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为此,本刊特推出“中国审判|实践案例”栏目,展现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期待通过记录与见证,助推、引领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抓前端、治未病”,引领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审判 | 实践案例

文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黄键 王晓宇

文章摘要

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某、邓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158-012)为研究对象,讨论著作权作品再创作侵害著作权的标准适用问题。笔者认为,论及著作权作品再创作的保护,首先是必须厘清对原著作品的再创作是否创作形成了一个新的作品。如果在原著作品内容及思想表达基础上,创造性融入新的内容,表达出全新的或不同于原著作品思想表达的思想,那么这个再创作就可能构成一个新的作品,法律应当对一个新作品给予充分必要的保护。

论及新的内容和思想表达,则不仅要看这些内容及思想,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律价值目标,也要看它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如果内容和思想与法律规定及其价值目标相悖,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相左,当“新作品”与原著作品在著作权上相冲突,那么司法应当对这个“新作品”及其再创作行为加以规制和惩戒;当“新作品”作者声称对“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并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行政许可或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时,法律应当断然否定和拒绝这种不正当诉求。

本案例表明,侵权人利用原著电影作品片段,改变原著电影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污损原著电影作品人物形象,改变原著电影作品思想表达,创作形成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人民法院既要看再创作作品的内容和思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其价值目标,也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角度予以审视,否定此类再创作作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判定这种再创作行为侵害原著作品著作权,且侵权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通过解构人民法院判决思路和逻辑,重点论及歪曲、篡改著作权作品,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

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电影作品著作权,以及“葫芦娃”“葫芦小金刚”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相关著作权。《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电影曾荣获多个国家级奖项。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某(网名“某子哥哥”)和邓某(网名“某先森”)协商,依托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子哥哥”工作室、“某子哥哥”微信公众号、“某子哥哥”新浪微博账号等经营平台,以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7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片段为基础,制作完成题为“HLW1《葫芦娃系列》哈婆娘你有本事进来~HLW17《葫芦娃系列》是不是你踩爆了我的娃娃”等17个有关葫芦娃的视频短片。这些短视频用川渝方言给人物配音,内容充斥粗俗、晦暗、消极的不文明用语,在许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传并传播。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某、邓某共同制作上传并发布于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涉案视频短片,是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7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的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川渝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且在为原著作品人物配制川渝方言时,刻意夸大使用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改变了原著作品的思想表达。

三名被告将涉案视频短片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广泛传播。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伤害了喜爱川渝方言的人民群众的感情,既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与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三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对原告原著作品相关著作权利的侵害。

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渝05民初3828号一审民事判决:一、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某、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传并发布于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侵权视频短片;二、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某、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消除影响;三、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某、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启示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这为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行动指南,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统一司法裁判和法律适用标准,完善裁判规则,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不断更新迭代的时代,使用经典影视作品的视频画面,以重置方言配音方式替换经典影视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改变经典影视作品的思想表达,是短视频创作逐渐兴起的一种创作手法。这种再次创作方式凭借其独特的地方方言和文化特色,提升了作品的趣味性和感染力,更能获得观众的情感共鸣,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内容,也赋予原作品新的生命力,激发了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但现实中,利用他人电影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存在污损原著电影作品人物形象,夹带文化糟粕,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等不当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原著作品著作权,还严重冲击健康有序的电影市场,破坏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给公众带来难以接受的不良感知,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案判决指出,利用他人电影作品制作并发布网络短视频,以不文明用语替换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污损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改变原著作品思想表达,应当认定这种再创作方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害了原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该案例曾经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起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他人电影作品进行再创作时,不得污损电影作品人物形象,不得夹带文化糟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镜像,对照审核再创作行为是否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从而据此判断再创作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著作品著作权。这对于建立健康有序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具有正向引导作用,为类案审判提供了明确规则指引和参考。

如何认定歪曲、篡改侵犯他人作品完整权,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均有规定。我国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规定主要借鉴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即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及其他与作品相关的损害行为。

对于歪曲、篡改的认定要采取何种标准,学界曾经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歪曲、篡改的认定应采用主观标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体系价值在于保护作品同一性,不应包含作者声誉,不能将著作权混同于人格权。另有观点认为,歪曲篡改的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即以一般理性人的感受,歪曲、篡改行为使作者声誉受到贬损。还有观点认为,歪曲篡改的判定应依据使用方式不同而区分对待,对于演绎作品应当采用主观标准,即损害原作品思想表达,对于非演绎作品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即损害作者声誉。

从国际公约到我国立法,如何界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有一个吸收借鉴到补充完善的发展过程。《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在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作品的完整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对作品进行曲解、破坏。保护作品完整性要求尊重作者的创作自由和思想自由,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志对作品的内容、思想进行曲解、丑化,确保作者的精神和人格不被损害,维持作者及作品的良好社会评价。值得注意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作者的意愿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对作品内容进行局部的修改、调整,这就要求司法应注意甄别二者权利,加强权利合法性审查。

本案例中,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完整性受到法律合法保护。案涉短视频以7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川渝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且在为原著作品人物配制川渝方言时,刻意夸大使用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实质性改变了原著作品思想表达。该短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渲染了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了不健康的内容,造成比较恶劣的负面影响,原著作品完整性已受到侵害。其启示意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涉短视频的制作、传播违反了作者的意愿。被告制作、传播短视频的行为既未取得作者的授权,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其将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进行全部更改,并刻意夸大使用低俗、晦暗的不文明地方方言,与原著作品内容毫不相关,观点截然不同。该修改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中关于“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的行业规范不符。

第二,案涉短视频内容有损原著作品思想。案涉短视频除画面外,在作品内容、思想上均已实质性背离原著作品,超出普通观众的一般认知范围。原著作品人物葫芦娃所展现的本是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形象,但经本案被告将葫芦娃的人物对话替换为方言脏话后,葫芦娃展现的形象就从积极正面转变为消极负面,从而对葫芦娃的人物思想表达造成了严重丑化和破坏。被告的改动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原著作品的误解,应当认定该改动行为系法律意义上的“歪曲、篡改”行为。

第三,案涉短视频的内容和传播损害了原著作者声誉。案涉短视频使用的方言充斥着污言秽语,这类脏话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价值观背道而驰,通过短视频传播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也降低了原著作品的社会评价。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结合作品的使用权限、方式,案涉短视频的内容、思想,以及传播范围和受众反响、社会公众一般评价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的修改行为属于歪曲、篡改原著作品行为,侵犯了作品完整权。

本案对类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名被告将涉案视频短片上传到网络平台并进行广泛传播。此举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原著作品著作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人民法院支持了著作权人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视频短片;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的维权费用等诉求。

本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践行“积极保障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力”的司法担当,正向引导建立健康有序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笔者认为,方言是我国地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对方言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司法审查时,应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是文明价值观予以识别后进行区别对待,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的糟粕文化,应当予以否定。本案生效裁判对于以方言配音的短视频是否侵害原作品著作权的类案裁判具有较高指导价值,在全力为国家创新、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创造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同时,对于在短视频的制作、传播中如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积极的导向作用。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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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9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