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系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民警,因一份立功证明涉嫌徇私枉法罪。2024年7月,王辉被垫江县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先后变更强制措施为拘留、逮捕,2026年6月王辉被垫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辉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现处于二审阶段,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4日书面告知王辉“本案因重大复杂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10月1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又书面告知王辉的辩护人“决定不开庭审理,为充分保障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到院向合议庭成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既然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己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批准同意给你们延长审限,然后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又决定不开庭审理,这到底是想追求真相还是想掩盖真相?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谢某某因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需要获得立功情节免予刑事处罚。谢某某经由窦某得知,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系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9月,谢某某电话向时任武隆区公安局江南水陆派出所副教导员王辉咨询:公安机关是否正在抓捕高某,如果自己规劝高某投案自首,是否能够认定为立功。王辉答复,若确实将高某带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可以认定立功。
为规劝高某投案自首,谢某某委托窦某(高某父亲的战友)牵线,约高某父亲吃饭,席间谢某某成功做通高某及其父亲的思想工作,同时谢某某承诺会依法帮高某争取取保候审与从轻处理。2017年9月13日早上,谢某某将高某带至王辉办公室。王辉当场向高某核实情况,高某确认系谢某某规劝前来投案。王辉随即安排民警将高某带至执法办案区开展讯问工作。
因当时派出所警力不足,王辉对谢某某进行了询问;当日下午又对高某父亲进行了询问。王辉询问谢某某笔录期间,同办公室副所长陆某也在办公室。当日下午,王辉查看民警对高某做的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中没有完整记载投案经过,于是电话联系承办民警,要求把高某具体的投案经过记入笔录。之后王辉将高某投案证据材料连同谢某某立功情况说明,邮寄给办理谢某某危险驾驶案件的长寿办案单位。长寿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谢某某构成立功,对谢某某危险驾驶罪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案件启动侦查经过
2024年3月20日,涪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汪某代表重庆市检察院三分院找王辉核实谢某某立功相关事实,直接提出谢某某、高某某的笔录系伪造。王辉当场明确否认笔录系伪造。王辉发现检察院掌握的说法和当年投案的客观事实差异巨大,于是分别电话联系谢某某、高某核实实情。
谢某某在电话中向王辉确认,自己带高某投案自首属实,不存在造假。王辉又联系高某,高某反复问王辉在什么地方,要求王辉将电话通话更换为微信通话,王辉用微信语音问高某当天的客观事实,说了几句后高某就在通话中提到“我就是气大谢某某,就是不帮他证实,他把我骗去他搞了一个立功,害我被判了三年多。”王辉觉得不对劲,就赶紧找了一部手机来录音。录音部分内容为:.....我只想得起我老头(父亲)给我说,他(谢某某)在找人问,把我电话拿给他了的,他给你打电话,你就跟他走派出所去就是,我心想我老头都这么说,我就去的(自首)...我有这个印象,前一天晚上我给谢某某打电话,说我去自首,谢某某说要得,我早上来接你,我说好嘛,你到我们学校门口来接我。这个细节我记得很清楚,是因为我当时拿了4万元给何某某堂客(媳妇),我就在那里等谢某某等了有4、5分钟,他才过来接到我的...我老头死了,我老头在殡仪馆冻库冻起等我20几天,我才出来,我堂客你晓得撒(服刑期间其妻与其离婚,并与其好朋友生育一孩子),我是撒子心态,我心态要是稍微崩点...一句话就是,这个事情就是狗鸡巴谢某某骗老子弄好了的,骗我去自首,结果他妈卖批去弄个立功。”整个录像时长约16分钟。通话录音录像证实:高某承认确实是谢某某规劝并带其投案自首;高某同时承认此前向检察院作出的“自己系主动投案,和赵某某(高某前妻)、何某某(高某同案犯)一起去的,与谢某某无关”系虚假陈述,高某对检察院如此陈述存在多重报复动机:一是谢某某承诺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争取轻判没有兑现;二是服刑期间父亲离世,遗体在殡仪馆冷冻存放二十余日,直到自己刑满释放才得以处理后事;三是服刑期间妻子赵某某与他离婚,并与其朋友生育一子;四是不满自身故意伤害案件判决结果,认为是办案民警故意在整他,甚至扬言要杀派出所分管案侦的副所长宗某。
