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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立足环评管理预防为主、源头管控的法治要求,防范各类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风险,持续加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力度,成功查办了一起养殖户未依法办理环评备案手续案件。这是蓬江区首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6年8月,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杜阮镇某路段开展巡查时,发现某养鸽场从事养殖活动,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养鸽场需要备案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但该养鸽场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养鸽场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养鸽场限期改正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违法行为,但2026年9月复查时发现该养鸽场逾期仍未完成备案手续,即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备案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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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养鸽场进行检查

查处情况

该养鸽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蓬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国家对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依法建设前必须履行的法定前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其中报告书、报告表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导航页https://beian.china-eia.com。

各建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先环评、后建设”的守法意识,主动对照要求,在项目选址、动工建设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准确判定环评管理类别,依法完成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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