们自己当垃圾扔掉了!用啥放都不要放纸巾上。别问我为啥,我自己放的看一眼就往垃圾桶扔,扔的时候还心里犯嘀咕谁用了纸巾摆桌子上不扔,扔完两天找东西找不到才想起来估计被自己扔了! 所以,如果调查结果是保洁阿姨如果没有偷,刘女士也应该要向保洁阿姨道歉。 不然个个都这样,报案说自己东西丢了,酒店老板那不赔得倾家荡产
  • 广西南宁,女子未婚产下女儿后,被男友抛弃她独自辛苦抚养3年,男友却来索要女儿,为女儿有更好的未来,她忍痛割爱。男友不让她出抚养费,也不让她看女儿。女儿19岁时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补偿15年的抚养费36万。法院判决女子哭了!杜鹃一直牵挂着从3岁就被亲生父亲领走的女儿袁艺,她遵守承诺十几年没打扰女儿的生活,只要她过得好,她忍受所有的思念!
    十几年后,长成19岁如花似玉的大姑娘后,没来看望母亲一眼,却把她告上法庭,让她补清3-18岁的抚养费36万。杜鹃拿着法院传票,泪眼婆娑,她无法想象,心心念念的女儿,竟做出这样的事,为了女儿的未来和幸福,自己付出、忍受的太多:孩子,你不知实情,怎么能告妈妈? 20年前,杜鹃与袁杰东媒人介绍相识,彼此好感,就匆匆同居生活在一起,那时,袁杰东甜言蜜语哄杜鹃开心,她以为找到人生伴侣。 可直到她生下袁艺,袁杰东都没和她领证结婚,开始各种的挑毛拣刺,无辜地发脾气,最后提出分手,无情地抛弃了杜鹃和女儿。 杜鹃抱着女儿回了自己老家,未婚生下女儿,做单亲妈妈,她承受的不只是经济上的压力,更多的是流言蜚语,可谓是唾沫星子淹死人。 她独自抚养女儿,吃了很多苦,到3岁时,袁杰东来要女儿,杜鹃觉得他恬不知耻,自己辛苦养这么大了,凭啥给你? 袁杰东叭叭地讲着大道理:做母亲要为女儿的未来考虑,不能因你的自私毁了她的前程! 杜鹃抱着女儿满眼泪水,这是她身上掉下来的肉,母女相依为命,怎么舍得呢!她纠结了,舍不得女儿,女儿就得跟着自己吃苦! 为了女儿能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她狠狠心,觉得为爱放手,女儿幸福是最重要的! 看袁杰东坚定地要带走女儿,她妥协了。 袁杰东承诺会好好照顾女儿,不让杜鹃出一分钱抚养费,但让杜鹃也答应,不能打扰女儿的生活,让她健康快乐成长。杜鹃犹豫再三还是答应了袁杰东的要求,她相信母女血脉相连,等女儿长大了,就会回来找妈妈。 谁知她等来的却是一张法院传票,原来女儿一直在怨恨她!袁艺小时候对妈妈没概念,等长大了,她就问爸爸,为什么别人有妈妈自己没有,袁杰东却说杜鹃在女儿3岁时走了,从不来看她也不给一分钱抚养费。从记事起,袁艺就对母亲充满怨恨,直到19岁,这种怨恨越发强烈,能抛弃3岁女儿的母亲得有多心狠,十几年置若罔闻,不给一分钱抚养费,配做母亲吗? 她越想越生气,她要找这个女人算账,生而不养枉为人!抚养未成年女儿,是她的义务,于是,袁艺把杜鹃告上法庭,要求她按2000元/月,支付15年的抚养费计36万元。袁艺向生母讨要抚养费,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这件事? 1、袁艺作为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尽管杜鹃与袁杰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袁艺作为他们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杜鹃和袁杰东,均对袁艺负有抚养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 2、袁艺认为,母亲生而不养未尽抚养义务,她有权追讨母亲欠下的3-18岁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子女可以问父母要抚养费。袁艺从3岁后再未见过母亲,缺失了她的关爱与照顾,并且她一分钱抚养费也不出,她未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这样狠心的母亲,她必须追讨抚养费。 3、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子女能够证明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且未超过诉讼时效,都具备请求权。一般子女到18岁,成年后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何时子女都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未支付的抚养费。 杜鹃认为袁杰东来要女儿,他们有口头协议,他带走女儿后,不需要她出一分钱抚养费,他也不允许她去看女儿,她煎熬着那种思念的苦,只是兑现承诺,并不是不想尽母亲的义务。 女儿从出生到3岁都是她在抚养,袁杰东同样没出一分。这些都说明,她不是未尽抚养义务,女儿无权追讨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袁艺已成年,并且还是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且超出诉讼时效,应属于丧失抚养费的请求权。 对她抚养权和抚养费,是她亲生父母口头协商,虽没书面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益,但是他们自愿达成,符合公序良俗。 最后法院判决,袁艺不能向其母亲追讨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袁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二审仍驳回她的诉求,维持原判。