2024年7月24日当天,垫江县检察院用一份立案决定书将王辉从武隆区公安局带走。7月25日对王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指居期间,办案人员将王辉固定在讯问椅上20余小时,不让起身、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办案人员亲口问王辉:“从昨天到今天,超过20小时了哈。”“指居”期间重庆7月底高温38℃+,每天只给王辉小半碗米饭、5根红薯叶、60–80毫升水。检察院公诉人当庭称:“维持生命就行。”甚至审讯人员在讯问时威胁王辉说:“市检察院那边交办下来的,我们做不下来,还不是要换一批人来做”“哪怕我们得出的结论,你就是被冤枉的,我们也没有办法,你也只能被冤枉起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都拍板了,必须弄你。”“你不认罪,这个态度,判肯定要顶格判”“如果你被冤枉了,关5年申诉和关2年申诉,唯一不同就是你多坐了几年。”(以上内容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实)。王辉心里感受到绝望、无助、委屈和恐惧,深知一个位高权重的人要“收拾”自己,就如捏死一只蚂蚁一样轻而易举,唯一的希望就是想办法出去自己找证据才能保命,才能还自己的清白。于是,不堪忍受折磨的他为了先保命,为了快点离开那个像魔窟一样的地方,最终违心的说了假话,顺着讯问人员的意思编造了一段虚假的供述。
2024年8月5日,检察机关依据该有罪供述,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王辉终于摆脱了“指居”的折磨,被送往垫江县看守所羁押,随即他向办案人员陈述案件客观事实,办案人员却执意不采信。
案件从立案到一审判决,长达696天,期间从法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召开庭前会议4次,开庭4次,于2026年6月15日在垫江看守所秘密宣判,同年7月28日“实报实销式刑满释放”。
三、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罪逻辑
(一)主体方面
王辉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符合徇私枉法罪主体要件;因同学关系存在徇情徇私的主观动机。
(二)客观方面
一审判决认定高某实际是自行到派出所投案,不存在谢某某规劝带领投案的事实;王辉为帮助同学谢某某,故意指使高某作虚假陈述,私自伪造谢某某、高某某两份询问笔录,电话干预办案民警篡改笔录内容,形成两份内容存在差异的《到案经过》。
(三)危害后果
依据上述虚假证据,长寿法院认定谢某某构成立功,对谢某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证据采信
一审采信高某、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结合王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阶段的有罪供述,认为证据链完整;以谢某某证言部分细节前后矛盾为由,不予采信谢某某的证言,据此判决王辉构成徇私枉法罪。
四、部分证据情况
(一)王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有罪供述、自书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该部分供述细节完整,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辉徇私枉法。
实际情况:该部分有罪供述全部形成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提出明确线索,证实存在长时间械具禁锢、饮食饮水限制、剥夺睡眠等变相肉刑,同时伴随威胁、指供、引供、诱供等多种情况,该供述并非自愿作出。王辉进入看守所后第一时间就全面翻供,作出稳定无罪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二)王辉看守所笔录中“答应帮谢某某找立功线索”的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此笔录中答应帮谢某某找立功线索,属于王辉事前就具有为谢某某谋取立功的主观犯意。
实际情况:王辉只是口头答应谢某某提供立功线索,事实并未提供,且没有许诺要给谢某某提供立功线索,更没有承诺为谢某某要制造虚假立功材料,根本不存在徇私枉法的犯罪合意。
(三)证人高某、赵某某、何某某的书面证言(一审主要定案证人)
公诉机关认为:三份证言稳定一致,证明高某是自行投案,没有谢某某规劝带领投案的事实。
实际情况:
1.证人高某本身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存在打击报复公安民警的动机;王辉提交的通话录像、高某的朋友陈述的2025年12月9日高某与朋友聚会时的具体情况,均证实高某存在报复谢某某、报复办案人员的强烈动机,其书面证言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2.三人存在利害关系:赵某某是高某前妻,在高某服刑期间与其离婚,且又与高某朋友生育子女;何某某系高某小弟、同案犯、高度依附高某;二人均和高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有串供、附和高某的极大可能。
3.三份书面证言与王辉和高某通话录像、陆某当庭证言、窦某某证言、谢某某供述等多份证据发生根本性冲突。存在直接相反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该组书面证言定案。
(四)王辉与谢某某系同学关系,推定徇私动机
公诉机关认为:王辉与谢某某二人是同学,平时保持联系,王辉具有徇情动机。
实际情况:二人仅是普通同年级同学,日常极少往来,直至2024年才添加微信好友;且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辉从该事件当中获取任何物质或者人情利益,没有客观徇私徇情的基础。
