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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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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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致一死,负全责仍不构成罪。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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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69号指导性案例显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即使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坤同向行驶。孙某平在超越刘某江时刚好遇到对向驶来一辆卡车,孙某平紧急右打方向,与刘某江的车辆发生剐蹭,导致李某坤从后座摔下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逃逸。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孙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2.关于责任认定。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尽管刘某江被认定负事故全责,但是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依然判决被告人刘某江无罪。 理由也很简单,刘某江之所以被认定负事故全责,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一条特别规定,是为了便于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尽可能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设立的。根据这条特别规定认定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责,不代表当事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较大过错。事实上,交警部门也已经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刘某江逃逸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过错程度较小。刘某江的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所以法院判决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虽然交通肇事逃逸后被认定负全责也可能无罪,但是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到时候悔之晚矣。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即使被认定负事故全责,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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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0
  • 为立功降刑,男子与朋友“做局”诱使他人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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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性有多卑劣,你永远想象不到。仅仅为了自己7个月的减刑,男子与朋友合谋“做局”诱使他人醉酒驾驶,然后举报立功。
    这个案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刚发布的第272号指导性案例。 李某是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某诈骗案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了获得从宽处理,产生了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的想法。 李某委托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醉酒驾驶,为其“制造”立功表现机会,并承诺事成之后给聂某环2万元报酬。聂某环又委托朋友方某程物色人选,最后选定方某程的朋友艾某作为醉驾被揭发对象。聂某环与方某程商量,由方某程邀请艾某一起聚餐,并借车给艾某驾驶。李某与聂某环又分别安排自己的女友梁某雨和邝某陪艾某一起喝酒。席间,梁某雨、邝某分别发信息将艾某饮酒的情况告知李某、聂某环,李某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饭后,邝某为促成艾某酒后驾车,骗艾某称已在某酒吧安排包房,邀请艾某等人一同前往。见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聂某环假装偶遇出现在饭店门口,教唆艾某驾车跟随其乘坐的汽车,谎称若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其会提前通知艾某。于是艾某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邝某等人跟随聂某环乘坐的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聂某环将艾某在高速公路驾车的信息告知李某,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揭发艾某醉酒驾驶。当晚,艾某在高速路收费站出口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李某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其揭发材料,提供给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为其有立功表现的证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在侦办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艾某是被李某、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及邝某合谋“做局”而醉酒驾驶的事实。重庆警方将李某教唆他人危险驾驶案移送给常州警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因为李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被认定为立功,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事后看起来,李某通过虚假立功,仅为了减少7个月刑期,就为此做局害一个人。所以,奉劝各位,交友有风险,择友需谨慎。 #止沸新闻解读官#
  • 为立功降刑,“做局”诱使他人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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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7
  • 醉酒后在副驾驶位睡觉,让车载智驾系统自行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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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醉酒后在副驾驶位睡觉,让车载智驾系统自行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71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醉驾人员使用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即使没有在主驾驶位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也属于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是,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回到其居住小区。这一段路明确是醉酒驾驶,但是没有被抓到。凌晨1时15分左右,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导航目的地,利用其购买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而王某群自己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机动车在无人驾驶状态行驶了约22分钟,然后停在了路上。因车辆挡道,过路的群众看到车内主驾驶位没人,但有一个人在副驾驶位睡觉,于是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群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但是,怎么处理王某群的这种行为?王某群的行为是否属于驾驶行为?这让办案人员犯了难。 法官首先从车载智驾系统的级别来分析。被告人王某群驾驶的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因此,王某群的车载智驾系统只是起到辅助驾驶作用,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其次,从车载智驾系统的实际操作来分析。该辅助驾驶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但是被告人王某群使用其购买的、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用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 第三,从激活车载智驾系统前必经的学习过程来分析。王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也知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盘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群使用车载智驾系统的行为属于驾驶行为,其醉酒后使用车载智驾系统,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来王某群是有机会被判决无罪的,因为他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是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但是法院发现他在两年内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过,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所以,再次提醒各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止沸新闻解读官#
  • 怎样认定“职业闭店人”?

