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3日,最高检开了一场发布会,讲了个案子。这个案子小得不能再小,小到当事人可能自己都快忘了。但它被最高检拎出来当典型,说明这事不简单。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开私家车,顺路捎了个乘客,收了7块钱。交通运管部门查了,认定他没取得经营许可就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罚款加处罚款,一共4万。
7块钱的车费,4万块的罚款。 中间差了五千多倍。
法院之前判过,说这个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没撤销。意思是:你罚得不对,程序有问题,但结果我认了。
最后是检察机关介入,抗诉,监督纠正。认定这是典型的“小过重罚”。
第一层:4万块是怎么来的?法律上不是没依据,是依据用歪了。
未取得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罚款起步就是上万。按这个标准,罚4万,数字上好像“有法可依”。
但法律不是这么用的。行政处罚有部专门的法律,里面写得很清楚:处罚要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还有个原则叫“过罚相当”,说白了就是多大的错,挨多大的板子。
王某干了什么?拉了一个人,收了7块钱。没有组织车队,没有长期揽客,没有造成什么市场秩序混乱。这种程度,顶格罚4万,不叫执法,叫拿大炮打蚊子。
检察院说得更直白:这超出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限度。
第二层:法院说“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这又是什么操作?
这是很多人类似案件里最憋屈的地方。
法院判了,承认行政机关程序有问题,但没把处罚撤了。理由是:虽然程序有瑕疵,但结果“差不多”。这种判法,当事人赢了官司,钱照交,心里那口气咽不下去。
最高检这次纠的就是这个。程序违法就是违法,不能因为“结果看着差不多”就糊弄过去。程序不是走过场,它是给老百姓兜底的。 你今天可以说“程序有点问题但结果没事”,明天就能说“程序问题不大结果也差不多”,后天程序就成摆设了。
所以检察机关抗诉,不是帮王某讨价还价,是告诉所有人:执法的每一步都得站得住脚,不能先罚了再说。
第三层:这事不只王某一个人碰上。
检察院办完这个案子,没停。他们跟行政主管部门搞了个协同防范机制,把同类案件翻了一遍。结果呢?20多件情节轻微的案子,减免罚款超过270万。
270万是什么概念?如果按4万一件算,差不多是六七十个“王某”的钱。
这些人有个共同点:违法情节轻、金额小、第一次犯、没造成什么大后果。 他们不是职业黑车司机,不是有组织地扰乱市场,就是普通人干了件擦边的事,结果被顶格罚到倾家荡产。
这种罚法,罚的不只是钱,是人对法律的信任。一个人拉客收7块被罚4万,传出去,旁边的人怎么想?“法律不讲理。” 这才是最伤的。
第四层: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
原因不复杂。
一是执法有指标。有的地方罚款跟考核挂钩,罚得多显得管得严。二是裁量太粗。法律给了一个幅度,比如罚1万到5万,执法的人懒得区分情节,直接往高了靠。三是程序不较真。先罚了再说,当事人不服你去告,告赢了再说。
最高检从2025年3月开始搞专项监督,专门纠“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到10月,办了8000多件行政检察案件,涉案金额12.6亿。这个数字说明什么?说明不是个别现象,是系统性的问题。
专项监督纠的是个案,但背后要改的是执法逻辑:不能把罚款当创收,不能把顶格当标配。
说到底,法律是干什么用的?
不是用来吓人的,不是用来凑数的,是用来让老百姓觉得公平的。
王某拉个客收7块,你罚他4万,他不服,邻居不服,看新闻的人也不服。这种不服攒多了,法律就成了一张纸。
检察院这次抗诉,把4万块的问题纠过来,表面上是帮一个人省钱,实际上是告诉所有执法的人:你手里那支笔,写下去的是罚款数字,量出来的是人心。
最后问一句:
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过“小过重罚”的事?比如违停几分钟被贴条、小摊贩多摆一米被没收工具。你觉得这种罚款,是管住了秩序,还是寒了人心?评论区说说你见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