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决定书正文如下: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凉市监撤虚字〔2026〕1号
当事人: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ACJ2013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东路创业创新路二段团结安置新村A区4楼
法定代表人:冯启东
居民身份证号:5131XXXXXXXXXX1215
联系地址:四川省荥经县泗坪乡民主村2组
企业状态:注销
2026年3月13日,本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商请撤销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并恢复主体资格的函》,称:“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ACJ20137)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完成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但经核查存在以下问题:不满足简易注销情形,该公司在简易注销公告期间(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1月1日)正在被立案侦查(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7日)……承诺不实问题……”,本局于2026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ACJ2013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东路创业创新路二段团结安置新村A区4楼,法定代表人:冯启东,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经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砖瓦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3人,分别是冯启东(出资比例:30%)、张馨文(出资比例:40%)、李涛(出资比例:30%),其中冯启东任执行董事、经理,张馨文任监事。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因决议解散注销。
2026年3月27日,本局使用座机号码0834-2172200联系该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冯启东联系电话:173XXXX2600,无法联系当事人,使用133XXXX9494手机号亦无法取得联系,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提供股东李涛联系电话(138XXXX3566)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2026年4月2日,因李涛本人不在凉山州辖区,且短期内无法赴本局接受调查,经李涛本人同意,本局采取微信视频询问方式,对其开展询问调查,李涛陈述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由其与冯启东,张馨文三人投资,于2020年左右设立,主要负责砂石贸易,公司经营了2年左右,2023年通过西昌合邦(音)会计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记不清楚是否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情况,李涛陈述知晓公司被西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事宜,根据李涛陈述系2024年收到公安机关相关立案调查等文书,并由其本人全程负责相关事宜,2025年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检察院不予起诉至法院。另其陈述亦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冯启东。
2026年4月9日,本局依法赴西昌市公安局提取了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被立案侦查部分材料,依据西昌市公安局提供《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显示,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立案侦查,李涛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23年10月31日09时10分到达西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并接受相关询问。2026年7月14日,本局依法向西昌市公安局补充提取了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被立案侦查部分材料,材料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启东于2023年10月27日接受西昌市公安局询问调查。
2026年9月3日,本局依法联系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张馨文,因其本人不在西昌市境内,经张馨文本人同意,采取微信视频方式,就有关问题开展询问调查,张馨文陈述,其系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记不清楚,其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由李涛曾告知其公司将注销,具体事项由李涛负责,与李涛系亲戚关系,公司具体经营、注销等事项均由李涛负责,其不知晓公安机关对公司立案调查情况。
另,2026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对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据其本人陈述:2023年1月3日,其在凉山州邦合财税公司入职上班,公司主要从事企业服务工作,包括企业代办,代记账等业务,2023年6月6日,接到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业务,在2023年7月13日,办理税务注销,在注销当时,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有处罚,该公司需要缴纳7000元的罚款,故注销因此业务暂时搁置,然后于2023年10月9日,经公司主管转账7000元,安排其继续办理该公司的注销事宜,2023年10月10日,办理了税务注销,在办理完税证明后,公司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模板发给该公司人员,由他们签字后交回公司,然后办理相关业务,2023年10月12日进行了企业注销公示,后续其领取了相关材料,然后办理了注销业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没有和这家公司直接联系过,不知晓该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事宜。
本局认为:根据当事人办理简易注销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明确声明“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冯启东及李涛分别于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31日已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另根据股东张馨文陈述,公司经营、注销等事项均由李涛实际负责,可以说明该公司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情况。当事人属于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未将上述被立案侦查、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重要情况,告知其委托的代办机构,亦未向本局(登记机关)主动报告或申请撤回简易注销公告。故在公告期满且无任何异议或反馈的情况下,代办机构以为符合简易注销条件,遂向本局提交了最终的注销申请。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商请撤销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并恢复主体资格的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档案》;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信息;西昌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调查过程图片及视频记录等证据材料。
2026年9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凉市监撤虚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办理简易注销公告期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在被立案侦查后,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却未向本局报告,也未撤销公告,而是任由代办机构依据其此前提供的不实信息完成注销程序,导致登记机关作出了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其行为实质上是提交虚假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了本局的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23年11月16日凉山州富嘉建材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决定信息)
来源:凉山市场监管
编辑:代雨珈 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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