  • 山东青岛,一男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突然转了个身,结果与后面的年轻人撞在了一块儿。男子一下没站稳,直接摔倒在地,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男子将年轻人告上法院,认为年轻人走路戴耳机不专心,这是导致两人相撞,自己受伤的根本原因,于是要求年轻人赔偿各项损失188845.16元。而法院的最终处理方式,让人大感意外。事发当天早上,50多岁的李明拿着个公文包准备去赶班车。结果走到半路,
    李明突然想起来有份重要的文件好像没带,他一边向前走路,一边翻看公文包,在确认文件未带后,转身准备回家取文件。 此时,李明的身后有一名戴着耳机的小伙子张华,他与李明是同方向行走的,且与李明之间的距离比较近。当李明突然转身后,正好与张华撞在了一起,随后二人都向后摔倒在地上。 张华身子骨比较硬朗,所以摔了一跤没什么事但李明却躺在地上,大腿和屁股位置的疼痛让他爬不起来。张华爬起身本来想指责李明走路不长眼睛的,可当他看到李明那痛苦的呻吟不像是装的,也没再追究为何李明为何会突然转身,而是帮李明叫了救护车。 之后,李明被送到医院拍了个片,医生发现李明的右股骨胫存在创伤性骨折,表示需要立即进行手术,后续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康复期。 李明没有犹豫,虽然医疗费用昂贵,但如果不接受治疗,以后自己估计连轮椅都坐不了。好在手术非常顺利,接下来只需要慢慢恢复即可。 后经伤残鉴定,李明的伤情已经达到了10级伤残的程度。李明认为,如果不是张华在自己身后,自己也许不会摔伤,于是要求张华承担自己所有的医疗费。 可当李明向张华索要18万余元的赔偿款时,却遭到了张华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明将张华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张华对此感到十分委屈,他辩称: 1、事发当天我是正常在人行道上行走,也注意到了李明就在前面,可谁能想到李明走得好好的却突然转了个身,所以李明当时是逆向行走,按照交通法规,过错方应该是李明才对。 2、李明仅仅摔了一跤,竟构成了十级伤残,这应该与李明的自身的体质有关系,并不能完全归责于撞了一下的行为。 3、由于当时李明受伤无法起身,我在叫了救护车后一直等在原地,直到将李明送上救护车才离开,这也导致了我迟到被扣了钱,李明应当赔偿这笔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明的诉请,并判决李明赔偿损失。由于李明和张华在法庭上都各说一词,且都句句在理,导致法院无法判断具体的情况,于是法院找到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并调取了事发时的视频。 经过仔细的调查,法院发现李明在人行道突然转身后,向前跑动了两步,然后与戴着耳机正低头行走的张华碰撞在一起,随后双双倒地。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李明向张华主张侵权赔偿,就得证明张华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明的十级伤残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根据监控以及李明与张华的说辞,作出了以下认定:1、根据监控显示,张华虽然是正常行走,但他一直佩戴着耳机,并且低着头向前,未注意到与李明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在李明转身后,张华未能及时发现,导致与李明相撞,致李明十级伤残。由此可见,张华的行为与李明的十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至于张华主张因送李明去医院导致迟到被扣工资,由于张华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2、李明在正常行走的情况下,突然转身逆向行走,这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 况且李明在转身后,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及周围环境,导致与正常行走的张华相撞,其自身应当存在主要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经过多番调解,终于使得李明和张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由张华赔偿李明各项医疗费用70000元。