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自媒体人吴恺以“徽剑”的网名在公众号发文,曝光柬埔寨安徽商会会长刘忍表面为热衷于慈善的侨商,实质是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实际掌控柬埔寨电诈园区、网络赌博平台,涉及多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
发文后,刘忍一方立刻通过中间人私下联系吴恺,开出金额不菲的报酬,要求他删除所有爆料文章、停止后续曝光,被吴恺拒绝。
9月,刘忍开始派人打探吴恺在国内的住址、车牌号、行程轨迹等个人信息。
10月,网名为“少校”的神秘人在境外加密通讯平台Telegram上发布针对吴恺的任务,赏金百。
国内人士赵冰接单后,纠集了14人的团伙,根据少校提供的吴恺私人信息开始行动。
11月10日下午3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大温坝市场,二楼露天停车场,趁吴恺打开后备箱取物时,陶友艮、于文良、谢金龙三人冒充警务人员,将吴恺强行架上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交由赵冰控制,随即驶离现场,将吴恺转移至广东河源市境内。
随后吴恺遭到了持续20多小时的残酷虐待,期间被多次殴打逼问,手指的一半指甲被钳掉。
按照“少校”的要求,赵冰逼问幕后主使,盘问信息来源,抢夺吴恺手机强行删除其账号内的所有公众号文章。
11日傍晚,吴恺被带至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境内一处荒山上,随后赵冰重击吴恺头部,拍照给“少校”复命后,用枯草遮盖吴恺身体,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13日下午,当地村民意外发现了吴恺的遗体,随即报警。
14日,警方在湖南和深圳共抓获3人。
15日,警方在广东和深圳抓获2人,另有1人自首。
至20日,主犯赵冰及其他5名团伙成员,分别在山东、江苏、河南被抓获。
至29日,最后2名逃亡的凶手被抓获或自首。
经司法鉴定,吴恺的死因是“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部硬膜下出血死亡”。
在破案这方面,公安展现了神迹般的速度,因为吴恺无父无母无妻无子,被绑匪带走之后连个报警的人都没有,警方接到村民报警后才开始立案侦查。
但因为吴恺是公众人物,不仅公众号有几十万粉丝,早在2012年就接受过《环球人物》的专访,瞬间就可以被锁定身份。
然后警方直接调取了沿途的监控,天网系统让绑匪无所遁形,沿途轨迹清清楚楚,所有团伙成员的面部特征均被天网自动抓取,身份被锁定后跑到哪都没用。
破案方面是满分,无可挑剔,但审判结果出了问题。
主犯赵冰花费50万给吴恺(徽剑)父母收养的养子(即徽剑无血缘的养兄弟),取得了“谅解书”。
又通过律师的运作,取得了一份司法鉴定书,说吴恺本身有高血压,对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视为死亡的次要因素。
随后其辩护律师又提出各种质疑,总之不承认把吴恺带到荒山上致其死亡是故意的,坚称自己只是不小心把吴恺打死的。
法官没有采10月纳那份谅解书,但保留了吴恺的高血压应视为其死亡次要因素这句话。
2025年,赵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人刑期均为10年以下,最低的仅为1年多。
只花了区区100万,电诈集团就能跨国雇凶,把一个待在家里都很少出门的反诈公众人物直接从二楼露天停车场绑走,残忍酷刑虐待20多小时后带到荒山上重击头部致死。
这里面还涉及到开盒中国公民强行获取其所有私人信息,冒充警察绑架杀人等一系列恶性行为。
最后动手的团伙14人无一死刑,最高死缓最低刑期一年多。
这合理么?或者说这还有天理么?
