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在公园摆摊,一对夫妻不允许她摆上来就和她争执,愤怒之时,夫妻俩一人抓着女子的头发,一人拖着女子的右腿,女子在躲避之余,也抓住了对方的头发,在冲突中,双方都受了伤,他们都被处罚了,女子不服,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7月17日报道,刘如意正在公园摆摊,生意还不错,她也努力为生计忙碌着。不远处的一对夫妻,他们是彭明和李玲他们也在摆摊,本来大家是互不相干的,因为都是同行,总有一个生意好一些,一个生意坏一些
生意不好的就妒忌生意好的,双方的矛盾就出来了,他们三人吵了起来。 本来大家在一起摆摊,要么大家有钱一起赚,要么大家都不赚钱了,他们起了矛盾之后选择了后者,他们口头约定,谁也不允许在公园摆摊。 话虽怎么说,刘如意也同意了,可是她在公园摆摊,生意不错,丢了这份生意,她的生活难以维持。待到晚上,她左思右想之下,还是跑去公园摆摊了,反正那个地方也不是他们的,凭什么他们说不能摆摊就不摆摊。 刘如意如此一想,她才管不了那么多,解决生活问题要紧,她去摆摊了。 她不知道的是,其实彭明和李玲也不甘心不在那里摆摊,彭明过来了,他在偷偷观察刘如意,有没有在这里摆摊。 结果他发现,刘如意在发传单,他看见之后,就一肚子的气,不过他不敢单独上去找刘如意麻烦,怎么说他也是个男的,如果他和刘如意起了冲突,他怕别人戳脊骨梁。 他赶紧回去告诉自己的妻子李玲,李玲听了,也是很生气,大家都说好不在那里做生意的,结果对方不声不响,不守诚信,又在那里做生意了。 夫妻俩一说这件事都非常生气,骑着摩托车就赶往公园,一来到公园,就看到刘如意正在忙碌地做生意,还在发传单。 李玲看着她忙碌的样子,上来就和刘如意吵架,问她怎么不守诚信,不是大家都说好了吗,不允许在这里摆摊吗,怎么偷偷地来摆摊了。 刘如意自然不服,说公园这个地方又不是他们的,她想来摆摊就来摆摊,因为摆摊这个问题,双方争执起来,越吵越凶。 李玲在情急之下,抓住了刘如意的头发,想给她一点教训。 刘如意一看对方不讲理,还想打她,她就赶紧后退躲避,后退中,她被李玲抓住头发,她也顺手抓住了李玲的头发,双方谁也不让谁。 彭明看到妻子被刘如意抓头发了,他护妻心切,冲了过来,一把抱住刘如意的后腿,然后一直拖行刘如意,大概拖了两米左右。 在他们拉扯当中,彼此还有肢体冲突,双方都受了伤。后来在路人的帮忙下,刘如意才脱险而出。事情发生之后,刘如意感到自己莫名其妙被打了,就报了警。 结果因为三人在肢体冲突中都受了伤,所以他们都被行政处罚了,夫妻两人被拘留10日,刘如意被拘留5日。 当刘如意得到这份《行政处罚书》,她很不甘心,明明她是被那对夫妻欺负了,自己不过是自保而已,凭什么她的行为也要被认定互殴行为。 她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罚书》。 那么她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公园这个地方不属于任何人的,在公园摆摊,那对夫妻没有干涉他人的权利,他们以此为由打刘如意,他们有过错在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刘如意没有进行还手,那么他们就得承担过错责任。 2、他们因为刘如意没有信守承诺,就伤害刘如意,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缘无故伤害他人,刘如意可以不谅解,让他们受到行政处罚。3、那么刘如意的行为是否也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呢? 在当时的情况下,她被抓头发,她已经往后躲避,但对方咄咄相逼,刘如意才会抓对方的头发,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柳如意的行为经过法院审理,已经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生意不好的就妒忌生意好的,双方的矛盾就出来了,他们三人吵了起来。 本来大家在一起摆摊,要么大家有钱一起赚,要么大家都不赚钱了,他们起了矛盾之后选择了后者,他们口头约定,谁也不允许在公园摆摊。 话虽怎么说,刘如意也同意了,可是她在公园摆摊,生意不错,丢了这份生意,她的生活难以维持。待到晚上,她左思右想之下,还是跑去公园摆摊了,反正那个地方也不是他们的,凭什么他们说不能摆摊就不摆摊。 刘如意如此一想,她才管不了那么多,解决生活问题要紧,她去摆摊了。 她不知道的是,其实彭明和李玲也不甘心不在那里摆摊,彭明过来了,他在偷偷观察刘如意,有没有在这里摆摊。 结果他发现,刘如意在发传单,他看见之后,就一肚子的气,不过他不敢单独上去找刘如意麻烦,怎么说他也是个男的,如果他和刘如意起了冲突,他怕别人戳脊骨梁。 他赶紧回去告诉自己的妻子李玲,李玲听了,也是很生气,大家都说好不在那里做生意的,结果对方不声不响,不守诚信,又在那里做生意了。 夫妻俩一说这件事都非常生气,骑着摩托车就赶往公园,一来到公园,就看到刘如意正在忙碌地做生意,还在发传单。 李玲看着她忙碌的样子,上来就和刘如意吵架,问她怎么不守诚信,不是大家都说好了吗,不允许在这里摆摊吗,怎么偷偷地来摆摊了。 刘如意自然不服,说公园这个地方又不是他们的,她想来摆摊就来摆摊,因为摆摊这个问题,双方争执起来,越吵越凶。 李玲在情急之下,抓住了刘如意的头发,想给她一点教训。 刘如意一看对方不讲理,还想打她,她就赶紧后退躲避,后退中,她被李玲抓住头发,她也顺手抓住了李玲的头发,双方谁也不让谁。 彭明看到妻子被刘如意抓头发了,他护妻心切,冲了过来,一把抱住刘如意的后腿,然后一直拖行刘如意,大概拖了两米左右。 在他们拉扯当中,彼此还有肢体冲突,双方都受了伤。后来在路人的帮忙下,刘如意才脱险而出。事情发生之后,刘如意感到自己莫名其妙被打了,就报了警。 结果因为三人在肢体冲突中都受了伤,所以他们都被行政处罚了,夫妻两人被拘留10日,刘如意被拘留5日。 当刘如意得到这份《行政处罚书》,她很不甘心,明明她是被那对夫妻欺负了,自己不过是自保而已,凭什么她的行为也要被认定互殴行为。 她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罚书》。 那么她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公园这个地方不属于任何人的,在公园摆摊,那对夫妻没有干涉他人的权利,他们以此为由打刘如意,他们有过错在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刘如意没有进行还手,那么他们就得承担过错责任。 2、他们因为刘如意没有信守承诺,就伤害刘如意,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缘无故伤害他人,刘如意可以不谅解,让他们受到行政处罚。3、那么刘如意的行为是否也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呢? 在当时的情况下,她被抓头发,她已经往后躲避,但对方咄咄相逼,刘如意才会抓对方的头发,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柳如意的行为经过法院审理,已经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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