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一住宅小区发生一起火灾
火灾烧毁单元门内外4辆电动自行车、
2辆自行车及杂物等
单元楼道内墙壁、窗户、电表箱
和一至六层住户门
有不同程度的烟熏及受损
所幸消防员扑救及时
未造成更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
事发当晚该小区居民张某某
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
其所居住的住宅楼单元门入口内
凌晨,该电动自行车
因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发火灾
消防部门指出:
张某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所居住的住宅楼单元入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消防安全,因为疏忽大意或轻信不会发生火灾,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经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调查终结后,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最终张某某被作出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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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