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嚼东)近日,东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查获一辆以“顺风车”名义从事跨城客运的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9人,驾驶员蒋某某通过哈啰平台接单,从邵阳市新宁县搭载1名乘客前往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查时已收取车费35.2元。
经进一步调查,蒋某某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其哈啰平台订单多为邵阳至永州的跨城订单,长期、高频次往返于两地之间,已具备班车客运特征。检查中,蒋某某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营运资质,经湖南省三级协同系统查询,确认无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登记信息。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经营,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2元,同时对当事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执法人员介绍,顺风车、网约车与道路客运三者性质不同,区分关键在于出行目的与运营频次:
1.顺风车:车主存在自身真实出行需求,在网络平台提前发布本人出行信息,有需求的乘客联系车主后,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且每日接单不超过3至4单;
2.网约车(7座及以下乘用车):乘客在网络平台主动下单,平台匹配车辆,司机接单接送乘客,服务起讫点不固定;
3.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包车客运(团体包租)和旅游客运(以旅游观光为目的),按班次或包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
执法部门提醒,顺风车若非车主本人出行需求,接单即走、高频次常态化接单,易被认定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若以“顺风车”名义长期从事跨城固定线路运输,将被认定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网约车若长期固定往返两地,即便通过正规平台接单,其行为仍构成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据了解,非法营运车辆脱离行业监管,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车辆未按营运标准检测,安全隐患突出,不仅严重威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也冲击合法客运经营秩序、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东安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跨城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切实净化道路客运市场环境。执法部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为保障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请自觉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来源:畅安交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