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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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案外人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提过一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再提属于重复异议,法院会不予受理。

那么,执行人抵押权被撤销,案外人再提异议是否属于重复异议?

最高院入库案例《李某诉陈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原执行异议因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异议时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了异议人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一、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向李某借款1.1亿元,将A、B两宗土地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未还款,法院判决李某对A、B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据此查封了A号土地及地上"某花园2期2组团"房屋。 陈某以该小区购房业主身份首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法院于2015年驳回其异议请求。

此后,重大事实发生变化:某置业公司主张A号土地系误抵押,申请更正登记,国土部门决定注销A号土地上的抵押登记;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了该注销决定;同时,再审生效民事判决也取消了李某对A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仅保留对B号土地的优先受偿权。 基于这些新事实,陈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涉案房屋。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陈某构成重复异议。一、二审均驳回李某诉请。

二、裁判要旨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裁判要旨:原执行异议因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再次提异议时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了异议人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裁判理由指出:陈某确实曾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但其当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此次不同。在陈某上次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出现了新的事实情况——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注销涉案抵押登记、生效民事判决取消李某对A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故陈某以此为由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复异议情形。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不算重复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的是: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但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基础事实没有变化"。一旦出现足以改变权利格局的新事实,案外人的主张就不再是"旧事重提",而是一个建立在全新基础之上的异议。

本案中,陈某首次异议被驳回,是因为当时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某的实体权利主张无法阻却执行;而李某的抵押权经行政、司法程序撤销后,其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执行标的上的权利排序发生根本改变。此时陈某再次提出异议,法院必须重新审查其权利属性与效力顺位,不能再以"重复异议"一驳了之。

四、实务建议

1.案外人被驳回异议后,密切关注执行标的上的权利变动(抵押注销、优先权被撤销、查封解除等),一旦出现新事实,及时再次提出异议;

2.再次提出异议时,务必围绕"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举证,提交生效行政判决、民事判决等关键文书;

3.对生效文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不要因一审确认就放松,仍要核实是否可能被撤销、更正。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只要出现了抵押权被撤销、优先受偿权被取消等基础事实的重大变化,就不属于重复异议,法院应当受理并重新审查其权利主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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