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10月23日电 (余乃鎏)22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涉案财物集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当地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涉案财物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财产性权益、款项等及其孳息。“在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涉案财物全面纳管的要求,将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涉案财物。”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备案审查处负责人说。
据了解,《规定》包括总则、管理平台与集中保管场所、移交与接收、管理与使用、涉案财物处理、附则等六章共三十条,主要立足厦门市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改革实践,以“全量纳管、全程监管”为目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共用、社会参与”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建设全市统一的集中管理场所和信息平台,全面推行“一物一码”数字化管理,确保全程可追溯、可监管,实现规范化、集约化管理。
“率先立法破解涉案财物集中管理难题,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范本。”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管理之前,当刑事案件诉讼阶段发生变更时,办案机关之间需进行实物清点、交接、流转和保管,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难免产生差错;实行集中管理后,集中保管的涉案财物仅需通过平台登记流转信息即可,实现“实物集中保管、信息线上流转”,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减少安全与廉政风险。
这得益于《规定》注重“强化数字赋能,织密全程可控监管网络”,明确贯彻落实涉案财物“全量登记、全程流转、全时管理”管理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接省级业务平台,夯实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基础,并全面推行“一物一码”数字化溯源。
不仅如此,《规定》还注重“加强协同联动,构建集约高效管理模式”,在强调统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案履职需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共用、社会参与”的集中管理制度的同时,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监督与救济途径;明确厦门市政府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建立健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工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相关工作。
而为“规范保管体系,提升安全可靠管理效能”,《规定》明确设置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场所,公安机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承接相关工作;明确除法定例外和暂缓情形外,涉案财物一律移交集中保管场所保管,未移交集中保管的由办案机关内设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保管;规定公安机关履行集中保管场所监督管理职责,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集中保管场所应当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移交、接收、保管、使用、处理等环节,融合人防、物防、技防多维管控手段,完整记录全流程信息、留存影像资料,确保账物相符、全程可溯、财物安全。
“法规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保管流转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对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营的保管场所,也要求建立相对严密的保管和流转的制度体系。”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备案审查处负责人说。
此外,在“落实主体责任,畅通涉案财物管理出口”方面,《规定》不仅压实办案机关财物清理处置主体责任,对作出处理决定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处理,依托管理平台智能预警,加强检察监督,构建闭环处置工作链条,从源头减少财物积压,还明确涉案财物上缴公物仓、变卖拍卖、移交专管、捐赠、销毁等处理方式,并创设先行处置机制,规定办案过程中,对权属关系明确且具有易毁损、易贬值、价格波动大等特点的涉案财物,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办案机关的专门账户,以有效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细化无人认领、逾期未领取财物的处理规则,明确经法定程序可参照无主物处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规范化办案质效。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结合厦门市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提出要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原则推进,逐步扩展适用范围,最终实现“全量纳管”目标。
《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