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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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视角、专业的精神

  • 邓学平:录音录像不能遏制非法取证,沉默权入法势在必行

    2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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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9
  • 邓学平:没有一个冤案的平反是靠良心发现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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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学平:建议直接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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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2

  •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焕枝,女,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母亲。 申诉人聂学生,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父亲。 申诉人聂淑惠,女,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胞姐。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本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其近亲属告知,康某2已去世,并表示不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至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1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面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树斌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1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聂树斌对康某1生前照片及被害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辨认,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的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某、证人余某某所证一致。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聂树斌上诉提出,其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聂树斌所述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原判决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聂树斌死刑。 本院再审期间,申诉人张焕枝提出,聂树斌系被错抓、错判,是冤枉的,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口供缺失,怀疑因对聂树斌有利而被办案机关销毁。(2)聂树斌供述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是从废品堆、三轮车上拿的,但三轮车主根本就没有丢花上衣,作案工具不吻合。(3)聂树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提取了,应该入卷,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4)王书金自认真凶,且供述出案发现场有串钥匙,本案是王书金所为。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审认定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聂树斌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对聂树斌采取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2)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可能性。(3)聂树斌供述、证人证言和尸体检验报告均不能确定案发时间,被害人遇害时间不明,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事实不清。(4)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事实不清,物证彩色照片上的半袖上衣极大可能在原始案发现场并不存在,是侦查人员为印证聂树斌供述的作案工具而编造出来的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认定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6)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的供述材料以及聂树斌的考勤表缺失,原办案人员的解释不合理,不排除公安机关隐匿了对聂树斌有利的证据。(7)证人余某某后来证明,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材料,但原审卷宗中余某某等人的多份初始证言缺失,去向不明,这些证言可能对聂树斌有利。(8)现有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9)被害人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是本案中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隐蔽细节,聂树斌始终没有供出,使其所供作案过程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10)王书金异地归案后即主动交代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供述出案发现场所留的一串钥匙,且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以及抛埋衣物地点等都与本案情况相符,王书金的供述应视为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其作案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聂树斌。