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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授权

核心观点:优化一体化营商环境与建设科技创新共同体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一体两面。前者为后者提供制度基础设施,后者为前者提供方向指引。长三角的实践表明,当营商环境从各自优化走向协同供给、当制度壁垒从各自为政走向协同破壁时,区域创新体系就能释放出巨大的协同效应。

■沈开艳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两个关键词,长三角肩负着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勇当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的重大使命。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有两个关键词格外重要:一个是营商环境,一个是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好比土壤,科技创新好比种子。土壤肥沃,种子才能生根发芽;土壤板结,再好的种子也长不成参天大树。当前,长三角要建设科技创新共同体,就必须下大力气优化一体化营商环境,让创新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让创新主体在更深层次上协同合作。

过去,各地抓营商环境,主要是各扫门前雪,各自出台优惠政策、简化办事流程。这当然有必要,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比如,上海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中,22项测评点达到全球最优水平,数量超过纽约、新加坡、中国香港、首尔和伦敦。但进入新发展阶段,光靠各自优化已经不够了。企业跨省布局研发、生产、销售,常常遇到同一件事不同标准的烦恼;科研人员跨区域合作,往往被户籍、社保、职称等制度差异绊住手脚;技术成果跨省转化,也面临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分配等现实障碍。这些问题不解决,科技创新共同体就难以真正形成。因此,优化一体化营商环境,不是简单地让各地营商环境都变好,而是要让各地的制度能衔接、能互认、能协同,从根本上降低跨区域协作的障碍和成本。这是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必须下好的先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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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立法先行,从机制上把各自为政变成协同破壁

制度壁垒是区域一体化的最大障碍。过去,长三角各地在市场监管、政务服务、要素配置等方面规则不一,企业跨省办事常常要来回跑、反复问。怎么破?靠协同立法。2025年,沪苏浙皖联合出台《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以协同立法方式固化科创协同成果。2026年5月1日,四地同步施行的《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标志着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从项目协同迈入制度协同阶段。至此,长三角已有7部全本协同的区域协同立法。这些立法,每一条、每一个字都经过四地共同打磨,凝聚了共识,建立了互信。协同立法改变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方式,过去各地即便想互认,也常因没有法律依据而犹豫;现在四地人大共同作出决定,跨区域合作从可以探索变成了必须执行。

具体来看,《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共十九条,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共研、科技成果和创新资源共享、企业创新主体共兴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建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共同建设跨省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意味着,科技创新的协同不再停留在政策文件层面,而是有了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力。《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共十五条,聚焦协同机制、服务体系、数据支撑、协同创新和效能监测五个方面,明确三省一市省级政府统筹协调跨省政务服务重大事项,“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三省一市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并推进标准统一与业务衔接。经过六年探索,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已开通300余项政务服务事项,累计全程网办超1532万件,40余类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这些数字背后,是企业实实在在的便利。

协同立法的深层意义,在于它把各地分散的意愿变成了共同的规则。有了法律撑腰,跨区域制度互认就不再是求人办事,而是依法办事。这种制度化的协商机制,比任何临时性的合作协议都更稳定、更可复制。从全国来看,长三角的先行实践,也为区域协同立法探索了可行路径,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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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让企业更便利

如果说协同立法解决的是规则衔接,那么数字化和统一市场建设解决的就是执行效率。数字技术对营商环境一体化的作用在长三角“一网通办”实践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这个平台的核心,是通过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40类高频电子证照跨省互认,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累计交换数据逾181亿条,电子亮证超过1468万次。过去,企业跨省迁移,要先到迁入地提交材料领回迁移调档函,再回本地办理迁出,最后到迁入地办理变更手续,耗时费力。如今,通过“屏对屏”跨域通办,企业从江苏迁到上海的手续不到一个工作日就能办结。这就是“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生动写照。

数字化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办事成本,还在重塑区域市场的运行逻辑。传统上,市场分割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地方政府难以掌握外地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因此,倾向于设置准入门槛来防范风险。当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后,这种信息不通的问题被显著缓解,地方保护主义的“合理性借口”也随之减少。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沪苏浙交界区域探索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通过目标、组织、技术三个维度的协同,打造跨域协同的营商环境新样板。示范区在保持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共商共建共管共享,为跨域治理创新提供了制度示范。

