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涉矿民营企业家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过艰苦努力,一审去黑去恶。现将关于涉黑定性的辩护意见,简化处理后予以公开发布。 一、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1.没有成立仪式,也没有标志性事件。公检机关把2005年一起偶发的、轻微的肢体冲突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委实太过荒唐。该起冲突中,除了被告人,没有其他任何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2.人数少。达不到“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的标准。 3.缺乏组织载体。辩护人曾要求公诉人当庭释明,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是公司还是公司保安队,公诉人不置可否、表示不做区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不做区分的背后,是因为本案根本就没有组织载体。 4.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是公司的组织者、领导者,但公司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的六起寻衅滋事案,五起跟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一起,除了被告人,其他人均未被认定为组织成员,无人可供被告人组织、领导。指控的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根本不知情,同样没有发挥任何组织、领导作用。指控的妨害作证案,即便成立也纯属个人行为,根本无需组织、领导。总之,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要组织、领导起诉指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显然没有发挥这样的作用。 5.没有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保安队成员来去自由,流动性极大。最短的仅呆了不到两个月,最长的也不过两年半。 6.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所有被告人当庭均供述:保安队不归被告人负责,保安队的事务无需向被告人汇报,被告人也从未向保安队员发布过工作指令。保安队长的职责也不明确,每个保安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7.没有任何组织规约。所有被告人当庭均否认存在组织规约或纪律规约。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明确没有纪律规约,起诉书对纪律规约也未作任何表述。 8.保安队的成立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同意。保安队成立的背景是,矿区屡屡发生失窃案,极少数村民不断滋事闹事,严重影响矿区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当地派出所无法有效履行法律职责。这种情况下,经过县公安局领导同意并经过镇政府备案,才正式成立保安队。目的不是为了欺压群众、残害百姓,而是为了维护矿区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9.招聘保安时并未把前科劣迹作为考量因素。虽然客观上,本案部分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但那是因为保安工作条件艰苦、待遇微薄、门槛较低,一般人不愿从事。前科劣迹并非公司招聘其担任保安的理由。被告人没有对保安招聘发挥过任何影响力,没有参与面试,也没有决定是否录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网罗前科劣迹人员,纯属刻意歪曲。 10.入职做保安只是为了挣钱养家,不是为了加入黑社会。所有被告人当庭都供称,他们从来没有想过加入黑社会,在任职期间也没发现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1.指控的个罪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法律上不属于犯罪行为,指控全部不能成立。 2.暴力特征不明显。除了寻衅滋事,其余指控均没有暴力因素。指控的寻衅滋事,最多只是轻微伤。唯一的一个重伤,病历疑似存在人为涂改,证据疑点重重,依法不能认定。 3.指控的寻衅滋事都是偶发的冲突,都具有防卫的性质。这些冲突均系临时起意,没有预谋、策划、安排、调度,整个过程也没有分工、协商,被告人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参与。 三、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公诉机关在举证证明经济特征时存在两个误区:把有经济实力、有经济支出等同于涉黑的经济特征。 1.经济实力不等于经济特征。市场经济鼓励人民勤劳致富,拥有财富不是原罪。起诉书表述“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会让人误以为有钱就是有罪。 2.补偿或赔偿被害人不属于经济特征。保安跟少数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对受伤村民进行赔偿或补偿。这客观上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是法律和道德鼓励的行为,不应倒打一耙指控为“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资金奖励、平事”。按照起诉指控逻辑,发生纠纷后不管不顾反而更好? 3.