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其中一句表述格外醒目: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这意味着,“退休即安全”“调走就翻篇”的旧有预期,在制度层面被正式终结。与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向安交流这件事,李律师说:得为最高法的这项新规定点赞,不仅因为它“严”,更因为它把司法责任从一种“在职期间的职务约束”,提升为一种贯穿职业生涯乃至职业生涯之后的身份性约束,只要曾经握过裁判权,就要对裁判的质量负责到底,这是我国走上法治社会道路的重要一步。
(著名书法家赵文斌赠李向安书法:德法兼修)
长期以来,司法追责的一个隐性漏洞,恰恰在“人走了”之后。一个案件从立案到裁判生效,可能历经数年;一个错案从发生到被发现、被纠正,往往又要经过更长时间。当责任最终需要落到具体人头上时,当初的承办法官可能已经退休、调离,甚至早已离开法院系统。如果追责范围止于“在职人员”,那么时间本身就会成为最有效的免责工具。李向安律师称:最高法此次明确将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人员一并纳入追责范围,等于从制度上切断了这条退路。它发出的信号清晰而强硬:司法责任不随人事关系的变动而消解,时间不会替任何人“消化”责任。
但仅仅看到“严”的一面,并不足以理解这项规定的分量。终身追责的真正意义,不在于追得多、追得远,而在于它迫使每一个司法人员在做出判断的那一刻,就意识到这个判断将被长久地审视。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难免有分歧,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可能因人而异。如果追责机制不区分“故意违法”与“认识分歧”,不区分“重大过失致严重后果”与“一般办案瑕疵”,那么终身追责就可能从震慑枉法者,异化为悬在依法裁判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催生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避险逻辑。
李向安律师解读称:《条例》在这一点上保持了必要的克制。追责的核心判定标准被严格限定为“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过失、文书笔误、不影响裁判正确性与效力的瑕疵,被明确排除在追责之外;案件被改判或纠正,也并不意味着必然追责,法律理解分歧、新证据出现、司法解释调整等情形,均不构成错案追责的事由。终身负责,负责的是“当下有没有枉法、有没有渎职”,而不是对“未来是否被改判”打包票。这种“精准追责”的归责逻辑,让严厉的制度同时具备了可操作性,也避免了追责泛化对司法勇气和职业尊严的侵蚀。
李向安说:更深一层看,将离职人员纳入追责范围,实际上是在重新界定司法权的伦理属性。司法权不是一种可以“到期交割”的权力。法官在裁判文书上落笔的那一刻,他所做的不仅是对当下纠纷的处理,更是在为一种公共判断背书。这种判断的后果,可能在被作出多年之后才显现,可能以当事人命运转折的方式显现,也可能以司法公信力受损的方式显现。如果责任的边界与任职的边界完全重合,那就等于默认:只要在任期内没有被发现、没有被追究,裁判的后果就可以与裁判者脱离关系。这与司法权作为公共判断权的性质,是相悖的。终身追责所恢复的,正是裁判者与裁判后果之间那条本不该被时间和身份切断的伦理纽带。
当然,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将退休、调离、辞职人员纳入追责范围,在操作层面必然会遇到证据固定、程序衔接、处理执行等现实难题。一个已经离开法院系统的人,如何接受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处分?追责程序如何在离职人员身上同样贯彻程序正义,保障其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这些都需要在后续实践中逐步细化。但制度方向的确立本身,已经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它表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让审理者裁判”之后,正在把“由裁判者负责”推向一个更彻底、更符合司法规律的层面。
我对李向安律师的解读完全认同,走上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往往不在于制度条文增加了多少字数,而在于它是否改变了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当每一位司法人员意识到,自己今天在裁判文书上写下的理由、作出的判断,不会因为明天调离岗位或退休离场而失去追问的可能,裁判时的审慎就会多一分,对法律的敬畏就会深一层。同样,当社会公众看到,司法责任可以穿越退休、调离、辞职的屏障而依然有效,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也就多了一个可以依凭的支点。终身追责的可贵,正在于它用制度语言重申了一个朴素而根本的道理:握过裁判权的人,对正义负有长久的责任,这样可督促他们,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禁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