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社保出新规,天津的劳动者有福了!这次得为天津人社局狠狠点赞。
天津市于2023年7月29日发布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其中第1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么一条规定,有什么特别的吗?老汪认为这不亚于是一场劳动法大地震。
简单地解读一下,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我们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申报我们的社保缴费基数,那么就构成“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不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单位支付我们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倍补偿。
不仅如此,有些单位和员工约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的,也不作数了,就算是签了《放弃社保协议》的也无效,同样会被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据我所知,除了深圳之外,天津是第二座有这样规定的城市。而绝大部分地区,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司法实践是,只要公司给员工交了社保就行,至于是否足额不做要求。
我举个例子:
我们在公司上了半年班,公司没给我们缴纳社保,我们可以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主张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再举个例子:
我们在公司上了十年班,月薪1万,结果公司是按5000交的社保,我们也可以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主张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最近我在辅导一位上海网友,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她,双方已经耗了一个月多了,她月薪2万,公司却按上海市最低社保基数给她交的社保。如果这条细则可以适用于上海,这位网友分分钟可以发起被迫解除,然后主张经济补偿。
可惜再大的地震,也只是局部,只能说“天津的劳动者有福了”!
天津市于2023年7月29日发布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其中第1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么一条规定,有什么特别的吗?老汪认为这不亚于是一场劳动法大地震。
简单地解读一下,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我们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申报我们的社保缴费基数,那么就构成“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不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单位支付我们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倍补偿。
不仅如此,有些单位和员工约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的,也不作数了,就算是签了《放弃社保协议》的也无效,同样会被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据我所知,除了深圳之外,天津是第二座有这样规定的城市。而绝大部分地区,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司法实践是,只要公司给员工交了社保就行,至于是否足额不做要求。
我举个例子:
我们在公司上了半年班,公司没给我们缴纳社保,我们可以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主张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再举个例子:
我们在公司上了十年班,月薪1万,结果公司是按5000交的社保,我们也可以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主张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最近我在辅导一位上海网友,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她,双方已经耗了一个月多了,她月薪2万,公司却按上海市最低社保基数给她交的社保。如果这条细则可以适用于上海,这位网友分分钟可以发起被迫解除,然后主张经济补偿。
可惜再大的地震,也只是局部,只能说“天津的劳动者有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