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左权县林业局一名防火队员在连续工作 18 年后,依法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单位拒绝并解除劳动关系。该局工作人员甚至声称,完全遵照劳动合同法 “是不是有点不合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这名白姓队员 2008 年入职左权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常年驻守山区,负责防火巡逻和隐患排查。18 年间,他先后 6 次与单位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 年底合同到期前,已连续工作超 10 年的白先生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左权县林业局 2026 年 1 月 8 日向白先生发送告知书,明确仅提供三年期续约选项。在白先生明确拒绝后,次日便收到了解聘通知,且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该局在庭审中辩称,作为行政机关单位,编外人员合同期限须经上级部门审批,全县统一执行三年一签标准,无权擅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先生连续在岗 17 年、6 次续签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林业局依法负有签约义务。但因单位已停发工资,劳动关系事实上终止,法院未支持 “继续签约” 的诉求,并明确告知其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
记者联系左权县林业局时,工作人员仍表示 “单位就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称解聘白先生没有经济赔偿。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林业局内部 “三年一签” 的规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事业单位” 不是免责条款,员工权益没有任何含糊空间。
这一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有观点认为,单位的现实困难可以理解,但不应由劳动者单方承担,更不能把 “不签就走人” 包装成对方的 “自愿放弃”。法律不是 “参照执行” 的倡议,而是必须兑现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