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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交流及传递!

  • 取暖费个税 我们河北省的一家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取暖费补贴是否要分摊到月计算个税?
    【答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 取得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没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没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可以扣除。
  • 公司净资产大于股东投资额,自然人股东可以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自然人股东不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按按投资额平价转让股权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不认可平价转让股权。
  • 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 公司汽车商业险没签订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所以企业即使未签订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说。
  • 公司取得的接受捐赠,取得一个固定资产,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一笔3年以上的其他应付款已确定不再支付,可否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
        一笔3年以上的其他应付款已确定不再支付,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能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   法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现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个销售额是否是按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开确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该把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计算判断。
  • 个人从上市公司分配中取得的所得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来料加工业务,产品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吗?
        财税「2012」39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来料加工业务享受免税政征,不可以办理退税,对应境内部分采购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处理。
  • 企业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采暖费,可以记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
      税总办函〔2014〕652号: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如果我公司今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时,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没有代理人的,境内企业(购买方)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 售卡方向销售方支付售卡款项时,是否一定要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所以售卡方应当取销售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 公司与事务所签订的年报审计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因此,公司签订的审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计入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 个人股东从有限公司借款年底不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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