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今年8月,刘虹4岁的儿子从幼儿园回家,说新来的老师“踢人可疼了,给我踢了一个大跟头”。监控显示:老师起身快步上前,一脚踢在孩子左腿膝盖下方,孩子瞬间跪倒在地。刘虹报了警,警方立案,一个月后,她却等来一纸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由是“事发时在幼儿园内部、上学期间”,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适用《教师法》。
同类的事并不少。2023年,广东六年级学生小梁排队时做小动作,被体育老师掌掴,左耳听力极重度聋;重庆五年级学生小林被老师掌掴致轻微伤。报警之后,公安多以“教师法管辖的教育内部事务”为由终止调查或不予治安处罚。家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往往要耗上一年半载。(据10月21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
把老师打学生一律定性为“教育内部事务”,是一种偷懒的做法,也是非常危险的逻辑,必须明确予以否定。
首先,教师的职务身份不应是法律上的免责牌。教师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不等于可以肆意对孩子进行人身伤害。
教育惩戒之所以合法,在于它符合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法定限度。一旦越过“惩戒”的边界,行为性质就已经从教育管理转为普通人身侵害,而且,身为老师本应关心爱护学生,粗暴对待未成年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凭什么还能因老师的身份就免于法律追责,这显然有失公平。
而且,法律也并未留下“教育内部事务”这样的豁免“口子”。《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没有排除外部追责,规则写得很清楚,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校内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管的是师德、岗位、资格;治安处罚,管的是人身侵害应付的法律代价,规制对象不同,谈不上重复处理。参与立法调研的任海涛教授也明确表示,《规则》从来不认为体罚属于教育惩戒,更没有排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所谓“内部责任替代外部责任”,是对惩戒规则的扭曲和误读。
第三,必须明确一点,超出正当限度的“惩戒”,其实就是“伤害”。教育惩戒的本质仍是教育,以惩戒为方式、以教育为目的,而不是以造成身体痛苦为目的。一脚把孩子踢跪在地、一耳光打到听力极重度聋,这没有教育的意义,也没有达成纠正的效果,完全就是暴力伤害。既然是伤害,那就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将案子留在“内部”极容易形成追责洼地。公安机关以“校园内、上学期间”为由终止调查,相当于是说:老师在学校打孩子,为什么打,怎么打的,打成啥样,都是教育系统的“家务事”。教育系统内部调查的取证强度、刚性程度、权威性,都远不及公安部门,很多时候,学生家长长久奔波,往往连一份权威的“认定”都拿不到。而部分教师打学生的违法成本,也因此大幅度降低。这样的现象一旦成为常态,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如何保障?公众对法治平等的信心如何维护?
从目前的判例来看,这类案件极易引发争议,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对法律的适用也截然不同。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有的直接终止调查,同案不同处,根源就在于“内部事务”这把模糊的标尺。标尺不定,家长不安,老师管起学生来,自然也无所适从。
合法适度的惩戒,理应交给学校、教育部门按规则处理。教育一线确实存在“不敢管”的困境,但划清边界并不难:合规惩戒,内部解决;突破红线、造成伤害的体罚,公安部门应介入,该怎么调查就怎么调查,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让学生的人身权益得到周全的保护,依法管教的好老师也能不寒心。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