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分摊电费# 被法院判赔1.3万元】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21年6月,汤某入职珠海某世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汤某月薪在1.5万元左右。但入职后,每月实际领取到的工资最高时也不足1.5万元,且几乎逐月减少。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世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汤某某世公司称,为减少能源浪费,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了用电额度,规定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员工分摊,汤某领取到的工资,是扣除办公场所的用电内耗费用之后的金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世公司在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原告汤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某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3万余元。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办公场所的公共用电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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