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王辰元

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牟某虐待案,即此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大包丽”案,入选本批典型案例。

时代周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人民陪审员对此案的参与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朴素的民意支撑。

人民陪审员从普通民众视角阐释了本案中二人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等同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为将精神虐待纳入虐待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情理支撑,让司法审判更加契合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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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李文云参加新闻发布会现场图 图源:中国法院网

女村干部成“包丽案”陪审员

典型案例发布后,牟某虐待案的更多审理细节浮出水面。

据介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参与审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李文云,曾是一名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的村干部。

回溯案件,要从2019年12月的一篇报道说起。一篇名为《“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的报道,将北大法学院女生包丽(化名)服药自杀前的经历带入了公众视野。

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其男友牟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对包丽施加语言暴力。

时间回到2018年8月,牟某与包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某公寓以及牟某、包丽家中共同居住并先后与对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包丽过往性经历,心生不满,与包丽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包丽,并表达过让包丽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对包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包丽多次自杀。

悲剧最终发生在同年10月9日,二人在牟某家中再次发生争吵,包丽遭到牟某辱骂,独自外出,服药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至2020年4月死亡。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丽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尘埃落定后,作为合议庭中唯一的人民陪审员,李文云在发布会上讲述了自己的参审经过。

开庭前,在承办法官的指引下,她认真阅卷,逐条核对了证据,重点关注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经济往来情况。

开庭时,她有针对性地发问,了解牟某与被害人的日常相处模式、纠纷发生的过程、牟某的动机和后果等,协助合议庭还原事实真相。

精神虐待如何入罪成庭审焦点

时代周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本案审理难点在于,牟某与包丽的婚前同居关系能否被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的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对此社会认知分歧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

据此,人民陪审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进一步了解牟某与包丽之间的纠纷发生过程,分析了辱骂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和危害后果。

李文云表示,评议时,她从两性相处应该互敬互爱的朴素认知出发,结合基层工作经历,对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独立作出判断。

她认为,随着社会环境和大众思想观念的变化,男女婚前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牟某与包丽之间形成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二人本应相互平等对待,平和理性处理情感问题,但牟某长时间的谩骂、侮辱甚至恶语相向,对包丽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摧残折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构成虐待行为。这一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

最高法评价,人民陪审员对该案的深度参审,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了朴素的民意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在适配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变化,准确理解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含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叶健表示,本批案例选取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牟某虐待案”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案件,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度高的特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价值导向、行为规范、文明引领作用。

延伸阅读

北大女生包丽遭男友PUA自杀身亡 最高法公布案情

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北京大学女生包丽(化名)被虐待自杀案。最高法指出,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自残威胁等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化名,原名陈某某)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同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发布报道《“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揭露了包丽在与其男友牟林翰交往过程中,所遭遇的情感虐待。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牟林翰于2020年6月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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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男生牟某翰(左)和女友包丽(右)

2023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当年7月25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被称为“PUA第一案”。

最高法表示,在牟某某虐待案中,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

案例介绍,2018年8月,牟某某与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某的家中、陈某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某、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某某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与牟某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某与牟某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在牟某某家中再次与牟某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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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和律师微信朋友圈宣布包丽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牟某某与陈某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某对陈某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在陈某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依法量刑。综上,对牟某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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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两人聊天记录

最高法表示,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牟某某与陈某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此外,最高法指出,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牟某某与陈某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某某始终纠结于陈某过往性经历一事,并认为这是陈某某对其亏欠之处,因而心生不满。2019年1月至9月间,牟某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陈某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以致实施割腕自残,最终服用药物自杀。牟某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最高法还表示,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牟某某作为陈某某精神状态极度脆弱的制造者和与陈某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对陈某某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某处于生命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防止陈某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牟某某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完全无视,仍然反复指责、辱骂陈某某,最终造成陈某某不堪忍受,服药自杀身亡,故牟某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