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丁先生打进都市快报85100000热线,表示自己2025年1月买的一辆新能源汽车,3天前停在海宁市新语府小区停车位里,“就离开1个小时,竟被高空抛下的橘子砸坏了前挡风玻璃,都快砸穿了,我的车子买来连剐蹭都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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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觉得很冤枉,不仅联系了物业,还两次报警,“监控没拍到抛物情况,找不到责任人。”

橙柿互动了解到,丁先生购买的是一辆小米SU7,10月18日下午18点多,丁先生驾车前往海宁市新语府小区找朋友,车子停在楼下车位里。

大约一个小时后,丁先生下楼准备离开时,看到车子前挡风玻璃被砸坏了,“在靠近车顶的位置,有一块圆形的明显裂开的痕迹,还有几条长长的裂痕延伸至整个玻璃处,很多小小的玻璃碎片掉到了驾驶位上。”丁先生说。

丁先生第一时间向海宁盐仓派出所报了警,并同步找到物业,想查看监控摄像头。但经过一番查找,“车子停放的位置属于监控盲区,根本拍不到,更别提能拍到楼上抛物的情况。”

“民警到达现场后查找了车子周边的抛物物品,只找到一个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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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说,停车位附近的楼层有二三十层高,而且挡风玻璃被砸的位置一看就是从高处抛下来的。“但因为没有监控画面,警方也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他们建议我通过诉讼渠道维权。”

第二天,丁先生的车子拉去4S店维修,“报价需要五千多元。”丁先生认为,如果走保险理赔,那么接下来的车辆保险费用将会上涨,“我的车子无辜被砸,还需要自行承担费用,又亏又冤。”

于是丁先生再次联系到物业,询问能否承担责任,“毕竟车子是在小区里发生事故的,我每次来都付停车费,他们有监管责任。”但丁先生收到的回应却是:没办法赔偿,只能给两三百元的慰问金。

昨天,丁先生再次前往新语府小区,看到入口处已经拉上了横幅,要求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事宜,“这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问题了,但就是不想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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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柿互动联系到小区物业——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牛经理告诉记者,他们2年前进场服务,进场前小区就没有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去年我们就一直在推动这件事,预计这个月底投票会结束,顺利的话会启动招投标流程。”

对于丁先生的赔偿诉求,牛经理表示,之前派出所联系他时,他非常愿意配合,“但不能因为没有高空抛物摄像头就完全认定是物业的责任,我们也尽到了巡查的义务,每日巡查两次,管家日常也有进行防范高空抛物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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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监控盲区的情况,牛经理认为,每个小区不可避免都会有监控盲区,“我们只能从情理上给当事人一些慰问,如果后续要进行诉讼,我们也会积极配合。”

除了找物业,丁先生也寻求了其他办法,“当时想着走保险代为追偿和物业打官司,但是需要提供责任认定书。”丁先生说,派出所说不会出具事故调查说明,因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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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走法律途径,但是了解一下,法律途径周期要半年,时间太长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找不到具体“抛物者”

曾有当事人将整栋楼住户及物业全部诉至法院

据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2021年某日,林某停放在某小区楼下的轿车,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块砸中,导致天窗、前挡风玻璃等多处损坏。

事发后,林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因无法查清砖块具体是从哪一户抛掷或坠落,未能确定直接侵权人。

小区业主也反映,此前已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重视。林某遂将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以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涉案楼栋除一楼住户及部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的住户外,其他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均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对林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法院查明,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曾多次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物业公司未安装能够覆盖整个楼栋立面的监控摄像头,未能采取足够有效的技术措施预防和追溯高空抛物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终,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未能排除嫌疑的住户适当补偿。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金磊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积极的、作为的义务,要求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预防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何为“必要”?需要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本案所示,仅仅张贴警示标语可能被法院认为措施不足。安装高空监控、定期巡查并消除隐患、加强宣传教育等,都是履行该义务的体现。

物业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4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也公开一条审理案情,张先生的汽车后窗玻璃被砸,在车内发现一颗玻璃弹珠,车内的碎玻璃上还有厨余杂物。张先生向物业调取监控,但该车辆停在监控盲区,并未拍到视频。无奈之下,张先生选择了报警。

经排查,一处监控拍到了张先生所停车位小区楼栋上方疑似有硬块掉落,但无法确定楼层。由于案发时现场混乱,物业工作人员便对四周进行了清扫,现场其他可提取物质。随后,民警对所在楼栋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没有人承认有高空抛物的行为。

张先生表示,虽然找不到具体侵权人,但自己也不能吃这个哑巴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维修费5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车辆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但无法查找到具体侵权人,而该建筑物在此案发生前亦曾发生过类似抛掷物或坠落物致损事件,报警后也未查到具体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仍一直未在该处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宣传标志,也没有采取安装监控等有效措施,未妥善尽到安全保证和防范、监控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车位曾多次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物业公司未采取与现时风险相匹配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损失1100元。这既是对其过错的认定,亦是对其履行积极预防职责的督促。

而浙江丁先生的情况,橙柿互动将继续保持关注。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邱婵姝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崔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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