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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工程师陆某在职期间

多次以研发测试为名

超额申领探头私自变卖

而负责超声探头报废审核的华某

对陆某的所作所为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并且效仿陆某的行为

私售探头牟利

深夜,监控画面中,出现一名早已离职的研发工程师,他手持门禁卡潜入库房,悄悄运走医疗器械公司的医用超声探头。离职人员为何能刷开仓库门禁?随着侦查逐步深入,这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的医用超声探头失窃案终于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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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台下的“第三只手”

陆某、华某2人曾同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任职。

2019年起,负责医用超声探头研发的陆某,多次以研发测试为名超额申领探头。多申领的超声探头并未用于测试,而是被陆某私自带出变卖牟利。部分用于测试的超声探头,在测试完毕后,未走公司报废流程,直接被陆某带出公司。研发过程中,他还利用向主机部门借用超声设备之机,顺手拿走其他部门的超声探头。

华某恰好负责超声探头报废审核工作,对陆某的所作所为心知肚明,却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来见陆某赚得盆满钵满,华某自己也动了歪心思。他利用职务便利,在测试结束后谎称超声探头报废程序已完成,将本应依规物理销毁的报废探头私自变卖。

2024年5月,陆某离职,失去了接触公司物资的机会。他随即找到仍在职的华某商议合作。华某想着不用自己动手就能坐地分红,便一口答应下来。由于华某没有进入仓库的权限,便以“拿货”为由向同事借来门禁卡,用自己备用手机的NFC功能复制了该门禁卡。每次作案前,他将这部手机交给陆某。陆某就此化身“影子员工”,深夜刷卡潜入仓库大肆行窃。

2024年10月14日,公司仓库管理员在例行盘点物资时发现,一批标注着“已报废”的超声探头包装箱竟空空如也。管理员立即调取仓库监控视频,发现一男子多次在夜间刷门禁卡进入仓库,熟练地取走超声探头后迅速离开。经辨认,此人正是数月前离职的研发部工程师陆某,该公司随即报警。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陆某抓获归案。在公安干警讯问其门禁卡的来源时,陆某供出了仍在公司任职的华某,华某随即落网。

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2024年11月,新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案件如何定性是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的第一个难题——陆某与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抑或是二者兼有?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入罪门槛、量刑幅度上均有显著差异。前者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即对财物具有基于职权的管理、经手、处分权限;而后者往往只是“利用工作便利”,譬如熟悉环境、知晓密码、了解监控死角等。

为厘清陆某、华某各自行为的性质,新吴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公司监控视频及二人长达5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寄递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逐步还原二人作案时间线与赃物流向。

2025年1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为进一步查明二人的职权范围及作案经过,前往被害单位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公司仓库、研发实验室等涉案场所,实地查看门禁系统、货架布局、监控死角,并核实陆某、华某的工作内容、具体权限以及超声探头申领、报废的操作流程。

经审查,该院认为:陆某利用工程师身份在自己部门申领超声探头并私自变卖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利用熟悉公司布局的便利,窃取其他部门探头的行为,属于盗窃;华某通过虚报报废超声探头从而窃取探头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陆某离职后与华某里应外合窃取超声探头的行为,属于共同实施盗窃。

报废探头价值如何认定

案件办理又遇新难题:公安机关从陆某处扣押182个超声探头及配件,其中既有全新成品,也有经过不同程度实验的“研发测试品”。案发时,已被销售的超声探头能按销售金额认定犯罪数额,那研发测试品的价值该如何认定?辩护人提出:“被扣押的超声探头中大部分是‘已报废’探头,无法使用,其价值无法认定,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办案检察官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得知,被公司标记为“报废”的超声探头并非无法使用,而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项目周期完结后须被划入报废清单。为查明事实、固定客观证据,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将扣押的182个超声探头运至公司,连接主机逐一测试。结果显示,所有探头均可正常使用。这一证据有力反驳了“无法使用”的辩护意见。

陆某又辩称,被扣押的部分超声探头来自研发部门,已经过高低温、湿热、抗摔等极限性测试,价值大打折扣。鉴定机构也表示,如果经过极限性测试,超声探头的价值将无法评估。

对此,办案检察官从源头破题,查明每一个超声探头的“出身”。根据该医疗器械公司管理规定,只有超声探头研发部门和主机部门具有申请成品超声探头的权限。主机部门对超声探头的实验,仅是将其连接到主机上,测试主机屏幕对超声探头呈现的显示,使用频率低于医院,所以可参照医疗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鉴定。经该院自行补充侦查查明,扣押的182个超声探头中,有81个来自非研发部门。这81个超声探头的价值经鉴定机构评估,全新探头按市场价格全额认定,其余则按使用年份折价计算,经过极限性测试的探头不予价值认定。

在解决价值认定的同时,办案检察官还查明这81个超声探头的登记入库时间,其中31个超声探头在陆某离职后入库,其本人已不具备申领条件,应认定为与华某共同盗窃所得,其余50个超声探头为陆某单独从其他部门盗窃所得。经最终核算,该院认定:2019年至2024年10月,陆某职务侵占45.9万余元,单独盗窃122.7万余元;华某职务侵占54.7万余元;陆某、华某共同盗窃95.4万余元。

2025年5月,新吴区检察院对陆某、华某提起公诉。今年4月,法院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判处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9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新吴区检察院同步深挖下游收赃人员。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100余件尚未被拆解变卖的超声探头,累计为企业追赃挽损40余万元。涉案收赃人员不具备二手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且明知超声探头来源非法,其中一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下游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全媒体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张文碧 漫画:张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