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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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A公司系电子部件生产商,主营马达、激光打印机等配件。薛某、陈某在该公司分任研发、生产核心岗位。二人于在职时设立两家公司,离职后以本人为发明人、关联公司为专利权人提交7项专利申请。A公司诉称,薛某及陈某侵害公司技术成果权益,请求确认该7项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否归属于A公司。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调离原单位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同样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审查重点,在于判断发明创造与员工本职工作的技术领域、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是否具有关联性。

结合该案查明事实,2项专利系二人任职A公司期间完成,其余专利亦属于离职1年内完成。涉案专利均是对激光打印机马达部件及其装配设备作出的技术改进,与A公司主营业务高度契合;案涉发明创造亦与薛某、陈某的岗位职责高度关联,二人负责马达配件及装配设备的管理与改良,可接触相关内部信息,工作内容与涉案技术高度相关。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确认涉案7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归A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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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棠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审判庭庭长

该案系涉激光打印机马达系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我国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原单位权益与保障离职员工自由择业、自主创新权利之间取得利益平衡,通过“离职后一年内”和“相关性”的限制,既可避免员工离职后在短期内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申请发明创造,进而与原单位进行创新竞争,也可避免离职员工长时间受限于原单位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创新能力。

该案判决的典型意义有二:一是明晰“相关性”的审查标准,明确对于在职员工职务发明关联性的认定高度相较于离职人员应当适当从宽,从而在平衡单位利益的同时引导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实现职务发明到优质生产力的转化;二是厘清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思路,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应重点从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该案判决通过进一步明晰职务发明创造的裁判规则和标准,在保护原单位权益与保障离职员工自由择业、自主创新权利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为创新主体依法有效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

编辑 | 严雪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