至于李明后续因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再向张华主张。 最后,有不少人认为张华是被法院和李明给坑了,正常行走的人和逆向行走的人相撞,为什么要正常行走的人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 山东威海,女子以11元的价格拍到一套42.07平方米的海景房。工作人员联系女子的丈夫时,其丈夫还以为是诈骗电话。事后工作人员又联系了女子本人并向其证实真实性。但网友们认为,这里面肯定有坑在等着、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有IP地址显示山东的网友评论称,这种小区不仅没配套设施,连超市都没有,真的送都没人要! 也有网友认为,这就是一种套路。你去签合同时就知道房子到底还欠多少年的物业和供暖费了! 1、那么网友的担心,有可能会出现么? 像这种资产拍卖和司法拍卖区别很大。通过这套房子的拍卖网页可得知这并非是司法拍卖。即是开发商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对其资产进行拍卖的。 正所谓无利不起早!11块钱是不可能买到一套房子的!所以签合同一定要看清楚是不是同意买下这套房子,就要承担该房产之前所拖欠的债务。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即便是法拍房也会注明!买受人应承担拖欠的物业、供暖费等,且要买受人拍卖前自行核实,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一旦签订买卖合同,就要承担合同所约定的债务,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纠纷。 2、现在后悔还来得及么? 参加竞拍是要先缴纳保证金的,一般下保证金就是违约保证金。但是,司法拍卖就另当别论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24条同时还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也就是说,司法拍卖悔拍不仅拿不回保证金,而且,下次成交价与你这次成交的价差,也是要你承担的。比如说,你11元拍得后悔拍,下次1元成交。10元价差,也是悔拍者的违约责任之一。 总而言之,在参与拍卖前就要看清楚公告,悔拍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公告会注明悔拍的后果!
  • 江苏南通,男子发现木工在自家房顶上小便,于是就扣除了对方三万元工资,对方不服,而男子却说你破坏了我家风水,导致了我父亲住院,必须得扣,最后对方不服,起诉了该男子。王凯家的房顶有点问题,所以为了安全起见,赶紧找来木工吴刚加固一下,吴刚来了后,检查了一下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方案,就开始操作了。
    王凯还给他找来了五米高的梯子,方便他上下,并且叮嘱吴刚一定要小心,毕竟是楼顶作业。 吴刚说没问题,虽然我年纪有点大,但是经常做这样的工作,你就放心吧,脚下稳着呢。 随后,王凯就去进材料去了,走的时候叮嘱自己的父亲好好帮忙看着,尽量保证安全,不要让工人们有什么意外发生。父亲也懂儿子的意思,如果有什么事情发生,他们是雇别人来干活的,到时候会承担责任,所以格外小心。 当时吴刚他们在楼上作业,虽然不需要王凯的父亲帮忙,他还是会在下面盯着上面,一旦有什么闪失,他会立马去提醒对方。 后来太阳有点大了,王凯的父亲就到了阴凉的地方远远地看着。如果有什么需要,他会马上去帮忙的。不过这时吴刚好像要小便,本来他想下来方便的,不过看了一下四周,好像没有人,于是就直接在房顶上开始解决了。 而这一幕正好被不远处的王凯父亲看到了,他立马站起来,大声说道:“你怎么能在上面上厕所呢?”这时,吴刚已经没办法了,只能操作结束,最后向王凯的父亲解释说:“这也没什么吧,又不会弄脏哪里的,再说上下又不方便,也会麻烦您扶着梯子,在上面解决就是了。” 王凯的父亲也不好多说什么,毕竟是请他们来干活,如果说得太过了,到时候双方发生矛盾也不好,或者如果对方心情不好,在上面有点什么闪失,那不更严重了吗? 于是他就忍了下来,不想再去想这件事了,不过等王凯回来后,两父子闲聊的时候,他还是把这件事给说了出来。 王凯心中很是不满,不过在父亲的劝说下,他还是忍了下来,不想再去谈论这件事,只希望吴刚以后不能再在上面小便了。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要结束了,可是不久,王凯的父亲身体不适就住院了,大家就联想到好端端的,怎么会生病呢?于是就想到了,是不是吴刚在上面小便的原因呢?所以愤愤不平的王凯,最后在给吴刚结算工资的时候,就扣了30000元,并且说:“你破坏了我们的风水,导致了我的父亲身体不适,所以这笔钱不会给。” 吴刚激动地说:“那可不行呀,你扣我这么多钱,我怎么向我家里人交代?