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层面明确延迟退休政策并推动落地实施,法定退休年龄将有序、渐进式向后推迟,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将由现行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依据《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关于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的相关安排,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分为两个阶段推进:

1)第一阶段为2030年之前,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仍维持15年不变,可作为临近退休人员适配延迟退休政策的缓冲期,2030年前已完成退休手续办理、或2030年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仍可按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核算退休待遇。

2)第二阶段自2030年起执行,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零6个月,之后逐年提高6个月,稳步提升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直至2039年达到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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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休人员而言,退休新规落地实施后,2030年伴随最低缴费年限的提高,将成为延迟退休实施进程中的关键节点。

2030年之前,法定退休年龄虽已调整延后,但结合《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印发执行,正常退休不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满15年最低缴费年限后必须办理退休的单一模式;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职工可在合规范围内弹性选择退休时间,退休区间从原有的固定节点延伸为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

以男职工为例,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延迟退休实施后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至63周岁。该类人员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最早可按不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3年的标准办理退休,即仍可在60周岁办理退休;也可按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最晚在63周岁办理退休;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在达到63周岁的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弹性延迟退休,即最晚可在66周岁办理退休。与以往60周岁强制退休的规则不同,延迟退休实施后,该类人员的退休年龄区间由60周岁扩展至66周岁。2030年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不仅退休选择空间更为宽泛,且执行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标准,因此在延迟退休政策过渡阶段获益更为明显。

自2030年最低缴费年限开始上调后,延迟退休的节点效应逐步显现,部分人员将面临双重压力。

第一重压力来自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长期按15年最低标准缴费的人员,需根据本人退休当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合理延长缴费时长,确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顺利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重压力主要针对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延迟退休实施后,该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提高至55周岁。按照弹性退休的相关规则,弹性提前退休的时间距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这意味着,若改革后该类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已延后至53周岁以上、54周岁或55周岁,即使选择最长3年的弹性提前退休,也无法按原法定50周岁的标准办理退休,退休年龄仍会有所延后。

以1982年11月出生、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为例,改革后其法定退休年龄将调整为54周岁,退休时间对应延后至2036年11月。若其按改革后的法定年龄退休,需年满54周岁、于2036年办理退休,而2036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为18年零6个月。

若其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按最长提前3年的标准计算,最早可在51周岁办理退休,不仅退休年龄无法达到原法定50周岁的标准,且51周岁退休对应年份为2033年,需满足当年17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综上,2030年退休新规调整的节点效应显现后,部分人员将面临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年龄延后的双重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