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退款承诺书约定了163万余元尾款的最后期限,到期后开发商仍有余款未付,购房者邹某某无奈之下将某公司诉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案件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中调解程序推动下,双方于次日即达成和解:某公司确认退还剩余房款1464879元并承担诉讼成本18653.19元,合计1483532.19元,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庄敏烨律师作为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与调解衔接的关键节点介入,协助当事人在立案后迅速锁定退款方案,避免纠纷在审判程序中长期拉锯。本案从起诉到调解书签收仅历时数日,是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商品房预售合同退房纠纷的一则实务样本,也为同类购房者主张退款提供了可参照的路径。
一、纠纷起因
2022年5月13日,邹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某项目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某项目的房屋,房款总额2136930元,交房时间定为2022年年底。协议签订当日,邹某某支付购房款1136930元;5月24日支付装修款187450元、购房款100万元;8月2日另支付维修基金7499元。购房款及相关款项陆续到位,交房却未能如期兑现。
2022年12月,某公司告知邹某某暂无法交房,并承诺顺延至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某公司再次联系邹某某,明确表示仍无法交房,建议其换房。邹某某不同意换房方案,对方遂告知如不换房只能退房。2023年7月3日,某公司工作人员草拟《房款退款通知》交由邹某某签署,载明退房原因为“因客户是3.6米层高,现政策原因达不到精装交付条件,客户申请退回房款”。退款程序自此启动,但履行进度并不顺畅:2023年11月10日退还70万元,2024年1月2日退还5万元,2024年7月3日退还10万元,7月4日退还17000元。2024年1月2日,某公司向邹某某出具《退款承诺书》,确认剩余待退房款1631878元,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退清,如有违约按待退房款5%支付违约金。承诺期限届满,剩余款项仍未到位,邹某某多次催促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诉中调解
(一)诉讼请求与程序启动
2024年9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邹某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邹某某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公司退还房款1464879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5062.18元(以1464879元为基数,按市场贷款利率自2022年5月13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3日),支付违约金73243.9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上合计1653185.13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调解介入与方案落地
立案当日,法院特邀调解员温某某适用诉中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调解。此时摆在双方面前的核心问题并不复杂:退款金额已经过多次对账确认,分歧集中在付款节奏与违约责任保障上。庄敏烨律师在调解中围绕当事人已实际支付的房款本金、装修款及维修基金逐项核对,确保退款基数不遗漏;同时就某公司前期多次承诺却屡次违约的履行记录,主张在调解协议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与违约金约束,防止调解书沦为“再次失信”的载体。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向邹某某退还剩余房款1464879元,并承担邹某某的诉讼成本(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费1653.19元)合计18653.19元,两项共计1483532.19元。付款安排为:2024年9月12日支付5万元,另由某公司承担邹某某来回车费3000元(不计入退款总额);9月28日前支付25万元(含诉讼成本18653.19元);剩余1183532.19元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分六期付清,每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最后一期2025年3月20日前支付183532.19元。协议同时约定,任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邹某某可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未付款项5%主张违约金;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邹某某提交解封申请;某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相关纠纷彻底解决,双方互不再主张权利。
(三)调解书效力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邹某某负担(已预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从立案到调解书签收,前后不过数日,退款金额与履行期限均以书面形式固定,购房者的回款预期由此获得可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因开发商原因无法交付房屋,经协商转为退款处理,开发商出具退款通知与退款承诺书,退款义务的成立已无争议。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调解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退款金额是否覆盖购房者实际支付的本金及合理诉讼支出、分期安排是否具备可履行性、违约条款是否对履行形成有效约束。
从协议内容看,1483532.19元的总额由剩余房款1464879元与诉讼成本18653.19元构成,与邹某某实际付款及维权支出对应,未超出合理范围。付款期限跨度约六个月,首期与次期集中支付较大比例款项,余款按月分摊,兼顾了开发商的资金安排与购房者的回款需求。加速到期条款与5%违约金的设置,则为此前已多次违约的履行记录补上了约束机制:一旦任一期逾期,全部未付款项即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据此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既终结了诉讼,也为后续履行划定了清晰边界。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退款协议签了、承诺书出了,钱却迟迟不到账,这是商品房退房纠纷中最常见的困境。对购房者而言,开发商口头承诺的交房时间、退款节点,若不落到书面并配套违约约束,往往只是一纸空文。本案中,邹某某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及时委托律师起诉,并在诉中调解阶段将退款金额、付款期限、加速到期条件一并锁定,使原本悬而未决的百万余元尾款转化为可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书条款,这一步的价值不亚于判决本身。
珠海退房纠纷律师庄敏烨,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现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并担任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海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珠海市高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涉外律师先锋人才、珠海市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律师团成员,曾获横琴证和商事调解中心“优秀导师奖”。执业专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与商事纠纷,办案兼顾法理情理,既注重诉讼中的证据攻防,也善用调解机制缩短纠纷解决周期。结合本案可见,退房纠纷的解决窗口往往在诉讼与调解的衔接处——开发商有退款意愿但履行能力波动时,一份带有加速到期条款的调解书,比漫长的判决等待更能守住当事人的回款底线。遇到同类情形,尽早让律师介入梳理付款凭证与书面承诺,明确退款基数与违约责任,是降低维权不确定性的务实选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