    202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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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9
  • “职业闭店人”具有职业化、隐蔽性的特点,如果不穿透店铺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就难以发现受让人是“职业闭店人”。
    今天我就教大家在诉讼中认定“职业闭店人”的几种方法。 首先,被侵权消费者自己要积极主动及时固定证据。 根据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原告王某月发现自己办理会员并充值的瑜伽店老板由刘某变更为薛某亮后,王某月就加了薛某亮微信,发现薛某亮的朋友圈多条信息显示“死客激活做业绩,想合作的老板私聊我,让你店里的死客到店消费”“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全北京都可以”,于是王某月固定了该证据。 其次,申请法院调取店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如果是正常的店铺转让,协议的条款会比较详细,同时会对股权转让对价进行约定。而“职业闭店人”与店铺老板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是上以店铺转让的合法形式来掩盖逃避追责的非法目的。本质是上“职业闭店人”是为店铺老板提供一种“闭店服务”,“职业闭店人”不仅不会向原店铺老板支付转让费,反而还要向原店铺老板收取一定的“闭店服务费”。因此,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一般不会对股权转让对价进行约定。 第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调取公司注销材料。 “职业闭店人”接手店铺后,是为了帮助原店主逃避债务。在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中,被告人薛某亮明知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会员充值费未消耗,所以必然会在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以及虚假的《承诺书》。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通过犀利的法庭发问迫使被告承认自己收购经营不善公司并收取服务费用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薛某亮在庭审中的自认以及上述这些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并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等方式帮助瑜伽店铺及其股东逃避债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身份就是“职业闭店人”。 此外,再补充一点。你也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检索,如果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信息数量非常多,明显异常,也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用来证明其“职业闭店人”的身份。 关注杨晨律师,学会更多的调查取证小技巧。 #止沸新闻解读官#
  • 如果说最初“职业闭店人”这个职业的出现是为了帮助经营不善的预付费商家平稳退出市场提供安置策略,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如今“职业闭店人”已经演变成一个灰色产业链,与商家串通,帮助商家逃避债务、恶意跑路。一些不法“职业闭店人”利用单一监管部门无法穿透监管的漏洞,通过预付式经营对消费者实施欺诈,甚至诈骗犯罪。
    近期,上海首例“职业闭店人”入刑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职业闭店人”刑事责任。 #止沸新闻解读官#
  • “职业闭店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刑事责任篇

    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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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8
  • “职业闭店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202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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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7
  • 什么是“职业闭店人”?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培机构等商家前一天还在收会员费,第二天就人去楼空找不到了。有一个群体在商家面临关闭或者经营不善时介入,专门帮商家策划跑路,他们采取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策略,以闭店的形式帮助商家逃避义务,避免商家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中牟利,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让消费者追责和维权变得更为艰难,这个群体就是“职业闭店人”。
    “职业闭店人”在接手跑路店铺后,又通过巧立名目将会员转移到其他不相关店铺,实现所谓的“死客激活”。职业闭店人的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今天,我们通过剖析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来看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以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止沸新闻解读官#
  • 自媒体人提供有偿发帖服务,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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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2
  • 我们都知道,在互联网上,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删贴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自媒体人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偿发帖服务,是否也有刑事法律风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止沸新闻解读官#
  • 田永明故意杀人案死缓判决生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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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47
  • 2026年2月3日,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
    1996年6月,田永明强奸嫂子赵某某,1996年9月,田永明见强奸恶行败露后,又持刀报复赵某某,被判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田永明伺机再次报复赵某某。同年11月13日,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田永明持刀追撵。村民刘铭富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田永明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轻伤。田永明作案后潜逃了19年,最后在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但是仅仅两天后,即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这里我们不讨论田永明是否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讨论一个法律问题,云南高院通过启动再审,将被告人的量刑从死缓加重到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合法? #止沸新闻解读官#
  • 1.8亿理财资金仅剩44万,银行主张系员工监守自盗不应担责(二)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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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5
  •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一公证处花1.8亿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最后发现账户资金仅剩44万。公证处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在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庭审中,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签名均为冒用,但公证处公章、法人章都是真的。
    虽然这些信息很有限,但是杨律师还是从仅有的这些信息中看出了其中的猫腻。 #止沸新闻解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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