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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长期面临程序衔接不畅与实体界限模糊的双重困境。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法释〔2026〕19号司法解释,以“同一事实”为核心标尺,重塑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供大家参考。

同一事实区分程序路径

《规定》第二条将“同一事实”界定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原则上适用“先刑后民”,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若民事被告并非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即便两案围绕同一交易展开,亦属“关联事实”,应适用“民刑并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分别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仅在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方可裁定中止诉讼。

非法占有目的界分罪与非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二者的核心分界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民事欺诈追求交易性利益,合同诈骗则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司法实践中,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订合同、获取财物后逃匿或转移资金、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欺骗内容是否构成根本性欺诈,亦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对整体事实的欺骗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方进入刑事评价范畴。

渠迪哲律师指出,刑民交叉争议的解决,关键在于把握“同一事实”这一程序分流基准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实体界分核心。法释〔2026〕19号确立的“民刑并行”规则,有效遏制了以刑事立案阻却民事救济的实践乱象。当事人面对涉刑民事纠纷,应准确判断案件属于“同一事实”还是“关联事实”,据此选择恰当的救济路径。渠律师兼具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的复合执业经验,在刑民交叉疑难案件中善于从程序与实体双重视角制定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