(五)王辉打电话要求办案民警补记高某投案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属于王辉干预办案,强行要求写入虚假投案事实,是枉法行为的直接体现。
实际情况:王辉作为派出所副教导员,同时承担所内法制审核工作,负有指导、审核刑事案件的工作职责。王辉发现笔录没有如实记录已经发生的投案经过,电话要求办案民警核实、如实记录客观事实,属于正常履职行为。同时案侦同步讯问录像显示:办案民警到门外接王辉电话,高某主动呼喊“谢某某,谢某某”,并给一旁的另一名民警说:“给他说(指到门外接电话的民警),是谢某某”,且主动向民警陈述是谢某某带其投案,印证并非王辉强迫编造该事实。
(六)两份内容不完全一致的《到案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两份文书内容冲突,属于王辉伪造证据的又一直接体现。
实际情况:两份文书基础事实完全一致,均确认高某构成自首。两份文书服务不同案件:高某故意伤害案件,文书重点评价高某本人自首;谢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需要体现谢某某是否存在立功行为,因此需要记载谢某某规劝、陪同情节。该差异属于民警在办案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常履职的结果,不属于伪造证据。
(七)谢某某证言部分细节前后不一致
公诉机关认为:谢某某在事关自身的重大问题上应当记忆清晰,但谢某某的证言中细节反复,故对全部证言不予采信。
实际情况:距离事件发生已经多年,有记忆偏差属于正常现象。本案核心事实即“谢某某规劝、带领高某投案”,对此谢某某供述稳定,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细枝末节记忆出入,不能直接全盘否定整份证言效力。
五、本案尚未排除的重大疑点
1.谢某某在证言中多次提到“高某称生日过了之后去自首”,恰好赵某某母亲的生日系高某投案前一日。该隐秘信息,印证谢某某、高某一方事前就投案事宜进行过私下沟通,与高某书面证言所称其与谢某某“互不联系、互不认识”直接矛盾。
2.王辉录制的和高某的微信通话录像,高某亲口承认谢某某规劝、约定地点会合、带其投案的完整过程;2025年12月9日高某在与朋友聚会过程中,再次向多人讲述真实投案经过。录像、聚会中相关证人证言直接推翻高某在检察院的陈述。
3.证人窦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谢、高两家认识的中间人,通过他组织饭局牵线搭桥,谢某某协商规劝高某投案的完整过程;副所长陆某当庭作证,证实2017年9月13日上午,亲眼在派出所走廊看到谢某某、高某二人,能够印证谢某某带高某到派出所的客观事实。
4.谢某某本人多次稳定供述投案前后沟通、相约、驾车送高某投案的完整过程,与窦某某、陆某证言、王辉与高某通话录像相互印证。
5.关键通讯证据未依法调取,王辉与其律师多次书面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谢某某、高某、高某某、窦某某、蒋某某等人2017年9月的通话记录,用以核实各方联络往来情况,辨别证言真伪。办案检察院、一审法院以年代久远运营商不能调取为由拒绝。辩方提出,相关记录具备技术恢复条件,只需要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文书即可向有关部门调取或查看,该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直接推翻指控,办案机关却没有调取。
6.核心证人高某没有出庭接受讯问,高某是本案定罪的最关键证人,但其始终未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一审法院指令垫江县公安局强制高某到庭,但是高某户籍、经常居住地均在武隆区。按照司法协作和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应当由高某居住地的武隆区公安局执行强制到庭,一审法院“装模做样”地请求异地的垫江县公安局执行,垫江县公安局以“找不到人”而顺理成章地“圆满”完成法院的愿望。依据刑事诉讼法,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关键证人,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一审仍然把高某的书面证言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审理程序存在明显违法。
这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这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每一个公民都可能面临的恐惧:当铁证如山却无人在意,当程序正义沦为形式,当“实报实销”成为某种心照不宣的妥协——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王辉。刑事诉讼法的标尺刻得清清楚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可本案中,非法取证之嫌未除,利害关系人之言采信,关键通话记录拒调,核心证人避不出庭,桩桩件件,哪一条经得起阳光下的审视?
我们期待二审法官能侧耳细听那十六分钟录像里的对话,能看见那些被一审法官昧着良知刻意忽略的证据,能守住“尊重基本事实”这道八三年严打时代最低的定罪防线。正义从来不该是一笔可以“实报实销”的账,司法更不能一错再错。望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人民看到“真相”!把“罪犯”绳之以法!
既然犯罪是一种丑恶,而且“犯罪分子”这种坏人又强烈要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把自己的“丑恶”公布于众,头顶天平庄严威武的人民法院为何就不敢公开开庭审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