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年轻女教师,为谋得晋升机会,不惜牺牲自己委身于比其年长20岁的校长,谁料校长事后不认账,不想兑现承诺。女教师气愤之下随手捧起办公桌上的盆栽照着校长的脑袋一顿乱砸,直至其倒在血泊中。
从师范大学毕业后,丽丽在学校里兢兢业业工作了好几年,眼睁睁瞧着身边不如自己的老师都获得了升职加薪的机会,有的还当了班主任,自己心中自然过意不去,多次去找上级沟通,均无结果。
这天下课后,她的情绪有些低落,一个人去了离学校不远的一座小山丘上看夕阳发呆,觉得自己的职场生活如同夕阳日下。
正逢此时,学校副校长王某锻炼身体从这路过,上前攀谈了几句,丽丽便对王某吐露了心声。
对于丽丽的情况,王某是多少有些了解,丽丽请求王某帮她一把,由于对丽丽的美色垂涎已久,王某便说这件事他可以帮丽丽解决。
丽丽见机会终于来了,扯了扯王某的衣角,凑到耳边说只要帮她晋升,愿做任何事,面对耳边的呵气如兰,再看看眼前这个青春靓丽的女子,王某终于同意了丽丽的请求,于是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并约定好了行事的时间地点。
一个星期五的晚上,丽丽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宾馆开好了房间,沐浴更衣,打扮的如花似玉等待王某的到来。
王某到了之后,已急不可耐,丽丽再一次将自己的请求说了一遍,王某也是一口答应下来,只要丽丽乖乖的听话,保证没问题。于是,王某和丽丽,就发生了不可描述之事。
云雨巫山之后,王某提了裤子准备回家。丽丽再一次询问了何时能给她安排晋升,王某说下星期一回学校,他就会着手去办理。
一想到苦日子总算熬出头了,丽丽就觉得整个天空都亮了,就算把自己的身子都给卖了,也算是赚了。转眼间,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此事却毫无音讯。
丽丽来校长办公室,找到王某,询问情况。可是,王某就像是不认识一样。矢口否认他同意帮助丽丽晋升,也没有说二人之间有过超出普通同事的关系。
惊得丽丽目瞪口呆傻,她已经将自己的身体交给这个老家伙,就是想要升职。可王某现在变了卦,偷鸡不成蚀把米,自觉吃了大亏。
盛怒之下,她随手捧起桌上的一只盆栽,对着王某的脑袋就是一阵乱砸。王某满脸是血,大声呼救。
由于办公室房门反锁,别人进不去。满身怒气促使丽丽不依不饶,直到王某的求救声逐渐消失,躺在血泊里,气息全无。
看到这一幕,丽丽呆呆的坐到了地上。这时,房门被人从外面踹开,警察闯了进来,随即120急救人员也赶了过来,但发现送医时王某就已经没了呼吸。
在审讯室内,丽丽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青春年少的丽丽为自己的冲动感到万分后悔,同时也为自己将身体交托王某的行为万分自责。
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帮助下,丽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曝光后,网友对此褒贬不一,有的表示这个副校长王某也太没有诚信精神了,虽说这是见不得光的事儿,但王某如此行事就有些不守“江湖规矩”了。
还有的称,现在的年轻人,价值观出了问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竟然以身体做交换,最后目的没达成不说,还把自己的一生给毁了。
毫无疑问,网友所说的都不无道理,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该案呢?
首先,丽丽和王某虽然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的内容为王某帮助丽丽升职,而丽丽以身体做交换条件。显然,口头协议本身的证明能力就比较孱弱,加之,该协议因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而无效。
所以,事后王某不承认协议的情况下,丽丽还真是只能自认吃亏倒霉。
其次,丽丽和王某发生关系属于自愿,王某虽然对丽丽有欺骗,暨答应帮忙升职而未帮忙,但是丽丽无法以强奸罪或者其他猥亵之类的犯罪起诉王某,因为行为当时丽丽是有自主意识的,并未遭到强迫。
第三,丽丽用盆栽砸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无疑,主观上其有杀死眼前王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砸的行为,按照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丽丽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丽丽杀完人后,并未选择逃跑,而是留到了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应当认定属于自首的行为,在审讯室内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判处了丽丽无期徒刑,并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本是大好的青春年华,却因为妄图走捷径,而身陷囹圄,不得不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