给员工正常的酬劳或补助不是经济特征。不能因为个别保安跟村民偶发了一些冲突,就将被告人给员工发放的酬劳、奖金都视为对违法犯罪的奖励。 4.起诉书表述的“腐蚀拉拢公职人员”没有证据支持。该事实没有查清,也没有指控,不应作为经济特征的依据。 5.被告人用于公益慈善活动的支出远大于起诉指控的用于违法犯罪的支出。 四、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涉黑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有特殊含义的,是指非法控制性特征。公诉机关错误的把危害性特征等同于社会危害性。 1.指控的寻衅滋事都发生在矿区之内,总体上具有防卫性质。个人村民不非法侵入、不滋事闹事,冲突就不会发生。 2.本案关于危害性特征的所有口供,都可以归结为口水一类,其特征可以用八个成语形容:似是而非、捕风捉影、牵强附会、添油加醋、夸张渲染、荒唐离谱、主观臆测、无从查证。用口水把一个人淹死,是网暴的做法,而不应是司法判案的方法。 3.本案指控的事实跟遵纪守法、正常生活的村民没有关系,对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没有任何影响。保安活动区域限缩于矿区范围内,不符合非法控制特征的空间特征。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中明确称“无法查明该企业是否形成非法影响和控制”,不具备行业控制特征。 5.所谓寻求非法保护完全不成立。T是基层公务员,仅跟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是系统化、组织化的暴力,T承担不起涉黑保护伞这顶大帽子。 五、如果认定涉黑,则不仅不具备四大特征,相反却具备十大事实特征 1.老。本案全体被告人如今均已是60多岁的花甲之人。 2.弱。保安平时不敢走出矿区,没有武器装备。与之相对,个别村民作风彪悍,多次殴打保安,长年信访闹事。 3.病。根据看守所体检报告,各被告人均身患多种疾病。如A患有糖尿病;B患有脑梗且患中风;C患有高血压,心脏病;D患有肺结核且右手残疾;E患有高血压、青光眼。 4.散。保安队员来去自由,跟被告人交往少,离职率高。 5.小。保安人数很少,最多的时候是十来个人,大部分时间就只有四个保安在矿区值班。 6.苦。矿山条件非常艰苦,保安生活条件简陋。矿山没有通电,没有路灯,气候恶劣。 7.穷。保安均出身社会底层,个别人有前科劣迹不是可恨而是可怜。保安每月工资仅3000元,几乎可以用一贫如洗来形容。正因为个别人有“前科劣迹”和身体残疾,不好找工作,才愿意在条件艰苦、工资低微的矿山当保安。 8.旧。本案指控的都是陈年旧事,距今都已十余年甚至二十余年。 9.轻。发生冲突的频次很低且暴力特征不明显。五年期间只发生了六次轻微冲突,且对象限定,没有伤及无辜 10.冤。本案证据一塌糊涂,所有被告人都当庭喊冤。 综上: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将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成为保安的人指控为黑社会成员,何其荒谬与不公!本案根本不涉黑,望法院明断!
按:一起涉矿民营企业家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过艰苦努力,一审去黑去恶。现将关于涉黑定性的辩护意见,简化处理后予以公开发布。 一、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1.没有成立仪式,也没有标志性事件。公检机关把2005年一起偶发的、轻微的肢体冲突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委实太过荒唐。该起冲突中,除了被告人,没有其他任何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2.人数少。达不到“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的标准。 3.缺乏组织载体。辩护人曾要求公诉人当庭释明,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是公司还是公司保安队,公诉人不置可否、表示不做区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不做区分的背后,是因为本案根本就没有组织载体。 4.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是公司的组织者、领导者,但公司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的六起寻衅滋事案,五起跟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一起,除了被告人,其他人均未被认定为组织成员,无人可供被告人组织、领导。指控的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根本不知情,同样没有发挥任何组织、领导作用。指控的妨害作证案,即便成立也纯属个人行为,根本无需组织、领导。总之,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要组织、领导起诉指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显然没有发挥这样的作用。 5.没有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保安队成员来去自由,流动性极大。最短的仅呆了不到两个月,最长的也不过两年半。 6.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所有被告人当庭均供述:保安队不归被告人负责,保安队的事务无需向被告人汇报,被告人也从未向保安队员发布过工作指令。保安队长的职责也不明确,每个保安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7.没有任何组织规约。所有被告人当庭均否认存在组织规约或纪律规约。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明确没有纪律规约,起诉书对纪律规约也未作任何表述。 8.