我挣的是辛苦钱,你这样随随便便就扣我三万,还让不让我过了?”并且他反问王凯:“你说我在上面小便,你有什么证据?”王凯此时才想到,父亲当时没有手机,没有拍下这一幕,如果对方真的要证据,还真的没办法拿出来。 不过,王凯认为,事后父亲给他交涉过,自己也给他确认过此事,他都答应不会再在上面小便了,这些都可以对质的,所以他心中又有了底气,理直气壮地就是不给他这三万元。 后来吴刚没办法,钱在王凯手里不给他,又不可能硬抢,所以直接起诉了王凯。 最后,经过调解,吴刚愿意退一步,给予王凯一定的赔偿,可以少拿3000元。 王凯也不想在这件事上纠结了,调解员也给他进行了心理疏导,他也不再强硬地扣对方三万,最后支付了对方27000元,剩余的3000元也当对方给自己的补偿吧。 有人说这个事情还真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要不然别人心里过不了这个坎。 也有人说在房顶上小便也没什么嘛,就像下雨一样的都流走了,何必那么在意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王凯以风水为由扣吴刚工资是不合理的,风水一说并无法律依据。在劳动关系中,工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王凯不能擅自克扣。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吴刚在房顶上小便的行为虽不道德,但难以认定对王凯父亲住院有直接因果关系。王凯若要主张赔偿,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证明吴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目前仅因时间先后关联来推断是不充分的。3、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吴刚自愿少拿3000元作为补偿,王凯最后接受了
  • 四川凉山,女子与朋友相约吃饭,朋友又叫来8个人一起。女子与其中3个人喝的酩酊大醉,剩余6个人光吃饭没喝酒。后来去唱歌,女子还是跟那3个人喝酒,直到凌晨才散场。散场后女子一脚踩空跌进大坑里,被发现时已经身亡。女子父母起诉一起吃饭的9个人索赔103万,法院最后这样判决。沙静恬的父母接到警方打来电话后,赶紧前往一条小巷附近,在巷子一处大坑里看到女儿的尸体,瞬间崩溃。女儿只说跟朋友约了饭,家里做好的饭都没吃,
    怎么一晚上人就没了,沙静恬是父母眼里的乖宝宝,向来都是温柔可人,娇小可爱的模样,殊不知沙静恬却结交了很多朋友,格玲玲就是其中一个死党。那天晚饭前,格玲玲就把沙静恬叫了出去,父母说饭都做好了,但是沙静恬却说朋友从外地来的,不去不好,就把父母扔在家里去赴约了,沙静恬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格玲玲说要给她介绍帅气的男孩子,有诱惑在,沙静恬当然愿意前往。等沙静恬赶到饭店时,竟然看到一群人,原来格玲玲叫来了8个朋友一起吃饭,说这样吃饭热闹些。沙静恬见到了格玲玲想要给她介绍的男孩,很相中,一时兴起就喝起酒来。但只有格玲玲和沙静恬两个人,外加上那个男孩和另外一个朋友喝酒,其他人都不喝。   酒足饭饱后,男孩提议去唱歌,但有2个朋友不想继续就离开了,剩下的8个人去了KTV唱歌。   刚进KTV,喝酒的那4个人又点了一桌子酒,其他人唱歌,只有他们4个一瓶接一瓶的喝酒。   后来那几个不喝酒的人觉得没意思,就纷纷离开了,沙静恬和格玲玲看人都走的差不多了,就提议说要回家,几个人就从KTV离开了。   那时已经是凌晨,大马路上都没有几辆车,4个人走在马路上撒欢,好不惬意。经过一条小巷的时候,沙静恬率先走了进去,随后格玲玲和另外喝了酒的朋友也走了进去。   可格玲玲走进小巷后就没发现沙静恬的身影,以为她跑走掉了,让其余的2个人一起寻找,但找了半天都没找到人,于是格玲玲就让那俩人走了,她继续寻找。找了好一会,格玲玲也没发现沙静恬的踪影,于是也回了家,直到晨起附近居民发现大坑里有个人报了警,才发现沙静恬跌落大坑里身亡了。沙静恬父母认为自己女儿不会喝酒,都是那些不三不四的朋友挑唆劝酒了,才导致沙静恬喝醉酒跌落大坑身亡。   于是把同吃饭的9个人都告上法庭,索赔103.3万元,后又变更为变更为98.4万。   1、 沙静恬父母认为,女儿的死跟同吃饭喝酒的9个人有关系,所以起诉他们赔偿98.4万。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沙静恬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跟其他9个人喝酒吃饭,他们对自己的女儿就应该承担起照顾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明知沙静恬饮酒过多后,还放任沙静恬自己离开公众视线,导致沙静恬跌落大坑身亡,同吃饭的9个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做到侵权赔偿。   