统一市场建设的另一个关键是要素市场的互联互通。在资本要素方面,长三角推动“一网融资”等机制创新,探索打通跨省市信用体系,使企业在一地的授信额度能够在另一地使用。地区间营商环境优化的协同程度越高,资本跨区域流动就越顺畅。在技术要素方面,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机制持续扩围,长三角科技创新券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跨区域购买科技服务提供了便利。2025年,长三角技术合同交易达4.68万项,技术交易额2461.3亿元,较上年增长14.7%,上海流向苏浙皖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981.40亿元,占区域内成交额的四成。这些数据表明,技术要素正在长三角区域内加速流动,营商环境一体化的改革红利正在释放。在人才要素方面,部分城市已在社保衔接、职称互认等方面开展试点,推动人才柔性流动。尽管这些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方向已经明确,即人才作为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其跨区域流动的障碍必须降到最低,才能支撑科技创新共同体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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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创新生态,让科创共同体产生聚合效应

优化营商环境的最终目的是让创新活动更活跃。当营商环境的制度壁垒被打破、要素流动的障碍被清除,科技创新共同体的建设就会产生聚合效应,创新主体之间产生深度协同,创新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这一效应在长三角创新联合体的实践中得到了生动体现。2022年印发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累计立项支持项目147项,财政投入约5.5亿元,带动总投入超20亿元。一市三省先后布局三批共36家长三角创新联合体。这些联合体以重大科技任务为牵引,由领军型科技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跨区域协同攻关。上海化工研究院牵头的同位素技术创新联合体,掌握碳-13同位素多塔级联低温精馏国产工艺,实现了研发留在上海、生产落地安徽的跨区域转化模式。思必驰牵头的长三角语言计算创新联合体,联合沪苏浙高校和企业打通算法、数据、产品全链条,多模态交互技术已经装车奇瑞、吉利等多款量产车型。这些案例说明,当跨区域制度障碍减少后,创新主体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上海的源头创新能力、江苏的产业配套能力、浙江的数字经济优势、安徽的空间和成本优势,得以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形成合力。上海张江药谷集聚生物医药创新主体超4000家,创新成果超过60%在长三角转化落地,上海研发、长三角转化模式已经成为生物医药领域的标配路径。2025年,长三角地区全社会研发投入超过全国三成,集聚约占全国35%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中国科学十大进展中有4项由长三角科研力量牵头完成。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营商环境一体化的支撑。没有跨区域政务服务的高效协同、没有知识产权的跨区域保护、没有科技创新券的通用通兑,创新联合体的运行就会面临难以克服的制度摩擦。可以说,营商环境一体化就像给科技创新共同体铺设了一条高速路,让创新要素跑得更快更顺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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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堵点,以环境之优促创新之进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正视营商环境一体化面临的深层次障碍。

一是利益分配机制的深层矛盾。在跨区域创新协作中,项目转出地承担了成本,主要税收却留在注册地,形成成本与收益的错配。这种利益分配格局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调整,将从根本上制约各地参与跨区域协作的积极性。目前,长三角在这一问题上尚未形成系统性的制度安排,税收分享、GDP核算等领域的改革亟须深化。

二是跨区域信用体系尚未真正打通。尽管“一网通办”在政务服务层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金融服务领域,跨省市信用体系未打通的问题依然突出——企业在一地的授信额度难以在另一地使用,不同地区银行对跨区域企业的风险评估标准不一,导致信用孤岛现象仍然存在。这直接影响了创新型企业跨区域布局时的融资可得性。

三是创新成果跨区域转化的制度通道尚不畅通。专利转移数量下滑、质量不高,技术供需对接不精准,跨省转化仍存在壁垒。浙江省政协委员在调研中发现,跨区域知识产权转化面临缺乏权威的跨区域服务资质认定、区域协同机制尚未健全、系统性政策与资源支撑不足等现实挑战。这些问题表明,营商环境一体化的制度建设还需要向创新链条的更深环节延伸。

针对上述障碍,进一步优化一体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建立跨区域利益共享的制度框架。探索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的税收分享机制,对于跨区域联合攻关项目产生的税收,在参与地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将跨区域合作绩效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合作吃亏”的激励结构。

二是加快构建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认体系。推动长三角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跨区域实时共享;在信贷审批、招投标等领域率先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消除信用孤岛。

三是完善科技创新全链条的制度建设。在“一网通办”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营商环境优化的范围向中试环节、成果转化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环节延伸,降低创新主体在整个创新链条上的制度障碍。特别是要加快打通跨区域知识产权转化通道,建立权威的跨区域服务资质认定体系。

四是推动制度型开放与营商环境优化联动。以自贸区为核心加强制度型开放,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领域率先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提供制度保障。

优化一体化营商环境与建设科技创新共同体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一体两面。前者为后者提供制度基础设施,后者为前者提供方向指引。长三角的实践表明,当营商环境从各自优化走向协同供给、当制度壁垒从各自为政走向协同破壁时,区域创新体系就能释放出巨大的协同效应。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

总 监 制丨杨玉洋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刘卫民

审 核丨王小霞发 布丨邹 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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