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子,当事人的父亲涉嫌职务犯罪被留置,家属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中间人”,对方声称跟某些机关“很熟”,可以帮忙“协调”,让当事人早点出来。家属前后给了八十多万。半年过去了,人没出来,钱也没退。中间人先是推脱,后来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请托办事、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托关系入学、找门路承揽工程……钱给了,事没办成,钱也要不回来。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法律上,区分这两者的标准其实是清晰的。

一、先厘清两个法律关系的本质

诈骗罪和民事委托纠纷,在表面上看起来很像:都是一方收了钱,答应替另一方办事,最后事没办成,钱也没退。

但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的核心在于“骗”——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打算办事,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办事,却虚构了办事的能力和条件,让被害人相信并交付财物。

民事委托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受托人收了钱,也确实去办了,只是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成,那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要求返还委托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两者的分水岭不在于“事没办成”,也不在于“钱没退”,而在于收钱的人从一开始是打算真办事,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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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中怎么区分?关键看这几点

司法机关在判断一个“请托办事”的案件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第一,收钱的人到底有没有办事的能力。

这是最基础的判断。如果对方确实在某单位工作、确实认识相关人员、确实有渠道可以协调,即便最后因为政策变化、上级干预、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没办成,也很难认定为诈骗。因为对方至少具备履约的基础条件,有履约的真实意愿。

但如果对方根本不是什么“有关系的人”,所谓的“内部渠道”完全是编出来的,身份是伪造的,认识的人是虚构的——这就是典型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二,钱款的真实去向。

钱收了之后,是用于“办事”本身,还是被据为己有、挥霍一空?这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收钱的人确实拿出了一部分钱去协调关系、请客送礼、支付必要的费用,即便这些费用在道德或纪律层面有问题,但至少说明他有履约行为。如果钱一到账就用于买房、买车、赌博、还债,或者转到了与办事完全无关的账户,那就很难说他有真实的履约意愿。

第三,有没有实际的履约行为。

收钱之后,对方有没有为办事做过任何实质性努力?比如有没有去相关单位递交材料、有没有约见过相关人员、有没有推动过程性的进展?如果这些都没有,收了钱就再无下文,那认定为诈骗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反过来,如果对方确实做了不少工作,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最终没能成功,那就是民事纠纷的范畴。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对方所谓的“履约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他所谓的“办事”是去行贿、拉拢腐蚀公职人员,那这种“履约”不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涉及其他违法犯罪。

第四,事没办成之后的态度。

这一点经常被家属忽视,但在实务中很重要。事情没办成之后,对方是积极解释原因、协商退款方案,还是直接失联、拉黑、换号码?

如果对方一开始就没打算退钱,事一黄就玩消失,那说明他在收钱的时候可能就做好了“不退”的准备。如果对方还在协商退款,只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暂时退不了,那认定为诈骗就需要更谨慎。

当然,事后失联并不能单独证明诈骗故意,还需要结合前面几个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请托事项本身的合法性。

这一点张智勇律师需要特别说明。如果请托的事项本身是违法的——比如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花钱买官、花钱消除犯罪记录——那么请托人与收钱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即便认定为民事纠纷,法院通常也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钱能不能要回来,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部分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扣除必要的实际支出后判令酌情返还,部分法院则以“不法原因给付、风险自担”为由驳回返还请求。总体上说,涉及违法请托的案子,通过民事途径把钱要回来的难度很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收钱的人就构成诈骗。请托事项违法,只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诈骗罪的认定,还是要回到“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标准上来。

三、为什么这类案子公安常说“去法院起诉”

很多家属不理解:明明被骗了,为什么公安不立案?

这里有几个现实原因。

第一个,证据门槛。

诈骗罪立案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也就是要有初步体现对方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线索。但请托办事的案件中,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钱款往来也是现金或者私人转账。家属能提供的证据,通常只有转账记录和对方的承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收了钱、事没办”,但证明不了“一开始就没打算办”。

第二个,履约行为的证明难度大。

即便对方确实没有办事能力,但如果他编造了一些“正在协调”“已经找人谈过”的假象,家属很难拿出反证。而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敢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第三个,刑民交叉的模糊性。

很多案子处于“灰色地带”——对方确实有一些关系,也确实去协调了,但事情就是没办成。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尽力了没办成”还是“明知办不成还收钱”,界限非常模糊。公安机关出于审慎,可能会建议走民事诉讼。

四、家属遇到这种案子,该怎么处理

第一,固定证据。

保存所有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如果有中间人,也要把中间人的信息、沟通过程固定下来。证据越充分,后续不管是报案还是起诉,都越有利。

第二,评估对方到底有没有履约能力。

对方是什么身份?有没有固定工作?所谓的“关系”是否存在?这些是判断能否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如果对方完全是虚构身份、编造关系,报案的成功率会高很多。

第三,查清资金去向。

钱打过去之后,对方是怎么用的?有没有用于约定的事项?如果资金被挪用或者挥霍,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证据。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步走。

先去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不立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先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费用。两条路在程序启动阶段不冲突,但如果后续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民事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恢复。

第五,对“请托事项”本身要有清醒认识。

如果请托的事项涉及违法——比如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花钱买官——那么即便民事起诉,法院也可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维权的空间本身就很小。所谓“花钱消灾”,很多时候到最后是“钱花了,灾没消,人也搭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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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办事没办成、钱没退,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答案是:要看证据。

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办事,虚构了办事能力,收了钱就挥霍或者失联——这大概率是诈骗,应该坚决报案。

如果对方确实有能力、有意愿,也去办了,只是最后没办成——这属于民事纠纷,走法院起诉更实际。

对家属来说,最要紧的不是急着给对方定罪,而是尽快固定证据、查清资金去向、评估对方的真实履约能力,然后决定走哪条路。

法律不保护试图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利益的人,但也不会放过以“办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人。把事实搞清楚,才能找到正确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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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