2、6个没有饮酒的人认为自己并无连带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沙静恬跟其他3个人喝酒时,同桌上的其他6个人并未参与饮酒,也没有对沙静恬有过劝酒的行为,所以他们6个人认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既然不存在侵权责任,也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沙静恬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喝酒后会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认知,所以沙静恬酒后的行为有很大一部分责任都应该自行负责。   但是与沙静恬一起喝酒的格玲玲和其他2个朋友,在沙静恬酒后未尽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以至于在沙静恬跌落大坑都未发现,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他6个人并未参与饮酒,而且也没有过劝酒行为,所以对沙静恬跌落大坑的侵权责任是没有的,法院认为该6个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饭局是格玲玲发起的,法庭酌情认定格玲玲负有10%的侵权责任,而跟沙静恬喝酒的男生应该承担6% 的侵权责任,另一个朋友承担4%的侵权责任。   法院对沙静恬死亡产生的损失认定为91.7万元,判处格玲玲赔偿91711.60元,喝酒男生赔偿55026.96元,另一个朋友赔偿36684.64元。   一场欢快的饭局,最后却以悲剧收场,到底是酒精的罪过,还是自我认识的偏差?
  • 河北张家口,5岁男孩偶遇小女孩及其30几岁的父亲时,竟然叫女孩父亲一声“儿子”。女孩父亲听到后,一时冲动,上前将男孩踹倒在地上男孩准备从地上爬起时,又被对着头部太阳穴的位置踢踹了一脚。目前,警方发通报确认已顶格处罚。6月22日19时47分,32岁男子班某带着自己的年幼的女儿在小区散步时,偶遇5岁小男孩赫某。赫某之前就认识班某父女俩,因此,见到二人迎面向自己走来后,赫某对着班某大声叫了句“儿子”。班某比赫某足足大了27岁,居然被其当着自己的女儿的面叫“儿子”。
    班某觉得赫某太无礼了,甚至认为是受到侮辱了,并一气之下,冲到赫某面前,连续踹了其两脚。赫某被踹倒在地上后,艰难的准备爬起来! 可谁曾想,赫某还没有完全爬起来,却又被班某对着头部太阳穴的位置,又狠狠的踹了一脚。 现场视频显示,班某在踢踹赫某时,除了其女儿外,还有其他业主在附近驻足观看,但没人上前制止。1、有网友认为,赫某太没礼貌了!小小年纪居然叫长辈“儿子”,还当着人家女儿的面前叫,换谁都会生气!!换以前,我们回家还会被家长再揍一顿的!但也有网友认为,赫某才5岁!班某可以批评教育,甚至上门找家长理论。但这么大的人动手打5岁孩子,肯定不行!而且,下手也太狠了!肯定要被拘留! 2、不可否认,赫某之会没有礼貌,与其家长教育过失有关,即赫某的家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平心而论!孩子有没有礼貌、平时生活习惯、说话方式等是否正确,完全是取决于父母平时的教育!所以赫某变成这样,完全就是“子不教父之过”! 3、从情理上讲,我们能够理解班某的心理,但从法律上讲,班某对5岁的孩子动手,其行为构成违法。说具体点,如果班某认为被5岁的赫某叫“儿子”,受到了侮辱、人格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赫某父母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但先动手打人就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二)殴打未成年人的;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班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且其殴打的还是未成年人,依法当加重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对班某处15日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通过可处10-15日拘留,公安机关选择处15日拘留来判断,公安机关已经是对班某顶格处罚!4、班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违法,还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殴打他人从民法上讲,是属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当然,赫某侮辱班某在先,从民法上讲也是属于过错行为,且是其过错行为才引发本案的,因此,在要求班某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酌情减少一定的比例!5、虽然公安机关处罚了打人者班某。但是,希望赫某家长能够以此为鉴,对自己的孩子尽到为人父母的义务,以免孩子以后再因犯同样错误而又要挨揍!