保安队的成立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同意。保安队成立的背景是,矿区屡屡发生失窃案,极少数村民不断滋事闹事,严重影响矿区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当地派出所无法有效履行法律职责。这种情况下,经过县公安局领导同意并经过镇政府备案,才正式成立保安队。目的不是为了欺压群众、残害百姓,而是为了维护矿区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9.招聘保安时并未把前科劣迹作为考量因素。虽然客观上,本案部分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但那是因为保安工作条件艰苦、待遇微薄、门槛较低,一般人不愿从事。前科劣迹并非公司招聘其担任保安的理由。被告人没有对保安招聘发挥过任何影响力,没有参与面试,也没有决定是否录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网罗前科劣迹人员,纯属刻意歪曲。 10.入职做保安只是为了挣钱养家,不是为了加入黑社会。所有被告人当庭都供称,他们从来没有想过加入黑社会,在任职期间也没发现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1.指控的个罪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法律上不属于犯罪行为,指控全部不能成立。 2.暴力特征不明显。除了寻衅滋事,其余指控均没有暴力因素。指控的寻衅滋事,最多只是轻微伤。唯一的一个重伤,病历疑似存在人为涂改,证据疑点重重,依法不能认定。 3.指控的寻衅滋事都是偶发的冲突,都具有防卫的性质。这些冲突均系临时起意,没有预谋、策划、安排、调度,整个过程也没有分工、协商,被告人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参与。 三、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公诉机关在举证证明经济特征时存在两个误区:把有经济实力、有经济支出等同于涉黑的经济特征。 1.经济实力不等于经济特征。市场经济鼓励人民勤劳致富,拥有财富不是原罪。起诉书表述“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会让人误以为有钱就是有罪。 2.补偿或赔偿被害人不属于经济特征。保安跟少数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对受伤村民进行赔偿或补偿。这客观上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是法律和道德鼓励的行为,不应倒打一耙指控为“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资金奖励、平事”。按照起诉指控逻辑,发生纠纷后不管不顾反而更好? 3.给员工正常的酬劳或补助不是经济特征。不能因为个别保安跟村民偶发了一些冲突,就将被告人给员工发放的酬劳、奖金都视为对违法犯罪的奖励。 4.起诉书表述的“腐蚀拉拢公职人员”没有证据支持。该事实没有查清,也没有指控,不应作为经济特征的依据。 5.被告人用于公益慈善活动的支出远大于起诉指控的用于违法犯罪的支出。 四、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涉黑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有特殊含义的,是指非法控制性特征。公诉机关错误的把危害性特征等同于社会危害性。 1.指控的寻衅滋事都发生在矿区之内,总体上具有防卫性质。个人村民不非法侵入、不滋事闹事,冲突就不会发生。 2.本案关于危害性特征的所有口供,都可以归结为口水一类,其特征可以用八个成语形容:似是而非、捕风捉影、牵强附会、添油加醋、夸张渲染、荒唐离谱、主观臆测、无从查证。用口水把一个人淹死,是网暴的做法,而不应是司法判案的方法。 3.本案指控的事实跟遵纪守法、正常生活的村民没有关系,对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没有任何影响。保安活动区域限缩于矿区范围内,不符合非法控制特征的空间特征。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中明确称“无法查明该企业是否形成非法影响和控制”,不具备行业控制特征。 5.所谓寻求非法保护完全不成立。T是基层公务员,仅跟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是系统化、组织化的暴力,T承担不起涉黑保护伞这顶大帽子。 五、如果认定涉黑,则不仅不具备四大特征,相反却具备十大事实特征 1.老。本案全体被告人如今均已是60多岁的花甲之人。 2.弱。保安平时不敢走出矿区,没有武器装备。与之相对,个别村民作风彪悍,多次殴打保安,长年信访闹事。 3.病。根据看守所体检报告,各被告人均身患多种疾病。如A患有糖尿病;B患有脑梗且患中风;C患有高血压,心脏病;D患有肺结核且右手残疾;E患有高血压、青光眼。 4.散。保安队员来去自由,跟被告人交往少,离职率高。 5.小。保安人数很少,最多的时候是十来个人,大部分时间就只有四个保安在矿区值班。 6.苦。矿山条件非常艰苦,保安生活条件简陋。矿山没有通电,没有路灯,气候恶劣。 7.穷。保安均出身社会底层,个别人有前科劣迹不是可恨而是可怜。保安每月工资仅3000元,几乎可以用一贫如洗来形容。正因为个别人有“前科劣迹”和身体残疾,不好找工作,才愿意在条件艰苦、工资低微的矿山当保安。 8.旧。本案指控的都是陈年旧事,距今都已十余年甚至二十余年。 9.轻。发生冲突的频次很低且暴力特征不明显。五年期间只发生了六次轻微冲突,且对象限定,没有伤及无辜 10.冤。本案证据一塌糊涂,所有被告人都当庭喊冤。 综上: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将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成为保安的人指控为黑社会成员,何其荒谬与不公!本案根本不涉黑,望法院明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