这到底是谁在对谁强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对这种判决结果公众是不可能满意的,甚至都无法理解。
尤其是那个高血压可以视为死亡次要原因的辩护意见,纯属扯淡。
吴恺1974年出生,遇难时50岁,在中国50~60岁人群的高血压患病比例为44.3%,也就是4成的同龄人都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
按这个辩护逻辑,这些人如果将来被人打死,那4成的人都可以套用“高血压是致其死亡的次要因素”,不管是怎么被人打死的都可以这么说。
我仔细扒了此案的各种细节,试图找出更多的不合理之处。
但很遗憾的是,找不到,甚至采纳高血压这一条也只能说是诟病下而已,同时哪怕是不采纳这一条,也够不到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
这个案子的可怕之处在于,里面的所有参与者都是非常专业的法律人士,动用的法律条款都非常精确,但凡有一个不专业的估计都直接判死刑了。
因为按照公众的朴素认知,这案子不死刑简直是天理难容。
但检方其实是顶格起诉的,检方在起诉书上特别强调“本案属于境外电信诈骗衍生的蓄意跨省暴力犯罪,目的是打压民间反诈人员,社会危害性极大”,要求法院重判。
而法院也在判决书上认定“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从严惩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是10年起步,最高可到死刑,但毕竟不是故意杀人的罪名,程度上弱了很多,判死缓已经是次顶格了。
因为司法大背景是废死,少杀慎杀,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致死,那判死刑立即执行是非常困难的,死缓基本是极限了。
而检方选择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是因为犯罪分子非常精通法律,所有留痕全部避免指向故意杀人这个方向。
如果检方非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那辩护方只要列出证据证明“凶手没有灭口意图、殴打只是为了逼供教训”,那就会被法院改判为故意伤害致死,这就等于控方“败诉”。
但如果直接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那证据链无懈可击,基本不可能被辩护律师推翻。
为了避免辩护方打掉“杀人故意”从而导致全面翻盘,只能按故意伤害罪起诉,这样才能稳赢并刑罚最大化,同时还保留了死刑的可能性。
我前面说这个案子的所有人都很专业,不仅仅说的是检方和法院,还有里面的犯罪分子和刑辩律师,都很专业,每一个都是法律老手。
但最终的结果,就是电诈集团在我国境内干出这么丧心病狂的事情,居然连一个死刑都没有。
长达20多小时的残忍酷刑虐杀啊,针对的还是一个反诈公共人物。
而且做到这一切,只花了区区100万人民币。
这个钱对太子集团而言,连零花钱都不算。
2025年12月,美国司法部冻结了太子集团12.7万枚比特币,价值150亿美元,超千亿人民币,这只是太子集团财产的冰山一角,不小心被美国司法部逮到的那部分。
对这个级别的财富而言,100万约等于不要钱,要多少有多少,但中国的反诈公共人物可没那么多。
中国的故意杀人罪必须证明“明知且故意”,同时还废死横行,这个其实特别容易被人卡BUG。
但知道怎么卡BUG的,永远不可能是普通人,也不可能是受害者,只有犯罪分子才会知道怎么干,越是经常犯罪的集团越知道怎么去卡这个BUG。
都是废死,美国那边的法律想卡这个BUG就难很多。
在美国,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险性重罪(绑架、抢劫、强奸、纵火等)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那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杀人故意,哪怕是过失致人死亡,一律认定一级谋杀。
冒充警察劫持、非法拘禁被害人,这在美国属于典型的严重暴力重罪,只要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死亡,那无论你的本意是什么都不影响定性,就算是被害人自己突发疾病也算谋杀,和故意杀人一个罪名。
甚至判刑会更重。
如果是单纯的故意杀人,那么只会被指控为一级谋杀。
但如果是绑架过程中的致人死亡,那会被同时指控一级谋杀以及绑架重罪两个罪名,然后独立计算刑罚最后叠加。
同时美国的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定的加重情节,比如在谋杀过程中涉及酷刑,比如雇凶杀人,比如为获取经济利益杀人,这在美国法律中都属于法定加重情节。
如果触发,那么都会从严从重。
美国确实是废死派的起源地和大本营,但人家美国被认定为一级谋杀的条件也要宽松太多。
少杀慎杀原则上也没错,但这次电诈头目雇凶杀人的事情太过于恶劣和残忍,这都少杀慎杀有点离谱了。
如果这个案件都不够残忍,那什么才叫残忍。
废死派真的很恶心,因为废死派保护的人群都是犯了死罪的,或者打算犯死罪的,总之保护的绝对不是良民。
对于冤案,哪怕是疑似冤案,少杀慎杀的废死原则我都是支持的,以防冤假错案。
但对于本案来说属于罪证确凿,证据链完整到惊人,甚至绑架全过程都被天网摄像头给拍下来了,一点冤屈之处都不可能有。
结果最重的也就是一个死缓,就以这个罪犯精通法律的程度,以及其所有法律从轻手段不管有用没用都试一遍的态度,将来铁定吃满减刑,也就在牢里待20年不到就能出来了。
举报电诈头目刘忍的吴恺,已经用自己的生命证明了自己的举报完全属实,刘忍也已经归案。
但吴恺再也无法复生,死前还遭遇了极其恐怖的酷刑折磨。
为众人抱薪者,被电诈集团虐杀于荒山之上,然后动手的14人连一个死刑都没有,这还是检方和法院都强调性质极为恶劣必须严惩的背景下。
要不是废死派数十年如一日的不断努力,真不可能诞生出如此荒谬的结果。
吴恺的悲剧,不只是一个人的悲剧,正义不该被掩埋,替我们挡子弹的勇者不该如此无声湮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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