  • 河南三门峡,一男子买机票时,突然被告知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购买机票。男子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后经追查才知道,自己在10年前就被莫名背上了10万元的车贷,至今未还,而这一切都是银行的内部人员操作的。男子一怒之下向检察院申请帮助。据了解,男子陈某本打算坐飞机前往新疆务工的,可是陈某在机场购买机票时,却突然被告知不能购买飞机票。
    陈某询问售票员是何理由,售票员称陈某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按照规定,不能购买机票。陈某听到自己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感到十分的惊讶,自己好像从没做过什么,怎么会突然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为了查清真相,陈某一边改坐火车前往新疆,一边联系了家人帮忙调查。后经代理律师的调查,陈某才得知自己在2011年向银行借了10万元买车,到期后并未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银行提起了诉讼,但由于陈某缺席判决,所以法院就直接判了陈某应当偿还银行10万元本金和利息。之后,由于陈某未按时还债,所以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陈某也名字也随之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某对此一无所知,于是委托律师申请再审,但未能成功。无奈之下,陈某只得向检察院请求帮助。 检察院在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于是立即展开调查。 期间,陈某告诉检察官们,自己并未收到过法院的判决书,于是检察官们对相应的案卷进行了调查,发现法院的送达方式不合规。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检察院又向银行调取了陈某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其中包含了陈某的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当陈某看到这些材料后,顿时勃然大怒。陈某表示,自己只有小学毕业,根本不可能在学校当老师,就连结婚证上妻子的名字也不对,签字笔迹更是不同。 之后,检察院针对陈某所说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和鉴定,结果发现案件相关材料以及证据上的签名均系伪造的,于是安排公安机关介入。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原来这个实际的借款人是石某,由于当初石某的信用有问题,所以无法直接办理车贷。而银行负责办理借款的两名工作人员是石某的朋友,为了帮石某获得贷款,他们二人就利用陈某丢失的身份证信息,伪造了借款材料,帮助石某获得了贷款资格。 显然,这两名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石某等3人进行立案。 不过,涉事银行根据调查结果,还是对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并表示将起诉石某追回贷款。 在有了确凿的证据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随后案进入了重审阶段。由于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实际借款人并非陈某,所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之前要求陈某还款的判决书。 之后,陈某的名字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摘除了。1、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给立案? 本案中,石某与两名银行工作人员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石某等3人的行为,应当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可是这起案件是10年前发生的,而且公安机关也是在检察院介入调查后才知道有这么一个案子,所以按照规定,这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了。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也就是说,石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5年的,从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开始计算。 因此,这起刑事案件的确超过了追诉时效,那公安机关自然无法再管。 2、那陈某的损失还能主张吗? 首先,陈某得证明因为被错误列入失信人名单,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其次,在确定实际损失后,陈某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石某等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3年不主张的,法院可以认为是当事人放弃了权利。不过,陈某是在10年后去购买机票时才发现的,而且后面立即就开始了维权措施,所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石某等人应当承担给陈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伪造证据甚至都骗过了法院,该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影响也极为恶劣。希望涉事银行能做好员工管理和培训工作,同时也希望其他银行不要再录用这两名工作人员了,太危险了。
