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仅建议行政处罚?
一方面,本案外观上虽具备形式入罪要件,但事故调查报告仅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首要因素在于事故等级定性与刑事追责的实质标准存在区分。案涉事故被认定为一般淹溺事故,对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等级已满足刑事立案的死亡人数门槛,但事故等级仅为基础指标,不能直接等同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入罪仍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开展实质性审查。
另一方面,各责任主体过错样态、因果远近差异,进一步抬高了刑事追责的证明门槛。对于飞鱼体育公司,负有主要责任,回水管口防护罩缺失属于硬件设施缺陷,若其明知存在隐患而放任经营,可能构成“明知故犯”,具有刑事可罚性。但若属于日常检查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则可能仅属于行政违法层面的过失。对于保利物业公司,其责任在于“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属于间接管理责任,与事故直接原因(防护罩缺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较远,一般不会被刑事追责。对于监护人廖某辉,其未尽监护职责,但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刑事追责对象,且其已因女儿死亡承受巨大痛苦,不予追究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再一方面,刑事责任具有谦抑原则,是本案未启动刑事追责的重要考量。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类责任并非互斥,尤其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仅在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规制风险时才介入。现在调查结论将事故归因为多方管理疏漏叠加监护缺失,若仅属一般性安全管理过失,不存在明知重大隐患仍冒险经营等恶劣情节,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渠道已经齐备的前提下,无需动用刑事手段予以规制。监管部门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行政监管效能的尊重,也避免了刑法过度介入社会生活,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在惩戒违法与保障人权之间维持合理平衡。
是否应启动刑事追责?
我认为,这起事故确实具有值得依法开展刑事审查的现实理由。
一方面,该事故造成一名7岁儿童死亡,调查报告又明确指出安全防护罩缺失、经营方仍然营业,并认定飞鱼体育公司负有主要责任。这些事实足以成为有关机关审查是否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重要线索,对于是否立案,应当依据具体证据和法定条件判断,但不应仅仅因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就排除刑事追责的可能性。后续警方需要查明回水管口防护罩缺失的时间、原因,以及经营方是否开展过设施检查和隐患排查,尤其需要调查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和设施维护人员各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危险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企业愿意赔偿,或者事故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就当然免除。行政处罚侧重于行政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侧重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刑事责任则针对达到犯罪构成的严重违法行为。三者解决的问题不同,符合条件时可以依法并行。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能够核实的公开信息,尚不足以确认清远这起事故已经作出刑事立案、起诉或判决结论。因此,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应依法审查是否涉嫌犯罪,而不是提前断言有关人员已经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例:格林美域小区泳池水面650㎡,应配5名救生员,当天只配4名,且4人中仅1人有证;未建隐患排查制度、未做安全培训。报道指出横栏镇教体中心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时把关不严,但现场配置根本没达到许可条件。调查报告明确写“赵某某(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湖南桂阳芭比伦水上乐园 16岁少年被排水管吸住溺亡 ,牵出玩忽职守罪,监管人员获刑
不过还有一种司法实践中不可忽略的情形,就是即便监管部门移送公安,可能公安、检察院那边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立案。
所以对于家属能做的就是,该报案的继续报案,即便后续刑事方向走不了,那民事上该赔偿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