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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郭某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

岗位是财务部记账。

工作内容包括记账、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外勤事务。

郭某在公司上班期间,自己也在外面接类似业务。

2021年,她为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

2022年,又为另一家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2024年,又办了一家公司相关业务。

2025年3、4月,她还帮某公司办理注销业务,并收取费用1000元。

除此之外,还有多家公司的报税业务,也是郭某在办。

公司发现后,以郭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郭某不服。

仲裁、诉讼一路走。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4392元。

审理过程中,郭某说:这些公司都是我的自有资源,不是公司的客户。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郭某在职期间,长期、持续、批量从事和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

郭某坚持自己的态度:

第一,这些业务是我的个人资源。

第二,大部分是帮亲友。

第三,不是在工作时间干的。

第四,没有使用公司设备。

第五,公司也没有证明这些客户本来属于公司。

第六,公司没有证明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的态度也很明确:郭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个人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

而且涉及企业数量较多,业务类型多样,持续时间较长。

这已经严重违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忠诚义务。

也违反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所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也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再次强调:郭某在职期间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

数量多、类型多、持续时间长。

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这不能惯着。

公司解除合法。

案号:(2026)闽05民终1906号

很多员工会觉得:我又没签竞业限制。

公司凭什么管我?

但竞业限制管的是离职之后。

忠诚义务管的是在职期间。

员工在职期间,拿着公司的工资,占着公司的岗位,就不能背着公司去做明显冲突的同类业务。

尤其是财务、销售、客户、技术、采购、运营这些岗位,本身就更容易接触资源、客户、流程和商业信息。

你长期从事同类业务,本身就已经损害公司利益和信任基础。

对HR来说,制度也要提前写清楚。

比如:员工不得在职期间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经营业务;不得私自承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外部订单;不得利用公司客户、资源、信息、岗位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未经审批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兼职或经营活动;违反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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