  • 湖南湘潭,男子看见一女子摔倒,好心将她扶了起来。不成想,女子却一口咬定,就是男子把她撞倒的,要求赔偿1000块钱。男子报警求助交警看也不看,就认定是男子的责任,不仅要赔偿1000块钱,还被罚了200元。事后,男子提出行政复议,恢复了男子清白。可男子准备要回赔偿金时,交警却表示,男子有“无责赔付”义务,要不回来了。付强今年30多岁了,对于“好人难当”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明明是自己好心助人,不成想,不仅要赔人家1000块钱,还被罚了200块钱。哪怕是经过行政复议给了付强一个清白,交警直接撂下一句“无责赔付”,让付强直接呆愣在原地。
    付强就是普通的打工人,好在经过自己多年的努力,终于在这个陌生的城市,有了一室三厅加一辆代步车。这天,付强像往常一样,驾驶车辆准备去上班。可是刚出小区没一会儿,就堵车了。 “不对呀,平时这个时候应该不堵车,怎么这次堵车了,难不成有交通事故?” 付强一边从心里嘀咕着,一边也只能小心的保持车距。等好不容易来到路口,正如付强猜测的那样,有一个女子正躺在路上呢! 从小付强的老师就教育他,一定要做一个乐于助人的人!此时正是上班高峰期,路上来来往往这么多车,付强担心女子受到什么伤害,于是选择下车,把女子扶了起来。正当付强准备去上班时,没想到女子却一把拉住了付强。 “你把我撞倒了,不能这么一走了之!” 付强听完顿时懵了,明明是自己做好事,怎么还被反咬一口?还没等付强说什么,女子又口口声声的表示,要是不赔偿她1000块钱这事可不算完。见对方蛮不讲理,付强果断报了警。本以为交警会给他撑腰,哪里想到,交警来到现场后,直接认定是付强的责任。付强不仅要赔偿女子1000块钱,还被罚款200元。 受了一肚子窝囊气的付强,来到公司后,把这件事说给同事们听。同事提醒付强不是有行车记录仪吗?并建议付强申请行政复议。 有了行车记录仪,付强的行政复议通过了,交警队撤销了对付强的处罚,并向付强道歉。 付强认为,既然不是自己的责任,那自己赔偿的1000块钱,是不是也能够要回来呢? 没想到交警却表示:难度很高,虽然你没有责任,不过却有“无责赔付”的义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付强有义务赔偿女子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无责赔付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存在交通事故。可是付强与女子之间并不存在交通事故,故没有义务赔偿女子。 女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付强好心帮助女子,不成想却被女子反咬一口,实在是太不应该了,相信以后女子再出现意外,肯定没有人愿意帮她了。
  • 辽宁新民,几名男子发现河里的螃蟹成熟了,味道还不错,于是下地笼进行捕捞,万万没想到这竟引起了当地警方的注意。随后公安机关以几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将其抓捕归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准备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海成住的地方距离辽河不是很远,早在去年10月的时候,赵海成就下河捕捞了20余斤野生螃蟹。
      当时赵海成只是嘴馋,想要尝一尝野生螃蟹的味道,一次只下两三个地笼,每隔两三天才去收螃蟹,对生态的破坏不算很大。没想到,赵海成竟觉得这是条“财路”,并于今年9月初,发现好友赵强也在河边“下地笼”捕捞河蟹。   赵海成心头一喜,立刻找到赵强商量:“赵哥,要不咱们一起干,肯定能赚大钱!”   赵强认为这个主意很好,表示同意,但为了做大做强,他们决定喊上另一个铁哥们儿赵斌一同捕捞、贩卖野生螃蟹。之后,他们三人每天都能捕捞到60余斤河蟹,除了沈阳市、盘锦市的几个水产品销售点外,他们还将河蟹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   一个月时间,3人非法捕捞野生河蟹1600余斤、1万余只,非法获利7万余元。   1、抓河里的螃蟹犯法吗?   螃蟹大多数是经济类动物,只有马蹄蟹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抓几只螃蟹一般不会有事情,只要不要抓到 马蹄蟹就行。2、赵海成等人到河里抓螃蟹,为什么会被警方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抓得太多了吗?   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罪。   这样看可能看不懂,我们看看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捕捞罪的构成有两种情况:第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不管捕捞的水产价值多少,都构成非法捕捞罪(使用了禁用的工具)。   第二,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按照非法捕捞罪追诉(捕捞水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   每年5月16日起,辽河流域正式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禁渔期,这是为了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   赵海成等人捕捞螃蟹的时间,不在5月16日至7月31日,不属于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为什么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呢?   答案是他们用地笼捕捞螃蟹!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知》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包括:打笼、滚笼、地笼、弹弓、扎枪、弓箭、弩、蛇钳。   地笼属于禁用的工具,赵海成等人使用属于禁用的工具捕捞螃蟹。   《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体到本案,赵海成等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所以,不是辽河的蟹不能捕,而是不能用禁用的工具捕抓。只要不是在禁渔期,网友说的小时候,辽河虾蟹随便抓,一涨水,小孩就到浅塘摸鱼、踩螃蟹。秋天高粱红了的时候,听说大人们用手电抓,可以抓到很多,那样野性的童年,现在仍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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