李树亭还向本院提交了聂树斌的同学聂某某、仵某1、仵某2的证言,以证明聂树斌胆小、性格内向,思想比较保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平时没有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意见提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康某1死亡的事实,单纯依靠间接证据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与聂树斌有关,而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2)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3)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4)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5)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6)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经再审查明:1994年8月5日17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被害人,殁年36岁)下班骑车离厂。8月10日上午,康某1父亲康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某2和康某1的同事余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了被杂草掩埋的康某1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上午,康某1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同日下午,侦查机关对康某1尸体进行了检验。 上述事实,有现场提取的自行车、凉鞋、连衣裙、内裤和钥匙等物证,证人康某2和余某某等人证明康某1失踪和发现康某1衣物情况、证人侯某某证明上述现场提取物品系康某1生前所用之物的证言,以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康某1,将其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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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学平 | 做个有灵魂的刑辩律师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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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些年,记者转型做律师的不在少数。蓝天彬律师是其中的佼佼者。一些人之所以优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本身具备了优秀的特质。不管是从事哪个职业,那些勇于挑战自我、不断追求进步、善于总结思考的人都更加容易脱颖而出。蓝天彬律师的这本文集《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生动形象的说明了这一点。蓝天彬是新闻系毕业,曾经怀有满腔的新闻热忱。做评论编辑,蓝天彬杜绝“正确的废话”和“智力的懒惰”,追求“有理有趣”;做调查记者,蓝天彬将人看作万物的尺度,跨过山和大海,穿过人山人海,写出了大量优质的新闻稿件;做刑辩律师,蓝天彬更是踌躇满志、勤勉敬业,代理了大量成功案例。有的案件经过反复沟通和努力争取得到重大改判,有的案件经过艰难的无罪辩护后获得不起诉处理。 从本书的字里行间可以明显看出,新闻从业经历对蓝天彬律师执业的巨大助力和影响。比如热衷写作,能够把各种经历及时进行记录;比如许多办案手记都有对当事人和家属的情绪捕捉和心灵观照;比如对案件和代理经过的描写有着浓厚的新闻叙事的痕迹。区别于大多数代理手记的强议论弱叙事风格,蓝天彬律师的代理手记强叙事弱议论,娓娓道来、十分耐读。在国家的法治叙事中,个体的微观角度不可或缺。刑辩律师身处在矛盾的漩涡,奋战在司法的一线,经常跟公权力短兵相接,对法治冷暖和社会百态有着最直接的感知。一纸判决书,往往遮蔽了很多过程和细节。由刑辩律师将办案过程和曲折遭遇写出来,能让法治的拼图更加具体和丰满。刑辩律师的微观记录往往是国家法治生态最真实的写照。在此意义上,刑辩律师的记录不仅具有个体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意义。 我在从检察官转型做律师的头几年,为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撰写过大量的法律评论,其后又利用自己的自媒体撰写了很多杂文,但很遗憾我自己代理的案件却并没有留下多少代理手记。导致很多惊心动魄的办案经历和荡气回肠的办案体验,被时间冲淡、被岁月淹没。蓝天彬律师勤于笔耕,及时总结,为自己的律师生涯留下了难得的印记。我完全有理由相信,蓝律师后续还会有更成功的案例和更精彩的记录。刑辩艰难,成功不易。我相信任何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都会有不少的成功案例,也会有不少的失败案例。对刑辩律师不宜单纯地以成败论英雄、以结果论胜负。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律师撰写代理手记更愿意展示那些成功的案例。那些取得较好结果的案例固然值得欣喜和学习,那些结果不尽如人意,但辩护律师已经穷尽全力、过程做到极致的案例同样值得记录和分享。 律师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必须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律。必须承认,经济因素对于律师职业具有强大的驱动力。这没什么好回避的。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分工和交换是国家富强的秘诀。刑辩律师依靠著书立说去推介自己,依靠专业知识去谋生赚钱,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别人对你有需要,你对社会有价值。但与此同时,从事一个职业如果仅仅着眼于经济利益,那么将很难找到内心持久的热爱,也很难找到生命终极的慰藉。因此,真正优秀的刑辩律师,身上都会有一种悲天悯人的社会情怀,都会有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一般而言,律师作为当事人权利的代言人,很难说其言行就代表着公平正义。但是当面临司法不公、面临冤假错案的时候,与不公不义顽强抗争的刑辩律师就具有了正义属性。判断一个刑辩律师是否优秀,不是看他名目繁多的头衔,而是要看当使命降临时他能否守住底线、扛住压力。判断一个刑辩律师是否能够走远,不是看他在各种论坛上的夸夸其谈,而是要看他在具体经办案件时的态度和付出。蓝天彬律师提到,他正在加强自己的技术和勇气。我个人认为,极致的专业和适度的勇敢应当是每个刑辩律师的职业追求。这个过程永远没有止境,刑辩人永远都在途中。蓝律师提到,他这本书取名《正义不倒》,是取自电视剧《笑傲江湖》片尾曲的歌词“正义不倒,会盟天下英豪”。我同样喜欢这种江湖快意和豪迈侠气。刑辩律师也有一个江湖,这个江湖同样也很复杂。不仅有各种门派分野,而且有各色世道人心。我想说的是,不论什么江湖,行正道走正路才能行稳致远。一个人的心胸有多大他的世界就会有多大,小肚鸡肠、嫉贤妒能的人实际上给自己修筑了一座牢笼,囚禁了自己的事业版图。正确的做法是,对同行取得的成绩该祝福的要祝福,对同行遇到的困难该帮助的要帮助,对同行身上的优点该学习的要学习,对同行存在的问题该指出的要指出。君子周而不比、和而不同、群而不党。几年前,我出过一本书《给正义一点时间》。这个书名引起了一些人的误解,有朋友给我私信说:正义不能迟到,正义姗姗来迟本身就是非正义。其实我原本的意思是想表达,不必为眼前的事情过份气馁,不必为短期的局势过分悲观。当下正值刑事辩护的寒冬,但刑辩律师要有历史的眼光,我相信只要我们自己做好了准备,历史一定会给我们发挥作用的舞台。(此文系邓学平律师为蓝天彬律师的《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一书所做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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