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辩护汪国辉律师认为,涉赌案件是刑事辩护办案中家属疑问最多的一类。很多当事人家里拿到拘留通知书才发现,同样是组织打牌、同样是给平台拉人,有的案子定赌博罪,判一两年就出来了;有的案子定开设赌场罪,落入五年以上的量刑区间;还有跨境的案子,又挂着一个从没听说过的第三个罪名。家属普遍觉得同样的事情怎么判得这么乱。刑法相关条文之下并列着三个罪名,各自的认定逻辑和量刑档次并不相同。本文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的钻研分析,对这三个罪名的区别进行梳理。
一、三个罪名量刑差距悬殊,定性决定起点
三个罪名虽然规定在同一条文里,处罚力度差别很大。赌博罪的刑期上限是三年;开设赌场罪一档比一档重,情节严重可以判到十年;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量刑档次与开设赌场罪相同。涉赌案件感觉判得乱,第一个原因往往就是罪名认定本身不同。同样的行为,落在哪个罪名里,量刑起点和上限并不一样。
二、赌博罪:处罚的是组局抽头的人
沈阳刑事辩护汪国辉律师提示,赌博罪的核心在于聚众二字。临时攒个局,叫上几个人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收台费,或者组织人员出境赌博拿回扣介绍费,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和人头门槛,就属于聚众赌博。另外长期靠赌博赢钱维持生计的,也可能构成此罪。如果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按照规定不得以赌博论处。
三、开设赌场罪:处罚的是经营赌场的人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分界,在于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司法实践看重几个要素:1.场所是否相对固定并处于行为人支配之下,2.是否提供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有专人服务结算,3.参赌对象是否不特定。满足以上特征的,就不再是简单组局,而是在经营一个赌场。
网络场景下,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把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网站代理、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这四种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若数额和人数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还会被认定情节严重,量刑直接升格到五年以上。
一旦从聚众赌博罪上升到开设赌场罪,刑期上限从三年变成十年,因此这也是涉赌案件的控辩双方争夺十分激烈的定性问题。收取抽头不等于就是开设赌场,需要结合场所固定性、组织化程度、参赌人员范围等要件综合判断。
四、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专门规制跨境拉客头目
部分家属会疑惑,拉人去境外赌博的中间人,既没开赌场也没自己下注,为什么也能定罪。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跨境赌博专门增设的,引诱、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或线上参与赌博,为参赌人员垫付赌资、洗码引荐等行为,都可能落入组织行为的范围。立法把原本依附于赌博的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是为了解决跨境赌博组织者难以按传统罪名追责的问题。
区分本罪与开设赌场罪,关键看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控制程度和营利模式。自己包厅、设台、经营境外赌场的,按开设赌场罪处理;只是招揽人员出境参赌,从中拿回扣返点的,考虑本罪。还需要注意时间界限,这个罪名是2021年3月才施行的,之前的类似行为当时没有对应罪名,跨法施行的连续行为要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也造成同类行为因案发时间不同而适用规则不同。
五、涉赌案件判感混乱的四个常见原因
第一,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边界本身模糊,当各地公检法机关对经营性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定性就容易摇摆。第二,旧的数额标准与新法量刑档不匹配。司法解释的情节严重门槛是按修正前的量刑档次设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法定刑之后,旧标准能否继续沿用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地对情节严重门槛的掌握因此不统一。第三,赌资流水计算口径不一。循环投注、代理返利等不同名目的资金会导致不同办案机关统计出来的数额差别很大,直接牵动量刑档次。第四,跨境案件存在新旧法时间分界与多个罪名交叉适用,同一类拉客行为因行为时间、控制程度不同,最终定性可能完全不同。
汪国辉律师提示:涉赌案件辩护的第一战场是罪名定性,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决定了量刑起点和上限;第二战场才是赌资数额的核算。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时,应当第一时间核实涉嫌罪名,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机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定性与数额的双重辩护,避免案件带着虚高的流水和不准确的罪名进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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