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信披违规,达华智能及相关责任人被罚1780万】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公司”)发布公告,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1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达华智能及相关责任人被罚1780万元。
经查明,达华智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 日,达华智能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 794,99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8.57%。2023 年 8 月 15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与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达华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至今未披露。
二、达华智能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达华智能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三、达华智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达华智能 2023 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造成达华智能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16.18 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7.33%。达华智能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造成达华智能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24,645,844.46 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99%。上述事项造成达华智能2023 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 85,762,160.64 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 年 1 月 27 日,达华智能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虚增利润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陈某圣作为时任达华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签署案涉重大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组织公司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陈融圣签字保证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2021 年与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某利作为时任达华智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分管子公司福米科技,未组织和协调公司及时披露案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作为时任福米科技财务总监未对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张高利签字保证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2021 年与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雨作为时任达华智能董事、财务总监,知悉或应当知悉案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未督促公司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王景雨签字保证 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达华智能 2021 年与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曾某诚作为时任达华智能董事、总经理,知悉案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未督促公司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组织公司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曾忠诚签字保证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达华智能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某清作为时任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阅年度报告过程中关注到达华智能 2023 年对子公司青岛融佳处置事项,但未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作出专业审慎的判断。黄启清签字保证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达华智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某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某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某雨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曾某诚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罚款;
六、对黄某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